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加入美國的路徑圖---「台灣建州運動」核心理論的第四篇論文(中)
(The Annexation Initiative and Road Map)
撰述人: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周威霖
2009年1月16日
2009年2月22日第一次修訂
一、「台灣建州運動」的「美利堅世界國」想像
二、美國接納台灣加入美國的基礎
三、台灣申請加入美國的基礎
四、台灣加入美國的模式:夏威夷模式
五、台灣加入美國的模式:德克薩斯模式
六、台灣加入美國的模式:北馬里亞納群島模式
七、以「福爾摩莎自治領地」做為「台灣第一階段加入美國」的安排
八、美國仍將維持世界唯一超強的地位,美國仍是人類最後最好的希望
三、台灣申請加入美國的基礎
(甲)基於自然權利。
在美國獨立宣言中,「人有追求幸福之權利」,為了追求幸福,台灣人民有權加入美國。
(乙)台灣是在太平洋戰爭中被美國征服的領土,台灣人民因此有權加入美國,即使美國曾經一度做出要將台灣交給中國這種沒有法律拘束力的政策性承諾。
在美國政府的多次聲明或發言或內部的文件中,我們均不難發現,美國政府確認台灣是在以美國為主力的一場美日太平洋戰爭中被美國所解放的日本領土。例如,在1958年間,美中兩國為金門戰爭而在華沙舉行會談,中國政府的代表王某提出「美國佔領台灣及干涉中國內政」的無理指控,並提出「台灣是中國固有領土」的荒謬說法,美國副國務卿乃向美國的談判代表發出一通電報與一項訓令 : “You should also point out Wang not accurate in statement that Taiwan Chinese territory from 'time immemorial.' No one disputes fact that Taiwan under Japanese sovereignty for 50 years or that its liberation from Japanese rule largely due U.S. military presence in Far East .”,明告與駁斥中方。美國政府指出,「日本曾擁有台灣的主權五十年」,而「台灣從日本統治中被解放,主要是由於美國在遠東的軍事存在」,換句話說,美國否定了「台灣是中國固有領土」這種沒有根據的說法,也向中國方面指出,台灣是美國征服日本而拿到的,不是中國「戰勝日本」而取得的。
美國雖然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表達了「不擴張領土」、而要在戰後把台灣交給中國的意願,但由於中國與蘇聯首先破壞了戰時之承諾,對朝鮮與歐洲各地進行侵略與擴張,美國因此引用情勢變遷之原則,拒絕履行將台灣主權交給中國之承諾,關於這一點,「台灣建州運動」必須多說一些。
1950年1月6日,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 (John F. Dulles) 寫信給曾擔任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退休甫一年的重量級前參議員范登堡 (Arthur H. Vandenberg) ,他說:「很明顯地,目前台灣的狀況在當年開羅會議及波茨坦會議中都未能預見,對我而言,接受(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理論並因而導致台灣人在國共內戰中遭到殘酷命運的折磨,是一樁醜行,對我來說,台灣人承受了台灣的悲劇,--------------我認為我們必須給予台灣本土人士適當的尊重,自開羅會議以來,我們美國人無視於他們的福祉或願望,只是從戰略的觀點及強權威望的角度,來處理台灣問題」。(Obviously, the present situation was not foreseen at Cairo or Potsdam , and it seems to me a little short of scandalous for us to adopt the theory that Formosa is part of China and that, therefore, the Formosans must be subjected to the cruel fate of being the final battleground between the Red regime and the Nationalist Army. It seems to me that the tragedy of Formosa is the Formosans --------- I would think that we ought to have had some respect for the six or seven million people in Formosa who, ever since Cairo, have been dealt with from a standpoint of the strategy and prestige of great powers without regard to their own welfare and desires.)
在杜勒斯擔任國務卿之前,他就已經顯現出對台灣本地人的同情,他也點出了台灣人悲慘處境的根源以及美國應該對台灣本地人表示尊重。他在1950年5月16日 ,又給擔任國務院遠東事務助卿的魯斯克 (D. Dean Rusk) 一封信,信中說:「(台灣的)地位在國際上是尚未被任何國際行為確立的,我們至少對台灣的本土居民有些道義的責任」。(Its status internationally is undetermined by any international act and we have at least some mor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native inhabitants.)
佔領與鎮守日本的遠東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元帥也十分同情台灣本地人的處境,他提出了美國得依據「情勢變遷」的原則,無需理會及遵守當年在戰時就台灣處分所做的承諾,而應還台灣人一個公道及給台灣人一個機會與未來。他在1950年6月14日 ,發表「福爾摩莎備忘錄」(MEMORANDUM ON FORMOSA) ,該文件說:「雖然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緣故,台灣被美國承諾給中國,但這種承諾是在與現在完全不同的政治情勢下做出的,從道德的角度,我們完全有理由向台灣人提供一個不受共產黨警察國家專制統治所束縛的環境下在政治上發展自己未來的機會。-----------毫無疑問地,福爾摩莎的最終命運主要控制在美國手中」(Although Formosa was promised to China as a consequence of World War II this promise was given in consonance with a political situation entirely different than that which now exists. There is every basis from a moral standpoint to offer to the Taiwanese an opportunity to develop their own political future in an atmosphere unfettered by the dictates of a Communist police state. ----------- There can be no doubt but that the eventual fate of Formosa largely rests with the United States .) 。在這裡, 我們除了可以讀出麥帥對無辜的台灣本地人的同情,讀到他希望台灣人能在不受中共干擾的環境下發展自己的政治未來, 更讀到他確認台灣的最終命運與未來前途的解決掌握在美國的手中。 正因為如此,台灣人必須不斷地向美國朝野呼籲,要美國政府對台灣負起責任,並在台灣前途解決一事上要絕對尊重台灣人民的意願,要讓台灣人民在對台灣人民與美國有利及適當的時機,就台灣前途進行公決。
在韓戰爆發之後,亦即在1950年10月23日 ,杜勒斯在與國務卿艾奇遜和國務院東北亞科長艾利森 (John Allison) 的一項會談中說:「美國對福爾摩莎問題的關心是嚴肅而且正當的,由於福爾摩莎的最終歸屬與正式剝奪日本對福爾摩莎主權的對日和約的締結有密切的聯繫,美國感到自己負有特殊的責任,做為日本的主要佔領國及和平解決日本問題關係最密切的國家,美國自然承擔著重大的責任,保證福爾摩莎問題得到完善的解決,以有利於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及台灣人民的福祉,美國並不懷疑涉及福爾摩莎問題的開羅和波茨坦協議的合法性,也並不堅持認為應該到時候把福爾摩莎正式交給中國,但是現在中國的政府並不是開羅和波茨坦會議時的中國政府,顯然還不清楚福爾摩莎人民是否希望服從該政府。」
杜勒斯繼續說:「在依據對日和約,實施明確決定之前,聯合國至少應該對底下四點進行認真研究:一、雖然完全可以想像到在開羅和波茨坦會議時,福爾摩莎人民非常希望回歸中國,但是在此期間,發生很多重大的變化,這種看法已經過時了,根據聯合國憲章,可以推翻任何與後來的情勢不一致的先前約定的承諾,聯合國應該努力查明福爾摩莎人的願望實際上是否仍同開羅和波茨坦會議時相同,他們是否希望服從目前控制著中國的政權 -----------」。
美國雖然因為東西冷戰的緣故,容許蔣介石統治集團佔領與統治台灣,也在1979年1月1日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之前,在法律上承認蔣介石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政府」,但美國始終堅持台灣的主權不屬於中國(包括「中華民國」),也始終認為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問題的根源來自美國對日戰爭,而非中國之內戰。
「美國在台協會」前理事主席卜睿哲 (Dr. Richard C. Bush, III) 於其著作( AT CROSS PURPOSES, p.89)中,對美國政府的此項立場曾加以著墨,他說:美國政府與國民黨人的觀點還有一點相衝突,亦即美國不變的立場是:台灣與澎湖是一項美國對日戰爭所遺留未決的法律問題。 (Also in conflict with the Nationalists' view of itself was the unchanged U.S. position that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were a piece of unfinished legal business, left over from the war against Japan .)
