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版第一階段「台美整合」計劃大綱(二)
撰寫人:「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出版日期: 2007年2月22日
第一次修訂: 2009年2月22日
目次
I. 序言
II. 「台灣加入美國」之法理基礎與法律依據
III. 「台灣加入美國」之階段
IV. 「台灣加入美國」之條件與資格
V. 「台灣加入美國」之程序
VI. 「台美整合」之宗旨、目標、原則
VII. 民間版第一階段「台美整合」工作之方向與內容
VIII. 推動「台美整合」之組織
撰寫人:「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出版日期: 2007年2月22日
第一次修訂: 2009年2月22日
目次
I. 序言
II. 「台灣加入美國」之法理基礎與法律依據
III. 「台灣加入美國」之階段
IV. 「台灣加入美國」之條件與資格
V. 「台灣加入美國」之程序
VI. 「台美整合」之宗旨、目標、原則
VII. 民間版第一階段「台美整合」工作之方向與內容
VIII. 推動「台美整合」之組織
II. 「台灣加入美國」之法理基礎與法律依據
台灣欲加入美國,無需任何法理基礎或法律依據,不過,我們仍然要提出一個自然法的基礎,那就是「美國獨立宣言」中所揭櫫的「人有與生俱來的、不可讓渡的權利」,也就是人既生而為人,他就擁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台灣人生而為人,當然就有追求幸福之權,台灣人因而有權透過公決,加入美利堅合眾國,因為我們台灣人民認為,只有美國才能保障台灣人民的安全、自由、民主,並促進繁榮、公義。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美國國會得准許新州加入。
由於台灣的主權係受美國的監護,台灣人民因而有權在美國政府所認為的適當時機,以公投來確立台灣的主權歸屬,台灣人民也可以師法當年被美國托管的北馬里亞那群島人民之故智,建立一個自治邦,並加入美利堅合眾國,正式成為美國之自治領地。(即便有人質疑「美國監護台灣主權論」,即使台灣或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也可申請加入美國,德克薩斯州在成為美國一州之前,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共和國。)
即使有些台灣住民認為「台灣或中華民國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仍然可以公投加入美國,我們應該指出,德克薩斯州在加入美國之前,它其實就已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德克薩斯共和國」。
我們在序言中提到,1952年,美國與盟國在對日的「舊金山和約」中,做出日本放棄台灣之處分,但是沒有將台灣的主權與領土移交給任何國家或政府,因此,在國際法上,台灣的主權歸屬未定,也因此,台灣人民有權依據聯合國憲章及其它聯合國多邊條約所載列的自決條款,對台灣前途進行公決。
此外,在1979年,美國國會制訂「台灣關係法」,該法經美國總統簽署,成為美國的內國法,美國藉該法確認及鞏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對台灣的政治監護及軍事保護。
「台灣關係法」第二條(b)項(3)款載明,台灣之未來將以和平手段解決。
所謂「台灣之未來將以和平手段解決」,當然隱含「台灣前途之解決應經台灣人民之同意」,而「台灣前途之解決應經台灣人民之同意」邏輯上當然隱含「台灣人民之同意應透過台灣人民之公決來表達」,而在「台灣人民公決」時,邏輯上說,「台灣人民把台灣主權交給美國、台灣加入美國」當然可以做為公投選項。
