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The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was founded by David C. Chou in 1994. It advocates Taiwan become a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leading to statehood.
簡介
[台灣建州運動]在1994年被周威霖與他的同志們在台灣建立, 這個運動主張[台灣人民在美國政府所認為的適當時機, 透過自決與公投, 加入美國], 第一個階段先讓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 第二階段再經一次公投成為美國一州.

[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是台灣前途解決的[中程解決方案], 在台灣成為美國領地之後, 經過一段時間, 台灣領地人民再來進行第二次的公投, 那時公投的選項當然可以包括[台灣成為美國一州].[台灣獨立建國].[台灣繼續做為美國的領地]及其它的方案.

[台灣建州運動]現階段極力主張與強力推動[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 這應該是 [反國民黨統治當局及中國聯手偷竊台灣主權] 的所有台灣住民目前最好的選擇.

在[舊金山和約]中被日本拋棄的台灣主權至今仍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 [台灣建州運動]決心與台灣住民. 台美人.美國政府及美國人民一起捍衛台灣主權, 並呼籲台灣住民將台灣主權正式交給美利堅合眾國, 以維護並促進台灣人民與美國的共同利益.

2015年5月26日 星期二

建州派與獨派、自治派、「維持現狀派」可以在什麼基礎上合作?(中)

             建州派與獨派、自治派、「維持現狀派」可以在什麼基礎上合作?(中)

「台灣成為美國領地提案」的簡略說明

我們的提案(我們提出的「台灣前途解決提案的中程方案」): 我們主張台灣加入美國,第一階段先成為美國的「領地」。

(A)在1850年代初,美國東印度艦隊司令白理海軍准將(Commodore Matthew C. Perry)奉美國總統費爾摩(Millard Fillmore,任期1850-1853,是美國史上第一位"Pivot to Asia"的總統)之命,前來遠東,打開日本門戶。他在出發後不久,就發出一封信函,建請總統准他在日本南方某處取得一個島嶼,做為美國在遠東的前進基地,他的建議得到總統、國務卿與海軍部長等人的批准與同意。

後來白理派遣艦艇前來台灣勘察海岸、水文與調查資源,並隨即向美國政府提出對福爾摩沙主張主權、把福爾摩沙建設為美國在遠東的軍事與商貿前進基地的建議,可惜由於繼任的皮爾斯(Franklin Pierce)總統與其政府傾力向加勒比海及中南美洲擴張,無暇他顧,因此無法將他的提案提上議事日程。

白理將軍沒有放棄他的志業與宏願,在他蒙主寵召之前,他提出建議: 福爾摩沙的本土人與在台灣的美國人一起建立美國社群,並在適當時間,向美國政府提出福爾摩沙加入美國之請願。

(B)我們在1994年開始推動「台灣建州運動」,雖然這個運動的發軔是為了要完成白理將軍的宏願,然而其根本目的則是要為最大多數的台灣住民創造與謀取最大的利益(包括安全利益)與福祉。

(C)在台灣建州運動組織的領導下,我們將在台灣進行有組織的、有規模的、與長期的公投請願連署工作。

(D)我們將分階段代表台灣人民(我們是透過台灣鄉親的連署獲得授權,請願連署的份數越多,我們就越有民意基礎及代表性)向美國政府(以美國國會為主要對象)進行請願,希望美國政府在它「所認為的適當時機」,透過美國國會通過、美國總統簽署的法案,保障及給予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的權利與機會。

(E)「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不是根據台灣現行所謂的「公投法」,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所載的原則、「舊金山和約」的宗旨與精神、聯合國兩項世界人權公約所載的權利,同時要依據「至今仍在對台灣主權進行政治監護」的美國政府的立法部門所制訂及總統所簽署的相關法案。

(F)一旦美國政府同意台灣人民進行自決與公投或促成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我們就會正式提出「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做為選項,我們現在對「領地」簡略地加以說明:

(1)「領地」指「有組織的」(Organized)及「尚未成為合眾國完全法人的」(Unincorporated)領地。

(2)「有組織的領地」意指「一個美國領地的政府係根據美國國會所制訂並經該領地人民複決的『基本法』(Organic Law)或者經領地議會制訂、領地人民複決、美國國會同意與美國總統批准的領地憲法而組織與建立」。

(3)「尚未成為合眾國完全法人的領地」意指: (1)台灣領地尚未成為美利堅合眾國的完全成員,美國聯邦政府對台灣領地擁有治權(施政權、管轄權)與主權,但與波多黎各等領地相同,台灣領地仍擁有再經公投而獨立建國或加入他國的權利與機會。(2)永居於台灣領地的「本地人」(Natives of Taiwan)雖依美國國會制訂、美國總統簽署的法案而擁有美國公民的身份,但美國憲法所有的條款並沒有或者不會自動適用於這類美國公民。(3)台灣領地與美國的其他領地相同,受美國憲法中的領地條款的規範,台灣的主權屬於美國國會,此可稱為「國會主權」(Congressional Sovereignty)。

