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The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was founded by David C. Chou in 1994. It advocates Taiwan become a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leading to statehood.
簡介
[台灣建州運動]在1994年被周威霖與他的同志們在台灣建立, 這個運動主張[台灣人民在美國政府所認為的適當時機, 透過自決與公投, 加入美國], 第一個階段先讓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 第二階段再經一次公投成為美國一州.

[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是台灣前途解決的[中程解決方案], 在台灣成為美國領地之後, 經過一段時間, 台灣領地人民再來進行第二次的公投, 那時公投的選項當然可以包括[台灣成為美國一州].[台灣獨立建國].[台灣繼續做為美國的領地]及其它的方案.

[台灣建州運動]現階段極力主張與強力推動[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 這應該是 [反國民黨統治當局及中國聯手偷竊台灣主權] 的所有台灣住民目前最好的選擇.

在[舊金山和約]中被日本拋棄的台灣主權至今仍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 [台灣建州運動]決心與台灣住民. 台美人.美國政府及美國人民一起捍衛台灣主權, 並呼籲台灣住民將台灣主權正式交給美利堅合眾國, 以維護並促進台灣人民與美國的共同利益.

2015年5月21日 星期四

民間版第一階段「台美整合」計劃大綱(二)----「台灣建州運動」核心理論的第六篇論文

                                          民間版第一階段「台美整合」計劃大綱(二)
撰寫人:「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出版日期: 2007年2月22日
第一次修訂: 2009年2月22日

目次


I. 序言
II. 「台灣加入美國」之法理基礎與法律依據
III. 「台灣加入美國」之階段
IV. 「台灣加入美國」之條件與資格
V. 「台灣加入美國」之程序
VI. 「台美整合」之宗旨、目標、原則
VII. 民間版第一階段「台美整合」工作之方向與內容
VIII. 推動「台美整合」之組織

II. 「台灣加入美國」之法理基礎與法律依據

台灣欲加入美國,無需任何法理基礎或法律依據,不過,我們仍然要提出一個自然法的基礎,那就是「美國獨立宣言」中所揭櫫的「人有與生俱來的、不可讓渡的權利」,也就是人既生而為人,他就擁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台灣人生而為人,當然就有追求幸福之權,台灣人因而有權透過公決,加入美利堅合眾國,因為我們台灣人民認為,只有美國才能保障台灣人民的安全、自由、民主,並促進繁榮、公義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美國國會得准許新州加入。

由於台灣的主權係受美國的監護,台灣人民因而有權在美國政府所認為的適當時機,以公投來確立台灣的主權歸屬,台灣人民也可以師法當年被美國托管的北馬里亞那群島人民之故智,建立一個自治邦,並加入美利堅合眾國,正式成為美國之自治領地。(即便有人質疑「美國監護台灣主權論」,即使台灣或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也可申請加入美國,德克薩斯州在成為美國一州之前,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共和國。)

即使有些台灣住民認為「台灣或中華民國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仍然可以公投加入美國,我們應該指出,德克薩斯州在加入美國之前,它其實就已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德克薩斯共和國」。

我們在序言中提到,1952年,美國與盟國在對日的「舊金山和約」中,做出日本放棄台灣之處分,但是沒有將台灣的主權與領土移交給任何國家或政府,因此,在國際法上,台灣的主權歸屬未定,也因此,台灣人民有權依據聯合國憲章及其它聯合國多邊條約所載列的自決條款,對台灣前途進行公決。

此外,在1979年,美國國會制訂「台灣關係法」,該法經美國總統簽署,成為美國的內國法,美國藉該法確認及鞏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對台灣的政治監護及軍事保護。

「台灣關係法」第二條(b)項(3)款載明,台灣之未來將以和平手段解決。

所謂「台灣之未來將以和平手段解決」,當然隱含「台灣前途之解決應經台灣人民之同意」,而「台灣前途之解決應經台灣人民之同意」邏輯上當然隱含「台灣人民之同意應透過台灣人民之公決來表達」,而在「台灣人民公決」時,邏輯上說,「台灣人民把台灣主權交給美國、台灣加入美國」當然可以做為公投選項。


III. 「台灣加入美國」之階段

(A) 第一階段:建立「福爾摩莎自治邦」,美國國會通過決議案、美國總統簽署,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或屬地。

(B) 第二階段:美國國會同意台灣成為美國一州、美國總統簽署、福爾摩莎州成立,台灣成為美利堅合眾國的完整成員。


IV.「台灣加入美國」 之條件與資格

美國憲法與法律(除了現已過時而不再適用的「西北法案」)並沒有規定任何一個要申請加入合眾國、成為合眾國一州的政治實體應具備什麼資格或條件,美國國會在審查申請案時,是採逐案審查及處理之方式。

但若從美國憲法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來看,要申請加入合眾國的政治實體,最起碼應具備一個「共和形式的政府」。

大體而言,美國新州在加入合眾國之前,在實務上,通常經過領地或屬地之階段,以便與合眾國進行整合,但也有例外,如德克薩斯州,它沒有經過領地的階段,就直接從一個主權獨立的共和國變成美國一州,一般而言,倘若與合眾國在文化、種族等各方面的異質性越大,整合期就會越長,亦即做為領地的時間會越長,如夏威夷州。

無可諱言地,台灣與美國的異質性是看得見的,不但必須進行台美全方位的整合工程,而且所需之整合期也不會太短,亦即將來台灣做為美國領地的期間不會太短,這是大家可以合理預期的。

從美國的立國精神、民主憲政體制等方面來看,台灣要加入美國,除了要具備「共和體制的政府」之外,還要先有一部共和憲法,這部憲法必須在台灣申請加入美國時,通過美國國會之審核。

美國是一個民主國家,台灣若要申請加入美國,必得經過台灣人民公決,只有台灣人民在公投中,以多數展現了要加入美國之民意,美國國會才可能考慮接納台灣,此外,美國國會將會基於美國國家利益,甚至可能會基於對各州利益可能產生的衝擊之考量,也會衡量台灣人民是否展現了要接受美國主流文化與價值之意願等等因素,來做出決定,因為這畢竟是一種政治決定。

V. 「台灣加入美國」之程序

我們可以從北馬里亞納群島加入美國的先例中,得到一些啟發,我們認為,台灣第一階段加入美國可以採取如下的程序或步驟:

(A) 舉辦台灣前途公投或由具有公信力的民調機構在台灣進行數次民調,若「台灣加入美國」這個選項在「台灣加入美國」、「台灣獨立」、「台灣併入中國」等三個台灣前途解決選項中勝出,而且得到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支持,則由台灣推派的代表及美國政府所派遣的代表組成一個「 台灣政治地位協商聯合委員會」(簡稱「聯合委員會」)。