卜睿哲又說:在若干場合,杜勒斯國務卿一再申明美國觀點:「在盟國與日本之間的和約中,日本僅放棄對台灣之主權,但沒有將台灣主權移轉給任何人,中華民國在某種意義上,只是佔領國,美國本身由於是對日的戰勝國,所以對台灣擁有residual right,目前台海的衝突牽涉美國的安全利益太大,因此,美國無法把台海衝突視為中國內戰」。(On several occasions Dulles reiterated the administration's view that the Japan peace treaties had renounced title over Taiwan but not transferred it, that the ROC was in some sense an 'occupying power,' that the United States itself had a 'residual right' by virtue of its status as victor over Japan, and that the current conflict impinged too much on U.S. security interests to be considered merely a civil war.)
由於美國是對日的主要戰勝國,又是對日本本土與所有日本統治的領土(包括台澎)的主要佔領國,再加上日本並沒有將台灣割讓給中國,美國政府因此向國際陳明,美國對台灣的最終未來存在著利益。(Dulles' View, as conveyed to Britain and New Zealand was that the islands had not been ceded by Japan to Japan, an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as a principal victor over Japan has an interest in their ultimate future'.........)
中國政府(包括所謂的「中華民國政府」)並沒有擁有美國要加以保衛的台灣,所以艾森豪總統時代的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向若干國家(包括印度外長 Krishna Menon 與緬甸總理U Nu)表明,美國可以對台灣進行法律主張,亦即美國可以對台灣主張主權,因為美國戰勝與征服日本,而且日本僅是放棄了台灣的主權,並沒有將台灣主權轉移給任何人。(------the ROC government did not 'own' the only territory that the United States bound to help it defend -------------- To them, he claime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could exert a legal claim to Taiwan because it had defeated Japan and Japan had merely renounced title over Taiwan.) 杜勒斯這項發言十分重要,它是「台灣建州運動」堅信美國有權對台灣主張主權的一個重要文獻或佐證。
(丙)美國至今對台灣的主權進行監護,所以台灣人民有權加入美國。
關於這一點,請台灣鄉親閱讀「台灣建州運動」所發表的論文------------「台灣與澎湖的主權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
(丁)台灣人民擁有自決及就台灣前途加以公投或複決的權利。
關於這一點,請台灣鄉親閱讀「台灣建州運動」所發表的論文------------「台灣人民自決與台美整合、台灣建州」。
(戊)台灣人民得根據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申請加入美國。
二、美國接納台灣加入美國的基礎
三、台灣申請加入美國的基礎
四、台灣加入美國的模式:夏威夷模式
五、台灣加入美國的模式:德克薩斯模式
六、台灣加入美國的模式:北馬里亞納群島模式
七、以「福爾摩莎自治領地」做為「台灣第一階段加入美國」的安排
八、美國仍將維持世界唯一超強的地位,美國仍是人類最後最好的希望
三、台灣申請加入美國的基礎
(甲)基於自然權利。
在美國獨立宣言中,「人有追求幸福之權利」,為了追求幸福,台灣人民有權加入美國。
(乙)台灣是在太平洋戰爭中被美國征服的領土,台灣人民因此有權加入美國,即使美國曾經一度做出要將台灣交給中國這種沒有法律拘束力的政策性承諾。
在美國政府的多次聲明或發言或內部的文件中,我們均不難發現,美國政府確認台灣是在以美國為主力的一場美日太平洋戰爭中被美國所解放的日本領土。例如,在1958年間,美中兩國為金門戰爭而在華沙舉行會談,中國政府的代表王某提出「美國佔領台灣及干涉中國內政」的無理指控,並提出「台灣是中國固有領土」的荒謬說法,美國副國務卿乃向美國的談判代表發出一通電報與一項訓令 : “You should also point out Wang not accurate in statement that Taiwan Chinese territory from 'time immemorial.' No one disputes fact that Taiwan under Japanese sovereignty for 50 years or that its liberation from Japanese rule largely due U.S. military presence in Far East .”,明告與駁斥中方。美國政府指出,「日本曾擁有台灣的主權五十年」,而「台灣從日本統治中被解放,主要是由於美國在遠東的軍事存在」,換句話說,美國否定了「台灣是中國固有領土」這種沒有根據的說法,也向中國方面指出,台灣是美國征服日本而拿到的,不是中國「戰勝日本」而取得的。
美國雖然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表達了「不擴張領土」、而要在戰後把台灣交給中國的意願,但由於中國與蘇聯首先破壞了戰時之承諾,對朝鮮與歐洲各地進行侵略與擴張,美國因此引用情勢變遷之原則,拒絕履行將台灣主權交給中國之承諾,關於這一點,「台灣建州運動」必須多說一些。
1950年1月6日,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 (John F. Dulles) 寫信給曾擔任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退休甫一年的重量級前參議員范登堡 (Arthur H. Vandenberg) ,他說:「很明顯地,目前台灣的狀況在當年開羅會議及波茨坦會議中都未能預見,對我而言,接受(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理論並因而導致台灣人在國共內戰中遭到殘酷命運的折磨,是一樁醜行,對我來說,台灣人承受了台灣的悲劇,--------------我認為我們必須給予台灣本土人士適當的尊重,自開羅會議以來,我們美國人無視於他們的福祉或願望,只是從戰略的觀點及強權威望的角度,來處理台灣問題」。(Obviously, the present situation was not foreseen at Cairo or Potsdam , and it seems to me a little short of scandalous for us to adopt the theory that Formosa is part of China and that, therefore, the Formosans must be subjected to the cruel fate of being the final battleground between the Red regime and the Nationalist Army. It seems to me that the tragedy of Formosa is the Formosans --------- I would think that we ought to have had some respect for the six or seven million people in Formosa who, ever since Cairo, have been dealt with from a standpoint of the strategy and prestige of great powers without regard to their own welfare and desires.)
