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ger Lim的呼籲: 台灣人各黨派凝聚共識.分進合擊.殊途同歸 (第三篇)---(上)
第一部份
[在台灣的人民]根據台灣的法律所設立的[法人](包括政黨)以及這些[法人]根據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或任何一州的法律所設立的[法人](包括基金會.辦事處.代表處)能否與[美國人民](在本文指美國政府)進行接觸?
答案是可以, 只要這些法人或機構的運作符合美國法律以及有關各州或哥倫比亞特區法律的規定. 我們現在把[台灣關係法]中有關的條文張貼出來, 讓大家參考:
To help maintain peace, security, and stability in the Western Pacific and to promote the foreign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authorizing the continuation of commercial, cultural, and other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people on Taiwan, and for other purposes.
Section. 15. For purposes of this Act--- the term "Taiwan" includes, as the context may require, the islands of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the people on those islands, corporations and other entities and associations created or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applied on those islands, and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 and any successor governing authorities (including political subdivisions, agencies, and instrumentalities thereof).
最近幾年來, 只要國民黨在野或者民進黨在野, 他們都會到華府去設立辦事處或代表處, 與美國政府進行接觸, 這種接觸是以[台灣關係法]所許可的[非官方接觸]的方式來進行, 我們也看到最近幾年, 在台灣或在美國有少數幾個台灣人或台美人自組的所謂[政府]在華府進行[活動], 他們在哥倫比亞特區設立[基金會], 他們當然可以[基金會]的名義與美國政府進行[非官方的接觸], 不過他們對台灣人與台美人進行欺騙, 宣稱他們是以[政府]的名義來與美國政府進行[政府與政府之間的官方接觸], 不但如此, 他們還十分誇張地欺騙台灣人與台美人, 說他們的[政府]得到美國政府的[接受]與[承認].
第二部份
台灣建州運動主張[台灣加入美國, 先成為美國的領地, 最終成為美國一州], 但是, 我們一再聲明, 大家也都知道, 我們從來都不反對[台灣獨立建國].
我們之所以在現階段主張[台灣先成為美國的領地], 是出於很多的考慮, 我們今天就只講兩個, 一個是基於美國歷史發展與領土擴張的實踐, 一個是基於對台灣與美國獨派的尊重, 但不管如何, 都基於國際政治.美國政治以及台灣政治的現實考量.
所謂[基於美國的歷史發展與領土擴張實踐], 指的是在美國絕大多數的州被美國國會核准取得州的地位之前, 都經過[領地的階段], 所以我們認為台灣在成為美國一州之前, 也應該或者最好也應該先經過[領地]的階段.
所謂[基於對台灣獨派的尊重], 指的是建州派認為, 為了確保台灣的安全或者為了排除[中國威脅], 所以建州派應該聯合台灣與美國的獨派以及維持現狀派, 來推動[台灣成為美國領地的議程], 台灣成為美國領地之後, 台灣的獨派仍然可以繼續推動台灣獨立建國, 在以後適當的時間, 我們再來舉辦第二階段的台灣前途公投, 那時[台灣獨立建國]和[台灣成為美國一州]一樣, 可以成為第二階段公投的選項, 這就是建州派對獨派的最大善意與尊重. 建州派認為, [建立台灣成為美國領地]可以成為獨派與建州派合作的共識與基礎.
[在台灣的人民]根據台灣的法律所設立的[法人](包括政黨)以及這些[法人]根據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或任何一州的法律所設立的[法人](包括基金會.辦事處.代表處)能否與[美國人民](在本文指美國政府)進行接觸?
答案是可以, 只要這些法人或機構的運作符合美國法律以及有關各州或哥倫比亞特區法律的規定. 我們現在把[台灣關係法]中有關的條文張貼出來, 讓大家參考:
To help maintain peace, security, and stability in the Western Pacific and to promote the foreign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authorizing the continuation of commercial, cultural, and other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people on Taiwan, and for other purposes.
Section. 15. For purposes of this Act--- the term "Taiwan" includes, as the context may require, the islands of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the people on those islands, corporations and other entities and associations created or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applied on those islands, and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 and any successor governing authorities (including political subdivisions, agencies, and instrumentalities thereof).
最近幾年來, 只要國民黨在野或者民進黨在野, 他們都會到華府去設立辦事處或代表處, 與美國政府進行接觸, 這種接觸是以[台灣關係法]所許可的[非官方接觸]的方式來進行, 我們也看到最近幾年, 在台灣或在美國有少數幾個台灣人或台美人自組的所謂[政府]在華府進行[活動], 他們在哥倫比亞特區設立[基金會], 他們當然可以[基金會]的名義與美國政府進行[非官方的接觸], 不過他們對台灣人與台美人進行欺騙, 宣稱他們是以[政府]的名義來與美國政府進行[政府與政府之間的官方接觸], 不但如此, 他們還十分誇張地欺騙台灣人與台美人, 說他們的[政府]得到美國政府的[接受]與[承認].
第二部份
台灣建州運動主張[台灣加入美國, 先成為美國的領地, 最終成為美國一州], 但是, 我們一再聲明, 大家也都知道, 我們從來都不反對[台灣獨立建國].
我們之所以在現階段主張[台灣先成為美國的領地], 是出於很多的考慮, 我們今天就只講兩個, 一個是基於美國歷史發展與領土擴張的實踐, 一個是基於對台灣與美國獨派的尊重, 但不管如何, 都基於國際政治.美國政治以及台灣政治的現實考量.
所謂[基於美國的歷史發展與領土擴張實踐], 指的是在美國絕大多數的州被美國國會核准取得州的地位之前, 都經過[領地的階段], 所以我們認為台灣在成為美國一州之前, 也應該或者最好也應該先經過[領地]的階段.
所謂[基於對台灣獨派的尊重], 指的是建州派認為, 為了確保台灣的安全或者為了排除[中國威脅], 所以建州派應該聯合台灣與美國的獨派以及維持現狀派, 來推動[台灣成為美國領地的議程], 台灣成為美國領地之後, 台灣的獨派仍然可以繼續推動台灣獨立建國, 在以後適當的時間, 我們再來舉辦第二階段的台灣前途公投, 那時[台灣獨立建國]和[台灣成為美國一州]一樣, 可以成為第二階段公投的選項, 這就是建州派對獨派的最大善意與尊重. 建州派認為, [建立台灣成為美國領地]可以成為獨派與建州派合作的共識與基礎.
(待續)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David C. Chou
Founder,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an organization devoted in current stage to making Taiwan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David C. Chou
Founder,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an organization devoted in current stage to making Taiwan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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