(B) 「聯合委員會」協商、擬訂「建立美國與福爾摩莎自治邦政治聯合協議」(簡稱「政治聯合協議」,協商代表簽署協議。

(C) 「台灣建州運動」或建州政黨提出「福爾摩莎自治邦憲法草案」,交付台灣議會或台灣人民制憲會議討論表決。

(D) 「政治聯合協議」及「福爾摩莎憲法草案」交付台灣人民複決。

(E) 「政治聯合協議」交由美國國會參眾兩院聯席會議議決,其他相關及配套法案亦逐一討論表決。

(F) 美國總統簽署「政治聯合協議」及國會所通過的各項相關及配套的法案。

(G) 「福爾摩莎自治邦」及政府成立。


VI. 「台美整合」之宗旨、目標、原則

民間版第一階段「台美整合」計劃大綱(一)----「台灣建州運動」核心理論的第六篇論文

                                          民間版第一階段「台美整合」計劃大綱(一)
撰寫人:「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出版日期: 2007年2月22日
第一次修訂: 2009年2月22日

目次


I. 序言
II. 「台灣加入美國」之法理基礎與法律依據
III. 「台灣加入美國」之階段
IV. 「台灣加入美國」之條件與資格
V. 「台灣加入美國」之程序
VI. 「台美整合」之宗旨、目標、原則
VII. 民間版第一階段「台美整合」工作之方向與內容
VIII. 推動「台美整合」之組織

I. 序言

19世紀中葉,美國總統費爾摩(Millard Fillmore)命海軍准將白理(Commodore Matthew C. Perry)率領艦隊前來遠東,白理與日本政府締結一項條約,開啟了美國在西太平洋地區的新紀元。

為了促進美國在東亞地區的利益,白理向美國人提出把台灣做為美國確保西太平洋盆地和平與秩序之前哨的願景,也向美國政府提出領有台灣之建議,希望台灣成為美國在遠東地區的商貿及軍事根據地。

與白理准將同時代的美國人,如美國首任駐日公使哈理士(Townsend Harris)及商人兼外交家倪伊(Gideon Nye, Jr.)等先賢,亦持相同之主張,倪伊甚至寫了一個計畫,具體地主張美國在台灣建立「新移居地」,他曾在台灣的土地上插上星條旗,以象徵美國領有台灣。

白理准將在向美國政府呈獻提案之後幾年即辭世,在他過世前,因為原來支持他在遠東地區(日本之南)建立美國的永久基地的主張的費爾摩政府已不在位,由一個積極在美國南方及加勒比海地區擴張而無暇顧及在遠東擴張的Franklin Pierce政府執政,他知道他的提案不會很快實現,所以他建議仿效夏威夷模式,在台灣建立美國社區,以便將來在適當時機,可以向美國政府提出請願,要求讓台灣加入美國。

1945年,美國在「太平洋戰爭」中,擊敗日本,解放了被日本統治的台灣。

1952年,美國與盟國在對日的「舊金山和約」中,做出日本放棄台灣之處分,但是沒有將台灣的主權與領土移交給任何國家或政府,因此,在國際法上,台灣的主權歸屬未定,而在法理上,可以推定盟國將台灣的主權交給美國來監護,這項推定在爾後美國的實踐上,可以獲得進一步的證實與確立。

在1950年代,中國政府多次指控美國「佔領」台灣、「干涉中國內政」,但美國政府均以嚴正的聲明加以駁斥,美國政府指出,台灣是美國在對日戰爭的勝利中加以解放的,中國政府指控美國「佔領台灣」與「干涉中國內政」是傲慢而無禮的。

美國政府從來沒有在任何一項國際條約中對台灣的主權及領土加以處分。

從1970年代起,美國政府與中國政府簽訂了三項公報,這三項公報與二次大戰期間的「開羅新聞公報」及「波次坦公告」一樣,均非具有法律效力而能對台灣的主權與領土進行處分的文件,美國反而是制訂了「台灣關係法」這個內國法,來進一步確立他對台灣的政治監護及軍事保護機制。

美國政府也從來沒有把台灣的主權移交給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美國參議院在批准美國政府與蔣介石政權所締結的「共同防禦條約」時,即表明該條約之批准無關台灣主權與領土之處分,讓蔣介石政權大失所望,美國政府透過實踐、條約、協定,承認或默認「中華民國政府」或蔣介石流亡政權對台灣的「施政權」,而非主權。

近年來,台灣本土政權多次發表聲明,指「台灣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但美國政府總是予以否定,換言之,美國政府也不承認「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

從1950年代起,台灣住民開始以留學、深造、研究、訪問、受訓、通婚------等各種名義、方式、管道,前往美國,建立美國聯繫與經驗,他們之中有很多很多人選擇利用美國移民法在1965年大翻修及冷戰時期美國科技大發展所提供的機會,在美國生根發展

1970年代,「蔣介石的代表」被逐出聯合國,世界主要國家紛紛撤銷對「中華民國」及蔣政權的外交承認,美國稍後也與「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政府」斷絕外交關係,這一連串的事件導致台灣第一波恐慌性的移民潮,這一波移民潮以上層階級、大企業主、中產階級、知識份子為主。

1980年代起,由於台幣升值等各種因素,台灣傳統產業的競爭力開始下滑,政府也開始進行產業及金融自由化,台灣的企業開始進行外移及全球佈局,這帶動了第二波移民潮,主要是企業主及企業的管理高層。

1990年代起,亦即從李登輝時代起,台海危機再起,中國對台威脅加劇,台灣住民進行第三波移民潮,這也是恐慌性移民潮,這一波移民潮不僅在上層發生,也波及中下階層,移出的地方不僅限於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這些先進文明、自由民主國家,還包括柬埔寨、貝理斯、巴拉圭這種較落後的國家。

必須指出的是,在1995-1996年這波台海危機中,美國政府再度展現了美國對台灣的政治、法律、道義責任,派出兩個航空母艦戰鬥群,前來保護台灣,這波危機過後,美國總統柯林頓在東京再度確認,美國在台灣有安全、戰略、政治、經濟利益。

由於台灣與美國的關係緊密,台灣人民對美國也普遍具有好感,加上美國每年給了台灣20,00 0 名的移民配額-------等各種因素, 美國一直都是台灣人民外移的最愛,從1960年代起至今,估計有1,500,000台灣住民移民美國,這其中大約有500,000人因企業經營、就業、依親等------各種理由,常住台灣。

可以這麼說,台灣的上階層及菁英份子,包括政界、工商界、軍方、外交界、文教界、知識界、娛樂界、媒體界、醫療界-------等等,除了極少例外,都已取得美國籍,例如蔣介石後人、孫中山後人、宋楚瑜家人、馬英九家族、連戰家人、李遠哲家族、翁啟惠家人、曾志朗家人、彭明敏家人、辜寬敏家族、陳唐山家人、陳隆志家人、許信良家人、施明德家人、林義雄家人、郝龍斌家人、王永慶家族、殷琪家人、張忠謀家人-------,這些人士之中,甚至有些人自己都已是美國公民。

粗估台灣500大企業的企業主及他們的家人大概掌控了台灣40%的資產,而常住台灣、擁有美國護照的人士大約占台灣2%的人口,他們大約掌控了台灣60%的資產,從這個約略的數字,大家就可以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台灣與美國之間的深厚關係。

