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The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was founded by David C. Chou in 1994. It advocates Taiwan become a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leading to statehood.
簡介
[台灣建州運動]在1994年被周威霖與他的同志們在台灣建立, 這個運動主張[台灣人民在美國政府所認為的適當時機, 透過自決與公投, 加入美國], 第一個階段先讓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 第二階段再經一次公投成為美國一州.

[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是台灣前途解決的[中程解決方案], 在台灣成為美國領地之後, 經過一段時間, 台灣領地人民再來進行第二次的公投, 那時公投的選項當然可以包括[台灣成為美國一州].[台灣獨立建國].[台灣繼續做為美國的領地]及其它的方案.

[台灣建州運動]現階段極力主張與強力推動[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 這應該是 [反國民黨統治當局及中國聯手偷竊台灣主權] 的所有台灣住民目前最好的選擇.

在[舊金山和約]中被日本拋棄的台灣主權至今仍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 [台灣建州運動]決心與台灣住民. 台美人.美國政府及美國人民一起捍衛台灣主權, 並呼籲台灣住民將台灣主權正式交給美利堅合眾國, 以維護並促進台灣人民與美國的共同利益.

2015年5月21日 星期四

「台灣人民自決」與「台美整合、台灣建州」(六)---「台灣建州運動」核心理論的第五篇論文

                                  「台灣人民自決」與「台美整合、台灣建州」(六)
撰述人: 周威霖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2008年6月18日


I.本文主旨
II.本文摘要
III. 「台灣建州運動」的主張
IV.日清甲午戰爭與「馬關條約 」
V. 美英「大西洋憲章」
VI. 美日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國方面對台灣的主張
VII. 「開羅公報」(「開羅聲明」)、「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書 」
VIII. 代表盟軍接管台灣的中國佔領當局片面宣佈台灣主權屬於中國
IX. 1940年代末與1950年代有關「台灣人民自決」之發言
X. 台灣關係法
XI. 台灣本地與海外台灣人組織與民進黨的主張
XII. 「人民自決原則」能否適用在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身上
XIII. 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之法源與依據
XIV. 台灣的民調與台灣統治當局最高領導人之發言
XV. 美國國會之決議

XVI. 國會中關於「台灣人民自決」的另一種聲音
XVII. 華府在「兩岸中國人同意或自行解決」與「必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之間投機性與權宜性地游移
XVIII. 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舉辦的公投

XIX. 「台灣建州運動」對已有及還沒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台灣住民之呼籲
XX. 「台灣建州運動」對美國政府之呼籲:在「維持現狀」下,讓台灣逐步朝「加入美國」過渡

XVI. 國會中關於「台灣人民自決」的另一種聲音

美國國會向來比較親台,特別是在行政部門基於國際政治現實或美國的國家大戰略而必須在台海兩岸保持平衡、維持現狀、或壓制台灣人民的獨立呼聲時,因此我們不難發現,在歷屆的美國國會中,同情台灣人民而願意在適當時機給予台灣人民自決權利的國會議員並不乏人

當然,基於維護台海和平與穩定的考量而不願給予台灣人民自決權的國會議員也有,例如,一向親台、對台灣本土人的人權保護及台灣民主化貢獻極大、但又不願透過台灣人民自決來支持台灣獨立的前眾議員李奇, 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2004年4月21日,擔任眾議院亞太小組委員會主席的李奇在「台灣關係法二十五周年」的聽證會上談「台灣人民自決」這項議題,他說:「在美國的歷史情境中,有一項假定,即人民自決的律令與獨立是互相聯結的,但為了台灣與亞太地區的和平與安全,看起來沒有其他的可靠的選項,除了承認這些律令與考量必須在台灣同時並存。台灣能夠有事實的自決,前提是如果它不尋求國際社會以法律主權來承認它。----------台灣實質的自決只有在「主權國家認同」不被大聲鼓吹時才有可能。 (In an American historical context there is an assumption that the precepts of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are interlinked. For the sake of peace and security for Taiwan and the broader Asian-Pacific region, there would appear to be no credible option except to recognize that these concepts are juxtaposed on one placed on the planet ------- Taiwan . Taiwan can have de facto self-determination --------- meaning the ability of a people to determine their own fate through democratic means -------- only if it does not attempt to be recognized with de jure sovereignty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 Substantial Taiwanese self-determination is clearly possible only if sovereign nationalistic identity is not loudly trumpeted.)

