關於
The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was founded by David C. Chou in 1994. It advocates Taiwan become a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leading to statehood.
簡介
[台灣建州運動]在1994年被周威霖與他的同志們在台灣建立, 這個運動主張[台灣人民在美國政府所認為的適當時機, 透過自決與公投, 加入美國], 第一個階段先讓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 第二階段再經一次公投成為美國一州.

[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是台灣前途解決的[中程解決方案], 在台灣成為美國領地之後, 經過一段時間, 台灣領地人民再來進行第二次的公投, 那時公投的選項當然可以包括[台灣成為美國一州].[台灣獨立建國].[台灣繼續做為美國的領地]及其它的方案.

[台灣建州運動]現階段極力主張與強力推動[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 這應該是 [反國民黨統治當局及中國聯手偷竊台灣主權] 的所有台灣住民目前最好的選擇.

在[舊金山和約]中被日本拋棄的台灣主權至今仍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 [台灣建州運動]決心與台灣住民. 台美人.美國政府及美國人民一起捍衛台灣主權, 並呼籲台灣住民將台灣主權正式交給美利堅合眾國, 以維護並促進台灣人民與美國的共同利益.

2015年6月8日 星期一

從「台灣前途由全體台灣人民決定」到「台灣人民自決」(一)

從「台灣前途由全體台灣人民決定」到「台灣人民自決」(一)


如果我們仔細閱讀美國國會參眾兩院一些與台灣有關的決議案(不是法案,而且大部分都只到外交委員會這個層級)的前言或Findings,我們總是會讀到有關「台灣前途解決」的條文,它們通常表示「台灣前途應由台灣人民來決定」或「台灣前途的解決應尊重台灣人民之意願」。

我們也偶爾能發現個別的參眾議員發表類似的言論,鼓舞台灣人。

比較近的例子是眾院的H.R. 419 [此即The Taiwan Policy Act of 2013,這項Bill在第113屆國會第一會期開議沒幾天,即1/25/2013,就被Rep. Ileana Ros-Lehtinen等人提出,但我們研判,它又會與The Taiwan Policy Act of 2011一樣,連排進院會審查的機會都沒有] ,在這項Bill的Finding中,它有這麼一段:

Congress finds the following:

(3) The future of Taiwan must be determined in a peaceful manner and with the assent of the people of Taiwan. (台灣的未來必須以和平方式解決,且需經台灣人民的同意)

在個別的國會議員方面,我們可以發現,眾議員Ileana Ros-Lehtinen與Steve Chabot 於4/10/2014,在眾議院慶祝「台灣關係法」立法35週年的活動場合上,再度發表類似的言論。

建州運動無法知道他們或它們所說的是否指「台灣人民自決」,但很顯然,他們或它們都在避開比較敏感的"Self-Determination"(自決)這個字眼。




關於「台灣人民自決」這個嚴肅的議題,建州運動在若干年前,整理了過去陸續發表的文章,撰寫與發表了一篇核心論文[這篇論文很長],我們今天只把其中一小部分張貼在下面(全文於7/30/2013張貼在我們這個建州臉書網頁上),請鄉親們再有耐心地讀一下[台灣前途解決的議題是嚴肅的議題,所以我們需要嚴肅與認真的、願意閱讀長文的網友、讀者與鄉親]。


「台灣人民自決」與「台美整合、台灣建州」
撰述人: 周威霖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2008年6月18日發表)


