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安全在美國的軍事保護之中(上)
撰述人:周威霖 (David C. Chou,「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2008年5月20日
I.「台灣建州運動」的核心認知與理論
II.中國為何要併吞台灣?
III.若無美國的保護,台灣在軍事上無法存活
IV.美國有保護台灣的義務或責任嗎?解讀「台灣關係法」
V.美國人有武力保台的意願嗎?從政府官員的發言及歷次的民調來看
VI.美國有保護台灣安全的準備嗎?從美國政府與美軍的發言與作為來觀察
VII.美國為何要保護台灣?
VIII.美國的實踐--------行動的聲音大於言語
I.「台灣建州運動」的核心認知與理論
從1994年開始推動的「台灣建州運動」,其核心認知與理論之一是:台澎的主權至今仍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下,台灣的安全至今仍在美國的軍事保護之中。此核心理論 從過去到現在,就不斷出現在「台灣建州運動」對外所發佈的聲明或文件、對外所散發的說帖或文宣品,也出現在它們的網站及其他網站的政治論壇之上。
撰述人:周威霖 (David C. Chou,「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2008年5月20日
I.「台灣建州運動」的核心認知與理論
II.中國為何要併吞台灣?
III.若無美國的保護,台灣在軍事上無法存活
IV.美國有保護台灣的義務或責任嗎?解讀「台灣關係法」
V.美國人有武力保台的意願嗎?從政府官員的發言及歷次的民調來看
VI.美國有保護台灣安全的準備嗎?從美國政府與美軍的發言與作為來觀察
VII.美國為何要保護台灣?
VIII.美國的實踐--------行動的聲音大於言語
I.「台灣建州運動」的核心認知與理論
從1994年開始推動的「台灣建州運動」,其核心認知與理論之一是:台澎的主權至今仍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下,台灣的安全至今仍在美國的軍事保護之中。此核心理論 從過去到現在,就不斷出現在「台灣建州運動」對外所發佈的聲明或文件、對外所散發的說帖或文宣品,也出現在它們的網站及其他網站的政治論壇之上。
II. 中國為何要併吞台灣?
1644年,與中國人(以前不叫中國人)不同種族的滿州人攻入北京,把中國人所建立的大明帝國滅亡,佔領了中國人的土地,統治了中國(以前不叫中國)的人民。
滿州人統治中國之後,在福建有一股有海上武力及國際貿易做支撐、以福佬人為主力的反抗滿州人的大明帝國殘餘勢力入侵及佔領荷蘭人統治的福爾摩莎(台灣),由於這股勢力與滿州人所建的大清帝國為敵,大清帝國乃出兵打敗他們,並佔領了台灣。
滿州人所建的大清帝國版圖甚大,沒有直接被統治但臣服於大清帝國的附庸國及接受大清帝國為宗主國的藩屬也甚多,由於俄羅斯、日本、及西方國家的興起,這些附庸國及藩屬後來都逐漸脫離了大清帝國的控制,被日本、俄羅斯、及西方強權統治或納入勢力範圍。在中國 人推翻滿清政府這個他們所稱的外來政權之後,卻把他們自己的民族主義發展為帝國主義,且以滿清政府的繼承人自居,把被滿清政府割讓出去的台灣、澎湖、香港、澳門及很多被納入其他國家勢力範圍或統治的地方都視為必須「收回」的「失土」,以治療他們受創的民族自尊及滿足他們的帝國慾望。
在美日太平洋戰爭爆發、美國對日本宣戰後,由於中國人深知美國一參戰日本必定會吃敗仗,所以中國人又開始燃起擴張主義的熊熊烈火,重慶的中國國民政府開始向美國政府表達他們在戰後領土擴張的慾望。1942年11月3日,重慶政府的外長宋子文揚言,中國應「收回」台灣、琉球、東北四省。1943年3月,重慶方面以蔣介石的名義發表的「中國之命運」一書宣稱,台灣、澎湖、東北四省、內外蒙古、新疆、西藏「無一 處不是保衛民族生存的要塞,這些地方的割裂,即為中國國防之撤除」。1943年7月,一名叫 T. S. Chien 的中國人公然在"Foreign Affairs"(外交事務期刊第21卷第4期)發表 "New China Demands" 一文,毫不遮掩地聲稱要「收復」台灣這塊「失土」。
原本決心在戰後把日本徹底打壓、讓日本軍國主義無法再起、決心扶植蔣介石的中國、讓它成為共同維護戰後世界秩序的支柱的美國,於是在「開羅新聞公報」中,把台灣與澎湖稱為「日本自中國竊取的領土」,並同意在戰後將它們「歸還」給中國,美國這個意向與安排在爾後的「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中又被提及與確認。
由於中國人及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把台灣定位為「失土」,再加上又有「開羅新聞公報」這些文書支持他們的主張,所以在日本戰敗後,他們就認為可以不必管台灣的解放是出於美國對日的武裝鬥爭的貢獻,不必理會台灣人的意願,也可以不必再經過對日和約的簽訂,就可以大剌剌地佔領及統治台灣,並在對日和約尚未 簽訂、台灣的主權與領土尚未正式交割及移轉前,就片面宣稱「台灣為中國的一省」。
1949年10月1日,在中國內戰中擊敗國民黨政權的中國共產黨在北京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蔣介石統治集團則流亡及佔領法律地位尚未確立的台灣(台灣已在1945年10月25日被蔣介石政府片面宣佈為「中華民國的一省」),他們宣稱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與澎湖擁有主權並行使合法的統治,而北京政府則宣稱中華民國已滅亡、中華民國政府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台灣與澎湖從1945年10月25日起就已正式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後,---Read More--- 美國政府開始積極介入台海事務,開始全面援助台灣的蔣介石統治當局,北京政權又開始指控「美帝侵略與佔領台灣」,並叫囂要「血洗台灣 、解放台灣」。
早期中國共產黨人叫嚷要「解放台灣」,主要是出於共產主義意識型態擴張與輸出的慾望與狂熱,現在則主要出於民族主義、帝國主義、以及安全與戰略的考量,他們宣稱台灣是他們的根本及核心利益,他們宣稱台灣這塊「失土」被「收復」,中華民族才算真正地復興。
2004年11月1日,中國「人民日報」旗下的「環球時報」訪問中國「海軍軍事學術研究所」所長姜志軍,姜在這篇報導中所提出的觀點很能貼切地表達中國人的安全觀與戰略觀。姜稱「在第一島鏈的封鎖下,中國的海上力量很難到島鏈外防禦,沒有多大的作戰主動權。台灣是第一島鏈的重要一環,『統一』台灣後,第一島鏈的封鎖自然會被打破。台灣是中國非常理想的出海口,只要台灣在手,中國東入太平洋就豁然開朗,中 國軍隊就可東出太平洋,擴大海防縱深,而台灣海峽將成為中國一條安全的海上運輸通道」。
