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The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was founded by David C. Chou in 1994. It advocates Taiwan become a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leading to statehood.
簡介
[台灣建州運動]在1994年被周威霖與他的同志們在台灣建立, 這個運動主張[台灣人民在美國政府所認為的適當時機, 透過自決與公投, 加入美國], 第一個階段先讓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 第二階段再經一次公投成為美國一州.

[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是台灣前途解決的[中程解決方案], 在台灣成為美國領地之後, 經過一段時間, 台灣領地人民再來進行第二次的公投, 那時公投的選項當然可以包括[台灣成為美國一州].[台灣獨立建國].[台灣繼續做為美國的領地]及其它的方案.

[台灣建州運動]現階段極力主張與強力推動[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 這應該是 [反國民黨統治當局及中國聯手偷竊台灣主權] 的所有台灣住民目前最好的選擇.

在[舊金山和約]中被日本拋棄的台灣主權至今仍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 [台灣建州運動]決心與台灣住民. 台美人.美國政府及美國人民一起捍衛台灣主權, 並呼籲台灣住民將台灣主權正式交給美利堅合眾國, 以維護並促進台灣人民與美國的共同利益.

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答覆YuYu-----兼談台灣人與華府對[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及[中華民國]議題的認知與判斷的落差(附錄二) (本文原來張貼在台灣建州運動臉書網頁上)

答覆YuYu-----兼談台灣人與華府對[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及[中華民國]議題的認知與判斷的落差(附錄二)(本文原來張貼在台灣建州運動臉書網頁上)
附錄二

台灣人必須設法掙脫白宮誤判的所謂「九二共識」

1.31.2012發表

第一部分: 2012年大選不是所謂「九二共識」的公投,「九二共識」只是大選中的一項重大議題

在2012年台灣總統大選中,馬英九勝選,蔡英文敗選,勝選與敗選的因素當然很多。

在這次大選中,無可諱言地,馬英九所重申與強調的所謂「九二共識」是一項被拿來檢驗、辯論與攻防的重要議題,但在「多議題的總統大選」以及「許多選民並非因政見而投票」的現象與事實也可以很安全地否定藍營與藍媒所宣稱的「此次大選是對『九二共識』進行公投」以及「馬英九這次勝選是因為台灣選民肯定與接受『九二共識』」的膚淺說法。

話雖如此,我們也不能無視於「九二共識」這項議題所產生的負作用以及對一些選民的投票行為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因為(1)美國政府(指總統與白宮國安顧問)對「九二共識」有不同的看法,它的看法與台灣人不同,因而選擇在幕後或暗中使出一些小動作,以支持馬英九或者做球給馬英九,讓馬團隊在媒體炒作,給台灣選民一個「美國政府支持馬」的印象或認知,(2)北京不斷釋出「若蔡英文不接受『九二共識』,台海就沒有和平與穩定,它就要收回對台灣的所謂『讓利』」的訊息,讓馬得以不斷打「安定牌」與「恐懼牌」,來爭取西進中國的台商及中間選民的選票,也迫使白宮對蔡英文施壓,在蔡英文不吃「九二共識」這個毒餌之後,就開始透過一些小手段,打擊蔡英文,並給馬一些利多,為他輔選。

如何面對與處理「九二共識」,必是今後仍要參加大選的民進黨的課題,若不接受,可能2016年的大選又面臨同樣的困境或問題(除非多數選民的態度或看法改變),甚至情勢會更嚴峻,若要接受,則形同民進黨棄守「台灣人的立場」並接受「台灣被中國法理併吞」,民進黨接受「九二共識」,也等於宣告,除了台灣被中國併吞之外,別無其他前途選項,民進黨也就變成「中國民進黨」,如此,台灣的綠營可能會崩潰,民進黨可能會解體,另一個堅守台灣人主體的政黨可能取而代之,或者「台灣建州運動」可能乘勢崛起,總之,「九二共識」是讓要參加2016年大選的民進黨進退兩難、目前仍然無解的大問題。

現在讓我們話說從頭,但我們今天的論述聚焦在美國,或者就說是白宮(國家安全顧問)的操作。

第二部分: 小布希執政的末期,對所謂「九二共識」有了正面的回應,動機明確,但沒有詳加交待

維護台海和平與穩定,讓美國可以把軍力與精力放在其他地區,讓美國可以避免與一個擁有核武的大國進行直接的武力衝突,是美國的既定政策,即便美國政府深知中國懷有將美國趕出台海、東亞及西太平洋的不軌企圖,美國也不會輕率或輕易地與中國開戰,任何人若認為或期待美國會輕易地主動與中國開戰,那一定是瘋了。美國可以也一直在準備(而且很清楚地讓老共知道,若台灣沒有挑釁,而中國攻擊台灣,美國一定會出兵救援台灣)以軍事保護台灣,但也不許台灣方面挑釁中國,美國且更進一步鼓勵台灣與中國對話與和解,共同負起維護台海的和平與穩定的責任。

但問題是,台灣與中國進行和解,台灣都要付出重大的代價,亦即台灣方面必須接受「一中原則」或「一中架構」,換言之,台灣的主體性或autonomy被剝奪了,台灣人除了被「終極併吞」之外,別無其他選擇,這樣的「和平」是Pax Sinica,是「投降式的和平」。

但小布希政權卻有不同的approach。

在3/22/2008,小布希總統就對甫當選的、聲言要以「九二共識」做為基礎、與中國尋求和解的馬英九,發出一份祝賀當選的聲明,該項聲明表示: "It falls to Taiwan and Beijing to build the essential foundation for peace and stability by pursuing dialogue through all available means and refraining from unilateral steps that would alter the cross-Strait situation. I believe the election provides a fresh opportunity for both sides to reach out and engage one another in peacefully resolving their differences."

這份聲明當然是由國安顧問Stephen J. Hadley所主導的,中間有可能經過向國務卿Condi Rice徵詢的程序。

這項聲明是一個伏筆,我們可以想像,在爾後的幾天,可能經過馬英九的國安事務顧問蘇起、馬的駐美代表袁健生等人與白宮國安顧問的互動與操作,馬團隊與北京的聯繫與互動,以及白宮人馬與中國胡錦濤人馬的緊密互動與安排(這些是各方幕僚的前置作業)下,小布希主動以熱線電話(這當然不是即興的演出或隨性的動作),就諸多議題(台海議題只是其中一項議題)進行電話會談與溝通,這些前置作業與安排應該都有留下文件與記錄。

建州派先請台灣與台美鄉親們讀白宮發言人3/26/2008的一項聲明:

"President Bush called President Hu Jintao of China today. ----- On Taiwan, the President said that this weekend 's election provides a fresh opportunity for both sides to reach out and engage one another in peacefully resolving their differences."

在同一天,也就是在小布希與胡某通完電話後,小布希的國安顧問就在當天下午,在白宮舉行一項新聞簡報會,他做完簡報後,就與媒體記者互動,底下是互動的部分記錄:

Hadley: We can--- I think a couple things that struck me about the conversation --- and I would refer you to the readout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did in Beijing of the conversation --- couple things are of interest. He said that it is China's consistent stand that the Chinese mainland and Taiwan should restore consultation and talks on the basis of the 1992 consensus, which sees both sides recognize there is only one China, but agree to differ on its definitions.

The interesting thing is whether this is an indication or a signal of a willingness to open dialogue on a basis that in previous years had been accepted by both parties. That was very --- pretty interesting.--------

So again------ There were some interesting elements of the statements and I think we'll have to see over time whether they come to fruition in respect to both the Taiwan and ---

Hadley: Well. there are a couple things. One, the Taiwanese election presents an opportunity to encourage China to reach out to Taiwan and to try and resolve differences, and the President did not want to let that go by. And that election, of course, was just this last weekend.

Secondly, ---- The Secretary of State has made some comments. ---- Particularly the President was going to be talking to President Hu Jintao about Taiwan, ------- There's an opportunity here and China needs to seize it.

我們從Hadley的新聞簡報會中讀到什麼?

