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民自決」與「台美整合、台灣建州」(一)
撰述人: 周威霖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2008年6月18日
I.本文主旨
II.本文摘要
III. 「台灣建州運動」的主張
IV.日清甲午戰爭與「馬關條約 」
V. 美英「大西洋憲章」
VI. 美日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國方面對台灣的主張
VII. 「開羅公報」(「開羅聲明」)、「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書 」
VIII. 代表盟軍接管台灣的中國佔領當局片面宣佈台灣主權屬於中國
IX. 1940年代末與1950年代有關「台灣人民自決」之發言
X. 台灣關係法
XI. 台灣本地與海外台灣人組織與民進黨的主張
XII. 「人民自決原則」能否適用在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身上
XIII. 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之法源與依據
XIV. 台灣的民調與台灣統治當局最高領導人之發言
XV. 美國國會之決議
XVI. 國會中關於「台灣人民自決」的另一種聲音
XVII. 華府在「兩岸中國人同意或自行解決」與「必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之間投機性與權宜性地游移
XVIII. 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舉辦的公投
XIX. 「台灣建州運動」對已有及還沒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台灣住民之呼籲
XX. 「台灣建州運動」對美國政府之呼籲:在「維持現狀」下,讓台灣逐步朝「加入美國」過渡
撰述人: 周威霖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2008年6月18日
I.本文主旨
II.本文摘要
III. 「台灣建州運動」的主張
IV.日清甲午戰爭與「馬關條約 」
V. 美英「大西洋憲章」
VI. 美日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國方面對台灣的主張
VII. 「開羅公報」(「開羅聲明」)、「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書 」
VIII. 代表盟軍接管台灣的中國佔領當局片面宣佈台灣主權屬於中國
IX. 1940年代末與1950年代有關「台灣人民自決」之發言
X. 台灣關係法
XI. 台灣本地與海外台灣人組織與民進黨的主張
XII. 「人民自決原則」能否適用在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身上
XIII. 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之法源與依據
XIV. 台灣的民調與台灣統治當局最高領導人之發言
XV. 美國國會之決議
XVI. 國會中關於「台灣人民自決」的另一種聲音
XVII. 華府在「兩岸中國人同意或自行解決」與「必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之間投機性與權宜性地游移
XVIII. 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舉辦的公投
XIX. 「台灣建州運動」對已有及還沒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台灣住民之呼籲
XX. 「台灣建州運動」對美國政府之呼籲:在「維持現狀」下,讓台灣逐步朝「加入美國」過渡
I. 本文主旨
這篇論述是「台灣建州運動」為了闡釋其核心理論與主張,綜合整理過去幾年所發表的文章所寫成的系列論文中的一篇。
1941年12月7日,國力強盛、幅員廣大的大日本帝國對美國發動戰爭,翌日美國對日宣戰,從此展開美日兩國在太平洋與亞洲地區將近四年的血戰,1945年8月15日 ,日本天皇宣佈無條件投降,日本投降代表著日本所統治、佔領、託管的領土全都被以美軍為主力的盟國解放、支配、處分,並由美國直接或間接佔領或託管。
在終戰後,被美國直接或間接佔領、託管的原日本統治、佔領、或託管的領土至今只剩下台灣與澎湖的主權歸屬尚未解決,台澎主權歸屬原是美日太平洋戰爭遺留未決的問題,但後來因為中國國共內戰又起,戰敗的蔣介石統治集團流亡及佔領主權歸屬尚未確立的台澎,因而將此問題複雜化。
