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版第一階段「台美整合」計劃大綱(二)
撰寫人:「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出版日期: 2007年2月22日
第一次修訂: 2009年2月22日
目次
I. 序言
II. 「台灣加入美國」之法理基礎與法律依據
III. 「台灣加入美國」之階段
IV. 「台灣加入美國」之條件與資格
V. 「台灣加入美國」之程序
VI. 「台美整合」之宗旨、目標、原則
VII. 民間版第一階段「台美整合」工作之方向與內容
VIII. 推動「台美整合」之組織
撰寫人:「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出版日期: 2007年2月22日
第一次修訂: 2009年2月22日
目次
I. 序言
II. 「台灣加入美國」之法理基礎與法律依據
III. 「台灣加入美國」之階段
IV. 「台灣加入美國」之條件與資格
V. 「台灣加入美國」之程序
VI. 「台美整合」之宗旨、目標、原則
VII. 民間版第一階段「台美整合」工作之方向與內容
VIII. 推動「台美整合」之組織
II. 「台灣加入美國」之法理基礎與法律依據
台灣欲加入美國,無需任何法理基礎或法律依據,不過,我們仍然要提出一個自然法的基礎,那就是「美國獨立宣言」中所揭櫫的「人有與生俱來的、不可讓渡的權利」,也就是人既生而為人,他就擁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台灣人生而為人,當然就有追求幸福之權,台灣人因而有權透過公決,加入美利堅合眾國,因為我們台灣人民認為,只有美國才能保障台灣人民的安全、自由、民主,並促進繁榮、公義。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美國國會得准許新州加入。
由於台灣的主權係受美國的監護,台灣人民因而有權在美國政府所認為的適當時機,以公投來確立台灣的主權歸屬,台灣人民也可以師法當年被美國托管的北馬里亞那群島人民之故智,建立一個自治邦,並加入美利堅合眾國,正式成為美國之自治領地。(即便有人質疑「美國監護台灣主權論」,即使台灣或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也可申請加入美國,德克薩斯州在成為美國一州之前,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共和國。)
即使有些台灣住民認為「台灣或中華民國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仍然可以公投加入美國,我們應該指出,德克薩斯州在加入美國之前,它其實就已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德克薩斯共和國」。
我們在序言中提到,1952年,美國與盟國在對日的「舊金山和約」中,做出日本放棄台灣之處分,但是沒有將台灣的主權與領土移交給任何國家或政府,因此,在國際法上,台灣的主權歸屬未定,也因此,台灣人民有權依據聯合國憲章及其它聯合國多邊條約所載列的自決條款,對台灣前途進行公決。
此外,在1979年,美國國會制訂「台灣關係法」,該法經美國總統簽署,成為美國的內國法,美國藉該法確認及鞏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對台灣的政治監護及軍事保護。
「台灣關係法」第二條(b)項(3)款載明,台灣之未來將以和平手段解決。
所謂「台灣之未來將以和平手段解決」,當然隱含「台灣前途之解決應經台灣人民之同意」,而「台灣前途之解決應經台灣人民之同意」邏輯上當然隱含「台灣人民之同意應透過台灣人民之公決來表達」,而在「台灣人民公決」時,邏輯上說,「台灣人民把台灣主權交給美國、台灣加入美國」當然可以做為公投選項。
III. 「台灣加入美國」之階段
(A) 第一階段:建立「福爾摩莎自治邦」,美國國會通過決議案、美國總統簽署,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或屬地。
(B) 第二階段:美國國會同意台灣成為美國一州、美國總統簽署、福爾摩莎州成立,台灣成為美利堅合眾國的完整成員。
