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The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was founded by David C. Chou in 1994. It advocates Taiwan become a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leading to statehood.
簡介
[台灣建州運動]在1994年被周威霖與他的同志們在台灣建立, 這個運動主張[台灣人民在美國政府所認為的適當時機, 透過自決與公投, 加入美國], 第一個階段先讓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 第二階段再經一次公投成為美國一州.

[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是台灣前途解決的[中程解決方案], 在台灣成為美國領地之後, 經過一段時間, 台灣領地人民再來進行第二次的公投, 那時公投的選項當然可以包括[台灣成為美國一州].[台灣獨立建國].[台灣繼續做為美國的領地]及其它的方案.

[台灣建州運動]現階段極力主張與強力推動[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 這應該是 [反國民黨統治當局及中國聯手偷竊台灣主權] 的所有台灣住民目前最好的選擇.

在[舊金山和約]中被日本拋棄的台灣主權至今仍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 [台灣建州運動]決心與台灣住民. 台美人.美國政府及美國人民一起捍衛台灣主權, 並呼籲台灣住民將台灣主權正式交給美利堅合眾國, 以維護並促進台灣人民與美國的共同利益.

2015年5月21日 星期四

「台灣人民自決」與「台美整合、台灣建州」(四)---「台灣建州運動」核心理論的第五篇論文

                        「台灣人民自決」與「台美整合、台灣建州」(四)
撰述人: 周威霖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2008年6月18日


I.本文主旨
II.本文摘要
III. 「台灣建州運動」的主張
IV.日清甲午戰爭與「馬關條約 」
V. 美英「大西洋憲章」
VI. 美日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國方面對台灣的主張
VII. 「開羅公報」(「開羅聲明」)、「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書 」
VIII. 代表盟軍接管台灣的中國佔領當局片面宣佈台灣主權屬於中國
IX. 1940年代末與1950年代有關「台灣人民自決」之發言

X. 台灣關係法
XI. 台灣本地與海外台灣人組織與民進黨的主張
XII. 「人民自決原則」能否適用在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身上

XIII. 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之法源與依據
XIV. 台灣的民調與台灣統治當局最高領導人之發言
XV. 美國國會之決議
XVI. 國會中關於「台灣人民自決」的另一種聲音
XVII. 華府在「兩岸中國人同意或自行解決」與「必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之間投機性與權宜性地游移
XVIII. 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舉辦的公投
XIX. 「台灣建州運動」對已有及還沒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台灣住民之呼籲
XX. 「台灣建州運動」對美國政府之呼籲:在「維持現狀」下,讓台灣逐步朝「加入美國」過渡

X. 台灣關係法

「台灣關係法」第二條b項第三及第四款載明,台灣前途之解決必須依和平方式,這兩款「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及「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雖然「台灣關係法」沒有列舉和平方式或申明和平方式,在立法會議紀錄中,參與審查與辯論的國會議員對此也沒有解釋,但任何人也不能排除「台灣人民自決」這個方式、原則、或權利之適用。

「台灣關係法」第二條c項載明,「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台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茲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台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在「台灣關係法」立法的年代,是美國國會十分關切被戒嚴統治、人權被踐踏的台灣的年代,也是卡特政府高舉「人權外交」的年代,卡特政府不但重視威權、專制、獨裁、與共產國家人權的議題,也重視被美國託管的太平洋島嶼的人民的人權,卡特政府因而決定加速讓太平洋戰略託管地的人民完成自決程序,以決定他們所居住的島嶼的主權歸屬,我們因此不妨合理推測,「台灣關係法」中的「人權條款」可能隱含了尊重或預設「台灣人民自決」或者不排除「台灣人民自決」的安排。

在國際政治史上,「人民自決」的原則、主張或政策原比「人權」的主張早出現並被實踐,不過,後來人權的發展卻將「人民自決」吸納,而且「人民自決原則」也演變成「人民自決權」,並在聯合國所起草、後來被世界各國所簽署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吸納,成為世界各民族的首項人權。