在杜勒斯擔任國務卿之前,他就已經顯現出對台灣本地人的同情,他也點出了台灣人悲慘處境的根源以及美國應該對台灣本地人表示尊重。他在1950年5月16日 ,又給擔任國務院遠東事務助卿的魯斯克 (D. Dean Rusk) 一封信,信中說:「(台灣的)地位在國際上是尚未被任何國際行為確立的,我們至少對台灣的本土居民有些道義的責任」。(Its status internationally is undetermined by any international act and we have at least some mor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native inhabitants.)
佔領與鎮守日本的遠東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元帥也十分同情台灣本地人的處境,他提出了美國得依據「情勢變遷」的原則,無需理會及遵守當年在戰時就台灣處分所做的承諾,而應還台灣人一個公道及給台灣人一個機會與未來。他在1950年6月14日 ,發表「福爾摩莎備忘錄」(MEMORANDUM ON FORMOSA) ,該文件說:「雖然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緣故,台灣被美國承諾給中國,但這種承諾是在與現在完全不同的政治情勢下做出的,從道德的角度,我們完全有理由向台灣人提供一個不受共產黨警察國家專制統治所束縛的環境下在政治上發展自己未來的機會。-----------毫無疑問地,福爾摩莎的最終命運主要控制在美國手中」(Although Formosa was promised to China as a consequence of World War II this promise was given in consonance with a political situation entirely different than that which now exists. There is every basis from a moral standpoint to offer to the Taiwanese an opportunity to develop their own political future in an atmosphere unfettered by the dictates of a Communist police state. ----------- There can be no doubt but that the eventual fate of Formosa largely rests with the United States .) 。在這裡, 我們除了可以讀出麥帥對無辜的台灣本地人的同情,讀到他希望台灣人能在不受中共干擾的環境下發展自己的政治未來, 更讀到他確認台灣的最終命運與未來前途的解決掌握在美國的手中。 正因為如此,台灣人必須不斷地向美國朝野呼籲,要美國政府對台灣負起責任,並在台灣前途解決一事上要絕對尊重台灣人民的意願,要讓台灣人民在對台灣人民與美國有利及適當的時機,就台灣前途進行公決。
在韓戰爆發之後,亦即在1950年10月23日 ,杜勒斯在與國務卿艾奇遜和國務院東北亞科長艾利森 (John Allison) 的一項會談中說:「美國對福爾摩莎問題的關心是嚴肅而且正當的,由於福爾摩莎的最終歸屬與正式剝奪日本對福爾摩莎主權的對日和約的締結有密切的聯繫,美國感到自己負有特殊的責任,做為日本的主要佔領國及和平解決日本問題關係最密切的國家,美國自然承擔著重大的責任,保證福爾摩莎問題得到完善的解決,以有利於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及台灣人民的福祉,美國並不懷疑涉及福爾摩莎問題的開羅和波茨坦協議的合法性,也並不堅持認為應該到時候把福爾摩莎正式交給中國,但是現在中國的政府並不是開羅和波茨坦會議時的中國政府,顯然還不清楚福爾摩莎人民是否希望服從該政府。」
杜勒斯繼續說:「在依據對日和約,實施明確決定之前,聯合國至少應該對底下四點進行認真研究:一、雖然完全可以想像到在開羅和波茨坦會議時,福爾摩莎人民非常希望回歸中國,但是在此期間,發生很多重大的變化,這種看法已經過時了,根據聯合國憲章,可以推翻任何與後來的情勢不一致的先前約定的承諾,聯合國應該努力查明福爾摩莎人的願望實際上是否仍同開羅和波茨坦會議時相同,他們是否希望服從目前控制著中國的政權 -----------」。
美國雖然因為東西冷戰的緣故,容許蔣介石統治集團佔領與統治台灣,也在1979年1月1日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之前,在法律上承認蔣介石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政府」,但美國始終堅持台灣的主權不屬於中國(包括「中華民國」),也始終認為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問題的根源來自美國對日戰爭,而非中國之內戰。
「美國在台協會」前理事主席卜睿哲 (Dr. Richard C. Bush, III) 於其著作( AT CROSS PURPOSES, p.89)中,對美國政府的此項立場曾加以著墨,他說:美國政府與國民黨人的觀點還有一點相衝突,亦即美國不變的立場是:台灣與澎湖是一項美國對日戰爭所遺留未決的法律問題。 (Also in conflict with the Nationalists' view of itself was the unchanged U.S. position that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were a piece of unfinished legal business, left over from the war against Japan .)
卜睿哲又說:在若干場合,杜勒斯國務卿一再申明美國觀點:「在盟國與日本之間的和約中,日本僅放棄對台灣之主權,但沒有將台灣主權移轉給任何人,中華民國在某種意義上,只是佔領國,美國本身由於是對日的戰勝國,所以對台灣擁有residual right,目前台海的衝突牽涉美國的安全利益太大,因此,美國無法把台海衝突視為中國內戰」。(On several occasions Dulles reiterated the administration's view that the Japan peace treaties had renounced title over Taiwan but not transferred it, that the ROC was in some sense an 'occupying power,' that the United States itself had a 'residual right' by virtue of its status as victor over Japan, and that the current conflict impinged too much on U.S. security interests to be considered merely a civil war.)
由於美國是對日的主要戰勝國,又是對日本本土與所有日本統治的領土(包括台澎)的主要佔領國,再加上日本並沒有將台灣割讓給中國,美國政府因此向國際陳明,美國對台灣的最終未來存在著利益。(Dulles' View, as conveyed to Britain and New Zealand was that the islands had not been ceded by Japan to Japan, an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as a principal victor over Japan has an interest in their ultimate future'.........)