(1)這一切看起來是白宮主動作為,白宮主動的作為當然就是國安顧問Hadley的作為,而這之前,應該是馬英九與胡錦濤的人馬在推著Hadley或在Hadley的團隊身旁鼓譟。

(2)"-----it is China's consistent stand that the Chinese mainland and Taiwan should restore consultation and talks on the basis of the 1992 consensus, which sees both sides recognize there is only one China, but agree to differ on its definitions."這一段確認了馬與胡都承認「只有一個中國」,既然如此,「反中國併吞」的陣營(台灣人、台美人、綠營、蔡英文、建州派、民進黨與獨派)都沒有理由接受「九二共識」。

(3)美國鼓勵胡某,而且說「『九二共識』很有趣」。怪啦,台灣人認為是洪水猛獸的東西,Hadley卻認為「很有趣」。

有關「九二共識」,我們對白宮所掌握的資訊就是這些,這些資訊在白宮的網站上,都可公開閱讀與取得,沒有什麼神秘可言,雖然如此,建州派可以合理地相信,關於這件事,一定還有許多至今不為外界所知的作業細節及決策內容。

英文「台北時報」3/28/2008一篇報導,提及白宮在對「九二共識」搞些動作,同時報導了來自民進黨的初步反應,這個反應是負面的,但它可以正確反映台灣綠營、獨派與建州派的評估。

答覆YuYu-----兼談台灣人與華府對[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及[中華民國]議題的認知與判斷的落差(附錄一)

答覆YuYu-----兼談台灣人與華府對[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及[中華民國]議題的認知與判斷的落差(附錄一)(本文原來張貼在台灣建州運動臉書網頁上)
附錄一

馬英九當選後新形勢下的「台灣建州運動」

撰述人: 周威霖
(David C. Chou,「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2008年3月31日發表

第一章:美國在台海的戰略佈局
第二章:台海現狀
第三章:美國的台海兩岸政策與「一中政策」
第四章:美國會或要迫使台灣上談判桌嗎?
第五章:美國希望「和平解決」或「和平統一」?
第六章:中國為何接受及推銷「九二共識」?
第七章:在馬英九政權統治下,台灣會被推上「終極統一」的不歸路嗎?
第八章:代擬美國對策
第九章:「台灣建州運動」之對策

第一章:美國在台海的戰略佈局

2004年4月21日,凱利 (James A. Kelly) 在他擔任國務院東亞事務助卿時,在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中作證。他發表了一篇極為重要的演說,題為「美國對台政策綜述」("Overview of U.S. Policy Toward Taiwan") ,凱利當時說:「美國的首要關切是維護和平與穩定,以促進美國的利益、在台海地區避免戰爭的危險、確保台灣的民主、促進中國在地球社區的有建設性整合、以及個人自由在中國的傳播。由於美國介入台海兩岸衝突的可能性是十分的真實,美國總統知道美國人的生命受到潛在的威脅。美國的『一中政策』反映我們在台海維護和平的承諾之遵守,只要台海兩岸存在著無法妥協的差異」。

我們以這段話做為開場白,並以此讓大家了解美國的思維、邏輯、利益、及戰略佈局。

根據我們的了解,美國在東亞與西太平洋的大戰略佈局,特別是在美國發動反恐戰爭之後,是:

(1)在台海、東亞、與西太平洋維持軍事存在,以確保美國在此區所建立的和平與秩序不被中國這個新興強權挑戰及破壞、確保東亞不被中國支配。
(2)正視中國崛起,但要避免重蹈舊世界的覆轍,因此,必須設法讓中國接受西方的價值體系,讓中國自然融入文明的國際社會,讓中國加入市場全球化及經濟自由化的世界經濟體系,讓中國逐漸成為國際社會中負責任的及有建設性的利益相關者,以便預先儘可能設法防止中國崛起後與美國這個既有強權發生毀滅性或大規模的武裝衝突或勢力範圍競奪。

在美國這樣的戰略思維與佈局下,美國希望的台灣與期待台灣扮演的角色是:

(1)滿足於美國所提供的防衛承諾及滿足於美國所定義的「台海現狀」,不要成為美國所稱的「麻煩製造者」,不要破壞或試圖片面改變美國所界定的「台海現狀」。
(2)與中國維持和諧的關係,以避免美國疲於奔命,在美國陸軍與海軍陸戰隊的常規武力被過度稀釋與在東亞的陸上武力過於單薄的情況下,在錯誤的時間與地點,被迫投入一場錯誤的戰爭。
(3)與中國擴大交流與經貿往來,並在「大中華經濟區」從事一定程度的整合,以利美國及美商的經貿運作,並以軟力量協助美國將中國「和平演變」。
(4)增進自衛能力,在美國援軍抵達之前,有足夠的能力承受共軍的第一擊,同時增加與中國進行談判之籌碼,以協助美國維護台海的現狀。
(5)維護與深化民主,但繼續與美國保持親善與特殊的關係,不追求法理獨立,滿足於不受中國統治、事實獨立、高度自治的現狀。
(6)維護與深化民主,但繼續與美國保持親善與特殊的關係,不追求與中國的政治聯合,不被中國併吞,可以牽制中國在東亞的擴張及對美國在東亞領導權的挑戰。
(7)一個不追求與中國統一的國民黨與統派政權統治台灣。
(8)一個不追求台灣法理獨立或台灣正常化、又願意與中國和諧共處的民進黨或獨派政權統治台灣。
(9)在一個「中國不武、台灣不獨、美國的一中政策、台北與北京均不得片面改變台海現狀、台海不戰」的長期而穩定的架構下,維護美中台三邊的關係與互動。

第二章:台海現狀

談「台海現狀」或為「台海現狀」定義,並非易事,在這方面,是「人人一把號,各吹各個調」,每個利益相關者、每個黨派、每位專家學者都會有或提出不同的定義。

國務院前助卿凱利在前述的國會證詞中還說:「美國不支持台獨或單方改變美國所定義的台海現狀的行動」,美國政府申明「台海現狀」以美國定義的為準,而且只有美國說的才算數,的確,美國有意願維護這個現狀,而且美國真有實力來維護這個現狀,不被任何一方改變或破壞。

華府雖然一再提及「台海現狀」,而且一再聲明它要維護這個現狀,可是什麼是「台海現狀」呢?華府不是不知道,只是它必須公開讓「台海現狀」保持神秘、曖昧、含糊、與不可捉摸的狀態。前助卿凱利說:我曾述及「一中」,但我並沒有界定它,我不能確定我能很容易地界定它,但是我能告訴你,它不是什麼,它不是北京所提的「一中原則」,它也非台灣某些人所給的那種定義,但是它的確是傳達了台海兩岸的人民多少有交集的而且多年來成為美國的政策的那個「一中政策」。

凱利這段話的語意仍然十分模糊,說了還是白說,他的目的無非是讓「美國所定義的台海現狀」不要被外界摸透,為美國保留在不同的情勢之下彈性處理台海事務的空間。

美國之外,在「台海現狀」這個議題上有利益的各方中,北京曾試圖為它下定義,不過,在不同時期,針對不同的訴求對象,卻出現幾個版本。在中國對台的外交作戰中,它在全世界主張及堅持「一中原則」,其內容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這是錢其琛的版本,即所謂的「舊三段論」),而對台統戰的「國台辦」所持的「一中原則」內容則是:「雖然台灣與中國大陸尚未統一,但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這是朱鎔基的版本,
 即所謂的「新三段論」,這個版本後來被載入2005年3月14日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中),北京方面宣稱「自1945年10月25日以來,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而這就是它所定義的「兩岸關係的現狀」。

北京對「台海現狀」的理解與解釋是帝國主義與擴張主義的產物,北京不斷宣稱,「根據『開羅聲明』與『波茨坦公告』,中國在1945年重新恢復對台灣行使主權,此後,不論在什麼情況下,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的地位從未改變過。」

在馬英九當選後,亦即在3月26日,小布希總統與胡錦濤進行熱線溝通,幾乎在同時,北京的「新華社」發表了英文版的聲明,其中一句是: Both sides recognize there is only one China, but agree to differ on its definition. (台海兩岸雙方承認只有一個中國,但同意在定義上彼此看法不同。) 若事後的發展顯示北京是朝此方向邁進,那也只能說明北京正在趁此時推動「和平統一」,而不是對「台海現狀」的定義進行了微調,也不是要接受「兩個中國」。

在李登輝執政時的國民黨政權所認知的「台海現狀」是「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的治權只及於台澎金馬」,而在後期,則稱「台灣與中國是『特殊國與國的關係』」。陳水扁執政時的民進黨政權與民進黨所認知的「台海現狀」是「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現在的國號是中華民國,台灣不屬於中國」。

在當選後,馬英九於3月27日接受「自由時報」之專訪,他說「九二共識」是存在的,就是台海兩岸接受「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他所謂的「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而「『中華民國』的有效統治區域是台澎金馬,但根據憲法,固有疆域還包括中國大陸,這就是『憲法一中』」,這段談話應該就是馬英九所認知的「台海現狀」。

「台灣建州運動」所認知與理解的台海現狀是:

(1)台澎法律地位未定,台澎主權不屬於「中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屬於台灣人民。
(2)台澎的主權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
(3)台灣的安全在美國的軍事保護之下,但台灣人民也承擔了防衛台灣的部分責任。
(4)美國政府給予它已不在法律上承認但仍在台灣事實存在的「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的施政權,在台灣的立法院定期全面改選及台灣總統定期普遍民選之後,這個美國政府仍然打交道的事實政府對台灣的施政權比往昔顯然更具正當性。