鑒於台灣與美國深厚與緊密的關係,鑒於中國威脅日益嚴重,鑒於台灣前途的解決日陷困境,為了台灣的長治久安,為了台灣安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項問題的總體解決,為了讓沒有辦法取得美國護照、無法接受美國完全保護的台灣廣大中層與基層民眾有集體成為美國公民的機會,在1994年,周威霖與他的夥伴們創立「51俱樂部」,開啟「台灣建州運動」,推出「台美整合、台灣加入美國、台灣最終成為美國一州」的台灣前途解決新方案,這個提案的推出,距白理准將及倪伊等美國先賢領有台灣之提案的提出,已將近150年之久。

從1994年至2004年,已至少有兩項民調把「台灣成為美國一州」與「台灣獨立」、「台灣併入中國」並列為台灣前途解決之選項,「台灣成為美國一州」的支持度最高到37%,最低則到15%,即使是在15%,它也顯示了「台灣建州運動」及白理准將等人的提案在台灣有相當的民意支持基礎,因為「台灣建州運動」尚未進入大規模宣傳、正式組織、進行社會動員的階段。

「台灣建州運動」現在公開發行及提出「民間版第一階段台美整合計畫大綱」,其目的是要向台灣人民、美國政府、美國人民、台美人、全世界的台灣鄉親宣示,我們將要啟動建立「台美利益及命運共同體」之計畫,並在台灣建立支持「台灣加入美國」的「美國社群」,我們也要藉此期求各界人士,一起來支持、贊助、推動「台美整合工程」。


「台灣人民自決」與「台美整合、台灣建州」(七)---「台灣建州運動」核心理論的第五篇論文

                                     「台灣人民自決」與「台美整合、台灣建州」(七)
撰述人: 周威霖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2008年6月18日


I.本文主旨
II.本文摘要
III. 「台灣建州運動」的主張
IV.日清甲午戰爭與「馬關條約 」
V. 美英「大西洋憲章」
VI. 美日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國方面對台灣的主張
VII. 「開羅公報」(「開羅聲明」)、「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書 」
VIII. 代表盟軍接管台灣的中國佔領當局片面宣佈台灣主權屬於中國
IX. 1940年代末與1950年代有關「台灣人民自決」之發言
X. 台灣關係法
XI. 台灣本地與海外台灣人組織與民進黨的主張
XII. 「人民自決原則」能否適用在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身上
XIII. 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之法源與依據
XIV. 台灣的民調與台灣統治當局最高領導人之發言
XV. 美國國會之決議
XVI. 國會中關於「台灣人民自決」的另一種聲音
XVII. 華府在「兩岸中國人同意或自行解決」與「必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之間投機性與權宜性地游移
XVIII. 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舉辦的公投

XIX. 「台灣建州運動」對已有及還沒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台灣住民之呼籲
XX. 「台灣建州運動」對美國政府之呼籲:在「維持現狀」下,讓台灣逐步朝「加入美國」過渡


XIX. 「台灣建州運動」對已有及還沒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台灣住民之呼籲

台灣的領導與菁英階層幾乎都已持有美國公民身分,因此,大家應思考台灣社會各界的領導層與菁英層家庭為何普遍擁有或不願放棄美國護照或綠卡的原因,而且並應開始思考認同、支持、贊助、及參與「台灣建州運動」,台灣社會各界(特別是政界、外交界、企業界、醫界、文教界、媒體界、娛樂界)的領導層與菁英層,不分族群,不分黨派,普遍都有美國護照或綠卡做為護身符,喊所謂「統一」或喊「獨立」越大聲,喊「大膽西進」越激昂的人以及越需要在中國取得各種利益的人,為了自保,他們就越需要透過個別的努力,去申請並擁有美國護照或綠卡,但是台灣廣大的一般及基層民眾由於資源不足或由於缺乏管道,所以無法以個別的方式去進行自救,只有任憑那些已有美國或他國公民身份或永久居留權的上層階級或政客欺騙或愚弄,台灣廣大的中層與基層民眾若欲擁有美國護照,只有認同、支持、贊助、參與「台灣建州」,把「台灣建州」變成主流,將來才有機會集體歸化為美國公民。

孫中山的後人、蔣介石的後人、馬英九家族、連戰家人、宋楚瑜家人、張昭雄家人、王永慶家族、張忠謀家人、李遠哲家族、辜顯榮後人(包括老台獨辜寬敏的家人)、陳隆志家人、彭明敏家人、陳唐山家人 -------------- (太多太多,無法一一列舉),他們都普遍擁有美國護照。

已擁有美國護照的台灣上層社會的家庭在台灣已形成一個「美國社群」,他們的子孫在美國或台灣出生,在台灣的美國學校或在美國接受基礎教育,他們在美國完成大學教育並取得碩博士學位,他們以英語做為主要的溝通工具,他們過的是美式生活,他們往來於美國、台灣、中國之間,他們互相通婚,因而形成一個封閉的「美國社區」,他們參與台灣和美國的政治與社交活動,他們參加美國總統候選人的募款代表在台灣舉辦的募款餐會,他們在美國與台灣均有豪宅並在美國的銀行存有巨款。

我們要呼籲這些已擁有美國護照或綠卡的台灣上層社會的家庭,能夠至少在私下支持及贊助「台灣建州運動」,因為他們擁有的資金、美國的聯繫、美國的訓練、與對美國的知識均可被做為美國一部分的台灣所用,他們在做為美國一部分的台灣將能發揮所長,並獲得比別人更多的機會。

台灣廣大的中層與基層民眾沒有辦法、機會、管道、資源,以個別移民的方式,取得美國的護照或綠卡,只有認同、支持、贊助、參與「台灣建州運動」,大家一起努力,推動「台美整合」與「台灣加入美國」,一旦「台灣建州」成為台灣的主流民意,一旦美國開始考慮讓台灣人民自決公投,一旦美國國會批准了「台灣加入美國」的申請案,台灣廣大的弱勢民眾就有了集體歸化美國的機會,而不會被台灣社會的領導層與菁英層永遠排除在「美國社群」之外。

但是,我們必須提醒大家,我們一方面要讓「台灣建州」成為主流,但另一方面也必須要給美國政府一個彈性的決策空間,也就是要讓美國政府來決定台灣人民自決公投的時機,讓美國政府來應付中國帝國主義者對台灣人民行使「人民自決權」的壓迫與干預。

多數台灣人民展現了要加入美國的強烈意志,這將符合美國最大與最長遠的利益,美國將會有強烈或足夠的動機與誘因,來考慮給予台灣人民自決公投的權利與機會,這應是敦促美國考慮打破他所堅持的「不統、不獨、不戰」的「維持現狀」政策的唯一方法與機會,台灣人民若不展現加入美國的意願與決心,就是喊「台灣人民自決」一千年,也得不到行使自決公投的權利與機會。關於這一點,我們要請您回到本文第十二章的第十一段去,那一段提到美國對台灣人民行使自決權的疑慮與顧忌。


XX. 「臺灣建州運動」對美國政府之呼籲:在「維持現狀」下,讓台灣逐步朝「加入美國」過渡

在芬克斯坦 (David M. Finkelstein) 所寫的一本書(書名叫 "Washington's Taiwan Dilemma, 1949-1950") 的第63頁有一段說,「台北方面報導 ----------- (在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基於華府在開羅公報中所扮演的角色,台灣人強調美國對台灣現在的困境以及台灣未來的前途的責任,也強調台灣人企圖呼籲美國在台灣人尋求聯合國干預一事上給予協助」。(Taipei reported ----------- that Taiwanese were stressing the United States' responsibility for both the island's current predicament and its future based on Washington's role i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and that they intend to '---------- appeal for American help in seeking United Nations intervention pending final transfer of sovereignty to China.)