中國政府(包括所謂的「中華民國政府」)並沒有擁有美國要加以保衛的台灣,所以艾森豪總統時代的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向若干國家(包括印度外長 Krishna Menon 與緬甸總理U Nu)表明,美國可以對台灣進行法律主張,亦即美國可以對台灣主張主權,因為美國戰勝與征服日本,而且日本僅是放棄了台灣的主權,並沒有將台灣主權轉移給任何人。(------the ROC government did not 'own' the only territory that the United States bound to help it defend -------------- To them, he claime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could exert a legal claim to Taiwan because it had defeated Japan and Japan had merely renounced title over Taiwan.) 杜勒斯這項發言十分重要,它是「台灣建州運動」堅信美國有權對台灣主張主權的一個重要文獻或佐證。
(丙)美國至今對台灣的主權進行監護,所以台灣人民有權加入美國。
關於這一點,請台灣鄉親閱讀「台灣建州運動」所發表的論文------------「台灣與澎湖的主權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
(丁)台灣人民擁有自決及就台灣前途加以公投或複決的權利。
關於這一點,請台灣鄉親閱讀「台灣建州運動」所發表的論文------------「台灣人民自決與台美整合、台灣建州」。
(戊)台灣人民得根據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申請加入美國。
四、台灣加入美國的模式:夏威夷模式
In 1853-1854 Commodore Perry wanted to annex Formosa , but knowing that Washington would not approve, suggested a joint Sino-American economic and administrative program, indicating that he thought a well-established American community would in due course petition for un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Americans in Hawaii were then proposing to ⋯⋯do. He envisioned Formosa as an American outpost guaranteeing peace and order along the western Pacific rim .
-------------- George L. Kerr, ' FORMOSA BETRAYED'
台灣是台灣,台灣要加入美國,不容易套用其他的模式,不過,其他政治實體加入美國的模式還是有參考的價值。
在前面引述自葛超智(George L. Kerr)大作的一段文字中,我們知道,在十九世紀中葉,美國的白理海軍准將(Commodore Matthew C. Perry)建議,由美國與中國在福爾摩莎的移民聯手成立一個「華美經濟與行政計畫」,來推動福爾摩莎加入美國。他認為,一個建構良好的美國在台社群未來可以向美國政府提出請願,就如同在夏威夷的美國人當年所從事的工作一樣,關於這個,我們可以進一步加以說明。
在白理將軍提出他的兼併台灣的提案時,夏威夷的土著與來自美國本土的白種移民(美國本土的白種傳教士與墾殖民於1820年代開始進入夏威夷)於1854年,聯手向美國政府要求夏威夷成為美國一州,不經過正常的領地或屬地階段,夏威夷必須與其他州立足於平等的基礎上,且必須成為禁止蓄奴的自由州,但這些要求被當時的皮爾斯總統(Franklin Pierce)的政府及南方蓄奴州拒絕,北方的輝格黨人與民主黨人也反對,因為他們不接受夏威夷基於其他前提而加入美國之要求,夏威夷加入美國之請願與申請之議在十九世紀五十年代被否決。
南北戰爭結束後幾年,在1870年代,北方的激進共和黨人力主將夏威夷與美國緊緊綁住。在1880年代,夏威夷可說已成美國的經濟與文化的殖民地,美國政界的高層與社會的菁英階層已普遍主張兼併夏威夷,不用說,美國的白種農場主與商人更是成為美國兼併夏威夷的急先鋒與主力,他們早在1840-1850年代,就向美國政府提出建議:美國應在夏威夷設立商業與軍事基地。這正如白理將軍與他同時代的美國外交家哈里斯(Townsend Harris)及商人兼外交家奈伊(Gideon Nye)一樣,這三位都主張在台灣建立美國的移墾地,並將台灣收為美國的一部分,以成為美國在遠東的前進基地,確保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秩序。
到了1892年,白人農場主塞斯頓(Lorrin A. Thurston)成立Annexation Club(歸併俱樂部),主張把夏威夷正式併入美國,1894年7月4日 ,「夏威夷共和國」成立,1898年7月7日 ,諦聽美國主流民意、贊成美國領土擴張的麥金利總統簽署了夏威夷與美國的合併條約,夏威夷成為美國的屬地,到了1959年,夏威夷終於如願成為美國一州。
經過美國白種移民與夏威夷土著中有識之士一百多年的努力,夏威夷人民有了美好的結局,中間雖然有些程序上的瑕疵,而今天也有所謂的「夏威夷獨立運動」,但可說是瑕不掩瑜及難以撼動大局。
夏威夷最終加入美國的故事再度說明了美國領土擴張的模式:由移民開始,並由民間開始,啟動歸併的程序,美國官方一開始並沒有擴張或兼併的設計或計畫,民間的領袖及菁英份子基於各種動機或考量,帶領人民向美國政府表達要併入美國之意願,美國政府在美國人民與政黨的激辯聲中,在美國內部各種利益的衝突中,在不同時期採取不同的態度、立場、觀點與政策,但通常是對他們的安全與利益採取保護與關切,在必要時,並進行干預或介入或聲援,總的說起來,大概只有克里夫蘭總統(Grover Cleveland)的政府會將已快到手的夏威夷往外推。
夏威夷模式其實可上溯至當年西班牙統治的西佛羅里達,這是美國兼併他國統治的領土的標準與典型的模式:最先是一群美國人在沒有美國政府的鼓動或計畫下,向外國政府所控制的地區進行移墾,在一段時間後,為了要維護安全與鞏固利益,宣佈成立共和國,然後尋求併入美國。
今天,在台灣有許多美國來的從事商貿、教育等工作的白種美國人,也有很多擁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台灣社會各界的領導層與菁英層,這些人粗估不會少於五十萬人,但是基於政治的敏感與經濟利益考量,要在第一階段就動員這些人(但支持台獨建國的人士也許可以視為例外)成為白理將軍所謂的「美國社群」的成員並成為台灣併入美國的先鋒與主力,現階段仍有障礙,因此,「台灣建州運動」必須在還沒有美國護照或綠卡的台灣的中層社會以及台美人社區中的非統非獨鄉親中(應該竭盡心力,在美國的台灣移民社群去建立「台灣建州運動」的「美國社群」)去找尋台灣建州的支撐力量並建立支持基礎之後,我們再來進行白理將軍所指示的請願,以實現他在一百五十多年前要歸併福爾摩莎的宏願。
五、台灣加入美國的模式:德克薩斯模式
這個模式比較不適合台灣做為加入美國的模式,不過,若從許多台灣人仍認為台灣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個角度而言,則可考慮援用(「台灣建州運動」不擬根據某種特定理論來推動台灣建州,以免畫地自限、作繭自縛、自尋煩惱、甚至是自己打敗自己)。「台灣建州運動」鑒於德克薩斯加入美國的歷史,因此常說:(甲)台灣或「中華民國」即使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或被台灣人民視為主權獨立的國家,一樣可以申請加入美國。(乙)台灣欲加入美國,無需一定要經過領地或屬地的階段,我們也可考慮直接向美國國會要求直接成為美國一州。