我們現在舉個例來說明。在1970年,在第91屆美國國會第二會期,在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美國安全協議和對外承諾小組委員會所舉辦的一項聽證中的證詞,最能說明及指明美國所持的「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的立場以及美國給予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的施政權:「由於台澎沒有被任何現存的國際處分所含括,因此台澎主權是一項有待未來國際解決的未決問題,.............美國承認中華民國對台澎合法佔領並對台澎合法行使管轄權」(原文是: "As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re not covered by any existing international disposition, sovereignty over the area is an unsettled question subject to future international resolution..........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legitimately occupying and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美國政府在1979年後,在法律上已不承認「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政府」,也不承認「中華民國」或台灣是國家或主權獨立的國家,但在實踐上,美國把台灣視同為國家的政治實體,透過「台灣關係法」,把在台灣事實上存在而且還在繼續運作的「中華民國政府」稱為「在台灣的統治當局」,繼續給它對台灣的施政權,並與之交往。

美國政府在基本上讓台灣進行高度自治,台灣內政自主,在安全防衛與外交事務上,也有部分或一定程度的自主權,然而,在台灣主權及台灣前途的議題上,美國則不准台灣政府加以碰觸,凡是觸及這類議題的言行或內政措施都遭到華府的干預。

台海問題呈現了極其複雜的法律與政治面貌,美國只有將這兩方面加以切割,華府凍結了台灣主權歸屬的議題,不准台灣的獨派政府也不准北京政府挑戰、破壞、改變「台海現狀」,不過,華府考慮到要讓在台灣的統治當局能順利運作又不會給台海現狀帶來劇烈的變動,因此,在它聲明「中華民國不是國家」之同時,又說「中華民國多年來是一個未決的議題」,讓事實上仍然在台灣存在以及還被世界上二十個小國承認的「中華民國」能「正常地」及在一定的範圍內,進行有限度地運作。

小布希政權在胡錦濤提及了「九二共識」之後表達了高度的興趣,並做出正面的回應,相當程度地說明「中華民國」這塊破招牌對華府而言,還有些利用的價值。

第三章:美國的台海兩岸政策與「一中政策」

凱利助卿在前述的國會證詞中,也指出美國的核心政策,它們是:(1)美國仍然對奠基於「美中三公報」與「台灣關係法」之上的「一中政策」有承諾,(2)美國不支持台獨,美國不支持會單方改變美國所定義的「台海現狀」的行動,(3)對北京而言,這意指不得對台灣使用武力或威脅要對台灣使用武力,對台北而言,它意指必須在經營台海兩岸關係的所有層面時,均必須審慎,對台海兩岸而言,它意指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言行,來片面改變台灣的地位,(4)美國將繼續根據「台灣關係法」,把適當的防衛性軍事裝備賣給台灣,(5)美國把對台使用武力一事視為嚴重關切,因此,美國將維持其能力,以便抵抗對台灣使用武力或對台灣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脅迫。

凱利上面這一段話告訴我們,美國有它的「一中政策」,而且「一中政策」還是美國的核心政策,他這段話也讓我們了解美國的台海兩岸政策的內含。

2006年,國務卿萊斯在美國國會表示:美國對台海兩岸的政策包括「一個中國政策」、「美中三項公報」、「台灣關係法」,這是一個不可分割的配套。

近年來,美國政府一再宣示的美國台海兩岸政策是:「台灣不獨、中國不武、台海不戰、台海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改變現狀」,美國以此政策加上它有執行此政策之意願與實力,因而得以維護它在台海所建立的秩序。

什麼是「美國的一中政策」?

談台灣人與華府對[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及[中華民國]議題的認知與判斷的落差(本文)

答覆YuYu-----兼談台灣人與華府對[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及[中華民國]議題的認知與判斷的落差(本文)(本文原來張貼在台灣建州運動臉書網頁上)
YuYu問:
''請教周先生: 通過這2個法案.是 ROC去名後實際還魂?還是真的為本土台灣人留一條活路?如果是前者就去了了.台灣無望了.有更好的意涵嗎?''

我在數小時前張貼了[台灣人與台美人應該反對或者贊成台灣政策法案?] 這篇文章, 請YuYu及所有朋友們閱讀與指教, 這篇文章應該可以給YuYu及所有朋友一個答案.

我現在再簡單地說, [台灣政策法案]倘若通過立法程序成為法律, 它可以被解為ROC被[台灣關係法]去名後的借屍還魂, 也可以被解為給台灣本土人一條活路, 如果有人要把它看成是台灣人的末路, 我也會認為這種解釋或判斷不無道理.

對於[台灣建州運動]而言, [在台灣的人民]至今仍然受三個體制的統治或治理,這三個體制是[舊金山和約體系].[台灣關係法體制]以及
[中華民國建制].

我們今天不講[舊金山和約體系]與[台灣關係法體制], 我們只稍微提一下[中華民國建制].

[中華民國建制]若從[台灣關係法]來看, 它已經被否定, 因為[台灣關係法]已稱[中華民國]或台灣為[台灣], 又稱以前的[中華民國政府]為[在台灣的治理當局], 可是美國至今還沒有能夠把實際還存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建制]剷除, 這也就是為甚麼小布希政府時代的國家安全會議亞太部門資深主任韋德寧會說: [中華民國是一個多年來未決的問題].

[中華民國]這個問題不但未決, 近年來, 在與台灣朝野接觸的美國二軌或三軌國安智庫人員所釋出的訊息中, 我們發現他們有勸說民進黨接受[中華民國]這個[國號]與建制的多次記錄, 這可以解釋為甚麼最近兩三年民進黨的一些領導人會口出[台灣就是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就是台灣]的論調, 也因為他們口出這種論調, 所以導致一些台灣人與台美人前輩與先進還有若干台派的批判與不滿.

關於[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及[中華民國]這三個議題, 十分複雜, 不是三言兩語可以加以說明或交代, 我今天也不擬在本文中多做說明,不過, 為了要讓大家更進一步了解, 我今天在本文之後附列兩篇我過去撰寫與發表的文章, 請各位很有耐心地仔細閱讀, 若還有什麼問題, 我歡迎大家發問, 我會盡力答覆或解釋.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David C. Chou
Founder,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an organization devoted at current stage to making Taiwan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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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馬英九當選後新形勢下的「台灣建州運動」
撰述人: 周威霖
(David C. Chou,「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2008年3月31日發表

台灣人與台美人應該反對或者贊成台灣政策法案?(本文)

 台灣人與台美人應該反對或者贊成台灣政策法案?(本文)




08/01/2013在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二讀通過的[台灣政策法案](The Taiwan Policy Act of 2013)受到此間台美人的注意, 有一個自組政府的黨派以及若干台美人先進與前輩十分反對這個法案, 它們認為這是在讓[台灣等於中華民國]以及[中華民國就地合法化]的夢魘得到美國政府的背書並被法制化, 讓台灣人剷除[中華民國體制]的願望與期待的時日距離越來越遠, 這一派的人士因而對民進黨十分失望, 它們認為民進黨.FAPA以及[福爾摩沙基金會]都搞不清楚狀況, 甚至是與國民黨統治當局一搭一唱, 讓台灣未來因為中華民國會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而萬劫不復.

由於部分台灣人與台美人有上面這種觀點與判斷, 所以建州派今天就來談談這個問題.



我們先從[台灣政策法案]的立法歷史開始談起.

在美國, 主流的觀點是[台灣關係法]不宜廢除或修訂, 可是一些親台的國會議員始終認為美國行政部門一直都漠視台灣, 對台灣沒有給予適度的尊重及足夠的關愛, 所以他們一直都在想辦法透過立法的方式來強化[台灣關係法].

在前些年, 親台的國會議員們主張透過[台灣安全加強法案](The Taiwan Security Enhancement Act of 1999)來促使柯林頓政府以及以後的政府強化及落實[台灣關係法]對台灣的軍事保護及對台軍售, 在眾議院完成三讀程序後.參議院採取行動之前, 柯林頓政府放出要加以否決的風聲, 導致該項法案中途夭折, 國會最後放棄推動該項法案, 理由是柯林頓向國會保證他的政府會執行該項法案的內容或提案, 即便該項法案沒有完成立法程序.

在2011年, 第112屆國會第一個會期中, 在[福爾摩沙基金會](The Formosa Foundation)的推動下, 親台的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Ileana Ros-Lehtinen於該年六月及十月兩度舉行以''Why Taiwan Matters''為題的聽證會, 這項聽證會即是為了要給[台灣政策法案]的立法進行準備.

Ileana Ros-Lehtinen與國會[台灣連線]的議員們在2011年9月提出2011 年版的[台灣政策法案](H.R. 2918), 由於眾議員們都忙著要競選連任, 所以就把這個法案的立法耽擱了, 它因而沒有完成立法程序.在Ileana Ros-Lehtinen獲得連任後, 她與眾議院的[台灣連線]的議員們捲土重來, 在第113屆國會第一會期, 也就是在2013年1月, 他們很快地就把2011年版的法案稍微加以修訂(把美國行政部門已經執行的那些提案加以刪除或調整), 很快就提出2013年版的[台灣政策法案], 這個法案在今年4月經過眾院亞太小組委員會全體無異議一讀通過, 接著在今年8月1日在外交委員會二讀通過, 亞太小組委員會召集人Steve Chabot以及外交委員會主席Ed Royce都是非常親台的美國眾議員.