芬克斯坦那一段文字指出,台灣人認為,美國在台灣人陷入困境一事上是有責任的,這基本上沒有錯,因為若不是當年美國羅斯福政府漠視它自己的「大西洋憲章」所揭示的原則,台灣人應該也不會這麼淒慘。

當然,台灣人自己也有責任,因為在太平洋戰爭期間,台灣人中並沒有出現一個有代表性的人物或政治團體,強力主張台灣在戰後應加入美國或獨立,而且對華府的決策產生影響,台灣人一直要到戰後及二二八事件前後,才有人開始出面,指出美國對台灣負有責任,並主張台灣應交給聯合國或美國託管,然後再交由台灣人民公決,以確立台灣的主權歸屬,如早年即留美並主張台灣獨立的盧主義即在1958年4月號的 "Foreign Affairs" 季刊發表文章,他在這篇題為「中國死巷:一個福爾摩莎觀點」("China Impasse: A Formosan View") 的文章指出:「開羅會議計畫把台灣交給中國,沒有與台灣人民諮商,因此違反大西洋憲章以及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與精神,如同其他尋求自由的民族,福爾摩莎人期待美國對這些原則的維護。對福爾摩莎人,美國是民主與自由的象徵以及追求獨立的不可或缺的盟友,不管對或錯,福爾摩莎人相信美國有一個道德義務去支持他們的願望,因為是美國給予台灣人這些希望與理想,而美國也因為開羅會議的決定,而對台灣人必須負起主要的責任,這個決定拒絕給福爾摩莎人基本人權,並迫使福爾摩莎人在違反自由意志之下,捲入他們視為外國的內戰」。

台裔美國公民盧主義指出,因為美國在開羅會議中的關鍵角色,所以美國必須對台灣人負起道義責任。

當年美國一些有識之士的確也同情台灣人的悲慘處境,外交策士肯楠 (George F. Kennan) 於1949年7月6日 ,提出「美國對台灣和澎湖的政策」("United States Policy Toward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此為美國國務院政策計畫處第53號文件),這份文件建議去除在台灣的國民政府統治者,並由國際社會或由美國組成一個託管政府,然後依民族自決之方式,讓台灣人民進行公投,以確立台灣的最後歸屬,他並附上以「台灣和澎湖行動的可能路線」("A Possible Course of Action with Respect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為題的一份建議,在此文件中,他建議「現在在台灣的中國政府係基於開羅宣言和美國戰後的容許(才能統治台灣),現因事實上中國在台失政,又瞬將會把中國內戰引到台灣,美國為良心所督責,不得不暫管台灣,然後由台灣人民投票公決」。

肯楠這項建議沒有被杜魯門政府高層採納,但他指出「美國為良心所督責」,他承認了美國對台灣有道義的責任。

1950年1月6日,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 (John F. Dulles) 寫信給曾擔任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退休甫一年的重量級前參議員范登堡 (Arthur H. Vandenberg) ,他說:「很明顯地,目前台灣的狀況在當年開羅會議及波茨坦會議中都未能預見,對我而言,接受(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理論並因而導致台灣人在國共內戰中遭到殘酷命運的折磨,是一樁醜行,對我來說,台灣人承受了台灣的悲劇,--------------我認為我們必須給予台灣本土人士適當的尊重,自開羅會議以來,我們美國人無視於他們的福祉或願望,只是從戰略的觀點及強權威望的角度,來處理台灣問題」。(Obviously, the present situation was not foreseen at Cairo or Potsdam , and it seems to me a little short of scandalous for us to adopt the theory that Formosa is part of China and that, therefore, the Formosans must be subjected to the cruel fate of being the final battleground between the Red regime and the Nationalist Army. It seems to me that the tragedy of Formosa is the Formosans --------- I would think that we ought to have had some respect for the six or seven million people in Formosa who, ever since Cairo, have been dealt with from a standpoint of the strategy and prestige of great powers without regard to their own welfare and desires.)

在杜勒斯擔任國務卿之前,他就已經顯現出對台灣本地人的同情,他也點出了台灣人悲慘處境的根源以及美國應該對台灣本地人表示尊重。他在1950年5月16日 ,又給擔任國務院遠東事務助卿的魯斯克 (D. Dean Rusk) 一封信,信中說:「(台灣的)地位在國際上是尚未被任何國際行為(或條約、法案)確立的,我們至少對台灣的本土居民有些道義的責任」。(Its status internationally is undetermined by any international act and we have at least some mor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native inhabitants.)

佔領與鎮守日本的遠東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元帥也十分同情台灣本地人的處境,他提出了美國得依據「情勢變遷」的原則,無需理會及遵守當年在戰時就台灣處分所做的承諾,而應還台灣人一個公道及給台灣人一個機會與未來。他在1950年6月14日 ,發表「福爾摩莎備忘錄」("Memorandum on Formosa") ,該文件說:「雖然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緣故,台灣被美國承諾給中國,但這種承諾是在與現在完全不同的政治情勢下做出的,從道德的角度,我們完全有理由向台灣人提供一個不受共產黨警察國家專制統治所束縛的環境下在政治上發展自己未來的機會。-----------毫無疑問地,福爾摩莎的最終命運主要控制在美國手中」(Although Formosa was promised to China as a consequence of World War II this promise was given in consonance with a political situation entirely different than that which now exists. There is every basis from a moral standpoint to offer to the Taiwanese an opportunity to develop their own political future in an atmosphere unfettered by the dictates of a Communist police. ----------- There can be no doubt but that the eventual fate of Formosa largely rests with the United States .) 。在這裡, 我們除了可以讀出麥帥對無辜的台灣本地人的同情,讀到他希望台灣人能在不受中共干擾的環境下發展自己的政治未來, 更讀到他確認台灣的最終命運與未來前途的解決掌握在美國的手中。 正因為如此,台灣人必須不斷地向美國朝野呼籲,要美國政府對台灣負起責任,並在台灣前途解決一事上要絕對尊重台灣人民的意願,要讓台灣人民在對台灣人民與美國有利及適當的時機,就台灣前途進行公決。