中國人欲併吞台灣的野心是十分熾烈而且毫不遮掩的,從憲法到「反分裂國家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從國家與中央政府的政策到地方政府的施政,從政府到民間,從武裝部隊到民間社會,從中國本土到全球各地,從地球到外太空,中國人全面地、不眠不休地、風雨無阻地,使用龐大的人力與物資,進行「反獨促統」,從經濟、教育、文化、宗教到軍事、政治、外交、心理、法律,對台灣住民進行全方位戰爭,從和平手段到非和平手段,務必要併吞台灣,奴役台灣人民,我們如果說中國人是追求自由、民主、幸福、尊嚴的台灣人民的不共戴天的死敵,並不為過。
1644年,與中國人(以前不叫中國人)不同種族的滿州人攻入北京,把中國人所建立的大明帝國滅亡,佔領了中國人的土地,統治了中國(以前不叫中國)的人民。
滿州人統治中國之後,在福建有一股有海上武力及國際貿易做支撐、以福佬人為主力的反抗滿州人的大明帝國殘餘勢力入侵及佔領荷蘭人統治的福爾摩莎(台灣),由於這股勢力與滿州人所建的大清帝國為敵,大清帝國乃出兵打敗他們,並佔領了台灣。
滿州人所建的大清帝國版圖甚大,沒有直接被統治但臣服於大清帝國的附庸國及接受大清帝國為宗主國的藩屬也甚多,由於俄羅斯、日本、及西方國家的興起,這些附庸國及藩屬後來都逐漸脫離了大清帝國的控制,被日本、俄羅斯、及西方強權統治或納入勢力範圍。在中國 人推翻滿清政府這個他們所稱的外來政權之後,卻把他們自己的民族主義發展為帝國主義,且以滿清政府的繼承人自居,把被滿清政府割讓出去的台灣、澎湖、香港、澳門及很多被納入其他國家勢力範圍或統治的地方都視為必須「收回」的「失土」,以治療他們受創的民族自尊及滿足他們的帝國慾望。
在美日太平洋戰爭爆發、美國對日本宣戰後,由於中國人深知美國一參戰日本必定會吃敗仗,所以中國人又開始燃起擴張主義的熊熊烈火,重慶的中國國民政府開始向美國政府表達他們在戰後領土擴張的慾望。1942年11月3日,重慶政府的外長宋子文揚言,中國應「收回」台灣、琉球、東北四省。1943年3月,重慶方面以蔣介石的名義發表的「中國之命運」一書宣稱,台灣、澎湖、東北四省、內外蒙古、新疆、西藏「無一 處不是保衛民族生存的要塞,這些地方的割裂,即為中國國防之撤除」。1943年7月,一名叫 T. S. Chien 的中國人公然在"Foreign Affairs"(外交事務期刊第21卷第4期)發表 "New China Demands" 一文,毫不遮掩地聲稱要「收復」台灣這塊「失土」。
原本決心在戰後把日本徹底打壓、讓日本軍國主義無法再起、決心扶植蔣介石的中國、讓它成為共同維護戰後世界秩序的支柱的美國,於是在「開羅新聞公報」中,把台灣與澎湖稱為「日本自中國竊取的領土」,並同意在戰後將它們「歸還」給中國,美國這個意向與安排在爾後的「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中又被提及與確認。
由於中國人及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把台灣定位為「失土」,再加上又有「開羅新聞公報」這些文書支持他們的主張,所以在日本戰敗後,他們就認為可以不必管台灣的解放是出於美國對日的武裝鬥爭的貢獻,不必理會台灣人的意願,也可以不必再經過對日和約的簽訂,就可以大剌剌地佔領及統治台灣,並在對日和約尚未 簽訂、台灣的主權與領土尚未正式交割及移轉前,就片面宣稱「台灣為中國的一省」。
1949年10月1日,在中國內戰中擊敗國民黨政權的中國共產黨在北京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蔣介石統治集團則流亡及佔領法律地位尚未確立的台灣(台灣已在1945年10月25日被蔣介石政府片面宣佈為「中華民國的一省」),他們宣稱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與澎湖擁有主權並行使合法的統治,而北京政府則宣稱中華民國已滅亡、中華民國政府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台灣與澎湖從1945年10月25日起就已正式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後,
早期中國共產黨人叫嚷要「解放台灣」,主要是出於共產主義意識型態擴張與輸出的慾望與狂熱,現在則主要出於民族主義、帝國主義、以及安全與戰略的考量,他們宣稱台灣是他們的根本及核心利益,他們宣稱台灣這塊「失土」被「收復」,中華民族才算真正地復興。
2004年11月1日,中國「人民日報」旗下的「環球時報」訪問中國「海軍軍事學術研究所」所長姜志軍,姜在這篇報導中所提出的觀點很能貼切地表達中國人的安全觀與戰略觀。姜稱「在第一島鏈的封鎖下,中國的海上力量很難到島鏈外防禦,沒有多大的作戰主動權。台灣是第一島鏈的重要一環,『統一』台灣後,第一島鏈的封鎖自然會被打破。台灣是中國非常理想的出海口,只要台灣在手,中國東入太平洋就豁然開朗,中 國軍隊就可東出太平洋,擴大海防縱深,而台灣海峽將成為中國一條安全的海上運輸通道」。
中國人欲併吞台灣的野心是十分熾烈而且毫不遮掩的,從憲法到「反分裂國家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從國家與中央政府的政策到地方政府的施政,從政府到民間,從武裝部隊到民間社會,從中國本土到全球各地,從地球到外太空,中國人全面地、不眠不休地、風雨無阻地,使用龐大的人力與物資,進行「反獨促統」,從經濟、教育、文化、宗教到軍事、政治、外交、心理、法律,對台灣住民進行全方位戰爭,從和平手段到非和平手段,務必要併吞台灣,奴役台灣人民,我們如果說中國人是追求自由、民主、幸福、尊嚴的台灣人民的不共戴天的死敵,並不為過。
III. 若無美國的保護,台灣在軍事上無法存活
「台灣建州運動」很常說的一句話是:台灣住民所賴以存活的四項基本要素是陽光、空氣、水、及美國太平洋艦隊。
這句話不是笑話,也不是俏皮話,當我們說這句話時,態度十分嚴肅而且心中充滿感激,因為我們堅信,上述四項要素是愛好自由、民主及追求和平、安全、與繁榮的台灣住民的維生系統。
當我們說這句話時,很多台灣住民才恍然大悟,因為上述四項要素之供應早已被台灣住民視為與生俱來及理所當然,只有當他們被剝奪或被威脅要被剝奪上述四要素時,他們才會意識或察覺到它們的存在與重要,也才會懂得珍惜它們。