由於過去有[台灣加強安全法案]失敗的例子, 再加上2011年所提出的[台灣政策法案]並沒有完成立法程序, 所以2013年版的[台灣政策法案]是否能夠在參眾院順利完成立法程序並經歐巴馬總統簽署成為法律, 此事仍在未定之天, 有一個說法是參議院對這項法案有興趣, 此外, 我們至今也沒有聽到行政部門有反對的聲音, 因此也許今年提出的這項法案有成為法律的機會, 到目前為止, 我們認為機會是五十對五十, 有利的那五十, 是因為歐巴馬政府標榜或鼓吹[重返亞洲], 不利的那五十是竄起中的中國可能會對歐巴馬政府施加壓力而歐巴馬政府又不願意在這個問題上與中國形成過於尖銳的對立, 所以歐巴馬政府可能會跟以前的柯林頓政府一樣採取只做不說.[不願見到台灣政策法案通過,
 但又選擇性地執行該項法案所提出的一些具體的提案]的策略, 因而阻撓該項法案完成立法程序.



我們在前面提到, 有一個自組政府的黨派以及若干台美人十分反對[台灣政策法案], 該黨派認為:

(1)[該項法案將允許ROC土匪政權的[國旗]懸掛在美國, 這無異是美國要承認ROC土匪政權.]

(2)[該項法案將允許TECRO的工作人員進入美國政府機關交涉或工作, 這無異是要讓中國土匪就地合法.]

(3)[該項法案將允許TECRO改名, 這無異是要承認中國土匪代表台灣人.]

不管該自組政府的黨派出於什麼動機或基於什麼理論或者對相關的條文進行甚麼解釋, [台灣建州運動]都會加以理解和尊重, 對於我們所敬重的若干台美人前輩與先進也持有類似觀點與判斷一事, 我們則十分關切.



在眾院通過的[台灣政策法案]對雷根政府在1982年7月給予蔣經國政權[六項保證]準備予以法制化, 這對台灣是十分有利的, [六項保證]中其中有一項是 ''The United States has not altered its position regarding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這條意指美國會繼續維持不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

[台灣政策法案]中對台灣及台灣人民十分有利的文字處處可見, 例如:

(1)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Public Law 96-8; 22 U.S.C. 3301 et seq.), enacted in 1979, has continued for 34 years to be the cornerstone of United States-Taiwan relations and has served as an anchor for peace and security in the Western Pacific region.

(2)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in furthering the national interests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Western Pacific region, has mandate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will make available to Taiwan such defense articles and defense services in such quantity as may be necessary to enable Taiwan to maintain a sufficient self-defense capability, thus allowing the people of Taiwan to preserve a peaceful, democratic, and prosperous way of life.

(3) The future of Taiwan must be determined in a peaceful manner and with the assent of the people of Taiwan.

''The future of Taiwan must be determined in a peaceful manner and with the assent of the people of Taiwan.'' 這段文字再度確認台灣的前途必須以和平的方式來解決而且必須經過台灣人民的同意.

以此觀之,我們台灣人與台美人不宜一味反對, 倘若不分青紅皂白一味反對, 那就會辜負那些親台的國會議員的苦心, 反對[台灣政策法案]的台灣人與台美人可以把他們反對的部分與理由向美國國會議員反映, 但由於民進黨與國民黨都贊成台灣政策法案,所以部分台灣人與台美人的反對可能會是狗吠火車, 徒勞無功.



[台灣建州運動]反對任何人把[中華民國建制]這個桎梏繼續套在台灣人的頭上, 我們呼籲美國政府協助台灣人, 早日把這個建制加以剷除, 只要未來台灣能夠加入美國,我們自然就可以[美國體制]來取代這個不受台灣人歡迎的[中華民國建制].

在現階段, 建州派傾向於體察親台的國會議員的苦心與用心, 很顯然, 他們傾向於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或者採取所謂[切香腸]或[堆積木]的方式, 逐步來改善台灣人民艱難的處境, 要改善台灣人民的處境, 只有一步一步來, 無法一步到位或一步登天.

建州派沒有忘記我們的最終目標, 可是我們也能夠體察.理解與尊重親台的美國國會議員循序漸進的策略, 這個策略似乎也是目前台灣大多數住民能夠接受的穩健策略.

[台灣建州運動]主張台灣人民在[美國繼續保護台灣.台灣前途和平解決.以及在維持美國所定義的台海現狀]的基礎上, 擁抱美國, 並逐步朝[加入美國]過渡.



在1970年代初, 尼克森政府向蔣介石政權提出[兩個中國.中華民國繼續留在聯合國.北京政權進入聯合國擔任常任理事國並代表中國]這個方案來解決中國的聯合國代表權問題, 但是蔣介石冥頑不靈, 偏執地堅持[漢賊不兩立]的政策, 導致他的政府在聯合國與世界無容身之地, 由於這個獨夫的偏差與偏執, 也害得台灣人在國際社會上無法立足, 到今天我們台灣人還深受其害. 今天我們台灣人應該記取這個慘痛的歷史教訓, 我們必須學會在情勢扞格之下, 擁有[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智慧, 我們先留著青山, 然後再逐步設法改善我們艱難的處境, 我們不妨把[台灣政策法案]視為我們台灣人.台美人與美國.國民黨政權的[平行利益],即便不是共同或重疊的利益, 倘若如此, 我們可以在[不滿意, 但可以接受]的情況下,
 現階段暫時接受美國國會親台議員的權宜性安排, 也許, 在現階段, 我們台灣人與台美人接受這種安排, 是win-win的做法與智慧. (然而, 我們也必須要請大家注意, 這種權宜性的安排只是一種過渡, 不能妨害到我們的最終目標的達成.)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David C. Chou
Founder,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an organization devoted at current stage to making Taiwan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台灣人與台美人應該反對或者贊成台灣政策法案?(附錄篇)

台灣人與台美人應該反對或者贊成台灣政策法案?(附錄篇)

附錄


HR 419 IH

113th CONGRESS

1st Session

H. R. 419

To strengthen and clarify the commercial, cultural, and other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people of Taiwan, as codified in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and for other purposes.

IN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January 25, 2013

Ms. ROS-LEHTINEN (for herself, Mr. SIRES, Mr. DIAZ-BALART, Mr. CONNOLLY, and Mr. CARTER) introduced the following bill; which was referred to 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Affairs, and in addition to the Committee on Ways and Means, for a period to be subsequently determined by the Speaker, in each case for consideration of such provisions as fal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mmittee concerned

A BILL

To strengthen and clarify the commercial, cultural, and other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people of Taiwan, as codified in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and for other purposes.

    Be it enacted by the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 Congress assembled,

SECTION 1. SHORT TITLE.

    This Act may be cited as the ‘Taiwan Policy Act of 2013’.

SEC. 2. FINDINGS.

    Congress finds the following:

        (1)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Public Law 96-8; 22 U.S.C. 3301 et seq.), enacted in 1979, has continued for 34 years to be the cornerstone of United States-Taiwan relations and has served as an anchor for peace and security in the Western Pacific region.

        (2)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in furthering the national interests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Western Pacific region, has mandate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will make available to Taiwan such defense articles and defense services in such quantity as may be necessary to enable Taiwan to maintain a sufficient self-defense capability, thus allowing the people of Taiwan to preserve a peaceful, democratic, and prosperous way of life.

        (3) The future of Taiwan must be determined in a peaceful manner and with the assent of the people of Taiwan.

        (4)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declares that--

            (A) peace and stability in the Western Pacific area are in the political, security, and economic interest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are matters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B) the United States decision to establish diplomatic relations wit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sts upon the expectation that the future of Taiwan will be determined by peaceful means;

            (C) the United States considers any effort to determine the future of Taiwan by other than peaceful means, including by boycotts or embargoes, a threat to the peace and security of the Western Pacific area and of grave concern to the United States;

            (D) the United States will maintain the capacity to resist any resort to force or other forms of coercion that would jeopardize the security, or the social or economic system, of the people on Taiwan; and

            (E) the preservation and enhancement of the human rights of all the people on Taiwan are reaffirmed as obj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5) In recent years United States-Taiwan relations have suffered from inattention and lack of strategic vision, thereby requiring the Congress to both clarify United States policy toward Taiwan and enhance its oversight role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6) In its China Military Power Report for 2012, Taiwan’s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MND) estimated that more than 1,600 ballistic and cruise missiles are now being aimed at Taiwan by the Second Artillery Corp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experts suggest that this number could increase to 1,800 in the near future.

        (7) The anti-secession law, passed by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found by House Concurrent Resolution 98, passed in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n March 16, 2005, by a vote of 424-4, ‘to create a legal framework for possible use of force against Taiwan’ and ‘to provide a legal justification for the use of force against Taiwan, altering the status quo in the region, and thus is of grave concern to the United States.’.