在韓戰爆發之後,亦即在1950年10月23日 ,杜勒斯在與國務卿艾奇遜和國務院東北亞科長艾利森 (John Allison) 的一項會談中說:「美國對福爾摩莎問題的關心是嚴肅而且正當的,由於福爾摩莎的最終歸屬與正式剝奪日本對福爾摩莎主權的對日和約的締結有密切的聯繫,美國感到自己負有特殊的責任,做為日本的主要佔領國及和平解決日本問題關係最密切的國家,美國自然承擔著重大的責任,保證福爾摩莎問題得到完善的解決,以有利於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及台灣人民的福祉,美國並不懷疑涉及福爾摩莎問題的開羅和波茨坦協議的合法性,也並不堅持認為應該到時候把福爾摩莎正式交給中國,但是現在中國的政府並不是開羅和波茨坦會議時的中國政府,顯然還不清楚福爾摩莎人民是否希望服從該政府。

杜勒斯繼續說:「在依據對日和約,實施明確決定之前,聯合國至少應該對底下四點進行認真研究:一、雖然完全可以想像到在開羅和波茨坦會議時,福爾摩莎人民非常希望回歸中國,但是在此期間,發生很多重大的變化,這種看法已經過時了,根據聯合國憲章,可以推翻任何不一致約定的承諾,聯合國應該努力查明福爾摩莎人的願望實際上是否仍同開羅和波茨坦會議時相同,他們是否希望服從目前控制著中國的政權 -----------」。

律師出身的杜勒斯在此跟麥帥一樣,引用「情勢變遷原則」,來阻卻美國當年在太平洋戰爭期間對中國所為承諾之履行。

本來被內定為美國軍事佔領台灣的軍事統治當局民政長官的裴爾後來擔任美國參議員,1982年8月17日 ,也就是在雷根政府與北京政府簽署「第二份上海公報」當日,國務院亞太事務助卿何立志 (John H. Holdridge) 率部屬在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接受質詢,裴爾參議員發表了一席感人肺腑、令台灣人動容的談話,他說:「乍看之下,中美聯合公報(指第二份上海公報)似乎滿公平的,但是經過進一步探討,我發現我自己非常關切台灣本地人的利益,這些人在台灣一千八百萬人口當中,約有一千六百萬人,或者說他們占了台灣總人口將近百分之九十,大半時候,我們在討論中國與台灣政策時,總是假定台灣本地人的希望、夢想與追求和台灣海峽兩岸的大陸中國人政權並無二致,但是事實上,真相和這種假設大相逕庭,我認為(在解決台灣問題時),我們應該把『自決』這個古老的觀念銘記在心」。(At first blush the joint China-United States communique seems fair. However, on further examination I find myself very concerned with the interests of the native Taiwanese, some 16 million people out of a total Taiwan population of 18 million, or pretty close to 90 percent of the people. Too often our discussions of China-Taiwan policy assume that the hopes, dreams, and aspirations of the native Taiwanese are shared by the mainland Chinese authorities in power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 In fact, nothing could be further from the truth. ------------- And I think we should bear in mind the old idea of self-determination.) 裴爾參議員要美國行政部門把「台灣人民自決」這檔事牢記在心中,別忘了台灣人民有這項權利。

裴爾參議員在1982年點出了「台灣人民自決」這個核心概念與權利,但是我們必須指出,「台灣人民自決」這項權利在「台灣人公共事務會」長久不懈的努力下,至今尚未被美國國會以有拘束力的法案加以承認,而國際間,政界與學界至今也都仍普遍不予看好。「台灣建州運動」認為,美國政府要給台灣人民就台灣前途加以自決的時日仍然看不到,若要讓美國國會及行政部門同意台灣人民在美國所認為的適當時機行使自決權,多數台灣人民必須贊成「台灣加入美國」,給美國最大與最長遠的利益,如此,才可望期待或看到美國政府有一天考慮給予台灣人民行使自決之權。

在這裡,我們還要提醒台灣人民,羅斯福政府曾說,美國不尋求領土的擴張,杜魯門政府在1950年1月5日 也宣稱美國對福爾摩莎沒有掠奪的計畫 (The United States has no predatory designs on Formosa --------),換句話說,表面上看來,美國似乎對台灣並無領土野心,雖然做為對日的主要戰勝國及對日本本土及殖民地與佔領地的主要佔領國,美國有權對台灣進行主權主張及直接統治台灣。雖然如此,我們還是要提醒台灣人民,被美國託管的太平洋密克羅尼西亞的戰略託管地之一的北馬里亞那群島的人民,就是透過公投,加入美國,成為美國的自治領地的,這就是美國的領土擴張,美國畢竟沒有遵守它的領土不擴張的諾言。我們台灣人民應從北馬里亞那群島人民的智慧與抉擇之中得到啟發與鼓勵。畢竟台灣人與北馬里亞那群島人一樣,都是曾被日本統治而且都是被太平洋戰爭的戰勝國美國所解放,台灣雖然不是被美國直接佔領與託管,但是至今台灣的主權都還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我們台灣人民有權將至今歸屬未定的台灣主權透過人民自決與公投的方式,把它正式交給美國,以追求我們最大的福祉與利益。

我們最後要呼籲美國朝野:

(1)我們現階段贊同美國政府在台海的「不統、不獨、不戰、維持現狀」之政策,但我們呼籲在「維持現狀」的基礎上(根據歷年來的民意調查,台灣多數住民仍願意或贊同「維持現狀」,亦即仍不急著要確立台灣的主權歸屬),應在有利及適當時機,給予台灣人民自決的機會,以便導正羅斯福與杜魯門主政時期拒絕給予台灣人民自決的權利所帶來的錯誤,並給予因此項錯誤給台灣人帶來折磨與痛苦的補償。

(2)我們體認到中國帝國主義者給台灣、東亞與美國帶來的威脅,也體認到美國政府維護台海和平與穩定的用心,但我們也要求華府在台海實現正義,體恤陷入無法確立台灣主權歸屬的台灣人民的困境,我們呼籲美國朝野,在確保台灣安全的前提下,在台灣人民自願的基礎上,在美國實踐仁善恩慈的政策下,讓台灣人民以和平、漸進的方式,與美國進行整合,讓台灣朝最終成為美國一州的目標務實與低調地前進,相信這是對台灣人民最公平、也是對美國最有利的台灣前途解決方式。


增補:

( 2009年4月6日增補第XV章)
在「台灣關係法」立法與施行即將屆滿三十周年之際,亦即在2009年3月24日,美國眾議院通過第55號共同決議案(參議院同意),在此決議案中,美國國會重申,「台灣關係法」中所陳明的一項美國政策-------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之決定係建築在台灣前途應以和平方式解決的期待之上。

「台灣人民自決」與「台美整合、台灣建州」(六)---「台灣建州運動」核心理論的第五篇論文

                                  「台灣人民自決」與「台美整合、台灣建州」(六)
撰述人: 周威霖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2008年6月18日