從親台的李奇眾議員的證詞以及他在2004年5月來台參加陳水扁總統就職時,在台灣所發表的關於民主與獨立的談話,我們即可得知,美國國會雖然親台,雖然同情台灣人民,但要它來以立法的方式給予台灣人民自決公投的權利與機會,台灣人民還有得等,而且也可能等不到,只不過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斷,倘若其他因素不變,倘若台灣人民要的不是台灣法理獨立或所謂的與中國統一,而是台灣與美國整合或合併,那美國國會給予台灣人民自決的意願相對地應該會更強,而腳步相對地也應該會加快。


XVII. 華府在「兩岸中國人同意或自行解決」與「必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之間投機性與權宜性地游移

在1972年2月28日 尼克森政府與北京政府的「第一份上海公報」中,美國單方面聲明:「美國重申它希望台灣問題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 (The US side declared: ------------- It reaffirms its interest in a peaceful settlement of the Taiwan question by the Chinese themselves. -------------)。

雷根政府與北京政府於1982年8月17日 簽署「第二份上海公報」,即「八一七公報」,但在同一天,雷根總統又發表一份聲明,雷根表明:「台灣問題是台灣海峽兩岸中國人自己要解決的問題,我們不會干預此事,也不會因此事而侵害台灣人民的自由選擇或對他們施壓,同時我們始終關切和希望(台灣問題的)任何解決方案都必須是和平的」 (The Taiwan question is a matter of the Chinese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to resolve. We will not interfere in this matter or prejudice the free choice of, or put pressure on, the people of Taiwan in this matter. At the same time, we have an abiding interest and concern that any resolution be peaceful.)。雷根總統在這項聲明中,似乎是要同時討好北京政權及台灣人民,因為他一方面表明「台灣問題要由台海兩岸的中國人來解決」,但另一方面又表明「台灣人民的自由選擇不受侵害」。

1999年7月9日,李登輝總統發表「特殊兩國論」後,北京對台威脅又加劇,台海情勢又增溫,柯林頓政府表明「一個中國」政策,不支持李登輝政府的新立場,但在台海兩岸對話之部分,美國表示:「美國不調停------------美國拒絕對任何一方施壓,由於台灣是民主政體,台海兩岸之間的任何安排最終需為台灣人民所接受」(ultimately have to be acceptable to the Taiwan public.)。

2000年,台灣舉行總統大選,2月21日 ,北京發表「一個中國原則及台灣問題」白皮書,對台灣加以戰爭的威脅。柯林頓政府表示,「我們將繼續拒絕以使用武力的手段來處理北京和台灣之間的問題,我們也要繼續絕對清楚地表明,台灣與北京之間的問題必須和平解決,並獲得台灣人民同意」。(We'll continue to reject the use of forces as a means to resolve the Taiwan question. We'll also continue to make absolutely clear that the issues between Beijing and Taiwan must be resolved peacefully and with the assent of the people of Taiwan .)

在1998年5月20日及1999年4月14日 ,國務院亞太事務副助卿謝淑麗 (Susan Shirk) 在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作證,她表示「台灣前途要由兩岸自行解決,美國不採取特定立場」、「台海關係的未來是北京與台北要和平解決的問題」,這種承襲自過去歷任政府的標準說詞後來又被小布希政府承襲,這主要原因是陳水扁政權開始挑戰美國政府的「台灣不獨」的政策。美國因為全力反恐,必須穩住台海局勢,所以藉此說壓制「台獨議程」或「台灣正常化議程」,另外,中國逐步崛起,美國此說似乎有承認中國在台灣前途解決一事也有發言權的意味,不過此事非同小可,對台灣人民的利益影響甚大,需要長期觀察,才能做出結論

2004年3月10日,國家安全顧問萊斯在肯塔基州路易斯維爾大學演說時表示,台海兩岸問題最終將用「每個人都可接受的方式」 (acceptable to everyone) 解決。

2005年3月14日,中國通過所謂的「反分裂國家法」,企圖以立法的手段,來為武力犯台提供法源。美國眾議院乃於2005年3月16日 針對該法,通過一項決議案,要求小布希政權重申「台灣前途必須和平解決,且應得到台灣人民同意」的政策與立場。