最近兩三年來,由於美國政府對台灣獨派與民進黨政府的「台灣獨立議程」或「台灣正常化議程」不斷加以壓抑 及挫折,導致一些台灣獨派滋生反美情緒或對美國有了疏離感或愛恨情結,在我們看來,這些反應是十分不智與危險的,因為若無美國的軍事保護或軍事保護之承諾,台灣在軍事上面對中國是無法存活的,特別是台灣獨立運動,若沒有美國的卵翼或協助,根本不可能存活或達陣。
有些台灣住民認為美國是為了自己的國家利益而保衛台灣,這類人士對美國的保護是不會心存感激的,他們之中有些人還恩將仇報,把美國視為「台灣正常化或法理獨立」或所謂「台灣與中國統一」的攔路虎。
1991年8月,鄧小平在「北戴河會議」中,對中共元老談話,其中一段說,他希望1997年去香港看看,也去台灣看看,不過,是否去得成台灣,很難說,問題在於美國的態度,只要美國不插手,就可以迅速達到目標。
鄧小平這一級的國家領導人自然很清楚美國在台灣問題及台海所扮演的角色,鄧小平生前曾說,「沒有台灣問題,只有美國問題」,他知道台灣問題的由來是始於美國(中國人說:台灣問題的「始作俑者」是美國),也會終於美國,美國才是台灣問題解決的關鍵性與決定性角色。他與中國其他領導人也知道,中國想要「處理」台灣問題,無法迴避美國在台灣的「特殊地位」與「特殊利益」,因此必須以美國為主要對手,在陳水扁執政這幾年,中國政府就是透過華府來「反獨」,只要扁政權一有傾獨的言行出現,北京就到華府去投訴或哭訴,而華府也樂得做個順水人情,打打自家的狗,以安撫北京。
與鄧小平同一級的新加坡國父李光耀幾年前曾說,任何台灣前途解決的提案若無美國的背書,說了都是白說。他最近又在 接受台灣媒體訪問時表示,在台灣前途解決一事上,決定性的因素不在台灣人民的意向,而在美國與中國之間經濟與軍事力量與意志的對比。日本的退休外交家岡崎久彥也曾說,台灣的存活主要取決於美國保衛台灣的意志與實力。
擔任民進黨主席時期的許信良曾說,台灣人民相當在意國家安全,民進黨不是擔心北京政權,而是在意美國的態度,如果中國真的對台灣出兵,除非美國出面保護,否則台灣的武力根本無法和中國做長期的對抗,這一點台灣不能自己騙自己。許信良在當時一再告訴台灣人,台灣絕對安全,因為台灣受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的保護。
繼許信良擔任民進黨主席的施明德在擔任黨主席時訪美,他在華府很清楚地表示,台灣人民無力獨自承擔防衛台灣之責任,台灣人民絕對需要美國的保 護或協防。
根據「聯合報系民調中心」在1995年8月所做的一份民調,有70%的台灣住民希望美國協防台灣。在這之前與之後一段不短的期間,若干不同的民調都顯示,有不低於60%的台灣民眾期待美國的軍事保護,雖然大約只有30%的人認為美國有保護台灣的意願。
這些數據在最近一二十年基本上沒有多大的變動,例如「中時民意調查組」在2006年10月27日,曾做一項類似的民調,發現如果中國武力犯台,受訪的民眾中只有39.9%的人對美國軍事援台有信心,但沒有信心的卻高達43.6%。
就在1995年的八月,由於台海已進入由中國挑起的第三次危機,李登輝總統在接受「紐約時報」專欄作家佛里曼 (Thomas L. Friedman) 專訪時表示,「依據『台灣關係法』的精神,美國仍負有保護台灣的責任與義務」。他的意思是,台灣需要美國的軍事保護,而身為台灣最高領導人的他也期待美國依據「台灣關係法」,對台灣提供軍事保護。
由於台灣的黨政領導人及多數民眾知道美國軍事保護台灣的必要性,也期待美國的軍事保護,再加上「台灣建州運動」、「台灣獨立運動」、與「中華民國體制的獨台模式」都必須建築在美國對台灣提供軍事保護的前提之上,因此我們有必要來對美國軍事保護台灣的議題進行探討。
「台灣建州運動」很常說的一句話是:台灣住民所賴以存活的四項基本要素是陽光、空氣、水、及美國太平洋艦隊。
這句話不是笑話,也不是俏皮話,當我們說這句話時,態度十分嚴肅而且心中充滿感激,因為我們堅信,上述四項要素是愛好自由、民主及追求和平、安全、與繁榮的台灣住民的維生系統。
當我們說這句話時,很多台灣住民才恍然大悟,因為上述四項要素之供應早已被台灣住民視為與生俱來及理所當然,只有當他們被剝奪或被威脅要被剝奪上述四要素時,他們才會意識或察覺到它們的存在與重要,也才會懂得珍惜它們。
最近兩三年來,由於美國政府對台灣獨派與民進黨政府的「台灣獨立議程」或「台灣正常化議程」不斷加以壓抑 及挫折,導致一些台灣獨派滋生反美情緒或對美國有了疏離感或愛恨情結,在我們看來,這些反應是十分不智與危險的,因為若無美國的軍事保護或軍事保護之承諾,台灣在軍事上面對中國是無法存活的,特別是台灣獨立運動,若沒有美國的卵翼或協助,根本不可能存活或達陣。
有些台灣住民認為美國是為了自己的國家利益而保衛台灣,這類人士對美國的保護是不會心存感激的,他們之中有些人還恩將仇報,把美國視為「台灣正常化或法理獨立」或所謂「台灣與中國統一」的攔路虎。
1991年8月,鄧小平在「北戴河會議」中,對中共元老談話,其中一段說,他希望1997年去香港看看,也去台灣看看,不過,是否去得成台灣,很難說,問題在於美國的態度,只要美國不插手,就可以迅速達到目標。
鄧小平這一級的國家領導人自然很清楚美國在台灣問題及台海所扮演的角色,鄧小平生前曾說,「沒有台灣問題,只有美國問題」,他知道台灣問題的由來是始於美國(中國人說:台灣問題的「始作俑者」是美國),也會終於美國,美國才是台灣問題解決的關鍵性與決定性角色。他與中國其他領導人也知道,中國想要「處理」台灣問題,無法迴避美國在台灣的「特殊地位」與「特殊利益」,因此必須以美國為主要對手,在陳水扁執政這幾年,中國政府就是透過華府來「反獨」,只要扁政權一有傾獨的言行出現,北京就到華府去投訴或哭訴,而華府也樂得做個順水人情,打打自家的狗,以安撫北京。
與鄧小平同一級的新加坡國父李光耀幾年前曾說,任何台灣前途解決的提案若無美國的背書,說了都是白說。他最近又在 接受台灣媒體訪問時表示,在台灣前途解決一事上,決定性的因素不在台灣人民的意向,而在美國與中國之間經濟與軍事力量與意志的對比。日本的退休外交家岡崎久彥也曾說,台灣的存活主要取決於美國保衛台灣的意志與實力。
擔任民進黨主席時期的許信良曾說,台灣人民相當在意國家安全,民進黨不是擔心北京政權,而是在意美國的態度,如果中國真的對台灣出兵,除非美國出面保護,否則台灣的武力根本無法和中國做長期的對抗,這一點台灣不能自己騙自己。許信良在當時一再告訴台灣人,台灣絕對安全,因為台灣受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的保護。
繼許信良擔任民進黨主席的施明德在擔任黨主席時訪美,他在華府很清楚地表示,台灣人民無力獨自承擔防衛台灣之責任,台灣人民絕對需要美國的保 護或協防。
根據「聯合報系民調中心」在1995年8月所做的一份民調,有70%的台灣住民希望美國協防台灣。在這之前與之後一段不短的期間,若干不同的民調都顯示,有不低於60%的台灣民眾期待美國的軍事保護,雖然大約只有30%的人認為美國有保護台灣的意願。