在美國接納德克薩斯成為美國一州之前,德克薩斯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被一些國家給予法律上的承認。雖然一些國家給予它外交承認,但它原來的母國仍然企圖要侵略它並欲再度併吞它。當然,「台灣建州運動」必須指出,台灣不是德克薩斯,因為中國雖然企圖侵略與併吞台灣,但台灣卻不是從中國脫離而獨立,事實是台灣是因美國戰勝與征服日本而從日本脫離出來。中國不是墨西哥,墨西哥曾擁有德克薩斯,但德克薩斯人起來革命,進行獨立戰爭,因為戰勝而脫離墨西哥獨立。德克薩斯的領導人(包括休士頓將軍Sam Houston)與絕大多數德克薩斯人,本來就計畫在脫離墨西哥後,就加入美國,但美國政府因為顧忌墨西哥的立場與態度(當時墨西哥國勢並不弱,而美國在當時國力也還不夠強),因此布倫(Martin Van Buren)總統的政府及後來幾任總統,只有把德克薩斯加入美國的議題壓下,導致德克薩斯只好先致力於建國及生存,並尋求他國的外交承認。
不過,與其說美國因為顧忌墨西哥的立場與態度而暫時把德克薩斯加入美國的議題壓下,不如說美國歷屆幾任總統是因為顧及奴隸問題所導致的南北政治鬥爭。以北方為主要權力基礎的政黨及北方人,也是傾向於主張美國進行領土擴張,不過,他們因為反對蓄奴,所以一方面主張往西及往北擴張,擴大美國的自由體制,另一方面則反對美國往南擴張,以壓制奴隸制度的擴張及防止蓄奴州在美國國會中取得優勢,打破南北政治生態的平衡,在這樣的思維下,蓄奴的德克薩斯欲加入美國,當然會遭到強大的阻力。
不過,德克薩斯加入美國的問題終究還是無法久拖,一來英國已積極介入,不但介入奴隸制度及廢奴的問題,也對美國的主權造成危害,而墨西哥又亟思再度併吞德克薩斯,因此,泰勒總統的政府不能袖手,在他與他的國務卿的努力之下,他們權宜性地繞過憲政程序,採取國會參眾兩院聯席會議與投票並僅以過半數的簡單多數通過的方式,將德克薩斯予以合併,雖然這個程序有瑕疵,遭人非議與挑戰,但這些程序上的瑕疵,後來都因美國在墨西哥戰爭中戰勝,並在1948年簽訂了一項結束戰爭的和平條約(Treaty of Gualalupe Hidalgo),基本上獲得解決。
六、台灣加入美國的模式:北馬里亞納群島模式
(甲)在日本挑起太平洋戰爭、美國對日宣戰之後,美國擊敗了日本,美國當然有權對日本本土及所有日本統治、託管、或佔領的太平洋島嶼加以佔領、統治,並可對它們加以合併。
在太平洋戰爭的末期,美國政治學者兼外交家吉爾克萊思特( Huntington Gilchrist)在「外交事務」期刊(1944年7月份)中著文,認為美國可以用最簡單與最傳統的方式,根據征服權(right of conquest)、基於日本戰後的賠償、以及佔有這些島嶼是出於和平與安全的理由等,而對它所征服的密克羅尼西亞群島主張主權。他並指出,在稍早前,美國的海軍部長那克斯(Frank Knox)即向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表示,當美國攻佔那些日本所託管或統治的島嶼時,那些島嶼就是美國的。Knox的觀點被許多參議員及政論家所支持,即使美國對這些島嶼加以佔有會遭到他國的批評,批評美國違反它自己在「大西洋憲章」及「開羅聲明」中所做的「不進行領土擴張」的諾言。
(乙)台灣與澎湖做為日本帝國領土的一部分,美國當然有權加以佔領、統治並對台澎主張主權。
(丙)美國即使在「開羅聲明」中對台澎做了戰後要將它們交給「中華民國」之承諾,且在「波茨坦公告」中表示,要將「開羅宣言」中的條件加以實施,但這些戰時的承諾因為情勢變遷,美國沒有義務加以履行。
(丁)美國雖然沒有對台澎進行直接託管或統治,但台澎主權卻一直在美國的監護之中,沒有移轉給任何國家或任何人,美國可說是對台灣進行準託管,因此,台灣人民得師法北馬里亞納群島人民,對自己的前途進行自決並對台澎的歸屬進行公投。
「台灣建州運動」主張,台灣至少應可比照或準用「北馬里亞納群島模式」,來解決台灣主權的歸屬。
美國在打贏太平洋戰爭以及解放了包括台灣、澎湖、琉球群島、密克羅尼西亞(包括關島、北馬里亞納群島、帛琉、馬紹爾群島、與今日的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所屬之島嶼)等地之後,陸續解決了這些島嶼或島群之主權歸屬問題,但唯獨台灣與澎湖的主權歸屬至今仍懸而未決且至今至少事實上仍在美國的政治監護之下。
北馬里亞納群島在太平洋戰爭之後被聯合國(美國)託管,之後,其人民經過公決,加入了美國,成為美國的一部分,「台灣建州運動」乃主張台灣住民依循北馬里亞納群島人民所走過之路徑,來解決台灣主權的歸屬。
即使台灣沒有被正式納入聯合國(美國)託管之體制,但台灣畢竟也是在太平洋戰爭中被美國所解放而且至今仍在美國的政治監護之中,或者可說,台灣至今仍是「美國間接佔領與統治的美國解放地及佔領地」,因此,準用或援用「北馬里亞納群島模式」來解決台灣前途,應是適當而合宜的。
「台灣建州運動」要指出,1960年12月15日 ,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1541號決議案 (G.A. Res. 1541, 15 U.N. GAOR, Supp. (No. 16) 29, U.N. Doc. A/4684 (1960))。第1541決議案的「第六項原則」 (Principle VI) 宣示,一個「非自治領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y) 能夠以三種途徑來達成「自治政府的完全措施」,這三種途徑是:(a)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b)與一個獨立的國家自由結盟,(c)與一個獨立的國家整合或合併。
「台灣建州運動」主張台灣「兩階段加入美國」,第一階段就是要援用聯合國大會的第1541號決議案中所載的「第六項原則」的第三種途徑,與美國整合,成為美國一個在內政上有相當的自主權的「自治領地」。
由於「台灣建州運動」主張援用聯大第1541號決議案,來進行台灣前途的第一階段解決,所以我們有必要把其中的第八項及第九項原則加以交待。
第八項原則:與一個獨立國家整合或合併必須建築在非自治領土人民與其要合併的獨立國家人民完全平等的基礎上,這兩個領域的人民應有平等的地位與公民權以及沒有任何區別待遇的基本權利與自由的保障,兩者均應有在所有位階的行政、立法與司法政府機關代表與有效參與的公平權利與機會。(Principle VIII. Integration with an independent State should be on the basis of complete equality between the peoples of erstwhile 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y and those of the independent country with which it is integrated. The peoples of both territories should have equal status and rights of citizenship and equal guarantees of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without any distinction or discrimination; both should have equal rights and opportunities for representation and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at all levels in the executiv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organs of government.)