III. 「台灣加入美國」之階段
(A) 第一階段:建立「福爾摩莎自治邦」,美國國會通過決議案、美國總統簽署,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或屬地。
(B) 第二階段:美國國會同意台灣成為美國一州、美國總統簽署、福爾摩莎州成立,台灣成為美利堅合眾國的完整成員。
IV.「台灣加入美國」 之條件與資格
美國憲法與法律(除了現已過時而不再適用的「西北法案」)並沒有規定任何一個要申請加入合眾國、成為合眾國一州的政治實體應具備什麼資格或條件,美國國會在審查申請案時,是採逐案審查及處理之方式。
但若從美國憲法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來看,要申請加入合眾國的政治實體,最起碼應具備一個「共和形式的政府」。
大體而言,美國新州在加入合眾國之前,在實務上,通常經過領地或屬地之階段,以便與合眾國進行整合,但也有例外,如德克薩斯州,它沒有經過領地的階段,就直接從一個主權獨立的共和國變成美國一州,一般而言,倘若與合眾國在文化、種族等各方面的異質性越大,整合期就會越長,亦即做為領地的時間會越長,如夏威夷州。
無可諱言地,台灣與美國的異質性是看得見的,不但必須進行台美全方位的整合工程,而且所需之整合期也不會太短,亦即將來台灣做為美國領地的期間不會太短,這是大家可以合理預期的。
從美國的立國精神、民主憲政體制等方面來看,台灣要加入美國,除了要具備「共和體制的政府」之外,還要先有一部共和憲法,這部憲法必須在台灣申請加入美國時,通過美國國會之審核。
美國是一個民主國家,台灣若要申請加入美國,必得經過台灣人民公決,只有台灣人民在公投中,以多數展現了要加入美國之民意,美國國會才可能考慮接納台灣,此外,美國國會將會基於美國國家利益,甚至可能會基於對各州利益可能產生的衝擊之考量,也會衡量台灣人民是否展現了要接受美國主流文化與價值之意願等等因素,來做出決定,因為這畢竟是一種政治決定。
台灣欲加入美國,無需任何法理基礎或法律依據,不過,我們仍然要提出一個自然法的基礎,那就是「美國獨立宣言」中所揭櫫的「人有與生俱來的、不可讓渡的權利」,也就是人既生而為人,他就擁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台灣人生而為人,當然就有追求幸福之權,台灣人因而有權透過公決,加入美利堅合眾國,因為我們台灣人民認為,只有美國才能保障台灣人民的安全、自由、民主,並促進繁榮、公義。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美國國會得准許新州加入。
由於台灣的主權係受美國的監護,台灣人民因而有權在美國政府所認為的適當時機,以公投來確立台灣的主權歸屬,台灣人民也可以師法當年被美國托管的北馬里亞那群島人民之故智,建立一個自治邦,並加入美利堅合眾國,正式成為美國之自治領地。(即便有人質疑「美國監護台灣主權論」,即使台灣或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也可申請加入美國,德克薩斯州在成為美國一州之前,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共和國。)
即使有些台灣住民認為「台灣或中華民國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仍然可以公投加入美國,我們應該指出,德克薩斯州在加入美國之前,它其實就已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德克薩斯共和國」。