這些數據在最近一二十年基本上沒有多大的變動,例如「中時民意調查組」在2006年10月27日,曾做一項類似的民調,發現如果中國武力犯台,受訪的民眾中只有39.9%的人對美國軍事援台有信心,但沒有信心的卻高達43.6%。
就在1995年的八月,由於台海已進入由中國挑起的第三次危機,李登輝總統在接受「紐約時報」專欄作家佛里曼 (Thomas L. Friedman) 專訪時表示,「依據『台灣關係法』的精神,美國仍負有保護台灣的責任與義務」。他的意思是,台灣需要美國的軍事保護,而身為台灣最高領導人的他也期待美國依據「台灣關係法」,對台灣提供軍事保護。
由於台灣的黨政領導人及多數民眾知道美國軍事保護台灣的必要性,也期待美國的軍事保護,再加上「台灣建州運動」、「台灣獨立運動」、與「中華民國體制的獨台模式」都必須建築在美國對台灣提供軍事保護的前提之上,因此我們有必要來對美國軍事保護台灣的議題進行探討。
IV. 美國有保護台灣的義務或責任嗎?解讀「台灣關係法」
我們先來檢視「台灣關係法」中有關台海和平與台灣安全的條文:
第二條
(a).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台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1). 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b). 美國的政策如下:
(2). 表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
(3). 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4).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5).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人民;
(6).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第三條
(a). 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台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質及技術服務。
(b). 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台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對台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軍事當局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c). 指示總統如遇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政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在「台灣關係法」的立法過程中,特別是在當國會議員就 Section 2(b)(4) 的條文討論時,眾議員吳爾夫 (Lester L. Wolff) 表示,「台灣關係法」並非沒有牙齒,他提醒他的同僚,注意國務院官員在眾院亞太事務小組委員會中引述卡特總統的發言所做的證詞,那段證詞說「如果適當,卡特總統絕不會對使用武力保衛台灣一事有所遲疑」,換句話說,「台灣關係法」雖然沒有很明確的表達武力保台的文字,但美國要以武力保台的意志是無庸置疑的。
吳爾夫也指出,「台灣關係法」對台灣所提供的保護其實超過了美國與蔣介石所簽訂的「共同防禦條約」,也超過了美國與其他國家所締結的共同防禦條約,因為在「台灣關係法」中,連「危及台灣的經濟與社會的高壓手段」美國都要加以抵抗,而不只是在台灣受到武裝攻擊時。
有些評論家認為,由於 Section 3(c) 的規定,「台灣關係法」給予台灣的保護遠不如共同防禦條約,但需要指出的是,美國與其他國家所締結的共同防禦條約,在締約國遭到第三國武裝攻擊時,條約也是規定美國必須依「憲法程序」予以反應,而非自動對締約國提供軍事保護。「台灣關係法」Section 3(c) 規定,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對台灣的保護並不會劣於或少於美國與其他國家所締結的共同防禦條約,眾議員布倫飛 (Billy F. Broomfield) 即在立法期間發言表示,就他的理解與判斷,「台灣關係法」中對台灣提供的保護其實是在重建美蔣共同防禦條約中美國對台灣的義務。
檢視「台灣關係法」的立法發言紀錄,我們發現在「參院報告」中這麼說:(1)參院注意到,美國不被規定或沒有承諾採取任何特定行動,來應付台海危機或武裝衝突,在 Sec. 3(c) 之下,美國將採取的行動可能是軍事行動,若這種行動符合「戰爭權力決議案」之有關規定,(2)倘若給台灣一個絕對的安全保證,勢將超出現行任何以美國為締約國一方的共同防禦條約所能提供的安全保證範圍。
在「台灣關係法」的立法過程中,眾議員郝次曼 (Elizabeth Holtzman)等一兩人發言反對對台灣提供軍事保護的條文,他們認為「台灣關係法」中的文字或條文會被解讀為美國與台灣在締結一項防衛條約,也會被解讀為美國將會派兵去保衛台灣,不過很顯然地,他們的觀點只是極少數意見。
「台灣關係法」於1979年通過生效,做為規範美台關係及對台灣主權進行政治監護及對台灣安全提供軍事保護的法源。不過在1982年,雷根政府又與北京政府簽署了「八一七公報」,對「台灣關係法」中美國對台灣提供防衛性武器的義務加以限制,這很明顯地違反了「台灣關係法」Section 2(b)(5) 及 Section 3(b) 的規定,還好隨後美國國會迅即通過法案,明定「台灣關係法」的效力高於「八一七公報」中有關對台軍售的條文,而國務院及美國政府相關單位也隨即發表聲明,指出「八一七公報」既非一項國際性協定,也非條約,在國際法上,它對華府及北京均無拘束力,它的內容只是說明美國未來政策的方向。「八一七公報」的確是沒有拘束力,在冷戰結束後,老布希、柯林頓、小布希先後幾任總統均展開對台軍售、提昇台灣與美國的軍事合作與交流,逐步填補台美斷交後台美兩軍停止交流所留下的空白,並積極協助台灣進行軍務改革及提升戰力。
我們進一步來觀察這幾年來有關各方對「台灣關係法」的解讀,從這些解讀中,我們發現,美國政府在(1)台灣政府及人民推動「法理台獨」或「台灣正常化」、企圖片面改變台 海現狀、台海出現緊張情勢、美國有被迫捲入台海武裝衝突時,或(2)台灣政府沒有積極負起軍購及建軍的責任、台灣的反對黨阻撓或反對軍購時,美國政府官員及台海事務專家就對「台灣關係法」給予對台灣方面不利的解讀,以對台獨進行嚇阻或對反對軍購者給予警告。我們必須說,美國這類的嚇阻對推動軍購不力或反對軍購者的恐嚇與警告都沒有產生正面的效果,那些反軍購或阻撓軍購的人或政黨絕大多數為親中的統派,因此美國就軍購問題不滿而對「台灣關係法」進行負面解讀,均徒令親痛仇快。