鑒於久懸未決的台澎主權歸屬問題對台灣人民造成巨大的不公、困擾、與不幸,「台灣建州運動」因而要求當年任意許諾要將台灣與澎湖「歸還」中國以致鑄成大錯的美國必須對身陷困境的與無辜的台灣人民負起責任,以台灣人民的福祉為依歸,在維護美國的國家利益的基礎上,妥善地處理台澎主權歸屬之問題。
II. 本文摘要
「台灣建州運動」主張,至今尚監護著台澎主權的美國政府在對台灣人民與美國有利的與適當的時機,讓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享受及行使自決權,以對台澎主權之歸屬進行公投。
我們從法理與歷史的發展這兩個面向來處理台灣人民的自決權,我們確立台灣人民擁有自決權,但我們也從台海兩岸中國人政權對台灣人民自決的否定與打壓以及美國政府仍然對台灣人民行使自決權存有顧忌與疑慮的國際政治現實,來處理台灣人民自決權之行使,我們主張美國在台灣人民自決的時機有裁量權,我們更指出台灣人民必須給予美國足夠的誘因與動機,以便給予台灣人民行使自決公投之權。
在第九章中,我們就美國過去的提案、「舊金山和約」的宗旨與精神、國際法權威學者的觀點、以及各國政府在聯合國大會或其他國際場合的發言加以觀察,做出台灣人民的確擁有自決權的結論。
第十章指出「台灣關係法」雖無明文載列台灣人民的自決權,不過,該美國國內法的「台灣前途和平解決原則」及「人權條款」應隱含此項權利,至少不會排除該項權利。
第十一與第十四章指出,台灣人民自決是海內外台灣人共同主張與肯定的,由於台灣本土黨派及台裔美國人的努力,台灣人民自決已成大多數台灣住民的共識。
在「人民自決原則是否能適用在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身上」一章中,我們在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在第十三章,我們列舉台灣人民自決的法源與依據,我們特別指出聯合國大會第1541號決議案,因為這項決議案的內容為「台灣建州運動」提供了台灣前途解決的指導原則與路徑圖。
第十五章指出美國國會在「台灣人公共事務會」這個機構的推動下,不斷試圖要在台灣人民自決公投這個關鍵議題上做出重大突破,但這項努力至今尚未成功,我們也指出台灣人民自決公投之權行使的先決條件是,美國國會通過同意台灣人民自決公投之法案並經美國總統簽署,成為有法律拘束力的法案。
第十七章指出,雖然美國國會不斷在台灣人民自決公投這項議題上利用有利時機,嘗試進行突破,但是美國的行政部門則因中國崛起、美國需要穩住台海局勢等各種現實考慮,因而總在「台灣前途的解決必須經過台灣人民的同意」與「台灣問題的解決要由兩岸中國人同意」之間徘徊,由此我們看出,美國行政部門十分現實與投機,其目的就是在維護它所定義的「台海現狀」,我們因此指出,台灣人民必須給美國足夠的誘因與動機,才有可能讓美國開始考慮朝台灣人民較有利的方向去改變那個讓台灣人民無助、徬徨、焦慮的現狀。
第十八章指出,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所舉辦的公投,並不必然表示美國將來會反對台灣在美國所認為的有利及適當的時機舉辦的台灣前途公投。
在最後兩章中,我們呼籲台灣人民,不管是否已擁有美國的護照或綠卡,都應支持台灣人民自決及「台灣加入美國」,我們也呼籲美國政府基於道義、法律、與政治責任,在它認為有利及適當的時機,承認台灣人民的自決權,並給予台灣人民行使自決公投之權。
III. 「台灣建州運動」的主張
「台灣建州運動」創立於1994年,它主張台灣人民透過自決公投,把久懸未決的台澎主權交給美利堅合眾國,並在其所擬具的對美國政府的「請願書」中說:「台灣建州運動」主張台灣比照北馬里亞那群島模式,在美國政府認為適當的時機,透過公投加入美國,先成為美國自治領地,最終成為美國一州。
IV. 日清甲午戰爭與「馬關條約」
1894年7月28日,大清帝國與日本帝國在朝鮮開戰,隨後在若干地方進行陸戰與海戰,大清帝國戰敗,1895年4月17日 ,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
在沒有徵得台灣人民的同意下,大清帝國將台灣與澎湖永久割讓給日本,不過,經曾在哈理遜總統 (Benjamin Harrison) 任內擔任美國國務卿的福斯特 (John W. Foster) 之建議,「馬關條約」第五條給了台澎居民自條約換文生效起兩年之內,得自由變賣財產並得自行離去的待遇,倘若兩年之內沒有離去,則將自動成為日本臣民,這是在弱肉強食、優勝劣敗的時代,征服者能提供給被征服者的最文明與最人道的待遇。
這篇論述是「台灣建州運動」為了闡釋其核心理論與主張,綜合整理過去幾年所發表的文章所寫成的系列論文中的一篇。
1941年12月7日,國力強盛、幅員廣大的大日本帝國對美國發動戰爭,翌日美國對日宣戰,從此展開美日兩國在太平洋與亞洲地區將近四年的血戰,1945年8月15日 ,日本天皇宣佈無條件投降,日本投降代表著日本所統治、佔領、託管的領土全都被以美軍為主力的盟國解放、支配、處分,並由美國直接或間接佔領或託管。