XI. 台灣本地與海外台灣人組織與民進黨的主張

1947年7月,「台灣再解放聯盟」領導人廖文毅博士向即將前往台灣考察的美國政府特使魏德邁將軍 (Gen. Albert C. Wedemeyer) 遞交一份給美國國務卿馬歇爾 (George C. Marshall) 的「處理台灣問題意見書」,要求「大西洋憲章」亦應實施於台灣,台灣的歸屬問題應在對日和約上重新討論,但必須尊重台灣人的意志,台灣應先交聯合國託管,再舉行公民投票,以決定台灣歸屬問題,公投選項包括「台灣獨立」及「台灣與美國或日本或中國合併」,選項中包括「台灣與美國合併」,很顯然是要忠實地反映台灣人的心聲,因為在1946年1月至4月間,美國駐台的情報單位曾在台灣進行民調,發現台灣人不願被中國管,而希望美國來管。1948年9月,廖博士又向遠東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元帥遞交請願書,要求聯合國及美國讓台灣人民自決,並提出「台灣完全獨立」、「聯合國託管」、「美國監督下的托管」、及「回歸日本統治」等選項。

1971年底,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發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對國是的聲明與建議」,表示「反對任何國家罔顧台灣地區1500萬人民的人權與意志,只顧私利而作出任何違反人權的決定」,「人權既是上帝所賜予,人民有權決定自己的命運」。1972年底,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在美國成立「基督教爭取自決運動組織」,展開「台灣人民自決運動」。1973年3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議長黃彰輝等人發表「台灣人民自治運動宣言」與「台灣人民自治運動綱領」,宣示「我們有權決定自己的命運,這種基本人權是上帝所賦予的,也是聯合國憲章所承認的」。

1977年8月16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發表「致美國總統有關國家及全世界教會」的「人權宣言」,主張「台灣的將來應由1700萬住民決定」。1978年11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發表「我們的呼籲」,重申「唯有我們自己的人民才有權利決定自己的命運」。

1970年代,台灣的黨外勢力崛起,不斷宣揚並強化「台灣住民自決」的理念與主張。1978年12月,黨外人士發表「國是聲明」,宣示「我們堅決主張台灣的命運由1700萬人民來決定」。1982年7月,康寧祥委員等人於洛杉磯,與在美國的20餘個台灣同鄉會發表一份「共同聲明」,該聲明第一條宣示「台灣的前途應由1800萬人共同決定」。1982年9月,黨外人士發表一份「民主、自決、救台灣」的「國是聲明」,共同主張「台灣的前途應由台灣人民共同決定」。1983年底,黨外人士成立「競選後援會」,集體推荐候選人,參加立委選舉,也共同推出政見,在當時他們首次把「住民自決」列入政見,此即「台灣的前途應由台灣全體住民共同決定」。

1986年9月28日,民進黨成立,在黨綱中宣示:「台灣的前途應由台灣全體住民以自由、民主、普遍、公平、而又平等的方式,共同決定」,「任何政府或政府的聯合都沒有決定台灣的政治歸屬的權力」,「台海兩岸之問題應由台灣全體住民透過自由意志,自主決定,反對由國共雙方基於違背「人民自決原則」的談判解決方式」。1988年4月17日 ,民進黨通過「四一七決議文」:「任何台灣國際地位之變更,必須經台灣全體住民自決同意」,「台灣一千九百萬人民有權決定自己的生存發展之權利,------------任何人不得將台灣視為他們的禁臠,自命為台灣之宗主國或代理人 」。

1990年11月,獨派大老蔡同榮成立「公民投票促進會」,主張要「通過公民投票,達到確保台灣主權國家地位」。經過這個組織與台獨陣營各黨派的努力,1991年10月,民進黨通過「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訂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決定」的「台獨選擇條款」。1999年5月8日 ,民進黨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變動,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

在陳水扁總統執政期間,曾舉辦過幾項公投,雖然都不是直接就台灣前途或台灣主權歸屬議題進行公投,但都激起台灣統派的反彈與抵制,也招致北京的抵死反對,華府則基於這些公投案有走向台灣法理獨立的意涵,因而加以反對或壓制。