美國新保守派的文宣重鎮「標兵周刊」 (The Weekly Standard) 於2003年12月2日刊登一篇標題為「一個危險的對台政策」("A Dangerous New Policy Toward Taiwan?") 的評論,該文的作者克里斯多 (William Kristol) 與史密特 (Gary Schmitt) 披露美國白宮國家安全會議亞洲部門資深主任莫健 (James F. Moriarty) 及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主任包道格 (Douglas H. Paal) 向白宮提出兩項建議:美國應明確宣示反對台獨的立場,也應宣示,如果台灣方面「挑釁」的行動與言論招致中國動武時,美國也不應出兵協防台灣。
大多數的台灣人都希望美國在中國侵台時介入台海武裝衝突,不過美國在一些公開或私下或非正式的場合,的確對台灣表達了「有條件介入台海衝突」的觀點。根據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藍普頓 (David M. Lampton) 的轉述,小布希總統在他2003年12月9日的一項談話中表示,「台灣並沒有一張將要以美國子弟的鮮血填寫的空白支票」("Taiwan does not have a blank check to be filled out in American blood.")
美國國防部國防安全合作署首席主任羅斯 (Edward Ross) 在2005年9月19日參加年度的「美台國防工業會議」並發表演說,由於扁政權推動軍購不力以及反對黨抵死反對與阻撓小布希總統親自批准的軍購,美國政府十分不滿與惱火,他很負面地解讀「台灣關係法」,也很坦率及嚴厲地對台灣發出警告。羅斯表示,根據「台灣關係法」,「美國沒有義務防衛台灣」,只有協助台灣自我防衛的義務,「如果你們自己不能捍衛自己,我們不能協助捍衛你們」。
1995年8月19日,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白樂崎 (Natale H. Bellocchi) 應邀在舊金山參加「第二屆全美台灣客家懇親大會」,在演說中他認為,一旦台海發生戰爭或者台灣的經濟安全受到威脅,美國將會信守「台灣關係法」的承諾,採取「相關措施」。白樂崎說得沒錯,柯林頓政府在1996年3月,就信守美國在「台灣關係法」的義務,派出兩個航空母艦戰鬥群前來台灣附近的海域,以武力護台。
根據資料,我們可以做出在小布希執政期間,包括白宮、國家安全會議、國防部、國務院在內的美國國安團隊,於發表談話時,通常均對「台灣關係法」做出對台灣負有義務或有利的解讀。例如,副國務卿阿米塔吉 (Richard L. Armitage) 在2003年11月18日接受北京「鳳凰衛視」的訪問,他表示「台灣關係法」雖不是條約,但它卻規定美國要提供台灣足以自衛的軍事物資,也要求美國必須在亞太地區維持足夠的武力,讓這個地區保持平靜。又例如,國務卿萊斯於2005年3月11日,在接受「華盛頓郵報」訪問時表示,「我方非常明確地告訴中國方面,根據『台灣關係法』,美國對台灣有義務」。在2007年4月10日,她重申,美國依據「台灣關係法」,有責任協助台灣自我防衛,美國也會透過與台灣既有的軍事合作,履行「台灣關係法」的義務。
2007年8月27日,副國務卿奈葛澎 (John D. Negroponte) 針對扁政權所推動的「入聯公投」,於接受香港「鳳凰衛視」專訪時表示,「台灣沒有比美國更好的朋友了,我們依據『台灣關係法』,致力於台灣的防衛」。
衛視記者進一步追問:「你談到美國致力於台灣的防衛,但美國參議員華納在一項聽證會中說,如果台海衝突是由台灣官員錯誤的政策所引發,那麼美國也可能不會全力防衛台灣,美國政府對此問題的立場如何?」奈葛澎回答說:「這些是屬於假設性的問題,在某一特定的情況發生前,很難處理,但說我們很致力於台灣的防衛,是正確的」。
在對台灣比較友善的小布希政府及其國安團隊掌政時期,恰好也是民進黨執政、台灣政府力推「台獨議程」或「台灣正常化議程」的時期,由於美國政府致力於全球性反恐戰爭,因此必須藉由「台灣不獨、中國不 武、台海不戰、台海兩岸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改變台海現狀」的政策來穩住台海,也因此導致華府對扁政權的嚴厲打壓及造成美台高層關係的嚴重摩擦。
在華府與扁政權的摩擦中,我們發現美國政府有時對「台灣關係法」做出對台灣有嚴重危害的解釋。
例如,美國政府官員及美國政府經常有意或無意地透過台海事務專家,對台灣政府與人民發出警告:美國對台灣的保護不是一張「空白支票」,如果因為台獨或台灣方面的「挑釁」而發生台海戰爭,不要指望美國介入,換言之,由於台灣也逐漸顯示了片面改變美國所定義的「台海現狀」的能力,華府因而祭出了對台灣及中國雙重嚇阻的策略。
美國政府這種嚇阻台獨的策略的確收到了一定的效果,2007年11月20日,華盛頓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高等國際研究 院舉辦研討會,主持人藍普頓問在場的台灣駐美代表吳釗燮:「就您的了解,如果台灣的作法產生了讓中國採取軍事行動的後果,美國有沒有義務替台灣承擔這些後果?」曾在藍普頓門下的吳代表回答稱,「根據『台灣關係法』,美國雖有義務提供台灣防衛性武器,但並沒有義務替台灣打仗,這一點我們很了解」。
2004年12月10日,一向被視為是親台派的副國務卿阿米塔吉在接受美國公共電視台 (PBS) 專訪時,對扁政權及台獨發出十分嚴厲的警告,他說:「台灣關係法」規定我們要在太平洋維持足夠的兵力,以便有能力遏阻(來自中國的)攻擊,但「台灣關係法」並沒有規定我們必須防衛(台灣)] ("We have the requirement with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to keep sufficient force in the Pacific to be able to deter attack; we are not required to defend.") ,他又補了一句:在「台灣關係法」,我們沒有義務去保衛台灣 ("We are not obligated to go to defend Taiwan.")。
由於阿米塔吉的言論驚世駭俗,逸出「台灣關係法」及美國政府一向所持的「模糊戰略」或「模糊政策」,遭到美國政府內部及台海事務專家學者的批評與檢討,他這種獨特的說法以後就不再出現。
