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The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was founded by David C. Chou in 1994. It advocates Taiwan become a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leading to statehood.
簡介
[台灣建州運動]在1994年被周威霖與他的同志們在台灣建立, 這個運動主張[台灣人民在美國政府所認為的適當時機, 透過自決與公投, 加入美國], 第一個階段先讓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 第二階段再經一次公投成為美國一州.

[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是台灣前途解決的[中程解決方案], 在台灣成為美國領地之後, 經過一段時間, 台灣領地人民再來進行第二次的公投, 那時公投的選項當然可以包括[台灣成為美國一州].[台灣獨立建國].[台灣繼續做為美國的領地]及其它的方案.

[台灣建州運動]現階段極力主張與強力推動[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 這應該是 [反國民黨統治當局及中國聯手偷竊台灣主權] 的所有台灣住民目前最好的選擇.

在[舊金山和約]中被日本拋棄的台灣主權至今仍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 [台灣建州運動]決心與台灣住民. 台美人.美國政府及美國人民一起捍衛台灣主權, 並呼籲台灣住民將台灣主權正式交給美利堅合眾國, 以維護並促進台灣人民與美國的共同利益.

2015年6月12日 星期五

回應「果真」的回應

回應「果真」的回應
---在建州運動張貼了「答覆鄉親楊佛子先生8/15/2014的來函」一文之後,我們在8/24/2014收到一名網名叫「果真」的鄉親對我們的文章所做的回應或批評。據說「果真」是台灣一名政治乩童林XX陣營的人,但不管「果真」是何人或其政治立場是什麼,只要無涉人身攻擊,都沒問題,我們現在就對她(我們從「果真」的英文網名,猜測「果真」是一名女性,但也有人認為,「果真」是一名男性,漢文原名叫XX騏)的回應進行回應。



我們先來看建州運動到底說了什麼,而「果真」又做了什麼回應與批評。

建州運動說: //(1)除非有其他的特別說明,否則建州運動所指的「台灣人民」就是the people of Taiwan,它指「擁有所謂的中華民國國籍的台灣合法住民」,這類人士包括楊先生所指的「日本投降前的『台灣人』」(包括原住民與老住民)及其後裔、「戰後從中國來台灣的『中國人』(新住民)及其後裔,不管他們現在是居住於台灣或海外。//

「果真」的回應說: //a. 擁有所謂的中華民國國籍:既有中國難民政權的【國籍】,即是中國人。// 他接著問道: //b. 所謂「合法」是合什麼法?//

建州運動又說: //(2)除非有其他的特別說明,否則建州運動所指的「台灣人」通常指「認同台灣、反對台灣與中國進行任何形式的政治聯合的人士」,這類的人士包括主張或贊成「台灣加入美國」、「台灣獨立建國」、「台灣回歸日本」或「台灣永遠維持現狀」的人士,我們常把這類人士稱為Formosans,他們或她們可以是楊先生所指的「日本投降前的『台灣人』及其後裔,也可以是他所指的「戰後從中國來台灣的『中國人』」(新住民)及其後裔,他們或她們甚至可以不必擁有所謂的中華民國國籍,更可以不必居住於台灣或澎湖。換句話說,建州運動所指涉或定義的「台灣人」與政治認同有關,但這種認同排除了對中國的認同。//

「果真」的評論是: //a 此條明顯的違反第(1)條 對 建州運動台灣人 的定義。自相矛盾:第一條已定義需為擁有中國難民【國籍】的中國人。第二條定義,不需擁有中國難民國籍。綜覽此文,諸如此類,自相矛盾,胡言亂語,實不勝眉舉。請注意,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文後, 中國難民的國籍國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爾等難民國籍國為中國的 中國人,沒有福爾摩莎及澎湖的主權,當然也沒有主權權利。//




建州運動對於「台灣人民」與「台灣人」的說法,沒有矛盾,我們所認知與指稱的「台灣人民」與我們所定義與指稱的「台灣人」是屬於不同範疇的概念,前者是客觀的「實然」,後者則是主觀的「應然」

可能是由於「果真」缺了我們所受過的邏輯訓練,所以他或她無法理解我們所使用的語言,只要是曾在大學裡面與我們一樣受過基本的邏輯訓練的人,一定可以理解我們所使用的語言。