(4)換言之,我們的「台灣前途中程解決方案」是主張「台灣人民應該同意把美國先前交給蔣介石在台灣重建的所謂『中華民國』(『台灣關係法』稱之為『台灣』)與所謂『中華民國政府』(『台灣關係法』稱之為『在台灣的統治當局』)對台灣的施政權(在美國給予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政府』法律與外交承認的時期,美國政府也沒有承認及接受它們對台灣與澎湖的主權主張)連同『歸屬未定,但仍在美國政府監護之中的台灣主權』轉移給美國」。

台灣人民之所以應該同意這麼做,理由是:「台灣關係法」雖然已把台灣置於美國的軍事保護之下,但在中國竄起以及國民黨政權搞「聯共制台」、「終極統一」及「一國兩區」的今天,台灣人民其實越來越沒有安全感,為了解決被我們台灣人視為首要關切的台灣安全問題,「台灣建州運動」認為,台灣人民應該同意美國擁有或收回對台灣的施政權(美國是美日太平洋戰爭的戰勝國或主要戰勝國,做為對日本的佔領國或主要佔領國,包括前國務卿John F. Dulles在內的美國政界領袖認為,美國本來就擁有對日本統治或佔領的所有土地,如台灣與澎湖,進行處分或主張主權之權利)。

(5)我們在現階段主張「台灣前途中程解決方案」,一來要解決台灣人切身的安全問題,二來要與台灣人及台美人中的獨派進行妥協,因為我們的中程方案不是終局解決方案,不會將台灣獨立建國的門關閉。

(6)台灣做為美國「有組織的及未成為完全法人的領地」,台灣人民在合眾國體制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在美國的憲法與聯邦法律下的權利義務,將會由美國與台灣領地所簽訂的協議以及美國的國會所制訂的各種法案來加以規範及處理,但無論如何,由於台灣人民擁有較大的籌碼,我們在美國體制中所享有的保護與權益只會比現在美國所管轄的五個主要領地(如關島、波多黎各)的人民所享有的更大更多,不會更小更少。

(7)台灣領地公民在華盛頓特區、美國各州與各領地得享的特定權利與應盡的特定義務,將依台灣領地與華盛頓特區、美國各州及各領地所簽訂的協議而定。

(8)台灣領地將會成為獨立的關稅領域,但我們的企業在台灣生產或製造的產品輸入美國本土,將會準用州際貿易的法規,不會被課以關稅,這將是台灣企業主或製造業主最大的利益,台灣因而會成為美國在東亞的營運中心及生產基地。

(9)台灣領地將成為獨立的徵稅領域,除了若干類項的營收、若干類項的自然人與法人之外,台灣領地公民與法人在台灣領地取得之收入將不必繳納聯邦稅。

(10)透過美國國會的立法,台灣領地的公民(指Natives of Taiwan,而非Residents of Taiwan)將是美國公民,有權自由進出美國,並在美國境內自由遷徙,在美國境內任何州(包括華盛頓特區)居住,只要符合聯邦與各該州的法律規定,就可與各該州的公民一樣,擁有相同的權利(如參政、居住、工作、受公立學校教育、接受社會安全與社會福利制度的照顧),也要盡相同的義務(如繳納聯邦稅,進行徵兵登記)。台灣領地的公民當然也可以自由遷徙到美國所管轄的其他領地,如關島。

(11)台灣領地的公民將有權參加美國政黨總統候選人初選的程序與投票。

(12)台灣領地將與其他領地一樣,在美國國會有一名代表,他將擁有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但在全院院會三讀程序中無表決權。

(13)「台灣建州運動」與「台灣建州運動組織」所主張與追求的第一階段目標---台灣領地---更精確地與簡單地說是:

(a)台灣領地是美國位階最高的領地,或許我們可以稱它為「準州」(Quasi-State),可是它卻不是美國歷史上過去曾存在的那些"Organized and Incorporated Territories。"

(b)台灣領地與合眾國的政治關係或灣領地在合眾國的政治地位將由一個名叫Formosa Political Status Commission (台灣政治地位委員會,由台灣的代表與合眾國的代表聯合組成)的機構所達成的協議(可稱為The Covenant to Establish a Commonwealth of Formosa in Political Un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簡稱Covenant或「協約」)來決定,「協約」將規定:(i)台灣領地的主權歸屬美國,但台灣前途的終局解決在未來仍得透過第二階段的公投來決定; (ii)哪些美國的憲法條款、哪些聯邦法律以及哪些美國條約得適用於台灣領地; (iii)「協約」中的哪些條款得由美國國會來修訂,而哪些條款必須經由台灣領地議會及美國國會來共同修訂; (iv)台灣領地在一定期間內,得保有及經營某種形式與某種程度的涉外關係; (v)「協約」必須經過台灣人民複決與美國國會的同意的程序才能生效; (vi)台灣領地應依據「協約」來制訂自己的憲法,並據此而組建領地政府; (vii)台灣領地憲法必須經過台灣領地人民複決與美國國會的批准程序-----等等。