總的來說,根據美國政府過去數年來所發表的言論,可以這麼說:如果台海戰爭或武裝衝突不是由台灣方面所挑起,美國政府將信守「台灣關係法」,負起保衛台灣或協助台灣防衛的責任,但如果台海戰爭或武裝衝突係由台灣方面所挑起,則美國多次表示,台灣將必須自行承擔責任。
話雖如此,但「台灣建州運動」於1990年代即做出一項推演:即便由於台灣執政當局或台獨陣營宣佈台灣法理獨立、或宣佈「台灣共和國」成立、或採取北京認為已違反它片面所認定的所謂「分裂國土」的行動,因 而給了中國帝國主義者在台海進行軍事冒險的藉口,並讓美華府覺得惱怒,華府還是絕不可能見死不救,任令台灣被中國侵略與併吞,因為台灣被中國併吞等於美國跟自己過不去,等於在懲罰自己,美國絕不會幹出因台灣惹禍而眼睜睜地看台灣被中國併吞的蠢事,因此我們推估華府會採取如下的策略:他將一方面立即發表聲明,拒絕承認台灣片面的法理獨立,也要日本等國不承認台灣獨立,他會告訴中國,說美國及其他國家不承認台灣獨立,所以你沒有必要攻擊台灣,若共軍已對台灣進行攻擊,美國也會要北京停止對台灣的攻擊,因為台灣宣佈法理獨立之舉並沒有任何國家承認,因此沒有改變現狀,也因此沒有必要武裝攻擊,另一方面,美國也會立即進行動員,航空母艦戰鬥群會準備向台灣海域集結,美國會有真正的動作, 如此才能逼退共軍,並讓可能搖搖欲墜的台灣政府站穩腳步,且穩住民心士氣及政經、金融、與社會秩序。
「台灣建州運動」這項推估與曾擔任美國國防部助理部長的奈伊 (Joseph S. Nye, Jr.) 的建議不謀而合。1998年3月8日,他在「華盛頓郵報」發表一篇文章,他主張美國有必要拋棄「刻意模糊」的政策,若再在台海維持模糊政策,可能會引致災難,他主張美國應聲明:(1)若台灣宣佈獨立,我們不會給予承認或保護,我們更會努力要其他國家不承認台灣獨立( "-------if Taiwan were to declare independence, we would not recognize or defend it. Moreover, we would work hard to discourage other countries from recognizing Taiwan independence.")(他說這樣,台灣就沒有能力改變現狀,而中國也就無需對台灣採取軍事行動,而美國也就無需捲入一場台海戰爭),(2)美國同時也必須強調,「我們不接受中國使用武力,因為台灣流產的宣佈獨立並沒有改變了什麼」("--------we would not accept the use of force since nothing would change as a result of any abortiv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by Taiwan.")。
「台灣建州運動」的推估與 Joseph Nye 的建議在2008年3月初步獲得某種程度的驗證,太平洋美軍總司令吉亭上將 (Adm. Timothy J. Keating) 於2008年3月12日在眾議院軍事委員會作證時表示,他希望扁政權的「入聯公投」不要通過,但如果過關而且中國對台灣採取軍事行動,太平洋軍區也會有萬全的準備。事後證實,美國在三月至五月間,派出兩個航空母艦戰鬥群,出動6架B52重轟炸機、3架B2隱形轟炸機、及多艘核子潛艦,在台灣附近海域巡邏與警戒。美國並沒有說因為「入聯公投」過關而中國對台發動侵略戰爭就要對台灣袖手旁觀,懲罰台灣,相反地,美國展現了他要武力保台的決心與意志。
我們先來檢視「台灣關係法」中有關台海和平與台灣安全的條文:
第二條
(a).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台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1). 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b). 美國的政策如下:
(2). 表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
(3). 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4).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5).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人民;
(6).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第三條
(a). 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台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質及技術服務。
(b). 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台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對台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軍事當局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c). 指示總統如遇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政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在「台灣關係法」的立法過程中,特別是在當國會議員就 Section 2(b)(4) 的條文討論時,眾議員吳爾夫 (Lester L. Wolff) 表示,「台灣關係法」並非沒有牙齒,他提醒他的同僚,注意國務院官員在眾院亞太事務小組委員會中引述卡特總統的發言所做的證詞,那段證詞說「如果適當,卡特總統絕不會對使用武力保衛台灣一事有所遲疑」,換句話說,「台灣關係法」雖然沒有很明確的表達武力保台的文字,但美國要以武力保台的意志是無庸置疑的。
吳爾夫也指出,「台灣關係法」對台灣所提供的保護其實超過了美國與蔣介石所簽訂的「共同防禦條約」,也超過了美國與其他國家所締結的共同防禦條約,因為在「台灣關係法」中,連「危及台灣的經濟與社會的高壓手段」美國都要加以抵抗,而不只是在台灣受到武裝攻擊時。