我們在序言中提到,1952年,美國與盟國在對日的「舊金山和約」中,做出日本放棄台灣之處分,但是沒有將台灣的主權與領土移交給任何國家或政府,因此,在國際法上,台灣的主權歸屬未定,也因此,台灣人民有權依據聯合國憲章及其它聯合國多邊條約所載列的自決條款,對台灣前途進行公決。
此外,在1979年,美國國會制訂「台灣關係法」,該法經美國總統簽署,成為美國的內國法,美國藉該法確認及鞏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對台灣的政治監護及軍事保護。
「台灣關係法」第二條(b)項(3)款載明,台灣之未來將以和平手段解決。
所謂「台灣之未來將以和平手段解決」,當然隱含「台灣前途之解決應經台灣人民之同意」,而「台灣前途之解決應經台灣人民之同意」邏輯上當然隱含「台灣人民之同意應透過台灣人民之公決來表達」,而在「台灣人民公決」時,邏輯上說,「台灣人民把台灣主權交給美國、台灣加入美國」當然可以做為公投選項。
III. 「台灣加入美國」之階段
(A) 第一階段:建立「福爾摩莎自治邦」,美國國會通過決議案、美國總統簽署,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或屬地。
(B) 第二階段:美國國會同意台灣成為美國一州、美國總統簽署、福爾摩莎州成立,台灣成為美利堅合眾國的完整成員。
IV.「台灣加入美國」 之條件與資格
美國憲法與法律(除了現已過時而不再適用的「西北法案」)並沒有規定任何一個要申請加入合眾國、成為合眾國一州的政治實體應具備什麼資格或條件,美國國會在審查申請案時,是採逐案審查及處理之方式。
但若從美國憲法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來看,要申請加入合眾國的政治實體,最起碼應具備一個「共和形式的政府」。
大體而言,美國新州在加入合眾國之前,在實務上,通常經過領地或屬地之階段,以便與合眾國進行整合,但也有例外,如德克薩斯州,它沒有經過領地的階段,就直接從一個主權獨立的共和國變成美國一州,一般而言,倘若與合眾國在文化、種族等各方面的異質性越大,整合期就會越長,亦即做為領地的時間會越長,如夏威夷州。
無可諱言地,台灣與美國的異質性是看得見的,不但必須進行台美全方位的整合工程,而且所需之整合期也不會太短,亦即將來台灣做為美國領地的期間不會太短,這是大家可以合理預期的。
從美國的立國精神、民主憲政體制等方面來看,台灣要加入美國,除了要具備「共和體制的政府」之外,還要先有一部共和憲法,這部憲法必須在台灣申請加入美國時,通過美國國會之審核。
美國是一個民主國家,台灣若要申請加入美國,必得經過台灣人民公決,只有台灣人民在公投中,以多數展現了要加入美國之民意,美國國會才可能考慮接納台灣,此外,美國國會將會基於美國國家利益,甚至可能會基於對各州利益可能產生的衝擊之考量,也會衡量台灣人民是否展現了要接受美國主流文化與價值之意願等等因素,來做出決定,因為這畢竟是一種政治決定。
V. 「台灣加入美國」之程序
我們可以從北馬里亞納群島加入美國的先例中,得到一些啟發,我們認為,台灣第一階段加入美國可以採取如下的程序或步驟:
(A) 舉辦台灣前途公投或由具有公信力的民調機構在台灣進行數次民調,若「台灣加入美國」這個選項在「台灣加入美國」、「台灣獨立」、「台灣併入中國」等三個台灣前途解決選項中勝出,而且得到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支持,則由台灣推派的代表及美國政府所派遣的代表組成一個「 台灣政治地位協商聯合委員會」(簡稱「聯合委員會」)。
(B) 「聯合委員會」協商、擬訂「建立美國與福爾摩莎自治邦政治聯合協議」(簡稱「政治聯合協議」,協商代表簽署協議。
(C) 「台灣建州運動」或建州政黨提出「福爾摩莎自治邦憲法草案」,交付台灣議會或台灣人民制憲會議討論表決。
(D) 「政治聯合協議」及「福爾摩莎憲法草案」交付台灣人民複決。