I.本文主旨
II.本文摘要
III. 「台灣建州運動」的主張
IV.日清甲午戰爭與「馬關條約 」
V. 美英「大西洋憲章」
VI. 美日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國方面對台灣的主張
VII. 「開羅公報」(「開羅聲明」)、「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書 」
VIII. 代表盟軍接管台灣的中國佔領當局片面宣佈台灣主權屬於中國
IX. 1940年代末與1950年代有關「台灣人民自決」之發言
X. 台灣關係法
XI. 台灣本地與海外台灣人組織與民進黨的主張
XII. 「人民自決原則」能否適用在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身上
XIII. 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之法源與依據
XIV. 台灣的民調與台灣統治當局最高領導人之發言
XV. 美國國會之決議

XVI. 國會中關於「台灣人民自決」的另一種聲音
XVII. 華府在「兩岸中國人同意或自行解決」與「必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之間投機性與權宜性地游移
XVIII. 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舉辦的公投

XIX. 「台灣建州運動」對已有及還沒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台灣住民之呼籲
XX. 「台灣建州運動」對美國政府之呼籲:在「維持現狀」下,讓台灣逐步朝「加入美國」過渡

XVI. 國會中關於「台灣人民自決」的另一種聲音

美國國會向來比較親台,特別是在行政部門基於國際政治現實或美國的國家大戰略而必須在台海兩岸保持平衡、維持現狀、或壓制台灣人民的獨立呼聲時,因此我們不難發現,在歷屆的美國國會中,同情台灣人民而願意在適當時機給予台灣人民自決權利的國會議員並不乏人

當然,基於維護台海和平與穩定的考量而不願給予台灣人民自決權的國會議員也有,例如,一向親台、對台灣本土人的人權保護及台灣民主化貢獻極大、但又不願透過台灣人民自決來支持台灣獨立的前眾議員李奇, 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2004年4月21日,擔任眾議院亞太小組委員會主席的李奇在「台灣關係法二十五周年」的聽證會上談「台灣人民自決」這項議題,他說:「在美國的歷史情境中,有一項假定,即人民自決的律令與獨立是互相聯結的,但為了台灣與亞太地區的和平與安全,看起來沒有其他的可靠的選項,除了承認這些律令與考量必須在台灣同時並存。台灣能夠有事實的自決,前提是如果它不尋求國際社會以法律主權來承認它。----------台灣實質的自決只有在「主權國家認同」不被大聲鼓吹時才有可能。 (In an American historical context there is an assumption that the precepts of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are interlinked. For the sake of peace and security for Taiwan and the broader Asian-Pacific region, there would appear to be no credible option except to recognize that these concepts are juxtaposed on one placed on the planet ------- Taiwan . Taiwan can have de facto self-determination --------- meaning the ability of a people to determine their own fate through democratic means -------- only if it does not attempt to be recognized with de jure sovereignty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 Substantial Taiwanese self-determination is clearly possible only if sovereign nationalistic identity is not loudly trumpeted.)

從親台的李奇眾議員的證詞以及他在2004年5月來台參加陳水扁總統就職時,在台灣所發表的關於民主與獨立的談話,我們即可得知,美國國會雖然親台,雖然同情台灣人民,但要它來以立法的方式給予台灣人民自決公投的權利與機會,台灣人民還有得等,而且也可能等不到,只不過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斷,倘若其他因素不變,倘若台灣人民要的不是台灣法理獨立或所謂的與中國統一,而是台灣與美國整合或合併,那美國國會給予台灣人民自決的意願相對地應該會更強,而腳步相對地也應該會加快。


XVII. 華府在「兩岸中國人同意或自行解決」與「必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之間投機性與權宜性地游移

在1972年2月28日 尼克森政府與北京政府的「第一份上海公報」中,美國單方面聲明:「美國重申它希望台灣問題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 (The US side declared: ------------- It reaffirms its interest in a peaceful settlement of the Taiwan question by the Chinese themselves. -------------)。

雷根政府與北京政府於1982年8月17日 簽署「第二份上海公報」,即「八一七公報」,但在同一天,雷根總統又發表一份聲明,雷根表明:「台灣問題是台灣海峽兩岸中國人自己要解決的問題,我們不會干預此事,也不會因此事而侵害台灣人民的自由選擇或對他們施壓,同時我們始終關切和希望(台灣問題的)任何解決方案都必須是和平的」 (The Taiwan question is a matter of the Chinese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to resolve. We will not interfere in this matter or prejudice the free choice of, or put pressure on, the people of Taiwan in this matter. At the same time, we have an abiding interest and concern that any resolution be peaceful.)。雷根總統在這項聲明中,似乎是要同時討好北京政權及台灣人民,因為他一方面表明「台灣問題要由台海兩岸的中國人來解決」,但另一方面又表明「台灣人民的自由選擇不受侵害」。

1999年7月9日,李登輝總統發表「特殊兩國論」後,北京對台威脅又加劇,台海情勢又增溫,柯林頓政府表明「一個中國」政策,不支持李登輝政府的新立場,但在台海兩岸對話之部分,美國表示:「美國不調停------------美國拒絕對任何一方施壓,由於台灣是民主政體,台海兩岸之間的任何安排最終需為台灣人民所接受」(ultimately have to be acceptable to the Taiwan public.)。

2000年,台灣舉行總統大選,2月21日 ,北京發表「一個中國原則及台灣問題」白皮書,對台灣加以戰爭的威脅。柯林頓政府表示,「我們將繼續拒絕以使用武力的手段來處理北京和台灣之間的問題,我們也要繼續絕對清楚地表明,台灣與北京之間的問題必須和平解決,並獲得台灣人民同意」。(We'll continue to reject the use of forces as a means to resolve the Taiwan question. We'll also continue to make absolutely clear that the issues between Beijing and Taiwan must be resolved peacefully and with the assent of the people of Taiwan .)

在1998年5月20日及1999年4月14日 ,國務院亞太事務副助卿謝淑麗 (Susan Shirk) 在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作證,她表示「台灣前途要由兩岸自行解決,美國不採取特定立場」、「台海關係的未來是北京與台北要和平解決的問題」,這種承襲自過去歷任政府的標準說詞後來又被小布希政府承襲,這主要原因是陳水扁政權開始挑戰美國政府的「台灣不獨」的政策。美國因為全力反恐,必須穩住台海局勢,所以藉此說壓制「台獨議程」或「台灣正常化議程」,另外,中國逐步崛起,美國此說似乎有承認中國在台灣前途解決一事也有發言權的意味,不過此事非同小可,對台灣人民的利益影響甚大,需要長期觀察,才能做出結論

2004年3月10日,國家安全顧問萊斯在肯塔基州路易斯維爾大學演說時表示,台海兩岸問題最終將用「每個人都可接受的方式」 (acceptable to everyone) 解決。

2005年3月14日,中國通過所謂的「反分裂國家法」,企圖以立法的手段,來為武力犯台提供法源。美國眾議院乃於2005年3月16日 針對該法,通過一項決議案,要求小布希政權重申「台灣前途必須和平解決,且應得到台灣人民同意」的政策與立場。