第九項原則:整合或合併必須在下列的情況下進行或完成:(a)被整合的領土應已達到擁有自由政治制度、有能力自治的高級階段,因此它的人民有能力透過資訊豐富的及民主的方式,來做出負責任的選擇,(b)整合必須是在被整合的領土的人民對他們的地位的改變有充分認識的情況下,出於自由表達的意願所採取的行動的結果,他們的意願透過資訊豐富的及民主的程序來表達,並且基於普遍的成年人的選舉,沒有偏私地加以進行,當被視為必要時,聯合國得監督這些程序的進行。 (Principle IX. Integration should have come about in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a)The integrating territory should have attained an advanced stage of self-government with free political institutions, so that its peoples would have the capacity to make a responsible choice through informed and democratic processes; (b)The integration should be the result of the freely expressed wishes of the Territory's peoples acting with full knowledge of the change in their status, their wishes having been expressed through informed and democratic processes, impartially conducted and based on universal adult suffrage. The United Nations could, when it deems it necessary, supervise these processes.)
我們現在來描繪台灣兩階段加入美國的路徑圖:
「台灣建州運動」與所有認同或支持「台灣加入美國」的海內外勢力、團體、盟友在台灣與美國努力宣揚與推動「台灣建州」。
在「台灣建州運動」所建立的政黨執政後,或在「台灣建州」於有公信力的民調中持續顯示有相對多數或絕對多數的穩定民意支持後,美國所認為的適當時機,「台灣建州運動」建議援用當年聯合國太平洋託管領域馬里亞納群島地區與美國之間進行合併的作業程序,由經過適當的程序產生的台灣人民代表與美國政府所派出的代表組成一個「台灣地位委員會」(The Formosa Political Status Commission)。
這個委員會要透過談判與協商,產生一部「建立福爾摩莎自治領地與美利堅合眾國政治聯合之協約」(The Covenant to Establish a Commonwealth of Formosa in Political Un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此項協約經台灣人民複決及美國國會參眾兩院批准及總統簽署而生效。
在此同時,台灣住民選出制憲代表,就「台灣建州運動」所提之「福爾摩莎自治領地憲法草案」進行討論表決。美國國會也在此期間,針對台美整合與合併、台灣住民民主自決之監督與保護等各項議題,通過若干相關法案,並經美國總統簽署而成為法律。
在台灣與美國經過一段時期由美國與台灣官方與民間所推動的台美整合工程之後,「福爾摩莎領地議會」應透過台灣在美國國會的常駐代表,向美國國會正式提出建州申請案,「台灣建州運動」建議,除了台灣無需再就是否要建州的議題再度進行公投外,美國國會與福爾摩莎領地人民可以援用1998年由美國眾議院所通過(但參議院沒有就此議題進行立法)的「美國與波多黎各政治地位法案」(The United States-Puerto Rico Political Status Act,沒有成為有拘束力之法律)中所訂的作業內容與程序,由美國領地過渡為美國一州 。
In 1853-1854 Commodore Perry wanted to annex Formosa , but knowing that Washington would not approve, suggested a joint Sino-American economic and administrative program, indicating that he thought a well-established American community would in due course petition for un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Americans in Hawaii were then proposing to ⋯⋯do. He envisioned Formosa as an American outpost guaranteeing peace and order along the western Pacific rim .
-------------- George L. Kerr, ' FORMOSA BETRAYED'
台灣是台灣,台灣要加入美國,不容易套用其他的模式,不過,其他政治實體加入美國的模式還是有參考的價值。
在前面引述自葛超智(George L. Kerr)大作的一段文字中,我們知道,在十九世紀中葉,美國的白理海軍准將(Commodore Matthew C. Perry)建議,由美國與中國在福爾摩莎的移民聯手成立一個「華美經濟與行政計畫」,來推動福爾摩莎加入美國。他認為,一個建構良好的美國在台社群未來可以向美國政府提出請願,就如同在夏威夷的美國人當年所從事的工作一樣,關於這個,我們可以進一步加以說明。
在白理將軍提出他的兼併台灣的提案時,夏威夷的土著與來自美國本土的白種移民(美國本土的白種傳教士與墾殖民於1820年代開始進入夏威夷)於1854年,聯手向美國政府要求夏威夷成為美國一州,不經過正常的領地或屬地階段,夏威夷必須與其他州立足於平等的基礎上,且必須成為禁止蓄奴的自由州,但這些要求被當時的皮爾斯總統(Franklin Pierce)的政府及南方蓄奴州拒絕,北方的輝格黨人與民主黨人也反對,因為他們不接受夏威夷基於其他前提而加入美國之要求,夏威夷加入美國之請願與申請之議在十九世紀五十年代被否決。
南北戰爭結束後幾年,在1870年代,北方的激進共和黨人力主將夏威夷與美國緊緊綁住。在1880年代,夏威夷可說已成美國的經濟與文化的殖民地,美國政界的高層與社會的菁英階層已普遍主張兼併夏威夷,不用說,美國的白種農場主與商人更是成為美國兼併夏威夷的急先鋒與主力,他們早在1840-1850年代,就向美國政府提出建議:美國應在夏威夷設立商業與軍事基地。這正如白理將軍與他同時代的美國外交家哈里斯(Townsend Harris)及商人兼外交家奈伊(Gideon Nye)一樣,這三位都主張在台灣建立美國的移墾地,並將台灣收為美國的一部分,以成為美國在遠東的前進基地,確保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秩序。
到了1892年,白人農場主塞斯頓(Lorrin A. Thurston)成立Annexation Club(歸併俱樂部),主張把夏威夷正式併入美國,1894年7月4日 ,「夏威夷共和國」成立,1898年7月7日 ,諦聽美國主流民意、贊成美國領土擴張的麥金利總統簽署了夏威夷與美國的合併條約,夏威夷成為美國的屬地,到了1959年,夏威夷終於如願成為美國一州。
