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成為美國領地提案」的簡略說明
我們的提案(我們提出的「台灣前途解決提案的中程方案」): 我們主張台灣加入美國,第一階段先成為美國的「領地」。現在簡略說明如下:
(A)在1850年代初,美國東印度艦隊司令白理海軍准將(Commodore Matthew C. Perry)奉美國總統費爾摩(Millard Fillmore)之命,前來遠東,打開日本門戶。他在出發後不久,就發出一封信函,建請總統讓他在日本南方某處取得一個島嶼,做為美國在遠東的前進基地,他的建議得到總統、國務卿與海軍部長等人的同意。
後來白理派遣艦艇前來台灣勘察與調查,並隨即向美國政府提出對福爾摩沙主張主權、把福爾摩沙建設為美國在遠東的軍事與商貿前進基地的建議,可惜由於繼任的皮爾斯(Franklin Pierce)政府傾力向加勒比海及中南美洲擴張,無暇他顧,因此無法將他的提案提上議事日程。
白理將軍沒有放棄他的志業與宏願,在他蒙主寵召之前,他提出建議: 福爾摩沙的本土人士與在台灣的美國人一起建立美國社群,並在適當時間,向美國政府提出福爾摩沙加入美國之請願。
(B)我們在1994年開始推動「台灣建州運動」,這個運動就是要來完成白理將軍的宏願,而其根本目的則是要為最大多數的台灣住民創造與謀取最大的利益(包括安全利益)與福祉。
(C)在「台灣建州運動組織」的領導下,我們將在台灣進行有組織的、有規模的、長期的公投請願連署工作。
(D)我們將分階段代表台灣人民(請願連署的份數越多,我們就越有代表性)向美國政府(以美國國會為主要對象)進行請願,希望美國政府在它「所認為的適當時機」,透過美國國會通過、美國總統簽署的法案,保障及給予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的權利與機會。
(E)「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不是根據台灣現行所謂的「公投法」,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所載的原則、「舊金山和約」的宗旨與精神、聯合國兩項世界人權公約所載的權利,同時要依據「至今仍在對台灣主權進行政治監護」的美國政府的立法部門所制訂的相關法案。
(F)一旦美國政府同意台灣人民進行自決與公投,我們就會正式提出「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做為選項,我們現在簡略地加以說明:
(1)「領地」指「有組織的」(organized)及「尚未成為合眾國完全法人的」(unincorporated)領地。
(2)「有組織的領地」意指「台灣領地的政府係根據美國國會所制訂並經領地人民複決的『基本法』(organic law)或者經領地議會制訂、美國國會同意與美國總統批准的領地憲法而組織與建立」。
(3)「尚未成為合眾國完全法人的領地」意指「台灣領地尚未成為美利堅合眾國的完全成員,美國聯邦政府對台灣領地擁有治權(施政權、管轄權)與主權,但與州不同,台灣領地仍擁有再經公投而獨立建國的權利與機會」。
(4)換言之,我們的「台灣前途中程解決方案」是主張「台灣人民應該同意把美國先前交給蔣介石在台灣重建的所謂『中華民國』(『台灣關係法』稱之為『台灣』)與所謂『中華民國政府』(『台灣關係法』稱之為『在台灣的統治當局』)對台灣的施政權(在美國給予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政府』法律與外交承認的時期,美國政府也沒有承認及接受它們對台灣與澎湖的主權主張)連同『歸屬未定,但仍在美國政府監護之中的台灣主權』轉移給美國」。
台灣人民之所以應該同意這麼做,理由是:「台灣關係法」雖然已把台灣置於美國的軍事保護之下,但在中國竄起以及國民黨政權搞「聯共制台」、「終極統一」及「一國兩區」的今天,台灣人民其實越來越沒有安全感,為了解決被我們台灣人視為首要關切的台灣安全問題,「台灣建州運動」認為,台灣人民應該同意美國擁有或收回對台灣的施政權(美國是美日太平洋戰爭的戰勝國或主要戰勝國,做為對日本的佔領國或主要佔領國,包括前國務卿John F. Dulles在內的美國政界領袖認為,美國本來就擁有對日本統治或佔領的所有土地,如台灣與澎湖,進行處分或主張主權之權利)。