        (8) The legislative requirement to make available defense articles and defense services should include the provision of new F-16 C/D aircraft and upgrades of existing F-16 A/B aircraft essential to Taiwan’s security.

        (9) The 2012 Department of Defense’s Annual Report to Congress on Military and Security Developments Involving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ted that ‘preparing for contingencies in the Taiwan Strait remains the principal focus and driver of much of China’s military investment. In this context, over the past year, th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continued to build the capabilities and develop the doctrine it considers necessary to deter Taiwan from declaring independence; to deter, delay, and deny effective U.S. intervention in a potential cross-Strait conflict; and to defeat Taiwan forces in the event of hostilities.’.

        (10) The language contained in the Joint Communiqu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ated August 17, 1982, which states in part that ‘arms sales to Taiwan will not exceed, either in qualitative or in quantitative terms, the level of those supplied in recent years’ shall not, to any degree, diminish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as legislatively mandated in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to ‘make available to Taiwan such defense articles and defense services in such quantity as may be necessary to enable Taiwan to maintain a sufficient self-defense capability.’.

        (11) The United States has sought diplomatically to preserve Taiwan’s international space, despite outside pressure and coercion, and has sought to secure Taiwan’s meaningful participation in such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s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12) Given the critical importance of airport security in a post-September 11th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it is crucial for Taiwan to be admitted to meaningful participa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 so that Taiwan may contribute to the success of a global strategy to address aviation security threats based on effectiv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13) Recognizing that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stated that it is the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preserve and promote extensive, close, and friendly commercial, cultural, and other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people on Taiwan’ the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 announced on October 2, 2012, ‘the designation of Taiwan into the Visa Waiver Program (VWP)’ with eligible Taiwan passport holders able to travel on the VWP beginning November 1, 2012.

        (14) The conclusion of the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between Taiwan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June 2010 or the adoption of any other cross-Strait economic measures shall not diminish in any degree the requirement contained in the Act to ‘maintain the capac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resist any resort to force or other forms of coercion that would jeopardize the security, or the social or economic system, of the people on Taiwan.’.

        (15) The theory recently put forward in certain academic circles that the United States should acquiesce to China’s ascendancy in Asia and put aside the commitments made in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is based upon a false premise that ignores the example of a democratic Taiwan, the historic ties of friendship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aiwan, 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remain as a Pacific power.

        (16) Total United States-Taiwan trade in 2011 was $67,200,000,000 and Taiwan was the 10th largest United States trading partner and the 6th largest market for United States agricultural exports.

        (17) It is in the economic interest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national security interests of Taiwan for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aiwan to further strengthen and revitalize their trade and investment ties, including through an expanded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 Agreement or similar mechanism.

SEC. 3. RULE OF CONSTRUCTION.

    Nothing in this Act shall be construed to amend or supersede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TITLE I--POLITICAL RELATIONS
SEC. 101. RELATIONS WITH THE PEOPLE OF TAIWAN.

    The following shall be the polic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1) Supporting Taiwan, Taiwan’s democracy, and the human rights of its people.

        (2) As noted in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the absence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or recognition shall not affec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with respect to Taiwan, and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apply with respect to Taiwan in the manner that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applied with respect to Taiwan prior to January 1, 1979.’.

        (3)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shall respect the right of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TECRO) to display its flag on its premises and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 and the residence of its Director in Taipei shall, correspondingly, publicly display the United States flag in the same manner as United States embassies, consulates, and official residences throughout the world.

        (4)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and all other instrumentalities established by Taiwan, including the Twin Oaks Estate, may conduct official business activities, including activities which involve participation by Memb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gress and other representatives of the Federal,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s, without any impedimen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or any foreign power.

SEC. 102. VISITS BY CABINET LEVEL OFFICIALS.

    (a) Findings- Congress finds the following:

        (1) Visits by United States cabinet officials and other high-ranking visitors are an indicator of the breadth and depth of tie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aiwan.

        (2) In December 1992,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Carla Hills visited Taiwan, marking the first cabinet-level visit since 1979.

        (3) Over the next 8 years the Administrator of the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the Secretary of Energy, and 2 Secretaries of Transportation visited Taiwan.

        (4) No United States cabinet secretary has visited Taiwan since July 2000.

        (5) In March 2008, candidate Barack Obama wrote in a message congratulating Ma Ying-jeou on his election victory that ‘[t]he U.S. should reopen blocked channels of communication with Taiwan officials’, however no Cabinet-level visits to Taiwan have yet taken place.

    (b)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It shall be the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encourage visits by cabinet-level official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aiwan to foster commercial, technological, and people-to-people exchanges.

SEC. 103. REVISION OF GUIDELINES FOR CONTACTS WITH TAIWAN.

「美國國會不再批准與接納新州加入合眾國」是一項謬論 3/5/2013發表

「美國國會不再批准與接納新州加入合眾國」是一項謬論
第一部分

若干年前,台灣的政治圈中出現一個新的理論或論述,它說「台灣是美國軍事政府統治下的海外未合併領土」。該理論喧騰了幾年,最後由於美國國務院台灣協調辦公室(相當於往昔的台灣科)的主任與副主任透過兩封信加以駁斥,而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助理們也透過一項前置程序,將台灣某黨派所提的訴訟案做了不予審理的決定,讓該案無法進入美國最高法院。

在該黨派喧囂與折騰的那幾年,蓄意分化、中傷、打擊及意圖消滅「台灣建州運動」及建州派的該黨派的領導層與文宣旗手刻意編織與散播一個謬論與偽論述: 「美國國會早已通過不再接受新州的決議」。

該項謬論與偽論述在台灣的政治圈中散播,也在該黨派的內部流傳,若干年前,也曾出現在網路上。


由於該項謬論與偽論述曾出現在網路上,所以建州派就在當時發表一篇文章加以辯正與駁斥。

根據我們的了解,該項謬論與偽論述是由下面三種人或三組人所編造及散播:

(1)一名在台的美籍人士, 該名人士是美國的左翼,她成天反「美帝」,因此,基於意識形態與政治傾向,反對「台灣加入美國」。

(2)某黨派內的一名理論研究者,他基於黨派利益及政治傾向,反對「台灣建州」。

(3)某黨派內的一名領導者以及他旗下的文宣旗手,這些人基於黨派利益,散播謬論,企圖對他們的同志進行洗腦以及誤導他們所接觸的台灣鄉親。

他們基於不同的理由,編造與散播該項謬論與偽論述,目的當然是要誤導民眾與鄉親(包括認同與支持「台灣建州運動」的主張的鄉親),讓台灣鄉親誤以為「台灣加入美國是不可能的」,所以應該早早離開台灣建州陣營或者不要加入台灣建州陣營。我們必須說,他們的圖謀與詭計在過去一段時間的確起了一點作用,不過,時間是最好的老師,這一兩年來,由於該黨派的人士一一棄暗投明(如櫻川武藏),且由於他們挺身而出,鍥而不捨地研究、分析與撰述,該黨派的理論終於完全破產(原來的理論破產之後,他們又掰了一個新理論,所以他們的政治主張也由原來的「X屬」轉變為「X屬」),而其騙局也完全被拆穿,堅持正派經營與永續經營的建州派(與獨派)可以說已取得了初步的勝利。

有了破,才能立,破除謬論,拆穿騙局,才能協助台灣鄉親走上建州(或建國)的正道及康莊大道。

第二部分

建州派現在先請鄉親們來讀我們若干年前張貼的文章的一部分,該文的標題是:「台灣當然可以成為美國一州,若我們夠努力,有生之年也能看到------回應XXX先生」,該文是對某黨派的理論建立者所發表的"Can Taiwan Become a State of the USA ?"一文的答覆。

「台灣當然可以成為美國一州,若我們夠努力,有生之年也能看到------回應XXX先生」

「台灣建州運動」在1994年即已誕生,比您發表您的理論及主張要早許多年,我們在公開推動「台灣建州」之前,當然已做過相關的研究(包括國際法、美國憲法與法律------等),發表了理論,也擬訂了策略。研究與建州有關的美國憲法條款及法律以及美國歷史,當然是不會跳過的階段與工作。

(1)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載列「新州得被國會准許加入合眾國」一款。

(2)憲法沒有規定國會應根據什麼條件或準則來准許新州之加入,若有的話,那就是我們可以從第四條第四項推論出,要申請成為美國一州的政治實體必須具備「共和形態的政府」之要件。

(3)憲法沒有修正案,來排除「新州得被國會准許加入合眾國」一款之適用。

(4)國會不曾通過、總統也不曾簽署任何法案或決議案,來排除「新州得被國會准許加入合眾國」一款之適用,若有,當然是違憲。

(5)國會曾制訂有關法案來處理新州加入的問題,如1787年的「西北法案」(The Northwest Ordinance)。「西北法案」規定被規範的領土的政治組織分三階段:(1)由國會所任命的總督與法官治理。(2)若領土內有5,000名男性、自由、成年居民,該領土可成為一自治領地(self-governing territory),有一名由國會同意任命的總督,有它自己的立法機關,且有一名派駐在國會但無投票權的代表。(3)若領地內的自由居民已達60,000名,在國會同意下,可成為美國一州,與其他原始的13州居於同等地位。