(c)基於前述的主張與情況,我們可以說: (i)美國國會所擁有的台灣主權並非絕對與完整的; (ii)台灣領地具有一點美國的「自由結盟邦」的性質; (iii)台灣做為美國的Organized Territory其實可稱為Semi-Organized或Quasi-Organized。 

為了完成我們所設定的目標,我們必須在台灣與美國兩個地區進行工作並取得勝利。我們必須在台灣建立足夠的或雄厚的民意基礎,我們也必須在美國取得有力的奧援與支持。

台灣人民對「台灣加入美國」的支持,將給美國政府與人民接納台灣與台灣人民的最好理由及增強保衛台灣的意志的最佳動機,而美國政府與人民對「台灣加入美國」暗中或公開的支持,將會給台灣人民、「台灣建州運動」、「台灣建州運動組織」更大的信心與依靠,這兩者相輔相成,沒有誰先誰後的問題。不過,基本上,台灣人民應該保有健康的心態,應該理解政治的正常操作,也就是說,台灣人民應該先形成「台灣加入美國」的強大民意,然後才能要求或期待「台灣建州運動組織」代表台灣人民向美國政府正式遞出「台灣加入美國公投」的請願以及尋求美國政府的正式或公開回應,若捨此正常的途徑而欲走旁門左道或欲一步登天,都將會是緣木求魚,並徒然給政治金光黨及政治神棍藉機詐騙的機會。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David C. Chou
Founder,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an organization devoted in current stage to making Taiwan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第三部分

客觀上與基本上說,台灣的黨派要與自組「政府」的任何黨派合作 ,的確難度很大 。

理由是,任何一個把自己定位為黨派的組織若與一個以「政府」自居的黨派合作,就會立於不對等的地位及處於很尷尬的境地,所以,所謂的「台X政府」若欲尋求與其他黨派合作,應該先把自己正名為「台灣政府基金會 」,以展現合作的誠意。不過,我們認為,蔡先生他們不可能從善如流。

第四部分

蔡先生旗下的台中州長謝錫安先生(“Uncle” Zion)說: 他們這個團體是「自治派」,還說不上是「獨派」,他這項詮釋解決了我多年來的困惑。

他們現希望推翻「中華民國」這個外來政權與流亡政權,希望建立 「台灣本土人的自治政府」。

由於民進黨現階段主張「台灣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是台灣」,所以,他們認為DPP政權也是「中華民國政府」,因此,他們傾力反對並抵制台派與民進黨參加選舉。

倘若有一天,有五萬的台灣選民相信與接受他們的邏輯,那一來一往,民進黨就會失去十萬票(這些票當然是台灣本土人的),換言之,他們是在替KMT輔選,成為台灣與台灣人的罪人 。

Zion認為,建州派批評「以蔡先生為首的台X政府」是不妥的,但他忘了,這是政黨或黨派競爭的常態,他也忘了,他們的人馬也在批評建州派、「以林姓政治神棍為首的台灣X政府」以及民進黨。

政黨的特徵就是黨同伐異,除非你要「自甘墮落」,除非你要把自己的黨派變成其他黨派的尾巴黨或廁所裡的花瓶,Zion他們的團體都不想成為建州派或台灣任何黨派的廁所裡的花瓶,那Zion他們怎麼可能期待建州派或其他黨派願意成為他們的廁所裡的花瓶。

蔡先生總是說,台灣人的政治社會就像是一盤小魚乾,裡面都是頭。但問題是,蔡先生希望別的黨派不來跟他爭做頭,不但如此,他還患有「極為嚴重的大頭病」,他還宣稱自己的組織是「台X政府」,自己還擔任「主席」,可是其他黨派的領導人都很謙卑客氣,包括建州派 ,都沒有自組「政府 」,也沒有宣稱自己為「政府主席」。

所謂的「台X政府」看起來,主要與首要的關切是國民黨政權或是所謂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的存在,但建州派現階段卻認為,「安全」是台灣人民或住民的最高關切,所以,現在應該尋求美國的絕對保護,現在應該對付中國的威脅問題,並開始進行「台灣加入美國公投請願連署」的準備工作。

在場的一名男士不諱言說,他也贊同台灣建州,另一名女士立即附和,幾位坐在謝先生與我旁邊的鄉親都點頭微笑,這可以相當程度地證明「台美人鄉親基本上找不到任何理由來反對『台灣加入美國 』」,如果自己與自己的兒孫都已是美國公民 ,卻來反對「台灣加入美國」,這就說不通了,在理上與道德上也站不住腳了。

(待續)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David C. Chou
Founder,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an organization devoted in current stage to making Taiwan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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