有些評論家認為,由於 Section 3(c) 的規定,「台灣關係法」給予台灣的保護遠不如共同防禦條約,但需要指出的是,美國與其他國家所締結的共同防禦條約,在締約國遭到第三國武裝攻擊時,條約也是規定美國必須依「憲法程序」予以反應,而非自動對締約國提供軍事保護。「台灣關係法」Section 3(c) 規定,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對台灣的保護並不會劣於或少於美國與其他國家所締結的共同防禦條約,眾議員布倫飛 (Billy F. Broomfield) 即在立法期間發言表示,就他的理解與判斷,「台灣關係法」中對台灣提供的保護其實是在重建美蔣共同防禦條約中美國對台灣的義務。
檢視「台灣關係法」的立法發言紀錄,我們發現在「參院報告」中這麼說:(1)參院注意到,美國不被規定或沒有承諾採取任何特定行動,來應付台海危機或武裝衝突,在 Sec. 3(c) 之下,美國將採取的行動可能是軍事行動,若這種行動符合「戰爭權力決議案」之有關規定,(2)倘若給台灣一個絕對的安全保證,勢將超出現行任何以美國為締約國一方的共同防禦條約所能提供的安全保證範圍。
在「台灣關係法」的立法過程中,眾議員郝次曼 (Elizabeth Holtzman)等一兩人發言反對對台灣提供軍事保護的條文,他們認為「台灣關係法」中的文字或條文會被解讀為美國與台灣在締結一項防衛條約,也會被解讀為美國將會派兵去保衛台灣,不過很顯然地,他們的觀點只是極少數意見。
「台灣關係法」於1979年通過生效,做為規範美台關係及對台灣主權進行政治監護及對台灣安全提供軍事保護的法源。不過在1982年,雷根政府又與北京政府簽署了「八一七公報」,對「台灣關係法」中美國對台灣提供防衛性武器的義務加以限制,這很明顯地違反了「台灣關係法」Section 2(b)(5) 及 Section 3(b) 的規定,還好隨後美國國會迅即通過法案,明定「台灣關係法」的效力高於「八一七公報」中有關對台軍售的條文,而國務院及美國政府相關單位也隨即發表聲明,指出「八一七公報」既非一項國際性協定,也非條約,在國際法上,它對華府及北京均無拘束力,它的內容只是說明美國未來政策的方向。「八一七公報」的確是沒有拘束力,在冷戰結束後,老布希、柯林頓、小布希先後幾任總統均展開對台軍售、提昇台灣與美國的軍事合作與交流,逐步填補台美斷交後台美兩軍停止交流所留下的空白,並積極協助台灣進行軍務改革及提升戰力。
我們進一步來觀察這幾年來有關各方對「台灣關係法」的解讀,從這些解讀中,我們發現,美國政府在(1)台灣政府及人民推動「法理台獨」或「台灣正常化」、企圖片面改變台 海現狀、台海出現緊張情勢、美國有被迫捲入台海武裝衝突時,或(2)台灣政府沒有積極負起軍購及建軍的責任、台灣的反對黨阻撓或反對軍購時,美國政府官員及台海事務專家就對「台灣關係法」給予對台灣方面不利的解讀,以對台獨進行嚇阻或對反對軍購者給予警告。我們必須說,美國這類的嚇阻對推動軍購不力或反對軍購者的恐嚇與警告都沒有產生正面的效果,那些反軍購或阻撓軍購的人或政黨絕大多數為親中的統派,因此美國就軍購問題不滿而對「台灣關係法」進行負面解讀,均徒令親痛仇快。
美國新保守派的文宣重鎮「標兵周刊」 (The Weekly Standard) 於2003年12月2日刊登一篇標題為「一個危險的對台政策」("A Dangerous New Policy Toward Taiwan?") 的評論,該文的作者克里斯多 (William Kristol) 與史密特 (Gary Schmitt) 披露美國白宮國家安全會議亞洲部門資深主任莫健 (James F. Moriarty) 及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主任包道格 (Douglas H. Paal) 向白宮提出兩項建議:美國應明確宣示反對台獨的立場,也應宣示,如果台灣方面「挑釁」的行動與言論招致中國動武時,美國也不應出兵協防台灣。
大多數的台灣人都希望美國在中國侵台時介入台海武裝衝突,不過美國在一些公開或私下或非正式的場合,的確對台灣表達了「有條件介入台海衝突」的觀點。根據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藍普頓 (David M. Lampton) 的轉述,小布希總統在他2003年12月9日的一項談話中表示,「台灣並沒有一張將要以美國子弟的鮮血填寫的空白支票」("Taiwan does not have a blank check to be filled out in American blood.")
美國國防部國防安全合作署首席主任羅斯 (Edward Ross) 在2005年9月19日參加年度的「美台國防工業會議」並發表演說,由於扁政權推動軍購不力以及反對黨抵死反對與阻撓小布希總統親自批准的軍購,美國政府十分不滿與惱火,他很負面地解讀「台灣關係法」,也很坦率及嚴厲地對台灣發出警告。羅斯表示,根據「台灣關係法」,「美國沒有義務防衛台灣」,只有協助台灣自我防衛的義務,「如果你們自己不能捍衛自己,我們不能協助捍衛你們」。
1995年8月19日,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白樂崎 (Natale H. Bellocchi) 應邀在舊金山參加「第二屆全美台灣客家懇親大會」,在演說中他認為,一旦台海發生戰爭或者台灣的經濟安全受到威脅,美國將會信守「台灣關係法」的承諾,採取「相關措施」。白樂崎說得沒錯,柯林頓政府在1996年3月,就信守美國在「台灣關係法」的義務,派出兩個航空母艦戰鬥群前來台灣附近的海域,以武力護台。
根據資料,我們可以做出在小布希執政期間,包括白宮、國家安全會議、國防部、國務院在內的美國國安團隊,於發表談話時,通常均對「台灣關係法」做出對台灣負有義務或有利的解讀。例如,副國務卿阿米塔吉 (Richard L. Armitage) 在2003年11月18日接受北京「鳳凰衛視」的訪問,他表示「台灣關係法」雖不是條約,但它卻規定美國要提供台灣足以自衛的軍事物資,也要求美國必須在亞太地區維持足夠的武力,讓這個地區保持平靜。又例如,國務卿萊斯於2005年3月11日,在接受「華盛頓郵報」訪問時表示,「我方非常明確地告訴中國方面,根據『台灣關係法』,美國對台灣有義務」。在2007年4月10日,她重申,美國依據「台灣關係法」,有責任協助台灣自我防衛,美國也會透過與台灣既有的軍事合作,履行「台灣關係法」的義務。
2007年8月27日,副國務卿奈葛澎 (John D. Negroponte) 針對扁政權所推動的「入聯公投」,於接受香港「鳳凰衛視」專訪時表示,「台灣沒有比美國更好的朋友了,我們依據『台灣關係法』,致力於台灣的防衛」。
衛視記者進一步追問:「你談到美國致力於台灣的防衛,但美國參議員華納在一項聽證會中說,如果台海衝突是由台灣官員錯誤的政策所引發,那麼美國也可能不會全力防衛台灣,美國政府對此問題的立場如何?」奈葛澎回答說:「這些是屬於假設性的問題,在某一特定的情況發生前,很難處理,但說我們很致力於台灣的防衛,是正確的」。