(6)但國會不曾通過任何法案或有法效的決議案,來規定成為新州的其他領土必須先經過「領地」(territory)階段,雖然許多州加入美國之前經過「領地」階段,但至少有Texas是直接從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跳到州的階段。

(7)國會對新州或新領地申請案,是以個案審理之方式,設定不同之條件,例如,要求Utah領地先要禁止一夫多妻制,在條件滿足後,才核准加入合眾國,國會所設定的條件有時被聯邦最高法院否決。

(8)雖然憲法、法律、國會決議案沒有設定「領地」階段是新州加入之前提,但鑒於各種實際考量,「台灣建州運動」主張「兩階段加入美國」,第一階段是先申請成立「福爾摩莎自治邦」,亦即先成為美國的領地或屬地或準州,在經過一段「台美整合期」之後,再進一步申請成為美國一州。

(9)由於(a)台灣係在美日太平洋戰爭中,被美國從日本手中解放,(b)盟國在「舊金山和約」中,將台灣的主權默示交給美國監護,台灣主權歸屬未定,(c)「台灣關係法」明文規定,「台灣的前途必須以和平方式解決」為美國之政策(此政策當然可以被解釋為隱含包括「台灣人民自決」之方式在內),(d)聯合國憲章載列「人民自決」條款,因此,台灣人民在「台灣建州運動」成為主流且在國政府認為適當的未來某一時機,即可在美國國會立法或通過決議案的情況下,進行「加入美國,成為美國領地」的公決,將台灣主權正式交給合眾國。「台灣建州運動」主張準用北馬里亞納群島加入美國之模式及程序,來讓台灣加入美國,成為美國領地。

(10)美國憲法.法律並沒有規定任何要加入美國、成為美國領地的任何一個地方或政治實體必須先與美國有prior relationship,雖然如此,我們認為台灣做為美國的解放地、監護地、保護地數十年的漫長歷史,已說明台灣與美國已建立了既深且廣的政治、文化、軍事、經濟、社會聯繫,在「台灣建州運動」成為主流後,被美國監護的台灣當然有權透過公投,把日本放棄的台灣主權正式交給美國,沒有任何國際條約、法律可以加以阻止。

(11)美國憲法及法律沒有規定任何地方或政治實體要加入美國、成為美國一州或領地,需先經過當地人民公決,不過,基於美國及台灣所珍視及奉行的民主價值及民主程序,「台灣建州運動」當然要尊重台灣人民之意願,因此,主張透過公投,來讓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最後再成為美國一州。

第三部分

日前,有一位叫Jeff Geer的美國人於2/25/2013在一個網路交流平台中張貼了一篇文章,建州派現在把它貼出來,但只貼我們認為必要的那一部分。

該文部分主旨是在說某黨派的「外行研究者」至今仍然咬住「51俱樂部」(這是「台灣建州運動」的第一個組織,但只有它的創建者周威霖公開活動),Jeff的意思是說,某黨派的首腦至今仍在他的內部談話或自己的網站中對他的同志及支持者「打預防針」,希望他們遠離建州運動或建州派。

Jeff說: "The layman researchers are still fixated on the 51st Club. This alone smacks of political agendas, but not research. The Lin theory of residual sovereignty is a real fantasy, but that "51st Club" is not an imperialist take over of Taiwan. --------The road to statehood is well-established, --------" (Jeff這一段犀利的文字可能會引來某黨派首腦對他進行另一波人身攻擊)

第四部分

日前,建州派發現有一位名叫楊富評(英文名Peter Fu-ping Yang, 日本名矢口宮一)的鄉親在網路上撰寫、張貼及傳佈一篇文章。

楊先生首先提供一份資料,該資料係某黨派的首腦的胡言亂語,在該首腦胡扯一通後,接著說「建州派可以休矣」。

第五部分

楊先生很令人欽佩,他為了駁斥意圖打擊與消滅「台灣建州運動」的某黨派首腦的胡言亂語,所以從AIT的網站中找到了一份資料,建州派現在把楊先生找到的那篇文章以附件的形式張貼在下面,請鄉親們仔細閱讀。

鄉親們可以發現: 建州派若干年前發表的那篇文章的內容與現在AIT網站上公開張貼的一篇很正式的解說文章的內容差不多。

鄉親們現在已可以很清楚地做出結論: 過去幾年,某黨派那些政治神棍與文宣旗手所編造與散播的「美國國會不再批准與接納新州加入合眾國」的說法是一項謬論與偽論述。

這項謬論與偽論述只是這幾年來他們所編造與散播的無數的謬論與偽論述中的一個。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David C. Chou
Founder,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an organization devoted at current stage to making Taiwan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附件

★A 51st U.S. State? It Could Happen.

(Thank you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for highlight of the news especially. It implies the way that Taiwan could be the 51st U.S. State. 註: 這一段文字是楊先生寫的。建州派感謝楊先生這一段對「台灣建州運動」極為正面及有利的評述與註腳。)

★HOW TO BECOME A U.S. STATE? 如何成為美國的一個州?

●1. The Enabling Act of 1802 (also known at the Ohio Enabling Act) 《1802年授權法》(Enabling Act of 1802)(也稱為《俄亥俄授權法》)

●2. The first qualification was to have a population of at least 60,000 people.

第一項必備資格是至少擁有6萬人口。

●3. To elect one representative for each 1,200 people to a November 1, convention that would decide by a majority vote if Ohioans would write a constitution and form a state government.

從每1,200人中選出一位代表,參加1802年11月1日的代表大會,代表大會將通過多數票決定俄亥俄人是否能立憲並成立州政府。

●4. If the vote was “yes,” the delegates would proceed to “form for the people of the said State a constitution and State government, provided the same shall be republican, and not repugnant” to elected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elsewhere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other words, would-be leaders of Taiwan could not set themselves up as autocrats.

如果投票結果是“通過”,則代表們會繼續“讓上述州的人民立憲並成立州政府,只要同樣是共和政體,且不令”在合眾國其他地方的民選代表政府“反感”。換句話說,州的新領導人不能讓自己成為獨裁者。

●5.The legal process for becoming a U.S. state has not changed much since 1803. A U.S. territory begins the process by demonstrating through local elections that there is a consensus for statehood, and then it formally petitions the U.S. Congress. It must draft a constitution creating a representative form of government and submit it to the U.S. Congress for majority approval. Finally, the U.S. president would sign the bill into law, creating the new state.

自1803年以來,成為美國的一個州的法律程式並沒有多大改變。這個程式的第一步是由美國的一個領土通過地方投票表明已達成建州的共識,然後正式向美國國會提出申請。它必須起草憲法,建立一個代表制政府,並將其提交美國國會以獲得多數票批准。最後,美國總統將簽署這項法案,使之成為法律,建立新州。

Reference(楊先生提供了AIT貼文的出處,歡迎鄉親們前往查閱原文):

●A 51st U.S. State? It Could Happen
http://iipdigital.ait.org.tw/st/english/article/2012/12/20121228140484.html#axzz2H64mnKwz
http://iipdigital.ait.org.tw/st/chinese/article/2013/01/20130102140560.html?CP.rss=true#axzz2H64mnKwz
http://iipdigital.usembassy.gov/st/english/article/2012/12/20121228140484.html#axzz2H69g9yxB

周威霖與何瑞元最近就某項議題的切磋 (6/4/2013發表)

 周威霖與何瑞元最近就某項議題的切磋 (6/4/2013發表)
                                              
第一部分

5/30/
2013,「建立台灣領地聯合委員會」籌委會召集人洪銘婉女士致函「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洪姐信中的一段說:

//
有一位朋友寫信給我, 他說: [在一卷錄影帶中]何瑞元的妻子(--------------)有提到:「何瑞元有一麻州高中同學在白宮列島局上班,查出美國有六塊海外未合併領土,其中有一塊是台灣」;------------//

(1)由於「台灣建州運動」自1994年創立以來,即主張「台灣
兩階段加入美國,第一階段先成為美國領地」,且由於我們現階段準備與「反中國併吞與反老K賣台」的所有台灣住民與台美人一起來推動「台灣成為美國領地」,所以我們立即認為這是重大訊息,(2)但根據「台灣建州運動」多年來的接觸、研究、認知與理解,幾可立即判斷及確認何太太這段發言與陳述是false statement,(3)由於它只是false statement,所以只要向何瑞元先生請教即可,無需正式行文向美國內政部「島嶼事務局」或白宮「島嶼事務跨部會工作群」(「政府部門間的列島事務辦公室」)請教,若為這種false statement正經八百地去向美國政府詢問與請教,恐怕美國政府有關部門會對建州派的判斷力產生質疑,也恐怕美國政府有關單位會做出「建州派沒有作足功課,對美國的認識不多」的結論。因此,我們認為,只有在有絕對必要時,才向美國政府有關單位請教或查證。