因為「果真」不懂受過基本的邏輯訓練的人所說的語言,所以他或她就受限於黨派的門戶偏見或成見,胡指我們「胡言亂語」,這種指控當然暴露了她或他在基礎的邏輯訓練或素養的欠缺。




「果真」說: //請注意,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文後, 中國難民的國籍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2758號決議案到底是在說什麼?我們現在把它的全文貼出來。



Resolution 2758 (XXVI)
25 October 1971

THE GENERAL ASSEMBLY,

Recalling the principles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sidering the restoration of the lawful righ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essential both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for the cause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must serve under the Charter,

Recognizing that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the only lawful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one of the five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Decides to restore all its right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o recognize the representatives of its Government as the only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o expel forthwith the representatives of Chiang Kai-shek from the place which they unlawfully occupy at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 all the organizations related to it.

2758號決議案既沒有北京與老共的「台灣是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的囈語,也沒有「果真」的「中國難民的國籍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胡言亂語。不管是北京的囈語也好,或是「果真」的胡言亂語也好,都是對2758號決議案的曲解或擴張解釋,都是憑空杜撰或無中生有,都無法在該決議案找到任何依據,都是對台灣人的專業訓練與智慧的輕侮。




「果真」談到我們所提及的「合法」一詞,關於這一點,我們必須加以解釋,讓鄉親們了解,也避免大家誤會。

在「台灣關係法」中,有一個詞---”the laws applied on those islands”,這個詞指的是「適用在台灣本島與附屬島嶼及澎湖群島的法律」。台灣建州運動現階段對「合法」一詞權宜性的定義是: 符合或不違反適用在台灣本島與附屬島嶼及澎湖群島的國際法與適用在台灣本島與附屬島嶼及澎湖群島的所謂「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律」的,即是合法。但若所謂的「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律」和國際法牴觸,則國際法優先[「中華民國建制」不得凌駕於「舊金山和約系統」與「台灣關係法體制」之上]。

關於「若所謂的『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律』和國際法牴觸,則國際法優先」,最好的例子是台灣人民的自決與公投這個議題,關於這個議題,國際法優先適用,任何與國際法牴觸的所謂「中華民國憲法及法律」還有其他任何法律,如中國自訂的所謂「反分裂國家法」,都得讓開,我們這裡所謂的「國際法」,指「聯合國憲章」所載的「人民自決」與「和平解決爭端」的原則、”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與”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兩項國際公約及其他國際文件所載的「人民自決權利」、以及「舊金山和約」當事國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就未來台灣前途解決一事所建立的共識。

在「日蔣和約」中,有一詞---"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這個詞與”the laws applied on those islands”這個詞基本上指的是相同的東西。

對「果真」的回應與批評,基本上,我們就回應到此為止。底下,我們再說一些相關的,供鄉親們參考。




我們在台灣常常聽到一些政治人物說「台灣前途應由兩千三百萬的台灣人民來決定」。

在「台灣關係法」立法時期,美國的國會議員及其他的政治人物口中所說的「一千八百萬台灣人民」或”all the people on Taiwan”,一樣都是指台灣全體住民或台灣人民。

有時,美國的政治人物會在某些情況下,提及或使用”the majority of the people on Taiwan”這個詞,這時他們通常是指”Native Taiwanese”(台灣本土人),他們把它拿來與”Mainlanders”(大陸人)相對”,”Native Taiwanese”就是楊佛子先生所指的「日本投降前的『台灣人』」(包括原住民與老住民)及其後裔,而”Mainlanders”則是楊先生所指的「戰後從中國來台灣的『中國人』(新住民)及其後裔。

「台灣關係法」所指的”the people on those islands”(台灣本島與附屬島嶼上的人民加上澎湖群島上的人民)就是當年被指稱的「一千八百萬台灣人民」,也就是今天被指稱的「兩千三百萬的台灣人民」,亦即「日蔣和約」中所指的”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a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台灣建州運動所指稱的「台灣人民」就是這些人,也就是我們常指稱與熟悉的「台灣四大族群」的總合。["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ants"就是楊佛子先生所指的「日本投降前的『台灣人』」] 當建州運動提及未來「台灣加入美國」的公投或未來台灣人民的自決與公投時,台灣所有合法的住民,包括這四大族群的人,都有權參加自決與公投。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David C. Chou
Founder,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an organization devoted in current stage to making Taiwan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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