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述人:周威霖(「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發表日期: 2007年7月10日
(F) 台灣關係法
由於美國政府撤銷對中華民國及其政府之承認,但美國政府,特別是國會,並非要放棄台澎,所以美國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並經美國總統簽署,於1979年4月10日,成為美國國內法。
在「台灣關係法」中,「台灣」或「台灣與澎湖群島」已取代了「中華民國」,而「島上的人民」、「在島上的人民」、「在台灣的統治當局」、「任何繼承之統治當局」已取代了「中華民國政府」,成為被「台灣關係法」規範及保護的對象,美國歷任政府在多次公開場合均指出,根據「台灣關係法」,它有協助台灣防衛或保衛台灣的義務。
在「台灣關係法」中,台灣被美國政府「視同一個國家」,亦即對美國政府或就「台灣關係法」而言,台灣是一個「準國家」或「被視同國家的政治實體」。
美國參議院於1979年在Taiwan Enabling Act一項附加意見中也指出,1979年美國政府已「認知」中國所持「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但美國本身並未「同意」中國該一立場,美國政府所提出的法案,對台灣在國際法中的地位並未表明其見解,但是為適用美國國內法,美國確實是將台灣視為一個國家,----------大多數學者認為,試圖界定台灣的國際地位是不智的。
在「台灣關係法」立法聽證會中,卡特政府官員表示,美國政府「認知」中國政府所持的「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立場」,但是美國本身並沒有「同意」中國政府該項立場。此外,在「台灣關係法」最後版本的立法歷史與文獻中,也顯示美國國會接受了「台灣主權未定」的概念,沒有理會或接受北京對台灣的主權主張(1979 U.S. Code Cong. & Admin. News, 36, 40)。
美國國會於1974年10月26日撤銷「福爾摩莎決議案」,部分的理由是因為它隱含了美國對金馬的可能的安全與防衛承諾。在「台灣關係法」的立法會議紀錄中,國會議員們就「台灣關係法」不適用於金門與馬祖一項有共識,但是在安全及防衛事項之外,如經濟、貿易、觀光、文化等領域,美國國會議員卻認為可以準用。
(G) 雷根政府的「六項保證」與美中「八一七公報」
1982年7月14日,美國雷根政府為了安撫台灣人民及蔣經國當局,給了「六項保證」,其中第五項是「美國對台澎主權的法律立場不變」,亦即台澎法律地位未定及台澎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關於這「六項保證」,出現了兩個不同版本,但不管是什麼版本,都有「美國不會改變關於台灣主權之立場」這一項,而根據當時參與的台灣方面的錢復的說法,該項保證的文字原應是「美國不能支持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只是礙於北京方面可能會強力反彈,故將文字加以調整,以降低其衝突性。
1982年8月17日,雷根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八一七公報」,該公報重申1979年「美中建交公報」所載的「美國『認知』中國政府所持只有一個中國且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
「八一七公報」被披露後,針對中國是否擁有台灣的主權之問題,當時的美國國務院亞太事務助卿何立志 (John H. Holdridge) 與副助卿薛瑞福 (Randall Schriver) 在國會作證時說,美國在台灣主權議題上並沒有採取立場,他們指出,「八一七公報」重申了美中「建交公報」中的美國立場,也就是說,美國從未「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但美國也沒有「承認」台灣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美國長久以來所奉行的政策就是台灣法律地位未定。
(H) 美國政府官員最近的意見
2007年6月26日,美國國務院台灣協調辦公室副主任 Sue L. Bremer 在給 Margaret S. Lu 的一封信中表示,「美國從來沒有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事實上,我們還沒有就台灣的政治地位做出任何決定。」(The United States has "not formally recognized Chinese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and [has] not made any determination as to Taiwan's political status.")