第二部分

在我們與何瑞元連繫與互動期間,我們發表了一篇僅供內部流通與參
考的文章,我們現在把它張貼出來。

「台灣建州運動」現階段的「台灣領地議程」
6/1/2013



「台灣建州運動」在轉趨沉寂這幾年,除了持續在網路上發表文章與
論述之外,公開的活動很少,但這兩、三年經過兩、三位老夥伴的提議,我們又不斷在檯面下活動,以便整裝再出發。

1994年發軔的「台灣建州運動」一開始就主張「台灣人民透過兩
階段的公投,讓台灣兩階段加入美國」,「加入美國」的第一階段是「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

我們即將再出發,所以我們早已將「建立台灣領地」定為現階段的工
作議程。



為了讓第一代的台美人鄉親以及台灣各界人士了解我們的「台灣領地
議程」,我們準備與散發一份handout/flyer,內容如下:

台灣建州運動

(一)現階段主張(台灣前途解決的中程方案):
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Taiwan as an organized, unincorporated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二)透過下列的行動與程序:
(1)向台灣鄉親解說,幫助鄉親認知、確認與堅持「台灣人民就台
灣前途解決一事,擁有自決與公投的權利」,也讓鄉親了解「這項權利若無美國的背書與積極作為,台灣人民沒有機會行使」;
(2)台灣鄉親進行「台灣加入美國公投請願連署」;
(3)台灣人民推派代表,向美國國會進行請願;
(4)美國國會制訂、美國總統簽署法案,確認「台灣人民在國際法
上擁有自決與公投之權利」,重申「台灣前途必須和平解決而且必須經過台灣人民之同意」,建立公投機制,並制訂公投辦法;
(5)美國政府在適當時機,給予台灣人民實踐自決與公投之機會

(三)為了倡導與實現上述的主張,我們應組建:
(a)「建立台灣領地籌備委員會」(台灣領地委員會; The Preparatory Commiss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Formosa Territory; The PrepComm);
(b)「建立台灣領地聯合委員會」(聯合委員會; The Joint Board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Formosa Territory; The Joint Board);
(c)「台灣加入美國行動委員會」(台美行動委員會; The Task Force for Making Taiwan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Task Force Taiwan-USA)

(四)聯絡人:
「建立台灣領地聯合委員會」籌委會召集人洪銘婉女士
(pehlengsi@gmail.com)



為了讓大家了解什麼是領地以及我們主張的是什麼樣的領地,我們準
備與散發一份簡略說明,我們未來也將會會制作與散發一份手冊。

「台灣成為美國領地提案」的簡略說明

我們的提案(我們提出的「台灣前途解決提案的中程方案」): 我們主張台灣加入美國,第一階段先成為美國的「領地」。

(A)在1850年代初,美國東印度艦隊司令白理海軍准將(Co
mmodore Matthew C. Perry)奉美國總統費爾摩(Millard Fillmore,任期1850-1853,是美國史上第一位"Pivot to Asia"的總統)之命,前來遠東,打開日本門戶。他在出發後不久,就發出一封信函,建請總統准他在日本南方某處取得一個島嶼,做為美國在遠東的前進基地,他的建議得到總統、國務卿與海軍部長等人的批准與同意。

後來白理派遣艦艇前來台灣勘察海岸、水文與調查資源,並隨即向美
國政府提出對福爾摩沙主張主權、把福爾摩沙建設為美國在遠東的軍事與商貿前進基地的建議,可惜由於繼任的皮爾斯(Franklin Pierce)總統與其政府傾力向加勒比海及中南美洲擴張,無暇他顧,因此無法將他的提案提上議事日程。

白理將軍沒有放棄他的志業與宏願,在他蒙主寵召之前,他提出建議
: 福爾摩沙的本土人與在台灣的美國人一起建立美國社群,並在適當時間,向美國政府提出福爾摩沙加入美國之請願。

(B)我們在1994年開始推動「台灣建州運動」,雖然這個運動
的發軔是為了要完成白理將軍的宏願,然而其根本目的則是要為最大多數的台灣住民創造與謀取最大的利益(包括安全利益)與福祉。

(C)在台灣建州運動組織的領導下,我們將在台灣進行有組織的、
有規模的、與長期的公投請願連署工作。

(D)我們將分階段代表台灣人民(我們是透過台灣鄉親的連署獲得
授權,請願連署的份數越多,我們就越有民意基礎及代表性)向美國政府(以美國國會為主要對象)進行請願,希望美國政府在它「所認為的適當時機」,透過美國國會通過、美國總統簽署的法案,保障及給予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的權利與機會。

(E)「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不是根據台灣現行所謂的「公投法」
,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所載的原則、「舊金山和約」的宗旨與精神、聯合國兩項世界人權公約所載的權利,同時要依據「至今仍在對台灣主權進行政治監護」的美國政府的立法部門所制訂及總統所簽署的相關法案。

(F)一旦美國政府同意台灣人民進行自決與公投或促成台灣人民自
決與公投,我們就會正式提出「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做為選項,我們現在對「領地」簡略地加以說明:

(1)「領地」指「有組織的」(Organized)及「尚未成
為合眾國完全法人的」(Unincorporated)領地。

(2)「有組織的領地」意指「一個美國領地的政府係根據美國國會
所制訂並經該領地人民複決的『基本法』(Organic Law)或者經領地議會制訂、領地人民複決、美國國會同意與美國總統批准的領地憲法而組織與建立」。

(3)「尚未成為合眾國完全法人的領地」意指: (1)台灣領地尚未成為美利堅合眾國的完全成員,美國聯邦政府對
台灣領地擁有治權(施政權、管轄權)與主權,但與波多黎各等領地相同,台灣領地仍擁有再經公投而獨立建國或加入他國的權利與機會。(2)永居於台灣領地的「本地人」(Natives of Taiwan)雖依美國國會制訂、美國總統簽署的法案而擁有美國公民的身份,但美國憲法所有的條款並沒有或者不會自動適用於這類美國公民。(3)台灣領地與美國的其他領地相同,受美國憲法中的領地條款的規範,台灣的主權屬於美國國會,此可稱為「國會主權」(Congressional Sovereignty)。

(4)換言之,我們的「台灣前途中程解決方案」是主張「台灣人民
應該同意把美國先前交給蔣介石在台灣重建的所謂『中華民國』(『台灣關係法』稱之為『台灣』)與所謂『中華民國政府』(『台灣關係法』稱之為『在台灣的統治當局』)對台灣的施政權(在美國給予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政府』法律與外交承認的時期,美國政府也沒有承認及接受它們對台灣與澎湖的主權主張)連同『歸屬未定,但仍在美國政府監護之中的台灣主權』轉移給美國」。

台灣人民之所以應該同意這麼做,理由是:「台灣關係法」雖然已把
台灣置於美國的軍事保護之下,但在中國竄起以及國民黨政權搞「聯共制台」、「終極統一」及「一國兩區」的今天,台灣人民其實越來越沒有安全感,為了解決被我們台灣人視為首要關切的台灣安全問題,「台灣建州運動」認為,台灣人民應該同意美國擁有或收回對台灣的施政權(美國是美日太平洋戰爭的戰勝國或主要戰勝國,做為對日本的佔領國或主要佔領國,包括前國務卿John F. Dulles在內的美國政界領袖認為,美國本來就擁有對日本統治或佔領的所有土地,如台灣與澎湖,進行處分或主張主權之權利)。

(5)我們在現階段主張「台灣前途中程解決方案」,一來要解決台
灣人切身的安全問題,二來要與台灣人及台美人中的獨派進行妥協,因為我們的中程方案不是終局解決方案,不會將台灣獨立建國的門關閉。

(6)台灣做為美國「有組織的及未成為完全法人的領地」,台灣人
民在合眾國體制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在美國的憲法與聯邦法律下的權利義務,將會由美國與台灣領地所簽訂的協議以及美國的國會所制訂的各種法案來加以規範及處理,但無論如何,由於台灣人民擁有較大的籌碼,我們在美國體制中所享有的保護與權益只會比現在美國所管轄的五個主要領地(如關島、波多黎各)的人民所享有的更大更多,不會更小更少。

(7)台灣領地公民在華盛頓特區、美國各州與各領地得享的特定權
利與應盡的特定義務,將依台灣領地與華盛頓特區、美國各州及各領地所簽訂的協議而定。

(8)台灣領地將會成為獨立的關稅領域,但我們的企業在台灣生產
或製造的產品輸入美國本土,將會準用州際貿易的法規,不會被課以關稅,這將是台灣企業主或製造業主最大的利益,台灣因而會成為美國在東亞的營運中心及生產基地。