針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的「終極統一論」,陳水扁總統於2006年2月7日 表示:台灣前途由台灣的兩千三百萬人決定。但美國國務院亞太事務助卿希爾 (Christopher R. Hill) 則於2月9日 建議台灣當局,仔細讀讀美國國務院最近重新公佈的一份台海政策書面聲明,他指出該聲明的第二段:(台海兩岸)應以「兩岸人民都能接受的方式」 (in a manner that is acceptable to the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來和平化解歧見。在這之前,小布希的政府官員曾在2004年5月回應陳水扁總統第二任就職演說、2004年10月回應陳水扁的雙十演說、及2005年2月回應扁宋會的「十點結論」時,均提及台海問題的解決「必須得到兩岸人民同意」。

2008年5月15日,美國國務院副卿奈葛澎 (John D. Negroponte) 在參院外交委員會中作證,他表示,台海兩岸的分歧要依據「兩岸人民的願望」 (the wishes of the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Strait) 和平解決。

大體而言,美國政府的國安官員及外交官員在對台灣問題解決一事發言時,交叉使用「台灣人民可以接受的方式」、「兩岸中國人都能接受的方式」、「每個人都能接受的方式」、「必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由兩岸人民同意」這些說法或修辭,美國政府根據台海情況的變化,來定義美國的國家利益,並因而彈性調整它的發言,但美國政府的發言萬變不離其宗,總是圍繞在「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或「和平解決台海爭端」的最高指導原則上,行事也在服務「維持台海現狀」的最高利益上打轉。

國際政治是十分現實而殘酷的,台灣人民向美國爭取自決權之行使這條路還是崎嶇而艱難的,雖然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斷,在敦促美國讓台灣人民行使自決權一事上,建州派要比獨派或統派容易達成目標。對美國而言,台灣具有如此巨大的安全與戰略利益,偏偏台灣的獨派與統派的力量又如此之強,因此,我們不難想見,美國基於台灣人民公投的結果難以逆料與控制的考量,故而難以考慮或放心地把台灣主權歸屬議題交付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


XVIII. 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舉辦的公投

在陳水扁總統執政的八年,台美高層的關係總的說來,並不平順,這是因為原來已把中國定位為「戰略競爭者」(實際的意涵是「敵人」)的小布希政府在執政後不久,美國就遭遇到穆斯林恐怖組織最嚴厲的挑戰,不得不在台海、西太平洋、東亞採取守勢,穩住這個地區,以便全力進行反恐戰爭,為了穩住台海,小布希政府只好對推動「法理台獨或台灣正常化議程」的陳水扁政府及台灣的獨派陣營下重手。

對華府而言,台灣的「正名、制憲、入聯、公投」都是給美國製造了不必要的麻煩,讓華府疲於奔命,也因此,美國總統、白宮發言人、國家安全會議的亞洲部門官員、與上自國務卿下至東亞事務副助卿及發言人的國務院官員都經常對台灣的統治當局說重話,表明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所舉辦的公投的堅定立場。

由於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台灣所辦的一些公投,這不禁讓人好奇:美國政府會對台灣的公投一概加以反對嗎?美國會反對未來台灣舉辦前途公投嗎?我們的答案是:不必然會。

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所推出的公投,原因是美國舉全國之力,在進行反恐戰爭,它因此不樂見台灣當局在台海給它添加任何麻煩,華府把台灣當局舉辦公投的行動視為「宣佈獨立的一步,也是朝向改變台海現狀的一步」,因此決定加以強力及無情地打壓。

美國是不是對台灣所舉辦的任何公投都會一律加以打壓呢?這倒不會。國務院的東亞事務副助卿柯慶生 (Dr. Thomas J. Christensen) 在2007年9月11日 的一場演說中就說:「美國不反對複決(在這裡應該是公投),台灣就如同其他的民主政體一樣,有權舉辦複決,只不過任何特定的複決的議題及內容應該加以思量。」(The United States is not opposed to referenda; Taiwan is as entitled to hold referenda as is any other democracy. But the topic and content of any particular referendum must be considered.)

「台灣建州運動」所倡導的「台灣加入美國公投」符合美國最大與最長遠的利益,我們還主張在美國政府所認為的有利及適當的時機才舉辦這類公投,因此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斷,美國國會與行政部門不會有反對或不支持的理由。

「台灣人民自決」與「台美整合、台灣建州」(五)---「台灣建州運動」核心理論的第五篇論文

                           「台灣人民自決」與「台美整合、台灣建州」(五)
撰述人: 周威霖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2008年6月18日


I.本文主旨
II.本文摘要
III. 「台灣建州運動」的主張
IV.日清甲午戰爭與「馬關條約 」
V. 美英「大西洋憲章」
VI. 美日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國方面對台灣的主張
VII. 「開羅公報」(「開羅聲明」)、「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書 」
VIII. 代表盟軍接管台灣的中國佔領當局片面宣佈台灣主權屬於中國
IX. 1940年代末與1950年代有關「台灣人民自決」之發言
X. 台灣關係法
XI. 台灣本地與海外台灣人組織與民進黨的主張
XII. 「人民自決原則」能否適用在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身上

XIII. 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之法源與依據
XIV. 台灣的民調與台灣統治當局最高領導人之發言
XV. 美國國會之決議

XVI. 國會中關於「台灣人民自決」的另一種聲音
XVII. 華府在「兩岸中國人同意或自行解決」與「必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之間投機性與權宜性地游移
XVIII. 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舉辦的公投
XIX. 「台灣建州運動」對已有及還沒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台灣住民之呼籲
XX. 「台灣建州運動」對美國政府之呼籲:在「維持現狀」下,讓台灣逐步朝「加入美國」過渡

XIII. 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之法源與依據

台灣人民或住民就台灣前途或台灣主權歸屬進行自決,其法源當然不是台灣的「公民投票法」,台灣人民自決的法源如下:

(1)大西洋憲章

(2)聯合國憲章

憲章第1條載明聯合國的宗旨為「發展國際間以尊重 ----------- 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 ------------, 以增進普遍和平」。

(3) 1960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給予從殖民地國家獨立之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olonial Countries) ,此即通稱的第1514號決議案 (G.A. Res. 1514, 15 U.N. GAOR, Supp. (No. 16) 66, U.N. Doc. A/4684 (1960))

此宣言宣示「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依據這項權利,它們得自由地決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地發展其經濟、社會、與文化」。該宣言並舉出追求自決權的民族要符合三個要件: (a)該民族是被壓制的,(b)該民族具有明確的領土,(c)該運動是由殖民地人民推動的。台灣住民自決當然滿足了這三個要件。

(4) 1960年12月1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1541號決議案 (G.A. Res. 1541, 15 U.N. GAOR, Supp. (No. 16) 29, U.N. Doc. A/4684 (1960))

第1541決議案的「第六項原則」 (Principle VI) 宣示,一個「非自治領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y) 能夠以三種途徑來達成「自治政府的完全措施」,這三種途徑是:(a)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b)與一個獨立的國家自由結盟,(c)與一個獨立的國家整合或合併。