(I) 台灣前途之解決:台灣主權應歸屬美國
由於(1)台灣法律地位未定,台灣問題必須和平解決,且必須經過台灣人民之同意,(2)台灣的主權至今仍在美國的監護之中,它仍有待台灣人民透過自決,來確立其歸屬,(3)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自決原則及「世界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與「世界經濟、社會、及文化公約」所載列的人民自決權利,台灣人民可享有自決權,(4)美國在台灣有安全、戰略、政治、經濟的根本及核心利益,(5)台灣人民於進行台灣前途公決時,必須顧及美國在台灣有根本及核心利益,(6)台灣人民只有給予美國足夠的誘因及動機,美國才可能考慮改變台灣之現狀,這個強大的誘因就是「台灣加入美國」,(7)「台灣加入美國」是最大多數台灣人民的最大利益,也是美國最大與最長遠的利益,(8)中國企圖併吞台灣,若無美國之同意與保護,台灣人民自決之目標與願望絕對無法落實,因此,「台灣建州運動」主張:(a)台灣應與美國進行整合,申請加入美國,最後成為美國一州,(b)台灣人民在美國的同意及保護下,在美國政府所認為的適當時機,進行民主自決與台灣前途公投,加入美國,(c)金門與馬祖亦應分別進行民主自決,由其居民(包括原籍金門或馬祖、但現已居住於台灣或澎湖的居民,但不包括台灣的駐軍)決定金門、馬祖的主權歸屬。
最後,我們要特別指出,不管台澎金馬(甚至是南中國海的太平島等島嶼)現在的法律地位是什麼,也不管台灣現在是否已事實獨立或法理獨立,只要多數台灣人民願意,台澎金馬這個政治實體都可向美國國會申請加入美國。德克薩斯及佛爾蒙於加入美國之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而夏威夷於加入美國之前,則是由獨立的王國轉為獨立的共和國。總之,台澎未來要加入美國,無需以「台澎法律地位未定」為前提,而金馬及南中國海的若干島嶼將來也可以成為美國台灣州的一部分,即使中國政府認為金馬及台灣政府現在仍然控制的南中國海島嶼屬於中國。
第一次修正 : 根據「建國廣場」負責人傅雲欽律師之意見,於2007年7月16日 進行若干文字的小修正,然而本文所呈現的仍然全是撰述人的觀點。
增補:
2007年10月12日第一次補述: 2007年8月30日,白宮國家安全會議亞洲部資深主任韋德寧 (Dennis Wilder) 在白宮所舉行的一項簡報中,於答覆記者詢問時公開表示,台灣與中華民國「均非國家」,他並表示,中華民國是一個「未決的議題」。
2007年11月20日第二次補述: 2007年8月31日,「美國在台協會」前理事主席、台海事務專家卜睿哲 (Richard C. Bush, III ) 於接受「自由時報」駐美特派員曹郁芬訪問時表示,「美國主張台灣法律地位未定,這項爭議到今天還未塵埃落定。」
2007年12月15日第三次補述: (1) 1971年11月12日,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 John R. Stevenson 寫了一份備忘錄給東亞事務助卿葛林 (Marshall Green), 該份文件說: ---Read More--- 自1952年對日和約後,美國即採取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台灣的地位)將於未來由國際決定,美國曾一再公開表示該項立場。(2) 2000年5月28日,呂秀蓮副總統曾提及「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但民進黨、民進黨政府官員、及台灣獨派國際法學者現在很少甚至不再公開主張「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從1999年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出現以來,他們通常說,「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變動,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3) 2006年4月,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訪美,美國總統小布希與胡主席一致同意台灣仍然應該維持國際地位未定,此表示台灣法律地位仍然未定。
2008年4月20日第四次補述: 在第二份「上海公報」(即「八一七公報」)簽署及發表之翌日,即1982年8月18日 ,國務院東亞事務助卿何立志在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作證,而國務院另一名官員也在該日向新聞界進行簡報,他們表示: (1)「八一七公報」並非條約,也非協議,只是美國政府未來政策的表示。(2)美國只是認知中國「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但美國並沒有就中國之立場採取特定立場(這意指美國沒有承認、接受、或同意中國所持的「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
2008年5月8日第五次補述: (1)杜魯門政府在發表「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之前,亦即在1950年1月5日 ,先後由杜魯門總統及國務卿艾奇遜 (Dean Acheson) 就台灣問題發表重要談話,艾奇遜當日下午於記者會中表示,中國已管理台灣四年,美國及其他任何國家均未曾對該權威及佔領加以質疑,當台灣被置為中國一省時,沒有人提出法律上的質疑(註:這個說法是錯的,因為至少有英國政府質疑及否定過),因為那被認為是依(美英兩國的)承諾而做的。但現在,根據某些人的意見,情勢已經變遷,他們認為現在控制中國大陸的那股力量無疑地不久將被其他若干國家所承認,而且那股力量對我們美國不友善,因此他們想說,「我們必須等到條約簽訂(才能處分台灣的歸屬)」,可是我們對韓國,並沒有等到條約簽訂,我們對千島群島,沒有等到條約簽訂,我們對被置於託管體系之下的島嶼,也沒有等到條約簽訂(註:艾奇遜的意思是說,杜魯門政府當時並不認為台灣的歸屬需要由對日和約的簽訂才能加以確立),不管(台灣的)法律情況是什麼,今天早上杜魯門先生已說,美國並不想要對它的立場的誠信提出律師的遁詞,那就是我們的立場。(2)從艾奇遜國務卿當日的談話看來,杜魯門政府當時已認為台灣及澎湖屬於中國。