2006年2月14日,一向主張「台灣與中國大陸統一」的國民黨在「自由時報」刊登廣告,表示「台灣的未來有很多可能的選項,不論是統一、獨立、或維持現狀,都必須由人民決定」。在2006年3月以國民黨主席名義訪問美國的馬英九以及後來做為總統候選人的馬英九均曾發表「台灣前途的決定,應經台灣人民的同意」之言論。2008年2月14日 ,國民黨發表「五點堅持」的兩岸政策聲明,其中第三點宣稱「堅決主張台灣的前途必須由台灣人民自己決定」。不過,這些應該都是國民黨及馬英九騙取台灣人支持的選舉語言,沒有證據顯示國民黨及馬英九政府有意實踐這個諾言。

在台灣人的海外組織中,應屬台裔美國人所組建的「台灣人公共事務會」(FAPA) 在「台灣人民自決」這個議題上著力最深,FAPA的宗旨之一是「保護台灣人民的自決權」,該組織至今雖仍無法成功地說服美國國會與行政部門給予台灣人民自決或台灣前途公投的權利或機會,不過,它的努力是看得見的。


XII. 「人民自決原則」能否適用在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身上

有一種觀點說,「人民自決權」只有殖民地的人民才有才能行使,另有一種觀點說,「人民自決權」不是毫無限制的,如它不能侵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領土與主權完整」。但是晚近二三十年來的國際實踐,卻打破與否定了這兩種觀點,做為加拿大一省的魁北克與歐洲若干新建立的國家舉行公投、進行人民自決,就是很好的例子。

台灣人民有權進行自決嗎?當然有。最簡單不過的答案是:美國與許多國家從1950年代到1970年代即公開或不公開地提出「台灣人民自決」的主張與方案,那些發言與主張過去是對的,現在當然也是對的,那些國家過去提出「台灣人民自決」的主張,現在及未來當然也可以再提出這種主張,只要它們有道德勇氣或認為在政策上或國家利益上有必要。

台灣被割讓給日本,成為日本的殖民地,日本放棄台灣的主權而且台灣的主權歸屬至今尚未確立,台灣人民或住民當然享有自決權,即使台灣人民或住民沒有自決權,也得依據聯合國憲章所載之自決原則進行自決。

對美國而言,台灣或中華民國均非國家,而台澎的主權至今又還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下,台灣人民在國際社區中,就猶如一個「非自治民族」(non-self-governing people), 台灣雖然沒有被正式納入聯合國的託管體制,但也有如被美國託管之地,因此,台灣人民當然享有自決權,以便確立台灣的法律與政治地位,台灣人民即使不符合所謂的「非自治人民或民族」的概念,他們也可以進行自決。

台灣的主權至今不屬於中國,也不屬於任何其他國家,台灣人民要進行自決,不是要從什麼國家分裂出去,並沒有侵害任何聯合國會員國或任何主權獨立國家的「領土與主權的完整」。

台灣是在美日太平洋戰爭中,被美國解放,美國以戰勝國及征服者之姿,將台灣從日本母國脫離,從戰後至今,成了一個主權歸屬未定之地,台灣主權歸屬遲早得加以解決,美國政府早在韓戰爆發後,就說過要和平解決,要依聯合國憲章來解決,大多數的盟國也都說要尊重台灣人民的意願,既然如此,台灣人民的自決權當然不能被否定。

中國人說「台灣為中國的固有領土」、「從中國對日宣戰廢除與日本的條約起,台灣就歸屬於中國」、「中國與台灣雖然尚未統一,但『台灣與大陸同屬於一個中國的現狀』不容被否定,台灣絕不容從中國被分裂出去」,這些說詞當然都是強盜的邏輯,這些中國人的虛構是要被拿來否定台灣人民的自決權利。我們也可以從這種強盜邏輯中看出中國帝國主義者理論的貧乏,他們所虛構的理論完全沒有事實與法理的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建國以來從未統治過台灣,從未對台灣行使過主權與治權,台灣人民行使自決權,只是表達不願被中國併吞的意願,這哪是「從中國分裂出去」?若說台灣人民自決是「侵害中國領土與主權的完整」,這種說法毫無根據,也十分荒唐。