(E) 「政治聯合協議」交由美國國會參眾兩院聯席會議議決,其他相關及配套法案亦逐一討論表決。
(F) 美國總統簽署「政治聯合協議」及國會所通過的各項相關及配套的法案。
(G) 「福爾摩莎自治邦」及政府成立。
VI. 「台美整合」之宗旨、目標、原則
(A) 「台美整合」之宗旨與目標
「台美整合」是台灣這個政治實體(不管它的地位與名稱是什麼)全方位邁向與美利堅合眾國政治聯合的過程、方法、工具、手段,「台美整合」是以讓台灣成為合眾國的完全成員為宗旨,所謂「完全成員」,指的是台灣取得美國一州的地位, 只有在台灣成為合眾國的完全成員時,台灣在合眾國的國會中才有足夠的代表,台灣人民才能在合眾國體制中取得與人口數及經濟實力相稱的力量。
「台美整合」的目標包括:(1)增強美國政府與美國人民「武力保台」之意志,確保台灣之安全,(2)增強美國之實力協助美國維持世界領導權,協助美國維護世界秩序,(3)增進加入美國的台灣人民進入美國主流社會、政治及文化、成為美國強勢族裔的機會,(4)增進台灣人民乘美國國力之翼、將台灣各族人民的影響力伸進世界各角落的機會,(5)促進台灣成為「美利堅世界國」(American Universal State) 的次中心及「美國在亞太營運中心」,讓台灣不淪為美國及東亞的邊陲,(6)建立「台美利益與命運共同體」與「台灣的美國社區與社群」。
(B) 「民間版第一階段台美整合」之目標
「民間版第一階段台美整合」之目標包括:(1)擴大「台灣加入美國」的民意支持,加快台灣各階層、各族群人民接受「台灣加入美國」之提案,(2)減少美國國會接納台灣之障礙,縮短美國國會接納「台灣建州」申請案之時程,(3)讓更多的美國人建立台灣聯繫、建立在台灣的利益與對台灣的感情,(4)讓更多的台灣人建立美國聯繫、建立在美國的利益及對美國的感情,(5)在中國對台恫嚇時,完成必要的社會動員,向美國政府進行請願,籲請美國政府維護台海和平。
(C) 「台美整合」之原則
「台美整合工程」應根據下列原則來進行:
(1)自願原則:台美整合及台灣加入美國都要尊重台灣人民之意願,而非透過強迫或強制的手段來進行,避免以後造成反彈或反挫。
(2)漸進原則:各領域的台美整合工程應循序漸進,分階段進行,由簡易而煩複,由私領域進入公領域,由民間部門進入政府部門,不躁進,不急功近利。
(3)共存共榮、互利互惠原則:台灣人民與美國人民都在台美整合工程中得到利益。
(4)不犧牲某特定族群之原則:台灣任何世代、族群、階級的利益在台美整合的過程中,都不被犧牲或漠視,若某世代、職業、專業的合理的既得利益會被損害,應有各種配套,加以妥善解決。
(5)種族平等、族群平等之原則:台美整合要確保各種族及各族群之平等。
(6)向美國主流文化、價值、社會、制度整合之原則:台灣各族人民應採納及實踐美國主流文化、價值、制度,以進入美國主流社會,但同時又維護多元文化與價值,以落實「立足台灣、心懷美國、走向世界」之理想。
(7)仁善恩慈之原則:較為先進及強勢的種族或族群扶持較為落後及弱勢之種族或族群,較為富裕與強勢的階級扶持較貧困與弱勢之階級。
(8)機會均等之原則:弱勢種族、族群、階級透過國家、社會、法律機制,得到公平的教育機會,讓弱勢民眾及他們的子女也有施展才能或潛力的機會,以確保階級的自由流動。
VII. 民間版第一階段台美整合工作之方向與內容
(1)增進台美之同質性,協助創造有利於美國國會會接納台灣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條件。
(2)鼓勵美國文化、風俗、習慣在台灣的傳播及採行。
(3)協助台灣人民了解、認識「美國傳統」及「美國使命」。
(4)鼓勵台灣人民建立「美國情結」,並準備建立「美國認同」。
(5)協助台灣人民認識「美國符碼」及協助推廣「美國符碼」的衍生物。
(6)鼓勵台灣人民營造正面的「美國想像」。
(7)協助台灣人民建立「美國聯繫」與「美國經驗」,包括中層、基層民眾之間的聯繫。
(8)協助台灣人民了解及實踐「美國的立國精神」及「美國精神」。