(9)台灣領地將成為獨立的徵稅領域,除了若干類項的營收、若干
類項的自然人與法人之外,台灣領地公民與法人在台灣領地取得之收入將不必繳納聯邦稅。

(10)透過美國國會的立法,台灣領地的公民(指Natives
 of Taiwan,而非Residents of Taiwan)將是美國公民,有權自由進出美國,並在美國境內自由遷徙,在美國境內任何州(包括華盛頓特區)居住,只要符合聯邦與各該州的法律規定,就可與各該州的公民一樣,擁有相同的權利(如參政、居住、工作、受公立學校教育、接受社會安全與社會福利制度的照顧),也要盡相同的義務(如繳納聯邦稅,進行徵兵登記)。台灣領地的公民當然也可以自由遷徙到美國所管轄的其他領地,如關島。

(11)台灣領地的公民將有權參加美國政黨總統候選人初選的程序
與投票。

(12)台灣領地將與其他領地一樣,在美國國會有一名代表,他將
擁有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但在全院院會三讀程序中無表決權。

(13)「台灣建州運動」與「台灣建州運動組織」所主張與追求的
第一階段目標---台灣領地---更精確地與簡單地說是:

建州派對日前發表的文章的追蹤與補述

建州派對日前發表的文章的追蹤與補述


「台灣建州運動」在4/8/2013,在網路平台中發表了「中華新邪惡帝國鄧小平王朝第四代帝王習近平的謀略」一文(以下稱「習近平的謀略」),我們今天加以追蹤,並做一些補述。

我們在「習近平的謀略」一文中,提及「美國夢」,也論及習某及共軍劉明福大校口中唸唸有詞的、不倫不類的、正在給中國周邊的地區與世人帶來威脅與災難與戰禍的「中國夢」。

我們在「習近平的謀略」一文中這樣說: //首先,我們要指出,中國人所謂的「中國夢」與美國人和世人所理解的「美國夢」是很不一樣的東西//。但我們並沒有對讓世人神往與嚮往(雖然在2008年美國發生金融風暴之後,有人認為「美國夢」已經褪色,話雖如此,中國的新貴與權貴仍然前仆後繼地移民美國,藏富於美國)的「美國夢」加以申論。

為了彌補這個缺憾,建州派現在為台灣與台美鄉親們轉貼台美的資深報人王景弘先生於4/9/2013在「自由時報」發表的一篇專欄文章。

「權貴夢與平民夢」

//因水門案下台的美國總統尼克森,出身貧寒之家,憑自己奮鬥,從律師轉入政界,當過八年副總統,一九六○年獲提名為共和黨總統候選人,當時他說了一句話:我深信美國夢,因為我眼看它在我生命中應驗。//

//美國夢,沒有明確定義,但那是相沿成習的平民夢,沒有官樣文章,不談國家民族,只見證個人自由、機會和成就。任何人在美國都有機會自由發展,白手起家,「窮」不過三代。//

//中國國家主席換班,習近平粉墨登場,北京宣傳喉舌在華盛頓郵報登廣告,描繪習近平官定的「中國夢」,以「國家」、「民族」為核心,由「中央」獨裁規劃,要人民強行入夢。//

//太子黨的中國夢,仍不脫滿清末期的「富國強兵」,只是「強兵」不便形諸文字,僅見於行動;所謂「中華民族的復興」,帶孫中山「驅逐韃虜,恢復中華」的痕跡,但滿族已滅,漢族沙文主義卻在壓迫圖博與維吾爾民族。//

//中國夢也要「造福人民」,但人民明顯只是附件,並非主體。遍尋習近平的春夢組曲,獨缺「自由」與「民主」的夢境。他要以「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來圓夢,更像晚清張之洞的「中學為體,西學為用」。//

//中國權貴吃飽拿夠,亮出國家民族大旗替人築夢,但在現實世界,中國精英、富商、裸官卻爭相尋求美國夢;污濁的空氣使一千二百萬中國人折壽;圖博人以自殺抗議北京的迫害;黃浦江死豬浮屍逾萬;中國人到香港要搶購安全無毒奶粉。//

//忙於過日子的中國網民,有很純樸、很不一樣的夢:「我的夢是天藍,水清,吃肉放心,喝奶放心,孩子在公平環境成長。」//

(作者王景弘,資深新聞工作者)


建州派在「習近平的謀略」一文中有這麼一段: //楊某在今年3月對美國喊話說: 「希望美國妥善處理台灣問題」。他的意思是說,美國要尊重「中國在台灣的核心利益」,要美國尊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要美國尊重「台灣做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領土與主權完整」。楊某又口出狂言說,「亞太地區的事務由亞洲人自理」,你們美國這些外人別來攪和,意思是「亞太地區是中國的勢力範圍」,美國你給我滾遠一點,這就是楊某宣示的「中國版門羅主義」。//

繼楊潔箎之後,習近平於4/7/2013,在「博鰲亞洲論壇」的開幕儀式中說: 「西方大國也別拆亞洲事務的台」。

也就是說,習某對他旗下的外交第一把手的狂言(楊某的狂言當然不是楊某個人的主張,而是北京的主張)加以背書,習某的狂言就是為「中國版的門羅主義」定調。老共真的是鐵了心,要把美國趕出亞洲。老共辦得到嗎?建州派認為,老共的野心無法得逞。

「台灣建州運動」就是要協助美國成為「亞洲的在地強權」,不讓美國以做為「太平洋的在地強權」為滿足,建州運動呼籲台灣人民唾棄要與老共「共築『兩岸夢』或『中國夢』的遐想的老K。

習某在博鰲又大吹「中國夢」與「中華民族復興」的法螺,而蕭萬長就像印度某城市的市集中一個竹簍裡頭一隻眼鏡蛇,聽到習某吹簫,就探出牠的蛇頭起舞。蕭某竟在博鰲說: 「(台海)兩岸共同面對新局,共築願景,攜手亞太,振興中華」。這是國共加緊勾搭、危害台灣人與東京與華府的共同利益的最新明證,我們絕不能等閒視之。


建州派在「習近平的謀略」一文中說: //澳洲的前總理與前外長Kevin Rudd(陸克文)現在積極呼籲與鼓吹「美中兩國發展與建立新型的大國關係」//,也對陸克文最近的言論做些介紹。

陸克文最近的言論是美國國內一小撮人(不包括對台灣人本來就有很大善意的眾議員Dana Rohrabacher以及學者Robert Sutter教授)的「棄台論」的最新發展。

要了解「棄台論」,美國若干親台的專家與學者所寫的若干文章或著作均曾加以報告及分析,其中以卜睿哲的新著"Uncharted Strait"最值得注意。卜睿哲在該書花了不少篇幅在談論「棄台論」,他也用了不少篇幅,來駁斥這個危害台灣人民的根本利益、美國在亞太的安全與戰略利益以及中國周邊東亞各國的安全利益的謬論。

卜睿哲這本新著現在已有漢文版,他在4/9/2013,在台北舉辦了新書(書名「未知的海峽」)發表會。

倘若鄉親們習慣閱讀英文,那就不妨直接閱讀卜睿哲這本新書的英文版,倘若沒有時間或機會閱讀整本書,則不妨上Brookings Institution的官網,去讀由Dr. Richard C. Bush, III自己寫的、以"Uncharted Strait"為題的一篇文章,這樣就可很快地了解卜先生的觀點以及「棄台論」。

我們再把話題拉回陸克文。陸的「棄台論」出現在他最近在"Foreign Affairs"雙月刊(Mar/Apr, 2013)的文章(標題是: "Beyond the Pivot: A New Road Map for U.S.-Chinese Relations")以及他在最近在「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The 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的一項演說("Building Strategic Trust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4/3/2013)中。

卡內基的官網可能還沒貼出陸克文的演說全文,因此鄉親們不妨上陸克文的網站去看。

陸克文的謬論也引起「自由時報」駐美特派員曹女士的關切,她在4/5/2013,在「自由時報」寫了一篇報導,標題是: 「陸克文: 排除台灣,美中應簽新公報」。曹女士在該文中,僅提及陸克文在"Foreign Affairs"的文章,但沒有提及他在卡內基的演說。

陸克文在文中的最後一節,建議美中兩國應無視台灣,簽署一份新的上海公報,以改善美中越來越缺乏戰略互信的問題。

「自由時報」了解到陸克文對台灣人的危害,所以在台北的記者就去訪問民進黨的駐美代表吳釗燮等人士,請他們發表對陸克文的主張的看法,吳代表說: 若美中兩國真的再簽署一份新的公報,將再次重創台灣。


無需贅言,台灣人唯有在「台灣建州運動」與台灣建州運動組織的帶領下,與美國的親台派(特別是親台灣人派)合作,將「台灣加入美國,台灣成為美國領地」的階段性目標加以實現,否則像陸克文這類危害台灣人的利益的謬論與主張必然會層出不窮,而台灣人只有擔驚受怕的份兒,我們與我們的子孫得終結這種惶惶不可終日的日子,過正常而健康的生活。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David C. Chou, Founder
The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an organization devoted at this stage to making Taiwan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