在本文中,我們處處可看到世界上有不少國家,包括美國在內,過去均提及台灣人民的自決權,我們現在來看看美國政府在二十世紀四十與五十年代到底怎麼說,我們只要舉幾個例子,就知道美國政府確認台灣人民有自決權,即使它後來因為必需與中國結盟,對抗蘇聯,或者因為中國逐漸強大,美國逐漸有所顧忌,因此不說或者不方便說或者還沒有再提「台灣人民自決」。

早在1949年2月初,美國國務院於國家安全會議上,即曾在對台事務上具體提出外交與經濟政策,它建議在台灣支持一個「非共的中國地方政府」(當年美國指涉的是蔣介石以外的中國人政府,如可能的孫立人政府、陳誠政府),另一方面,美國也應審慎地與台灣本地領袖(當年指涉的對象包括有留美背景的廖文奎與廖文毅兄弟)維持聯繫,以備將來萬一需要時,以「台灣人民自決原則」做為號召,爭取國際支持,以免台灣落入中國之手。 3月3日 ,國務院又在國家安全會議中,建議杜魯門總統,必要時可以聯合國名義出兵保護台灣,讓台灣人民自決或由聯合國託管。

1949年五六月間,國務院內部對台灣問題提出對策,其中一項是運用聯合國,國務院官員建議,把台灣問題提到聯合國大會,然後在聯合國監督下,舉行公民投票,決定台灣未來之地位,國務院官員認為「人民自主權利不容被剝奪,美國支持台灣人民自決,在道德立場上,無懈可擊」,但缺點是公投的結果難以逆料,美國擔心台灣人民可能透過公投,決定投向中國的懷抱,到時就賠了夫人又折兵。我們從這事看來,當年美國經常考慮要給台灣人民自決及公投的機會,但美國卻對台灣人的意向沒有把握,如果美國能確認台灣人會投「台灣不被中國統治」那些選項,那美國就可放心地讓台灣人進行公投。

1949年10月6日,國務院向國家安全會議提出它的對台政策,國務卿艾奇遜認為,可由聯合國出面,給予台灣人民自決,這雖不一定能得到國民黨統治當局的合作,但是到萬不得已時,仍然值得一試

從已經解密的美國國家機密檔案,我們得知在1951年11月21日 ,國務院提出了一份「立場文件」,這份文件的大要如下:

第一、美國應該在聯合國或向國際社會強調,需要從國際社會的利益與台灣人民的利益出發,和平解決福爾摩莎問題,美國應向國際社會表示,福爾摩莎的最終地位問題需要按照聯合國憲章第11條,將其作為與維持憲章第14條進行和平調解,利用一切機會,查明所有有關行動,聽取所有有關方面的意見,考慮所有可能的解決方案。

第二、台灣問題可能的解決方案包括:(1)「福爾摩莎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是美國認為,這不能充分保護美國的利益,美國的利益是,福爾摩莎不能落入一個與蘇聯結盟或被蘇聯控制的政權或與美國為敵或對美國不友善的政權或國家之手,(2)「託管或其他的聯合國管理形式」,託管原只適用於無能力自治的人民,但美國政府認為福爾摩莎人民可能會傾向於暫時由聯合國來管理,並希望將來可以通過公民投票,來確立台灣的最終地位,可惜因為中國國民黨控制台灣的事實,託管方案窒礙難行,(3)「台灣獨立」,此方案也因國民黨中國人控制台灣,無法推動,(4)「歸還日本」,對日和約已剝奪了日本對台澎的主權,故此方案已不可行,(5)「通過自由的公民投票來確立福爾摩莎與福爾摩莎人的地位」,通過由聯合國組織與監督的公投,福爾摩莎人民可以對前述幾個方案與選項做出選擇,但也是由於國民黨人控制台灣,目前不可能舉行自由的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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