(9)鼓勵台灣人民與美國人民分享更多的「美國歷史記憶」及「台灣歷史記憶」。
(10)讓台灣的中層與基層民眾能增加對「美國人的生活方式」的了解。
(11)鼓勵台灣人民了解、認同、實踐「美國的核心價值」及「美國信念」。
(12)鼓勵台灣的老師、教授在課堂中,讓學生知道一些「美國故事」,亦即美國學子熟知的「美國命題」,如「透過辛勤工作及堅持,任何人都可以在美國獲致成功-------實現美國夢」,「美國在上帝的計畫中,有一個特殊的位置-------美國人是上帝的選民」,「美國對人類最大的貢獻之一是將自由民主介紹及推廣給越來越多的國家及民族-------美國是人類最後最好的希望」。
(13)鼓勵台灣人民學習及使用美語,鼓勵培養美語與華語(或台語)雙語人才及雙語專業人才,鼓勵台灣政府將美語變成官方語言之一,鼓勵台灣的學校以美語做為教學語言之一。
(14)鼓勵台灣引進美國的政治、法律、財經、社會制度與倫理。
(15)鼓勵台灣各族人民與美國各族人民通婚與種族融合。
(16)鼓勵台灣人民運用合法之方式,在美國生兒育女。
(17)協助台灣與美國成為自由貿易夥伴,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更大的經濟及市場整合。
(18)敦促美國政府對台灣人民釋出更多更大的利益,敦促美國政府及美國在全世界的使領館於必要時,出面保護或關切世界各地的台灣人的利益,讓更多的台灣人,包括中層與基層民眾,從美國或在美國獲得更多更大的利益。
(19)鼓勵或促使更多的美國人,從台灣或在台灣取得更多更大的利益。
(20)緩解親中反美政客、媒體、黨派、有影響力的個人所挑起的反美情緒,反制對美國美好形象的抹黑與歪曲。
(21)協助宣揚美國的國威、軟實力、硬實力,幫助台灣人民建立對美國的信心。
(22)協助台灣中層與基層民眾擁有未來集體歸化美國之條件。
(23)協助台灣中層與基層民眾徹底了解「沒有美國的軍事保護,台灣不可能在中國的軍事攻擊下存活」的事實,以協助他們在理智上及情感上完全接受及認同美國。
(24)協助台灣各族群住民完全了解,若多數台灣住民表達了要加入美國的強烈意願,美國政府與人民的武力保台的意志會越堅定,對台灣的防衛承諾會越堅強,台灣會因而越安全,即使台灣尚未正式加入美國。
(25)鼓勵各族群的中層與基層民眾,以已經擁有美國護照的台灣領導層及菁英層人士為榜樣,以集體取得美國公民身份為目標,以便接受美國的完全保護與照顧。
(26)協助台灣的知識份子與中層、基層民眾完全了解,台美整合與台灣加入美國絕不是要消滅或拋棄台灣各族群人民的固有文化,而是要在美國多種族與多元文化的體制中,一方面學習與吸收其他種族文化的菁華,一方面又維護與發揚台灣各族群固有文化的菁華。
(27)協助台灣中層與基層民眾完全了解,台灣加入美國之後,台灣各族裔美國人因擁有良好的條件,因此有能力與歐洲裔白種美國人、猶太裔美國人、日本裔美國人一樣,成為模範及強勢族裔,不會淪為次等公民。
(28)協助台灣人民理解,台美整合與台灣加入美國是台灣人民最後最好的希望,特別是要讓弱勢工農群眾、淪為新貧族的中產階級、結構性失業的受薪階級知道,台灣若不加入美國,他們將無法翻身,而他們的子女兒孫也將無法與已有美國護照、受完整美國教育、掌握良好的英語表達能力、擁有雄厚資金的「台灣貴族」的子弟進行公平的競爭。
(29)協助台灣人民,特別是弱勢民眾,了解台美整合與台灣加入美國是他們最大的經濟利益。
(30)協助在美國的台灣移民,了解台灣加入美國之後,他們及他們的子孫會在美國本土或台灣取得巨大的政治與經濟利益。
(31)協助台灣人民,特別是企業主及已佈局中國或世界其他地方的企業主,了解在台灣加入美國之後、台灣成為美國一州之前的一段很長的期間,台灣人及法人無需繳納美國的聯邦所得稅。
(32)協助在台灣有既得利益的軍公教人員、專業人士及其他人士,了解在台灣加入美國之後,他們的利益不會受損,若他們的利益受到影響,一定會得到優厚的補償。