「台灣建州運動」主張台灣「兩階段加入美國」,第一階段就是要援用聯合國大會的第1541號決議案中所載的「第六項原則」的第三種途徑「與美國整合」,成為美國一個在內政上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權的「自治領地」。

由於「台灣建州運動」主張援用聯大第1541號決議案,來進行台灣前途的第一階段解決,所以有必要把其中的第八項及第九項原則加以交待。

第八項原則:與一個獨立國家整合或合併必須建築在非自治領土人民與其要合併的獨立國家人民完全平等的基礎上,這兩個領域的人民應有平等的地位與公民權以及沒有任何區別待遇的基本權利與自由的保障,兩者均應有在所有位階的行政、立法與司法政府機關代表與有效參與的公平權利與機會。(Principle VIII. Integration with an independent State should be on the basis of complete equality between the peoples of erstwhile 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y and those of the independent country with which it is integrated. The peoples of both territories should have equal status and rights of citizenship and equal guarantees of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without any distinction or discrimination; both should have equal rights and opportunities for representation and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at all levels in the executiv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organs of government.)

第九項原則:整合或合併必須在下列的情況下進行或完成:(a)被整合的領土應已達到擁有自由政治制度、有能力自治的高級階段,因此它的人民有能力透過資訊豐富的及民主的方式,來做出負責任的選擇,(b)整合必須是在被整合的領土的人民對他們的地位的改變有充分認識的情況下,出於自由表達的意願所採取的行動的結果,他們的意願透過資訊豐富的及民主的程序來表達,並且基於普遍的成年人的選舉,沒有偏私地加以進行,當被視為必要時,聯合國得監督這些程序的進行。 (Principle IX. Integration should have come about in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a)The integrating territory should have attained an advanced stage of self-government with free political institutions, so that its peoples would have the capacity to make a responsible choice through informed and democratic processes; (b)The integration should be the result of the freely expressed wishes of the Territory's peoples acting with full knowledge of the change in their status, their wishes having been expressed through informed and democratic processes, impartially conducted and based on universal adult suffrage. The United Nations could, when it deems it necessary, supervise these processes.)

(5)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有關基於聯合國憲章的諸國友好關係與合作的國際法原則聲明」(Declaration on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cerning Friendly Relations and Cooperation Among Stat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此項聲明列舉了七個原則,其中第六個為自決原則,該聲明並指出:一個民族自由決定建立自由獨立的國家或與某一獨立國家自由結盟或者合併或者採用任何其他政治地位,都屬於該民族自決之方式,不過,為了防止「人民自決權」之濫用,該宣言也表示:「『人民自決權』不得被解釋為授權或鼓勵採取任何行動,局部或全部破壞或損害自主獨立國家之領土完整和政治統一」。

(6)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這兩項公約都在第一條載明:「所有民族都享有自決權,它們基於此項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其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 (All peoples have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By virtue of that right they freely determine their political status and freely pursue their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7)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與「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章」(Charter of Economic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這兩項文件重申所有民族均有自決權,並且將「民族平等與自決權利」列為國際經濟關係的基本原則。


XIV. 台灣的民調與台灣統治當局最高領導人之發言

佔領與統治台灣的蔣介石統治集團為了繼續掌控台灣及台灣人民,當然是對台灣人及美國朝野所發出的「台灣人民自決」的聲音及所做的方案感到驚恐與忿怒,1955年2月5日 ,蔣介石政權駐聯合國代表蔣廷黼在紐約市的「大學俱樂部」演講時說,「在台灣島公民投票的想法當然是共黨同路人的想法」 (The idea of a plebiscite on the island of Formosa is, of course, a fellow-traveler idea.) ,就是一個典型,蔣某把台灣人與美國人的「台灣人民自決」的主張打為「中共同路人」的想法的說法,對台灣人與美國人是一種誣衊,不過,這可充分顯示蔣介石統治集團或國民黨政權踐踏台灣人的本質

不過,隨著台灣人政治力量的增強,台灣住民或人民自決的理念隨著擴散,在台灣本土政權執政後,「台灣人民或住民自決」的主張已被台灣多數住民接受。

1995年6月18日,民進黨公佈了一份民調,它顯示有將近60%的受訪者贊成「台灣前途應由兩千一百萬住民投票決定」,其中有31.7%的人表示「非常贊成」,26.1%的人表示「還算贊成」。

2006年3月15日,「國策研究院」公佈一份民調,87.1%的民眾贊成「台灣的前途應由兩千三百萬人民決定」,67%的人不能接受「中國所謂的『反分裂國家法』的「台灣與中國最後必須統一,而且是台灣人民的唯一選項」的主張,88.7%的人不同意「中國使用非和平手段解決台海兩岸爭議」。

2007年3月13日,「台灣智庫」公佈民調結果,79%的民眾認為「台灣的未來應該由台灣人民自己決定」,只有15%的人認為「應該由兩岸人民共同決定」。3月15日 ,民進黨公佈的民調顯示,有85%的民眾贊成在台海兩岸政府簽訂與台灣主權有關的協議時,應交由台灣人民公投複決。

陳水扁在就第一任總統後不久,亦即在2000年8月28日 ,舉行國際記者會,他在答覆美聯社記者的提問時表示:「台灣的前途何去何從,我們必須要尊重台灣人民自由意志的選擇,換句話說,沒有任何國家、任何一個政府、任何一個政黨、任何一個個人可以替台灣兩千三百萬人來擅自作主,片面決定台灣的未來,而不經過台灣人民的同意,而美國政府包括柯林頓總統在內,包括民主共和兩黨這一次的總統候選人提名大會所通過的黨綱所說的,台海兩岸問題的解決最後必須要經過台灣人民同意,台海兩岸問題的解決必須要尊重台灣人民的意願。--------------我們沒有預設立場,也不預設結論,因此我們認為,任何的選項都有可能,但是只有尊重台灣兩千三百萬人的自由意志的最後選擇與決定,那才是真正符合自由與民主的原則」。

在陳總統卸任前一個月,亦即在2008年4月18日 ,他在台灣的平面媒體上發表「人民決定土地的命運」一文,他說:「台灣的未來只有2300萬台灣人民才有權決定,---------「住民自決」--------是2300萬台灣人民不容被剝奪與限制的基本人權,-----------於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前,台灣是被盟軍佔領的日本領土,之後台灣的法律地位並未明確歸屬於任何國家,而是依照「住民自決」的原則與「國民主權」的原理,歸屬於2300萬的台灣人民」。在他這篇文章中,雖然存在立論的矛盾,但是陳總統毫無疑問地,是在彰顯「住民自決」或「台灣人民自決」的原則或權利。

台灣統治當局最高領導人主張與贊同的「台灣人民自決原則或權利」充分反映了多數台灣人民或住民的願望與主張,美國、當年「舊金山和約」的簽字國、與今天聯合國的所有會員國均應諦聽與尊重台灣人民的心聲。


XV. 美國國會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