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The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was founded by David C. Chou in 1994. It advocates Taiwan become a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leading to statehood.
簡介
[台灣建州運動]在1994年被周威霖與他的同志們在台灣建立, 這個運動主張[台灣人民在美國政府所認為的適當時機, 透過自決與公投, 加入美國], 第一個階段先讓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 第二階段再經一次公投成為美國一州.

[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是台灣前途解決的[中程解決方案], 在台灣成為美國領地之後, 經過一段時間, 台灣領地人民再來進行第二次的公投, 那時公投的選項當然可以包括[台灣成為美國一州].[台灣獨立建國].[台灣繼續做為美國的領地]及其它的方案.

[台灣建州運動]現階段極力主張與強力推動[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 這應該是 [反國民黨統治當局及中國聯手偷竊台灣主權] 的所有台灣住民目前最好的選擇.

在[舊金山和約]中被日本拋棄的台灣主權至今仍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 [台灣建州運動]決心與台灣住民. 台美人.美國政府及美國人民一起捍衛台灣主權, 並呼籲台灣住民將台灣主權正式交給美利堅合眾國, 以維護並促進台灣人民與美國的共同利益.

2016年6月20日 星期一

(最新證據台北國稅局102年度公告) 強勁提供真相證據!!!! 騙徒林志昇積欠稅款被限制出境,竟然無恥公開不斷說他是不拿ROC流亡政府護照出國~

●10. (最新證據台北國稅局102年度公告) 強勁提供真相證據!!!! 騙徒林志昇積欠稅款被限制出境,竟然無恥公開不斷說他是不拿ROC流亡政府護照出國~   ★全文Here★
(最新證據台北國稅局102年度公告) 強勁提供真相證據!!!!
騙徒林志昇積欠稅款被限制出境,
竟然無恥公開不斷說他不拿ROC流亡政府護照出國~
騙徒林志昇積欠稅款被限制出境,
竟然無恥公開不斷說他不拿ROC流亡政府護照出國~
他欺騙所說理由不一而足:
愛台灣啦~
不承認流亡政府啦~
他被關在”政治”煉獄啦~
真是謊話說盡!!
無惡不做~無謊不說~
拆穿騙徒林志昇天大謊言~
因為他愛台灣啦~
因為他不承認流亡政府啦~
因為他被關在”政治”煉獄啦~
竟然無恥公開不斷說這是他不拿ROC流亡政府護照出國的理由~

騙徒林志昇他不知如此的說這種謊說過了多少次,有各期影片為證:
120108-12-台灣民政府與國際關係-林志昇-台灣民政府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bYZBaReIEjE