(33)協助台灣人民完全了解,台灣加入美國,台灣人民將在美國聯邦體制下進行自治,台灣本地人不會喪失政府部門及民意機關的工作或參政機會,因為雙語制度與即席翻譯服務會被採納及執行。
(34)協助已去中國尋求經濟利益的企業主、管理階層及其他人士,了解台灣加入美國之後,他們的利益不但不會受損,還會更大及更有保障。
(35)協助那些堅持「台灣與中國合併」之人士,了解台灣加入美國之後,他們的生命、自由、財產、工作、權益均受到美國與台灣憲法與法律之保障,他們還有國籍選擇之自由,若他們不願歸化美國,他們仍然享有在台灣的永久居留權。
(36)向美國國會、白宮、國務院與國防部提出請願或遞送聲明,以便:
(a)表達台灣民眾對美國的支持;
(b)訴說台灣人民的艱難處境與不幸;
(c)籲請美國政府促進台灣住民的利益與福祉;
(d)籲請美國政府維護台海的和平與穩定;
(e)籲請美國政府同意台灣人民進行台灣前途自決與公投;
(f)協助推動「台美整合、台灣加入美國、台灣成為美國領地、台灣建州」。
VIII. 推動「 台美整合」之組織
為了推動「台美整合工程與計畫」,有必要在台灣及美國兩地建立組織,但若美台以外的地區也有認同及支持「台灣建州」及「台美整合」之人士,也歡迎成立組織,來協助推動「台灣建州」及「台美整合」。
組織可以是跨洲的、全國性的、地方性的、族群的、特殊功能性的。
我們可以從北馬里亞納群島加入美國的先例中,得到一些啟發,我們認為,台灣第一階段加入美國可以採取如下的程序或步驟:
(A) 舉辦台灣前途公投或由具有公信力的民調機構在台灣進行數次民調,若「台灣加入美國」這個選項在「台灣加入美國」、「台灣獨立」、「台灣併入中國」等三個台灣前途解決選項中勝出,而且得到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支持,則由台灣推派的代表及美國政府所派遣的代表組成一個「 台灣政治地位協商聯合委員會」(簡稱「聯合委員會」)。
(B) 「聯合委員會」協商、擬訂「建立美國與福爾摩莎自治邦政治聯合協議」(簡稱「政治聯合協議」,協商代表簽署協議。
(C) 「台灣建州運動」或建州政黨提出「福爾摩莎自治邦憲法草案」,交付台灣議會或台灣人民制憲會議討論表決。
(D) 「政治聯合協議」及「福爾摩莎憲法草案」交付台灣人民複決。
(E) 「政治聯合協議」交由美國國會參眾兩院聯席會議議決,其他相關及配套法案亦逐一討論表決。
(F) 美國總統簽署「政治聯合協議」及國會所通過的各項相關及配套的法案。
(G) 「福爾摩莎自治邦」及政府成立。
VI. 「台美整合」之宗旨、目標、原則
(A) 「台美整合」之宗旨與目標
「台美整合」是台灣這個政治實體(不管它的地位與名稱是什麼)全方位邁向與美利堅合眾國政治聯合的過程、方法、工具、手段,「台美整合」是以讓台灣成為合眾國的完全成員為宗旨,所謂「完全成員」,指的是台灣取得美國一州的地位, 只有在台灣成為合眾國的完全成員時,台灣在合眾國的國會中才有足夠的代表,台灣人民才能在合眾國體制中取得與人口數及經濟實力相稱的力量。
「台美整合」的目標包括:(1)增強美國政府與美國人民「武力保台」之意志,確保台灣之安全,(2)增強美國之實力協助美國維持世界領導權,協助美國維護世界秩序,(3)增進加入美國的台灣人民進入美國主流社會、政治及文化、成為美國強勢族裔的機會,(4)增進台灣人民乘美國國力之翼、將台灣各族人民的影響力伸進世界各角落的機會,(5)促進台灣成為「美利堅世界國」(American Universal State) 的次中心及「美國在亞太營運中心」,讓台灣不淪為美國及東亞的邊陲,(6)建立「台美利益與命運共同體」與「台灣的美國社區與社群」。
(B) 「民間版第一階段台美整合」之目標