經過美國白種移民與夏威夷土著中有識之士一百多年的努力,夏威夷人民有了美好的結局,中間雖然有些程序上的瑕疵,而今天也有所謂的「夏威夷獨立運動」,但可說是瑕不掩瑜及難以撼動大局。
夏威夷最終加入美國的故事再度說明了美國領土擴張的模式:由移民開始,並由民間開始,啟動歸併的程序,美國官方一開始並沒有擴張或兼併的設計或計畫,民間的領袖及菁英份子基於各種動機或考量,帶領人民向美國政府表達要併入美國之意願,美國政府在美國人民與政黨的激辯聲中,在美國內部各種利益的衝突中,在不同時期採取不同的態度、立場、觀點與政策,但通常是對他們的安全與利益採取保護與關切,在必要時,並進行干預或介入或聲援,總的說起來,大概只有克里夫蘭總統(Grover Cleveland)的政府會將已快到手的夏威夷往外推。
夏威夷模式其實可上溯至當年西班牙統治的西佛羅里達,這是美國兼併他國統治的領土的標準與典型的模式:最先是一群美國人在沒有美國政府的鼓動或計畫下,向外國政府所控制的地區進行移墾,在一段時間後,為了要維護安全與鞏固利益,宣佈成立共和國,然後尋求併入美國。
今天,在台灣有許多美國來的從事商貿、教育等工作的白種美國人,也有很多擁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台灣社會各界的領導層與菁英層,這些人粗估不會少於五十萬人,但是基於政治的敏感與經濟利益考量,要在第一階段就動員這些人(但支持台獨建國的人士也許可以視為例外)成為白理將軍所謂的「美國社群」的成員並成為台灣併入美國的先鋒與主力,現階段仍有障礙,因此,「台灣建州運動」必須在還沒有美國護照或綠卡的台灣的中層社會以及台美人社區中的非統非獨鄉親中(應該竭盡心力,在美國的台灣移民社群去建立「台灣建州運動」的「美國社群」)去找尋台灣建州的支撐力量並建立支持基礎之後,我們再來進行白理將軍所指示的請願,以實現他在一百五十多年前要歸併福爾摩莎的宏願。
五、台灣加入美國的模式:德克薩斯模式
這個模式比較不適合台灣做為加入美國的模式,不過,若從許多台灣人仍認為台灣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個角度而言,則可考慮援用(「台灣建州運動」不擬根據某種特定理論來推動台灣建州,以免畫地自限、作繭自縛、自尋煩惱、甚至是自己打敗自己)。「台灣建州運動」鑒於德克薩斯加入美國的歷史,因此常說:(甲)台灣或「中華民國」即使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或被台灣人民視為主權獨立的國家,一樣可以申請加入美國。(乙)台灣欲加入美國,無需一定要經過領地或屬地的階段,我們也可考慮直接向美國國會要求直接成為美國一州。
在美國接納德克薩斯成為美國一州之前,德克薩斯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被一些國家給予法律上的承認。雖然一些國家給予它外交承認,但它原來的母國仍然企圖要侵略它並欲再度併吞它。當然,「台灣建州運動」必須指出,台灣不是德克薩斯,因為中國雖然企圖侵略與併吞台灣,但台灣卻不是從中國脫離而獨立,事實是台灣是因美國戰勝與征服日本而從日本脫離出來。中國不是墨西哥,墨西哥曾擁有德克薩斯,但德克薩斯人起來革命,進行獨立戰爭,因為戰勝而脫離墨西哥獨立。德克薩斯的領導人(包括休士頓將軍Sam Houston)與絕大多數德克薩斯人,本來就計畫在脫離墨西哥後,就加入美國,但美國政府因為顧忌墨西哥的立場與態度(當時墨西哥國勢並不弱,而美國在當時國力也還不夠強),因此布倫(Martin Van Buren)總統的政府及後來幾任總統,只有把德克薩斯加入美國的議題壓下,導致德克薩斯只好先致力於建國及生存,並尋求他國的外交承認。
不過,與其說美國因為顧忌墨西哥的立場與態度而暫時把德克薩斯加入美國的議題壓下,不如說美國歷屆幾任總統是因為顧及奴隸問題所導致的南北政治鬥爭。以北方為主要權力基礎的政黨及北方人,也是傾向於主張美國進行領土擴張,不過,他們因為反對蓄奴,所以一方面主張往西及往北擴張,擴大美國的自由體制,另一方面則反對美國往南擴張,以壓制奴隸制度的擴張及防止蓄奴州在美國國會中取得優勢,打破南北政治生態的平衡,在這樣的思維下,蓄奴的德克薩斯欲加入美國,當然會遭到強大的阻力。
不過,德克薩斯加入美國的問題終究還是無法久拖,一來英國已積極介入,不但介入奴隸制度及廢奴的問題,也對美國的主權造成危害,而墨西哥又亟思再度併吞德克薩斯,因此,泰勒總統的政府不能袖手,在他與他的國務卿的努力之下,他們權宜性地繞過憲政程序,採取國會參眾兩院聯席會議與投票並僅以過半數的簡單多數通過的方式,將德克薩斯予以合併,雖然這個程序有瑕疵,遭人非議與挑戰,但這些程序上的瑕疵,後來都因美國在墨西哥戰爭中戰勝,並在1948年簽訂了一項結束戰爭的和平條約(Treaty of Gualalupe Hidalgo),基本上獲得解決。
六、台灣加入美國的模式:北馬里亞納群島模式
(甲)在日本挑起太平洋戰爭、美國對日宣戰之後,美國擊敗了日本,美國當然有權對日本本土及所有日本統治、託管、或佔領的太平洋島嶼加以佔領、統治,並可對它們加以合併。
在太平洋戰爭的末期,美國政治學者兼外交家吉爾克萊思特( Huntington Gilchrist)在「外交事務」期刊(1944年7月份)中著文,認為美國可以用最簡單與最傳統的方式,根據征服權(right of conquest)、基於日本戰後的賠償、以及佔有這些島嶼是出於和平與安全的理由等,而對它所征服的密克羅尼西亞群島主張主權。他並指出,在稍早前,美國的海軍部長那克斯(Frank Knox)即向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表示,當美國攻佔那些日本所託管或統治的島嶼時,那些島嶼就是美國的。Knox的觀點被許多參議員及政論家所支持,即使美國對這些島嶼加以佔有會遭到他國的批評,批評美國違反它自己在「大西洋憲章」及「開羅聲明」中所做的「不進行領土擴張」的諾言。
(乙)台灣與澎湖做為日本帝國領土的一部分,美國當然有權加以佔領、統治並對台澎主張主權。
(丙)美國即使在「開羅聲明」中對台澎做了戰後要將它們交給「中華民國」之承諾,且在「波茨坦公告」中表示,要將「開羅宣言」中的條件加以實施,但這些戰時的承諾因為情勢變遷,美國沒有義務加以履行。
(丁)美國雖然沒有對台澎進行直接託管或統治,但台澎主權卻一直在美國的監護之中,沒有移轉給任何國家或任何人,美國可說是對台灣進行準託管,因此,台灣人民得師法北馬里亞納群島人民,對自己的前途進行自決並對台澎的歸屬進行公投。
「台灣建州運動」主張,台灣至少應可比照或準用「北馬里亞納群島模式」,來解決台灣主權的歸屬。
美國在打贏太平洋戰爭以及解放了包括台灣、澎湖、琉球群島、密克羅尼西亞(包括關島、北馬里亞納群島、帛琉、馬紹爾群島、與今日的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所屬之島嶼)等地之後,陸續解決了這些島嶼或島群之主權歸屬問題,但唯獨台灣與澎湖的主權歸屬至今仍懸而未決且至今至少事實上仍在美國的政治監護之下。
北馬里亞納群島在太平洋戰爭之後被聯合國(美國)託管,之後,其人民經過公決,加入了美國,成為美國的一部分,「台灣建州運動」乃主張台灣住民依循北馬里亞納群島人民所走過之路徑,來解決台灣主權的歸屬。