在對台灣比較友善的小布希政府及其國安團隊掌政時期,恰好也是民進黨執政、台灣政府力推「台獨議程」或「台灣正常化議程」的時期,由於美國政府致力於全球性反恐戰爭,因此必須藉由「台灣不獨、中國不 武、台海不戰、台海兩岸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改變台海現狀」的政策來穩住台海,也因此導致華府對扁政權的嚴厲打壓及造成美台高層關係的嚴重摩擦。
在華府與扁政權的摩擦中,我們發現美國政府有時對「台灣關係法」做出對台灣有嚴重危害的解釋。
例如,美國政府官員及美國政府經常有意或無意地透過台海事務專家,對台灣政府與人民發出警告:美國對台灣的保護不是一張「空白支票」,如果因為台獨或台灣方面的「挑釁」而發生台海戰爭,不要指望美國介入,換言之,由於台灣也逐漸顯示了片面改變美國所定義的「台海現狀」的能力,華府因而祭出了對台灣及中國雙重嚇阻的策略。
美國政府這種嚇阻台獨的策略的確收到了一定的效果,2007年11月20日,華盛頓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高等國際研究 院舉辦研討會,主持人藍普頓問在場的台灣駐美代表吳釗燮:「就您的了解,如果台灣的作法產生了讓中國採取軍事行動的後果,美國有沒有義務替台灣承擔這些後果?」曾在藍普頓門下的吳代表回答稱,「根據『台灣關係法』,美國雖有義務提供台灣防衛性武器,但並沒有義務替台灣打仗,這一點我們很了解」。
2004年12月10日,一向被視為是親台派的副國務卿阿米塔吉在接受美國公共電視台 (PBS) 專訪時,對扁政權及台獨發出十分嚴厲的警告,他說:「台灣關係法」規定我們要在太平洋維持足夠的兵力,以便有能力遏阻(來自中國的)攻擊,但「台灣關係法」並沒有規定我們必須防衛(台灣)] ("We have the requirement with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to keep sufficient force in the Pacific to be able to deter attack; we are not required to defend.") ,他又補了一句:在「台灣關係法」,我們沒有義務去保衛台灣 ("We are not obligated to go to defend Taiwan.")。
由於阿米塔吉的言論驚世駭俗,逸出「台灣關係法」及美國政府一向所持的「模糊戰略」或「模糊政策」,遭到美國政府內部及台海事務專家學者的批評與檢討,他這種獨特的說法以後就不再出現。
總的來說,根據美國政府過去數年來所發表的言論,可以這麼說:如果台海戰爭或武裝衝突不是由台灣方面所挑起,美國政府將信守「台灣關係法」,負起保衛台灣或協助台灣防衛的責任,但如果台海戰爭或武裝衝突係由台灣方面所挑起,則美國多次表示,台灣將必須自行承擔責任。
話雖如此,但「台灣建州運動」於1990年代即做出一項推演:即便由於台灣執政當局或台獨陣營宣佈台灣法理獨立、或宣佈「台灣共和國」成立、或採取北京認為已違反它片面所認定的所謂「分裂國土」的行動,因 而給了中國帝國主義者在台海進行軍事冒險的藉口,並讓美華府覺得惱怒,華府還是絕不可能見死不救,任令台灣被中國侵略與併吞,因為台灣被中國併吞等於美國跟自己過不去,等於在懲罰自己,美國絕不會幹出因台灣惹禍而眼睜睜地看台灣被中國併吞的蠢事,因此我們推估華府會採取如下的策略:他將一方面立即發表聲明,拒絕承認台灣片面的法理獨立,也要日本等國不承認台灣獨立,他會告訴中國,說美國及其他國家不承認台灣獨立,所以你沒有必要攻擊台灣,若共軍已對台灣進行攻擊,美國也會要北京停止對台灣的攻擊,因為台灣宣佈法理獨立之舉並沒有任何國家承認,因此沒有改變現狀,也因此沒有必要武裝攻擊,另一方面,美國也會立即進行動員,航空母艦戰鬥群會準備向台灣海域集結,美國會有真正的動作, 如此才能逼退共軍,並讓可能搖搖欲墜的台灣政府站穩腳步,且穩住民心士氣及政經、金融、與社會秩序。
「台灣建州運動」這項推估與曾擔任美國國防部助理部長的奈伊 (Joseph S. Nye, Jr.) 的建議不謀而合。1998年3月8日,他在「華盛頓郵報」發表一篇文章,他主張美國有必要拋棄「刻意模糊」的政策,若再在台海維持模糊政策,可能會引致災難,他主張美國應聲明:(1)若台灣宣佈獨立,我們不會給予承認或保護,我們更會努力要其他國家不承認台灣獨立( "-------if Taiwan were to declare independence, we would not recognize or defend it. Moreover, we would work hard to discourage other countries from recognizing Taiwan independence.")(他說這樣,台灣就沒有能力改變現狀,而中國也就無需對台灣採取軍事行動,而美國也就無需捲入一場台海戰爭),(2)美國同時也必須強調,「我們不接受中國使用武力,因為台灣流產的宣佈獨立並沒有改變了什麼」("--------we would not accept the use of force since nothing would change as a result of any abortiv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by Taiwan.")。
「台灣建州運動」的推估與 Joseph Nye 的建議在2008年3月初步獲得某種程度的驗證,太平洋美軍總司令吉亭上將 (Adm. Timothy J. Keating) 於2008年3月12日在眾議院軍事委員會作證時表示,他希望扁政權的「入聯公投」不要通過,但如果過關而且中國對台灣採取軍事行動,太平洋軍區也會有萬全的準備。事後證實,美國在三月至五月間,派出兩個航空母艦戰鬥群,出動6架B52重轟炸機、3架B2隱形轟炸機、及多艘核子潛艦,在台灣附近海域巡邏與警戒。美國並沒有說因為「入聯公投」過關而中國對台發動侵略戰爭就要對台灣袖手旁觀,懲罰台灣,相反地,美國展現了他要武力保台的決心與意志。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David C. Chou
Founder,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an organization devoted in current stage to making Taiwan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David C. C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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