「民間版第一階段台美整合」之目標包括:(1)擴大「台灣加入美國」的民意支持,加快台灣各階層、各族群人民接受「台灣加入美國」之提案,(2)減少美國國會接納台灣之障礙,縮短美國國會接納「台灣建州」申請案之時程,(3)讓更多的美國人建立台灣聯繫、建立在台灣的利益與對台灣的感情,(4)讓更多的台灣人建立美國聯繫、建立在美國的利益及對美國的感情,(5)在中國對台恫嚇時,完成必要的社會動員,向美國政府進行請願,籲請美國政府維護台海和平。
(C) 「台美整合」之原則
「台美整合工程」應根據下列原則來進行:
(1)自願原則:台美整合及台灣加入美國都要尊重台灣人民之意願,而非透過強迫或強制的手段來進行,避免以後造成反彈或反挫。
(2)漸進原則:各領域的台美整合工程應循序漸進,分階段進行,由簡易而煩複,由私領域進入公領域,由民間部門進入政府部門,不躁進,不急功近利。
(3)共存共榮、互利互惠原則:台灣人民與美國人民都在台美整合工程中得到利益。
(4)不犧牲某特定族群之原則:台灣任何世代、族群、階級的利益在台美整合的過程中,都不被犧牲或漠視,若某世代、職業、專業的合理的既得利益會被損害,應有各種配套,加以妥善解決。
(5)種族平等、族群平等之原則:台美整合要確保各種族及各族群之平等。
(6)向美國主流文化、價值、社會、制度整合之原則:台灣各族人民應採納及實踐美國主流文化、價值、制度,以進入美國主流社會,但同時又維護多元文化與價值,以落實「立足台灣、心懷美國、走向世界」之理想。
(7)仁善恩慈之原則:較為先進及強勢的種族或族群扶持較為落後及弱勢之種族或族群,較為富裕與強勢的階級扶持較貧困與弱勢之階級。
(8)機會均等之原則:弱勢種族、族群、階級透過國家、社會、法律機制,得到公平的教育機會,讓弱勢民眾及他們的子女也有施展才能或潛力的機會,以確保階級的自由流動。
VII. 民間版第一階段台美整合工作之方向與內容
(1)增進台美之同質性,協助創造有利於美國國會會接納台灣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條件。
(2)鼓勵美國文化、風俗、習慣在台灣的傳播及採行。
(3)協助台灣人民了解、認識「美國傳統」及「美國使命」。
(4)鼓勵台灣人民建立「美國情結」,並準備建立「美國認同」。
(5)協助台灣人民認識「美國符碼」及協助推廣「美國符碼」的衍生物。
(6)鼓勵台灣人民營造正面的「美國想像」。
(7)協助台灣人民建立「美國聯繫」與「美國經驗」,包括中層、基層民眾之間的聯繫。
(8)協助台灣人民了解及實踐「美國的立國精神」及「美國精神」。
(9)鼓勵台灣人民與美國人民分享更多的「美國歷史記憶」及「台灣歷史記憶」。
(10)讓台灣的中層與基層民眾能增加對「美國人的生活方式」的了解。
(11)鼓勵台灣人民了解、認同、實踐「美國的核心價值」及「美國信念」。
(12)鼓勵台灣的老師、教授在課堂中,讓學生知道一些「美國故事」,亦即美國學子熟知的「美國命題」,如「透過辛勤工作及堅持,任何人都可以在美國獲致成功-------實現美國夢」,「美國在上帝的計畫中,有一個特殊的位置-------美國人是上帝的選民」,「美國對人類最大的貢獻之一是將自由民主介紹及推廣給越來越多的國家及民族-------美國是人類最後最好的希望」。
(13)鼓勵台灣人民學習及使用美語,鼓勵培養美語與華語(或台語)雙語人才及雙語專業人才,鼓勵台灣政府將美語變成官方語言之一,鼓勵台灣的學校以美語做為教學語言之一。
(14)鼓勵台灣引進美國的政治、法律、財經、社會制度與倫理。
(15)鼓勵台灣各族人民與美國各族人民通婚與種族融合。
(16)鼓勵台灣人民運用合法之方式,在美國生兒育女。
(17)協助台灣與美國成為自由貿易夥伴,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更大的經濟及市場整合。
(18)敦促美國政府對台灣人民釋出更多更大的利益,敦促美國政府及美國在全世界的使領館於必要時,出面保護或關切世界各地的台灣人的利益,讓更多的台灣人,包括中層與基層民眾,從美國或在美國獲得更多更大的利益。
(19)鼓勵或促使更多的美國人,從台灣或在台灣取得更多更大的利益。