IV.「台灣加入美國」 之條件與資格
美國憲法與法律(除了現已過時而不再適用的「西北法案」)並沒有規定任何一個要申請加入合眾國、成為合眾國一州的政治實體應具備什麼資格或條件,美國國會在審查申請案時,是採逐案審查及處理之方式。
但若從美國憲法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來看,要申請加入合眾國的政治實體,最起碼應具備一個「共和形式的政府」。
大體而言,美國新州在加入合眾國之前,在實務上,通常經過領地或屬地之階段,以便與合眾國進行整合,但也有例外,如德克薩斯州,它沒有經過領地的階段,就直接從一個主權獨立的共和國變成美國一州,一般而言,倘若與合眾國在文化、種族等各方面的異質性越大,整合期就會越長,亦即做為領地的時間會越長,如夏威夷州。
無可諱言地,台灣與美國的異質性是看得見的,不但必須進行台美全方位的整合工程,而且所需之整合期也不會太短,亦即將來台灣做為美國領地的期間不會太短,這是大家可以合理預期的。
從美國的立國精神、民主憲政體制等方面來看,台灣要加入美國,除了要具備「共和體制的政府」之外,還要先有一部共和憲法,這部憲法必須在台灣申請加入美國時,通過美國國會之審核。
美國是一個民主國家,台灣若要申請加入美國,必得經過台灣人民公決,只有台灣人民在公投中,以多數展現了要加入美國之民意,美國國會才可能考慮接納台灣,此外,美國國會將會基於美國國家利益,甚至可能會基於對各州利益可能產生的衝擊之考量,也會衡量台灣人民是否展現了要接受美國主流文化與價值之意願等等因素,來做出決定,因為這畢竟是一種政治決定。
台灣欲加入美國,無需任何法理基礎或法律依據,不過,我們仍然要提出一個自然法的基礎,那就是「美國獨立宣言」中所揭櫫的「人有與生俱來的、不可讓渡的權利」,也就是人既生而為人,他就擁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台灣人生而為人,當然就有追求幸福之權,台灣人因而有權透過公決,加入美利堅合眾國,因為我們台灣人民認為,只有美國才能保障台灣人民的安全、自由、民主,並促進繁榮、公義。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美國國會得准許新州加入。
由於台灣的主權係受美國的監護,台灣人民因而有權在美國政府所認為的適當時機,以公投來確立台灣的主權歸屬,台灣人民也可以師法當年被美國托管的北馬里亞那群島人民之故智,建立一個自治邦,並加入美利堅合眾國,正式成為美國之自治領地。(即便有人質疑「美國監護台灣主權論」,即使台灣或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也可申請加入美國,德克薩斯州在成為美國一州之前,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共和國。)
即使有些台灣住民認為「台灣或中華民國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仍然可以公投加入美國,我們應該指出,德克薩斯州在加入美國之前,它其實就已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德克薩斯共和國」。
我們在序言中提到,1952年,美國與盟國在對日的「舊金山和約」中,做出日本放棄台灣之處分,但是沒有將台灣的主權與領土移交給任何國家或政府,因此,在國際法上,台灣的主權歸屬未定,也因此,台灣人民有權依據聯合國憲章及其它聯合國多邊條約所載列的自決條款,對台灣前途進行公決。
此外,在1979年,美國國會制訂「台灣關係法」,該法經美國總統簽署,成為美國的內國法,美國藉該法確認及鞏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對台灣的政治監護及軍事保護。
「台灣關係法」第二條(b)項(3)款載明,台灣之未來將以和平手段解決。
所謂「台灣之未來將以和平手段解決」,當然隱含「台灣前途之解決應經台灣人民之同意」,而「台灣前途之解決應經台灣人民之同意」邏輯上當然隱含「台灣人民之同意應透過台灣人民之公決來表達」,而在「台灣人民公決」時,邏輯上說,「台灣人民把台灣主權交給美國、台灣加入美國」當然可以做為公投選項。
III. 「台灣加入美國」之階段