在終戰後,被美國直接或間接佔領、託管的原日本統治、佔領、或託管的領土至今只剩下台灣與澎湖的主權歸屬尚未解決,台澎主權歸屬原是美日太平洋戰爭遺留未決的問題,但後來因為中國國共內戰又起,戰敗的蔣介石統治集團流亡及佔領主權歸屬尚未確立的台澎,因而將此問題複雜化。
鑒於久懸未決的台澎主權歸屬問題對台灣人民造成巨大的不公、困擾、與不幸,「台灣建州運動」因而要求當年任意許諾要將台灣與澎湖「歸還」中國以致鑄成大錯的美國必須對身陷困境的與無辜的台灣人民負起責任,以台灣人民的福祉為依歸,在維護美國的國家利益的基礎上,妥善地處理台澎主權歸屬之問題。
II. 本文摘要
「台灣建州運動」主張,至今尚監護著台澎主權的美國政府在對台灣人民與美國有利的與適當的時機,讓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享受及行使自決權,以對台澎主權之歸屬進行公投。
我們從法理與歷史的發展這兩個面向來處理台灣人民的自決權,我們確立台灣人民擁有自決權,但我們也從台海兩岸中國人政權對台灣人民自決的否定與打壓以及美國政府仍然對台灣人民行使自決權存有顧忌與疑慮的國際政治現實,來處理台灣人民自決權之行使,我們主張美國在台灣人民自決的時機有裁量權,我們更指出台灣人民必須給予美國足夠的誘因與動機,以便給予台灣人民行使自決公投之權。
在第九章中,我們就美國過去的提案、「舊金山和約」的宗旨與精神、國際法權威學者的觀點、以及各國政府在聯合國大會或其他國際場合的發言加以觀察,做出台灣人民的確擁有自決權的結論。
第十章指出「台灣關係法」雖無明文載列台灣人民的自決權,不過,該美國國內法的「台灣前途和平解決原則」及「人權條款」應隱含此項權利,至少不會排除該項權利。
第十一與第十四章指出,台灣人民自決是海內外台灣人共同主張與肯定的,由於台灣本土黨派及台裔美國人的努力,台灣人民自決已成大多數台灣住民的共識。
在「人民自決原則是否能適用在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身上」一章中,我們在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在第十三章,我們列舉台灣人民自決的法源與依據,我們特別指出聯合國大會第1541號決議案,因為這項決議案的內容為「台灣建州運動」提供了台灣前途解決的指導原則與路徑圖。
第十五章指出美國國會在「台灣人公共事務會」這個機構的推動下,不斷試圖要在台灣人民自決公投這個關鍵議題上做出重大突破,但這項努力至今尚未成功,我們也指出台灣人民自決公投之權行使的先決條件是,美國國會通過同意台灣人民自決公投之法案並經美國總統簽署,成為有法律拘束力的法案。
第十七章指出,雖然美國國會不斷在台灣人民自決公投這項議題上利用有利時機,嘗試進行突破,但是美國的行政部門則因中國崛起、美國需要穩住台海局勢等各種現實考慮,因而總在「台灣前途的解決必須經過台灣人民的同意」與「台灣問題的解決要由兩岸中國人同意」之間徘徊,由此我們看出,美國行政部門十分現實與投機,其目的就是在維護它所定義的「台海現狀」,我們因此指出,台灣人民必須給美國足夠的誘因與動機,才有可能讓美國開始考慮朝台灣人民較有利的方向去改變那個讓台灣人民無助、徬徨、焦慮的現狀。
第十八章指出,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所舉辦的公投,並不必然表示美國將來會反對台灣在美國所認為的有利及適當的時機舉辦的台灣前途公投。
在最後兩章中,我們呼籲台灣人民,不管是否已擁有美國的護照或綠卡,都應支持台灣人民自決及「台灣加入美國」,我們也呼籲美國政府基於道義、法律、與政治責任,在它認為有利及適當的時機,承認台灣人民的自決權,並給予台灣人民行使自決公投之權。
III. 「台灣建州運動」的主張
「台灣建州運動」創立於1994年,它主張台灣人民透過自決公投,把久懸未決的台澎主權交給美利堅合眾國,並在其所擬具的對美國政府的「請願書」中說:「台灣建州運動」主張台灣比照北馬里亞那群島模式,在美國政府認為適當的時機,透過公投加入美國,先成為美國自治領地,最終成為美國一州。
IV. 日清甲午戰爭與「馬關條約」
1894年7月28日,大清帝國與日本帝國在朝鮮開戰,隨後在若干地方進行陸戰與海戰,大清帝國戰敗,1895年4月17日 ,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
在沒有徵得台灣人民的同意下,大清帝國將台灣與澎湖永久割讓給日本,不過,經曾在哈理遜總統 (Benjamin Harrison) 任內擔任美國國務卿的福斯特 (John W. Foster) 之建議,「馬關條約」第五條給了台澎居民自條約換文生效起兩年之內,得自由變賣財產並得自行離去的待遇,倘若兩年之內沒有離去,則將自動成為日本臣民,這是在弱肉強食、優勝劣敗的時代,征服者能提供給被征服者的最文明與最人道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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