I.本文主旨
II.本文摘要

III. 「台灣建州運動」的主張
IV.日清甲午戰爭與「馬關條約 」
V. 美英「大西洋憲章」
VI. 美日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國方面對台灣的主張
VII. 「開羅公報」(「開羅聲明」)、「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書 」
VIII. 代表盟軍接管台灣的中國佔領當局片面宣佈台灣主權屬於中國
IX. 1940年代末與1950年代有關「台灣人民自決」之發言
X. 台灣關係法
XI. 台灣本地與海外台灣人組織與民進黨的主張
XII. 「人民自決原則」能否適用在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身上
XIII. 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之法源與依據
XIV. 台灣的民調與台灣統治當局最高領導人之發言
XV. 美國國會之決議
XVI. 國會中關於「台灣人民自決」的另一種聲音
XVII. 華府在「兩岸中國人同意或自行解決」與「必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之間投機性與權宜性地游移
XVIII. 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舉辦的公投
XIX. 「台灣建州運動」對已有及還沒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台灣住民之呼籲
XX. 「台灣建州運動」對美國政府之呼籲:在「維持現狀」下,讓台灣逐步朝「加入美國」過渡



II. 本文摘要

「台灣建州運動」主張,至今尚監護著台澎主權的美國政府在對台灣人民與美國有利的與適當的時機,讓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享受及行使自決權,以對台澎主權之歸屬進行公投。

我們從法理與歷史的發展這兩個面向來處理台灣人民的自決權,我們確立台灣人民擁有自決權,但我們也從台海兩岸中國人政權對台灣人
民自決的否定與打壓以及美國政府仍然對台灣人民行使自決權存有顧忌與疑慮的國際政治現實,來處理台灣人民自決權之行使,我們主張美國在台灣人民自決的時機有裁量權,我們更指出台灣人民必須給予美國足夠的誘因與動機,以便給予台灣人民行使自決公投之權。

在第九章中,我們就美國過去的提案、「舊金山和約」的宗旨與精神、國際法權威學者的觀點、以及各國政府在聯合國大會或其他國際場合的發言加以觀察,做出台灣人民的確擁有自決權的結論。

第十章指出「台灣關係法」雖無明文載列台灣人民的自決權,不過,該美國國內法的「台灣前途和平解決原則」及「人權條款」應隱含此項權利,至少不會排除該項權利。

第十一與第十四章指出,台灣人民自決是海內外台灣人共同主張與肯定的,由於台灣本土黨派及台裔美國人的努力,台灣人民自決已成大多數台灣住民的共識。

在「人民自決原則是否能適用在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身上」一章中,我們在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在第十三章,我們列舉台灣人民自決的法源與依據,我們特別指出聯合國大會第1541號決議案,因為這項決議案的內容為「台灣建州運動」提供了台灣前途解決的指導原則與路徑圖。

第十五章指出美國國會在「台灣人公共事務會」這個機構的推動下,不斷試圖要在台灣人民自決公投這個關鍵議題上做出重大突破,但這項努力至今尚未成功,我們也指出台灣人民自決公投之權行使的先決條件是,美國國會通過同意台灣人民自決公投之法案並經美國總統簽署,成為有法律拘束力的法案。

第十七章指出,雖然美國國會不斷在台灣人民自決公投這項議題上利用有利時機,嘗試進行突破,但是美國的行政部門則因中國崛起、美國需要穩住台海局勢等各種現實考慮,因而總在「台灣前途的解決必須經過台灣人民的同意」與「台灣問題的解決要由兩岸中國人同意」之間徘徊,由此我們看出,美國行政部門十分現實與投機,其目的就是在維護它所定義的「台海現狀」,我們因此指出,台灣人民必須給美國足夠的誘因與動機,才有可能讓美國開始考慮朝台灣人民較有利的方向去改變那個讓台灣人民無助、徬徨、焦慮的現狀。

第十八章指出,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所舉辦的公投,並不必然表示美國將來會反對台灣在美國所認為的有利及適當的時機舉辦的台灣前途公投。

在最後兩章中,我們呼籲台灣人民,不管是否已擁有美國的護照或綠卡,都應支持台灣人民自決及「台灣加入美國」,我們也呼籲美國政府基於道義、法律、與政治責任,在它認為有利及適當的時機,承認台灣人民的自決權,並給予台灣人民行使自決公投之權。

(待續)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David C. Chou
Founder,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an organization devoted in current stage to making Taiwan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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