(A) 第一階段:建立「福爾摩莎自治邦」,美國國會通過決議案、美國總統簽署,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或屬地。
(B) 第二階段:美國國會同意台灣成為美國一州、美國總統簽署、福爾摩莎州成立,台灣成為美利堅合眾國的完整成員。
IV.「台灣加入美國」 之條件與資格
美國憲法與法律(除了現已過時而不再適用的「西北法案」)並沒有規定任何一個要申請加入合眾國、成為合眾國一州的政治實體應具備什麼資格或條件,美國國會在審查申請案時,是採逐案審查及處理之方式。
但若從美國憲法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來看,要申請加入合眾國的政治實體,最起碼應具備一個「共和形式的政府」。
大體而言,美國新州在加入合眾國之前,在實務上,通常經過領地或屬地之階段,以便與合眾國進行整合,但也有例外,如德克薩斯州,它沒有經過領地的階段,就直接從一個主權獨立的共和國變成美國一州,一般而言,倘若與合眾國在文化、種族等各方面的異質性越大,整合期就會越長,亦即做為領地的時間會越長,如夏威夷州。
無可諱言地,台灣與美國的異質性是看得見的,不但必須進行台美全方位的整合工程,而且所需之整合期也不會太短,亦即將來台灣做為美國領地的期間不會太短,這是大家可以合理預期的。
從美國的立國精神、民主憲政體制等方面來看,台灣要加入美國,除了要具備「共和體制的政府」之外,還要先有一部共和憲法,這部憲法必須在台灣申請加入美國時,通過美國國會之審核。
美國是一個民主國家,台灣若要申請加入美國,必得經過台灣人民公決,只有台灣人民在公投中,以多數展現了要加入美國之民意,美國國會才可能考慮接納台灣,此外,美國國會將會基於美國國家利益,甚至可能會基於對各州利益可能產生的衝擊之考量,也會衡量台灣人民是否展現了要接受美國主流文化與價值之意願等等因素,來做出決定,因為這畢竟是一種政治決定。
V. 「台灣加入美國」之程序
我們可以從北馬里亞納群島加入美國的先例中,得到一些啟發,我們認為,台灣第一階段加入美國可以採取如下的程序或步驟:
(A) 舉辦台灣前途公投或由具有公信力的民調機構在台灣進行數次民調,若「台灣加入美國」這個選項在「台灣加入美國」、「台灣獨立」、「台灣併入中國」等三個台灣前途解決選項中勝出,而且得到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支持,則由台灣推派的代表及美國政府所派遣的代表組成一個「 台灣政治地位協商聯合委員會」(簡稱「聯合委員會」)。
(B) 「聯合委員會」協商、擬訂「建立美國與福爾摩莎自治邦政治聯合協議」(簡稱「政治聯合協議」,協商代表簽署協議。
(C) 「台灣建州運動」或建州政黨提出「福爾摩莎自治邦憲法草案」,交付台灣議會或台灣人民制憲會議討論表決。
(D) 「政治聯合協議」及「福爾摩莎憲法草案」交付台灣人民複決。
(E) 「政治聯合協議」交由美國國會參眾兩院聯席會議議決,其他相關及配套法案亦逐一討論表決。
(F) 美國總統簽署「政治聯合協議」及國會所通過的各項相關及配套的法案。
(G) 「福爾摩莎自治邦」及政府成立。
VI. 「台美整合」之宗旨、目標、原則
我們可以從北馬里亞納群島加入美國的先例中,得到一些啟發,我們認為,台灣第一階段加入美國可以採取如下的程序或步驟:
(A) 舉辦台灣前途公投或由具有公信力的民調機構在台灣進行數次民調,若「台灣加入美國」這個選項在「台灣加入美國」、「台灣獨立」、「台灣併入中國」等三個台灣前途解決選項中勝出,而且得到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支持,則由台灣推派的代表及美國政府所派遣的代表組成一個「 台灣政治地位協商聯合委員會」(簡稱「聯合委員會」)。
(B) 「聯合委員會」協商、擬訂「建立美國與福爾摩莎自治邦政治聯合協議」(簡稱「政治聯合協議」,協商代表簽署協議。
(C) 「台灣建州運動」或建州政黨提出「福爾摩莎自治邦憲法草案」,交付台灣議會或台灣人民制憲會議討論表決。
(D) 「政治聯合協議」及「福爾摩莎憲法草案」交付台灣人民複決。
(E) 「政治聯合協議」交由美國國會參眾兩院聯席會議議決,其他相關及配套法案亦逐一討論表決。
(F) 美國總統簽署「政治聯合協議」及國會所通過的各項相關及配套的法案。
(G) 「福爾摩莎自治邦」及政府成立。
VI. 「台美整合」之宗旨、目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