即使台灣沒有被正式納入聯合國(美國)託管之體制,但台灣畢竟也是在太平洋戰爭中被美國所解放而且至今仍在美國的政治監護之中,或者可說,台灣至今仍是「美國間接佔領與統治的美國解放地及佔領地」,因此,準用或援用「北馬里亞納群島模式」來解決台灣前途,應是適當而合宜的。
「台灣建州運動」要指出,1960年12月15日 ,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1541號決議案 (G.A. Res. 1541, 15 U.N. GAOR, Supp. (No. 16) 29, U.N. Doc. A/4684 (1960))。第1541決議案的「第六項原則」 (Principle VI) 宣示,一個「非自治領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y) 能夠以三種途徑來達成「自治政府的完全措施」,這三種途徑是:(a)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b)與一個獨立的國家自由結盟,(c)與一個獨立的國家整合或合併。
「台灣建州運動」主張台灣「兩階段加入美國」,第一階段就是要援用聯合國大會的第1541號決議案中所載的「第六項原則」的第三種途徑,與美國整合,成為美國一個在內政上有相當的自主權的「自治領地」。
由於「台灣建州運動」主張援用聯大第1541號決議案,來進行台灣前途的第一階段解決,所以我們有必要把其中的第八項及第九項原則加以交待。
第八項原則:與一個獨立國家整合或合併必須建築在非自治領土人民與其要合併的獨立國家人民完全平等的基礎上,這兩個領域的人民應有平等的地位與公民權以及沒有任何區別待遇的基本權利與自由的保障,兩者均應有在所有位階的行政、立法與司法政府機關代表與有效參與的公平權利與機會。(Principle VIII. Integration with an independent State should be on the basis of complete equality between the peoples of erstwhile 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y and those of the independent country with which it is integrated. The peoples of both territories should have equal status and rights of citizenship and equal guarantees of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without any distinction or discrimination; both should have equal rights and opportunities for representation and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at all levels in the executiv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organs of government.)
第九項原則:整合或合併必須在下列的情況下進行或完成:(a)被整合的領土應已達到擁有自由政治制度、有能力自治的高級階段,因此它的人民有能力透過資訊豐富的及民主的方式,來做出負責任的選擇,(b)整合必須是在被整合的領土的人民對他們的地位的改變有充分認識的情況下,出於自由表達的意願所採取的行動的結果,他們的意願透過資訊豐富的及民主的程序來表達,並且基於普遍的成年人的選舉,沒有偏私地加以進行,當被視為必要時,聯合國得監督這些程序的進行。 (Principle IX. Integration should have come about in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a)The integrating territory should have attained an advanced stage of self-government with free political institutions, so that its peoples would have the capacity to make a responsible choice through informed and democratic processes; (b)The integration should be the result of the freely expressed wishes of the Territory's peoples acting with full knowledge of the change in their status, their wishes having been expressed through informed and democratic processes, impartially conducted and based on universal adult suffrage. The United Nations could, when it deems it necessary, supervise these processes.)
我們現在來描繪台灣兩階段加入美國的路徑圖:
「台灣建州運動」與所有認同或支持「台灣加入美國」的海內外勢力、團體、盟友在台灣與美國努力宣揚與推動「台灣建州」。
在「台灣建州運動」所建立的政黨執政後,或在「台灣建州」於有公信力的民調中持續顯示有相對多數或絕對多數的穩定民意支持後,美國所認為的適當時機,「台灣建州運動」建議援用當年聯合國太平洋託管領域馬里亞納群島地區與美國之間進行合併的作業程序,由經過適當的程序產生的台灣人民代表與美國政府所派出的代表組成一個「台灣地位委員會」(The Formosa Political Status Commission)。
這個委員會要透過談判與協商,產生一部「建立福爾摩莎自治領地與美利堅合眾國政治聯合之協約」(The Covenant to Establish a Commonwealth of Formosa in Political Un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此項協約經台灣人民複決及美國國會參眾兩院批准及總統簽署而生效。
在此同時,台灣住民選出制憲代表,就「台灣建州運動」所提之「福爾摩莎自治領地憲法草案」進行討論表決。美國國會也在此期間,針對台美整合與合併、台灣住民民主自決之監督與保護等各項議題,通過若干相關法案,並經美國總統簽署而成為法律。
在台灣與美國經過一段時期由美國與台灣官方與民間所推動的台美整合工程之後,「福爾摩莎領地議會」應透過台灣在美國國會的常駐代表,向美國國會正式提出建州申請案,「台灣建州運動」建議,除了台灣無需再就是否要建州的議題再度進行公投外,美國國會與福爾摩莎領地人民可以援用1998年由美國眾議院所通過(但參議院沒有就此議題進行立法)的「美國與波多黎各政治地位法案」(The United States-Puerto Rico Political Status Act,沒有成為有拘束力之法律)中所訂的作業內容與程序,由美國領地過渡為美國一州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