(20)緩解親中反美政客、媒體、黨派、有影響力的個人所挑起的反美情緒,反制對美國美好形象的抹黑與歪曲。
(21)協助宣揚美國的國威、軟實力、硬實力,幫助台灣人民建立對美國的信心。
(22)協助台灣中層與基層民眾擁有未來集體歸化美國之條件。
(23)協助台灣中層與基層民眾徹底了解「沒有美國的軍事保護,台灣不可能在中國的軍事攻擊下存活」的事實,以協助他們在理智上及情感上完全接受及認同美國。
(24)協助台灣各族群住民完全了解,若多數台灣住民表達了要加入美國的強烈意願,美國政府與人民的武力保台的意志會越堅定,對台灣的防衛承諾會越堅強,台灣會因而越安全,即使台灣尚未正式加入美國。
(25)鼓勵各族群的中層與基層民眾,以已經擁有美國護照的台灣領導層及菁英層人士為榜樣,以集體取得美國公民身份為目標,以便接受美國的完全保護與照顧。
(26)協助台灣的知識份子與中層、基層民眾完全了解,台美整合與台灣加入美國絕不是要消滅或拋棄台灣各族群人民的固有文化,而是要在美國多種族與多元文化的體制中,一方面學習與吸收其他種族文化的菁華,一方面又維護與發揚台灣各族群固有文化的菁華。
(27)協助台灣中層與基層民眾完全了解,台灣加入美國之後,台灣各族裔美國人因擁有良好的條件,因此有能力與歐洲裔白種美國人、猶太裔美國人、日本裔美國人一樣,成為模範及強勢族裔,不會淪為次等公民。
(28)協助台灣人民理解,台美整合與台灣加入美國是台灣人民最後最好的希望,特別是要讓弱勢工農群眾、淪為新貧族的中產階級、結構性失業的受薪階級知道,台灣若不加入美國,他們將無法翻身,而他們的子女兒孫也將無法與已有美國護照、受完整美國教育、掌握良好的英語表達能力、擁有雄厚資金的「台灣貴族」的子弟進行公平的競爭。
(29)協助台灣人民,特別是弱勢民眾,了解台美整合與台灣加入美國是他們最大的經濟利益。
(30)協助在美國的台灣移民,了解台灣加入美國之後,他們及他們的子孫會在美國本土或台灣取得巨大的政治與經濟利益。
(31)協助台灣人民,特別是企業主及已佈局中國或世界其他地方的企業主,了解在台灣加入美國之後、台灣成為美國一州之前的一段很長的期間,台灣人及法人無需繳納美國的聯邦所得稅。
(32)協助在台灣有既得利益的軍公教人員、專業人士及其他人士,了解在台灣加入美國之後,他們的利益不會受損,若他們的利益受到影響,一定會得到優厚的補償。
(33)協助台灣人民完全了解,台灣加入美國,台灣人民將在美國聯邦體制下進行自治,台灣本地人不會喪失政府部門及民意機關的工作或參政機會,因為雙語制度與即席翻譯服務會被採納及執行。
(34)協助已去中國尋求經濟利益的企業主、管理階層及其他人士,了解台灣加入美國之後,他們的利益不但不會受損,還會更大及更有保障。
(35)協助那些堅持「台灣與中國合併」之人士,了解台灣加入美國之後,他們的生命、自由、財產、工作、權益均受到美國與台灣憲法與法律之保障,他們還有國籍選擇之自由,若他們不願歸化美國,他們仍然享有在台灣的永久居留權。
(36)向美國國會、白宮、國務院與國防部提出請願或遞送聲明,以便:
(a)表達台灣民眾對美國的支持;
(b)訴說台灣人民的艱難處境與不幸;
(c)籲請美國政府促進台灣住民的利益與福祉;
(d)籲請美國政府維護台海的和平與穩定;
(e)籲請美國政府同意台灣人民進行台灣前途自決與公投;
(f)協助推動「台美整合、台灣加入美國、台灣成為美國領地、台灣建州」。
VIII. 推動「 台美整合」之組織
為了推動「台美整合工程與計畫」,有必要在台灣及美國兩地建立組織,但若美台以外的地區也有認同及支持「台灣建州」及「台美整合」之人士,也歡迎成立組織,來協助推動「台灣建州」及「台美整合」。
組織可以是跨洲的、全國性的、地方性的、族群的、特殊功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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