(5)我們在現階段主張「台灣前途中程解決方案」,一來要解決台灣人切身的安全問題,二來要與台灣人及台美人中的獨派進行妥協,因為我們的中程方案不是終局解決方案,不會將台灣獨立建國的門關閉。
(6)台灣做為美國「有組織的及未成為完全法人的領地」,台灣人民在合眾國體制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在美國的憲法與聯邦法律下的權利義務,將會由美國與台灣領地所簽訂的協議以及美國的國會所制訂的各種法案來加以規範及處理,但無論如何,由於台灣人民擁有較大的籌碼,我們在美國體制中所享有的保護與權益只會比現在美國所管轄的五個主要領地(如關島、波多黎各)的人民所享有的更大更多,不會更小更少。
(7)台灣領地公民在華盛頓特區、美國各州與各領地得享的特定權利與應盡的特定義務,將依台灣領地與華盛頓特區、美國各州及各領地所簽訂的協議而定。
(8)台灣領地將會成為獨立的關稅領域,但我們的企業在台灣生產或製造的產品輸入美國本土,將會準用州際貿易的法規,不會被課以關稅,這將是台灣企業主或製造業主最大的利益,台灣因而會成為美國在東亞的營運中心及生產基地。
(9)台灣領地將成為獨立的徵稅領域,除了若干類項的營收、若干類項的自然人與法人之外,台灣領地公民與法人在台灣領地取得之收入將不必繳納聯邦稅。
(10)透過美國國會的立法,台灣領地的公民(指natives of Taiwan,而非residents of Taiwan)將是美國公民,有權自由進出美國,並在美國境內自由遷徙,在美國境內任何州(包括華盛頓特區)居住,只要符合聯邦與各該州的法律規定,就可與各該州的公民一樣,擁有相同的權利(如參政、居住、工作、受公立學校教育、接受社會安全與社會福利制度的照顧),也要盡相同的義務(如繳納聯邦稅,進行徵兵登記)。台灣領地的公民當然也可以自由遷徙到美國所管轄的其他領地,如關島。
(11)台灣領地的公民將有權參加美國政黨總統候選人初選的程序與投票。
(12)台灣領地將與其他領地一樣,在美國國會有一名代表,他將擁有發言權及提案權,但在全院院會三讀程序中無表決權。
四、我們的提案符合台灣企業主與台灣製造業主的利益:
(A)我們在美國或其他西方國家受教育的兒孫在未來的台灣領地或美國本土較有出人頭地的機會。
(B)我們在台灣領地的所得不必繳納聯邦稅。
(C)台灣是獨立的關稅領域,所以我們仍然可以對台灣領地的若干產業保留某種程度的或適當的保護的空間。
(D)我們的產品將可打上「在美國製造」或「在美國台灣領地製造」的標籤,因而得以較好的整體形象及較高的附加價值進入世界市場。
(E)我們的產品可以免關稅進入美國,因此在美國市場的競爭力將會增強,台灣將有很大的機會成為美國與西方國家的工廠、美國所運轉的世界生產與行銷鏈的關鍵點、美國在亞太的生產與營運中心。
(F)我們受美國的完全保護,因此可以安心在台灣投資與發展。
五、為了完成我們所設定的目標,我們必須在台灣與美國兩個地區進行工作並取得勝利。我們必須在台灣建立足夠的或雄厚的民意基礎,我們也必須在美國取得有力的奧援與支持。
台灣人民對「台灣加入美國」的支持,將給美國政府與人民接納台灣與台灣人民的最好理由及增強保衛台灣的意志的最佳動機,而美國政府與人民對「台灣加入美國」暗中或公開的支持,將會給台灣人民、「台灣建州運動」、「台灣建州運動組織」更大的信心與依靠,這兩者相輔相成,沒有誰先誰後的問題。不過,基本上,台灣人民應該保有健康的心態,應該理解政治的正常操作,也就是說,台灣人民應該先形成「台灣加入美國」的強大民意,然後才能要求或期待「台灣建州運動組織」代表台灣人民向美國政府遞出「台灣加入美國公投」的請願以及尋求美國政府的正式或公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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