針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的「終極統一論」,陳水扁總統於2006年2月7日 表示:台灣前途由台灣的兩千三百萬人決定。但美國國務院亞太事務助卿希爾 (Christopher R. Hill) 則於2月9日 建議台灣當局,仔細讀讀美國國務院最近重新公佈的一份台海政策書面聲明,他指出該聲明的第二段:(台海兩岸)應以「兩岸人民都能接受的方式」 (in a manner that is acceptable to the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來和平化解歧見。在這之前,小布希的政府官員曾在2004年5月回應陳水扁總統第二任就職演說、2004年10月回應陳水扁的雙十演說、及2005年2月回應扁宋會的「十點結論」時,均提及台海問題的解決「必須得到兩岸人民同意」。

2008年5月15日,美國國務院副卿奈葛澎 (John D. Negroponte) 在參院外交委員會中作證,他表示,台海兩岸的分歧要依據「兩岸人民的願望」 (the wishes of the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Strait) 和平解決。

大體而言,美國政府的國安官員及外交官員在對台灣問題解決一事發言時,交叉使用「台灣人民可以接受的方式」、「兩岸中國人都能接受的方式」、「每個人都能接受的方式」、「必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由兩岸人民同意」這些說法或修辭,美國政府根據台海情況的變化,來定義美國的國家利益,並因而彈性調整它的發言,但美國政府的發言萬變不離其宗,總是圍繞在「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或「和平解決台海爭端」的最高指導原則上,行事也在服務「維持台海現狀」的最高利益上打轉。

國際政治是十分現實而殘酷的,台灣人民向美國爭取自決權之行使這條路還是崎嶇而艱難的,雖然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斷,在敦促美國讓台灣人民行使自決權一事上,建州派要比獨派或統派容易達成目標。對美國而言,台灣具有如此巨大的安全與戰略利益,偏偏台灣的獨派與統派的力量又如此之強,因此,我們不難想見,美國基於台灣人民公投的結果難以逆料與控制的考量,故而難以考慮或放心地把台灣主權歸屬議題交付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


XVIII. 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舉辦的公投

在陳水扁總統執政的八年,台美高層的關係總的說來,並不平順,這是因為原來已把中國定位為「戰略競爭者」(實際的意涵是「敵人」)的小布希政府在執政後不久,美國就遭遇到穆斯林恐怖組織最嚴厲的挑戰,不得不在台海、西太平洋、東亞採取守勢,穩住這個地區,以便全力進行反恐戰爭,為了穩住台海,小布希政府只好對推動「法理台獨或台灣正常化議程」的陳水扁政府及台灣的獨派陣營下重手。

對華府而言,台灣的「正名、制憲、入聯、公投」都是給美國製造了不必要的麻煩,讓華府疲於奔命,也因此,美國總統、白宮發言人、國家安全會議的亞洲部門官員、與上自國務卿下至東亞事務副助卿及發言人的國務院官員都經常對台灣的統治當局說重話,表明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所舉辦的公投的堅定立場。

由於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台灣所辦的一些公投,這不禁讓人好奇:美國政府會對台灣的公投一概加以反對嗎?美國會反對未來台灣舉辦前途公投嗎?我們的答案是:不必然會。

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所推出的公投,原因是美國舉全國之力,在進行反恐戰爭,它因此不樂見台灣當局在台海給它添加任何麻煩,華府把台灣當局舉辦公投的行動視為「宣佈獨立的一步,也是朝向改變台海現狀的一步」,因此決定加以強力及無情地打壓。

美國是不是對台灣所舉辦的任何公投都會一律加以打壓呢?這倒不會。國務院的東亞事務副助卿柯慶生 (Dr. Thomas J. Christensen) 在2007年9月11日 的一場演說中就說:「美國不反對複決(在這裡應該是公投),台灣就如同其他的民主政體一樣,有權舉辦複決,只不過任何特定的複決的議題及內容應該加以思量。」(The United States is not opposed to referenda; Taiwan is as entitled to hold referenda as is any other democracy. But the topic and content of any particular referendum must be considered.)

「台灣建州運動」所倡導的「台灣加入美國公投」符合美國最大與最長遠的利益,我們還主張在美國政府所認為的有利及適當的時機才舉辦這類公投,因此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斷,美國國會與行政部門不會有反對或不支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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