(3)我們都必須承認,杜魯門政府在1950年1月5日 對台灣問題所發表的談話,對台灣及台灣人民是最不利,而對中國是最有利的,更要命的是,國務院隨即行文眾議院說,包括美國在內的盟國在過去四年,已將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還好,杜魯門與他的國務院官員在談及蔣介石的中國政府與台灣的關係時,其用語都是”authority”,而非”sovereignty”,而且在韓戰爆發後,杜魯門政府又把當年1月5日的說詞自己加以推翻。(4)雖然在1950年6月25日 韓戰爆發後,杜魯門政府對台灣法律地位的說法丕變,它正式提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但台灣人民必須從其中體認,只有在美國在台灣有安全、戰略、根本、及核心利益時,它才不會放棄台灣,或者說,才不會把台灣交給或讓給對美國有敵意或不友善的國家或政權之手,或者說,只有在多數的台灣住民想加入美國、美國又同意接納台灣住民時,台海才有真正的和平與穩定,台灣住民才能完全脫離中國的糾纏,台灣人民才有真正的安全與幸福。
2009年2月與4月第六次補述: (1)2009年2月5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在一宗有關台灣法律地位爭議的案件中,美國司法部的律師代表美國政府提出「中華民國事實上台灣的主權」的詮釋與觀點,由於此項新詮釋並非「中華民國在法律上擁有台灣的主權」,所以並沒有根本影響到「台灣建州運動」的「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及「美國監護台灣主權論」。(2)2009年4月,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對該案做出裁決,法院指出,美國政府的行政部門對「『誰擁有台灣主權』的議題保持沉默」,這顯示,美國政府至今仍持「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的立場或者美國的行政部門在「誰擁有台灣的主權」議題上可能已有定論,只是不願公開宣示它的立場。
2011年8月4日第七次增補: 大概是從1972年以後,美國政府與其他國家的政府幾乎已難得再提「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但在2009年5月1日,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在台灣某大學的學術團體年會的一場演講中,再度提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這種現象並非表示台灣的法律地位已被確立,也非表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已被世界各國遺忘或否定,而是因為現在它已被新的語言或陳述所包裝,以美國為例,美國政府現在總是說「台海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改變台海現狀」。基本上,現在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國家仍奉行「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但不明說,台灣政府總是對華府承諾,保證履行「不統、不獨」之政策,此即奉行「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
2011年12月17日第八次增補: 在3/28/2007,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沒有跟美國及其他安理會成員國會商、可能僅跟中國會商的情況下,發出一封信件,宣稱「根據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案,聯合國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這當然是對第2758號決議案錯誤的解讀,美國政府對這個事件沒有輕輕放過,在該年七月,美國政府據說向聯合國政務副秘書長提了「一項非文件形式的九點聲明」 (a nine-point demarche in the form of a "non-paper") ,重申美國的立場是「它對台灣的地位沒有採取立場」( 'it takes on position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同時明確地拒絕最近聯合國官員所謂的「聯合國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the organization considers "Taiwan for all purposes to b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PRC') 的陳述。美方指出: 「雖然聯合國官員的指稱符合中國的立場,但它不是被包括美國在內的聯合國會員國普遍接受的立場。」 ( 'While this assertion is consistent with the Chinese position, it is not universally held by UN member states,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美方最後指出: 「如果聯合國秘書處堅持把台灣描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那麼美國將依據國家利益不得不與聯合國這項立場脫鉤。」(If the UN Secretariat insists on describing Taiwan as a part of the PRC, or on using nomenclature for Taiwan that implies such status, the United States will be obliged to disassociate itself on a national basis from such position.)
美國的「九點聲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