●00:52:57
騙徒林志昇說:「 10年沒出國了…」。自稱「…關在政治煉獄。…」
(騙徒林志昇積欠稅款2003年起被限制出境,竟然無恥公開不斷說他是關在政治煉獄~真無恥!!!)
●00:53:12
騙徒林志昇說: 「會算命的告訴他今年農曆年過後可以出國。…」
(現在年過了,不知無惡不做~無謊不說的騙徒林志昇前往北京探望他的中國太太與兒子出國行李準備好了沒有?)
●00:54:00
要求強制學員申請ID.....
●00:55:16…..
騙徒林志昇改口說: 「…給他3個月免簽證免護照給你去美國,…」
騙徒林志昇坦承說: 「…當然現在唯一的難題是中華民國那個海關,……」
(「台灣政府ID卡可以免簽證免護照給你去美國~」。騙徒林志昇他不知如此的說這種謊說過了多少次,有各期影片為證,怎麼改口變成要給他3個月去和美國談判簽約能免簽證免護照給你去美國?)
●00:58:46
騙徒林志昇說: 「你有身份證我直接給你製作美國軍事政府佔領下的護照…..有方便沒有?」
(有方便,林志昇騙錢有方便,請問騙徒林志昇: 一本護照要賣多少萬?)
(其他各期之影片公然說謊欺騙的事項真是磬竹難書,請自行檢視瞭解)
● 00:59:39
騙徒林志昇吹雞歸說: 「…劉姍姍至少要關一年~」
1月28日,法官接受認罪協議,判劉姍姍即時遞解出境,向兩名菲傭賠償80,044美元,支付囚禁她所需的4,700美元和押解她回台灣的美國移民官的機票費用。
騙徒林志昇,你的"CIA"把你欺騙了嗎?
(Uploaded on 7 Jan 2012 台灣民政府與國際關係-林志昇-台灣民政府第廿三屆法理建國學院暨第六屆原住民研習營)
 強勁爆真相證據!!!!
騙徒林志昇積欠稅款被限制出境,
竟然無恥公開不斷說他是不拿ROC流亡政府護照出國~
提證文件資料一:
台北國稅局公告欠稅大戶,請查看:
http://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082/8011927136378...
102年度公告名冊-個人[PDF]請下載查看:
http://www.ntbt.gov.tw/etwmain/download?sid=13f9772df4c00000c1ca81e...
第20號即 林志昇:桃園縣龜山鄉林坑路(TCG補習班地址所在)
欠稅: 兩億多元新台幣 (209,017,036)
台北國稅局公告欠稅大戶網頁:
公告本局轄內個人累計欠稅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營利事業累計欠稅逾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名單
102年度公告名冊-個人[PDF] 
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建檔日期: 102年07月01日
更新日期: 102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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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先生提供以下證據二與三之資料)
提證文件資料二:
2003年3月10日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 頭條新聞 |報導:
1. 林志昇名列欠稅大戶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限制出境,並就個案被聲請裁定拘提管收,執行催繳行動。
2. 林志昇已被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由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強制執行限制林志昇出境。
(頭條新聞報導內容)
10餘名欠稅大戶被限制出境 黃任中等個案聲請拘提管收
原文網址: 10餘名欠稅大戶被限制出境 黃任中等個案聲請拘提管收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03/03/10/545-1423114.htm#ixzz1kuZMYsiv
2003年3月10日 15:47 台北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對欠稅達 1億元以上的人,採取限制出境措施,並就部分個案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管收,近期將執行催繳行動。黃任中滯納鉅額稅款案件,第一次管收期限即將屆滿,黃任中 仍未提出具體繳納方案或提供相當擔保,台北行政執行處將在近日聲請裁定再次管收。
黃任中遭查封的酒品、人蔘拍賣流標後,台北行政執行處將於20日上午10時進行第二次拍賣活動,民眾可於12日起至該處網站,參閱拍賣公告相關事項。
遭限制出境的欠稅大戶包括,禾豐集團張朝喨、世大電機賴德園、太翔營造林士傑、嘉連營造李茂男、裕和纖維蕭柏煌、金長城實業王靜山、華禹實業郭榮信、湧晉公司黃素倫、前普騰電子負責人洪敏泰、前皇普建設負責人段津薪及蔡天麟、林志昇、詹俊森等人。
被執行催繳行動的包括,改名為戴田溫的前國大代表戴天文、駿國企業負責人陳帝國、三光吉米鹿翁純純、翁娟娟、中凌科技負責人武沛曜,及李琇瑟、陳尚仁、陳道平、高清源等欠稅1千多萬元至9千多萬元的大戶。
原文網址: 10餘名欠稅大戶被限制出境 黃任中等個案聲請拘提管收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03/03/10/545-1423114.htm#ixzz1kuaaj6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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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證文件資料三: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98號民事判決文相關內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6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二) 訴外人林志昇積欠74年度綜合所得稅款1,707萬4,970元,經上訴人於78年12月16日開徵稅捐,惟林志昇未於繳納期限即78年12月25日前繳 納。林志昇又於79年5月23日申請復查,歷經行政救濟程式後,於88年3月3日經行政院駁回其再訴願申請,因林志昇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告確定。上訴人於 90年7月20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臺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說明:
1. 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訴外人 林志昇 = 係指在訴訟中除了提訴人(原告)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 林志昇 )。
2.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98號民事判決文內容說明:
(1). 林志昇積欠74年度綜合所得稅款1,707萬4,970元,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於78年12月16日開徵稅捐,但是林志昇並未於繳納期限(即78年12月25日)前繳納。
(2). 林志昇又於79年5月23日申請復查,歷經行政救濟程式後,於88年3月3日經行政院駁回林志昇其再訴願申請,因林志昇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告確定。確定事項: 林志昇積欠74年度綜合所得稅款1,707萬4,970元。
(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於 90年7月20日將已被行政訴願訴訟程序確定之林志昇積欠74年度綜合所得稅款1,707萬4,970元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臺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在案。
(4). 林志昇被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由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強制執行限制林志昇出境。
(4).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96重上298民事判決結果為:「上訴駁回」。 即: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上訴(要求執行甲○○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1350萬元之擔保債權以抵押訴外人林志昇積欠稅款)。即:判決不得強制執行被上訴人(甲○○)設定之抵押權以充抵林志昇積欠稅款。亦即訴外人林志昇積欠74年度綜合所得稅款1,707萬4,970元仍未被執行(或未繳納),林志昇繼續被限制出境中迄今仍未解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上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6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922號判 例闡示:「法律關係之存在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提 起確認之訴」。查上訴人主張其就被上訴人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4小段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7,510分之150,及其上同段第1238號建物即門 牌號碼台北市○○區○○路4段258號14樓(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全部所設定之抵押權,有新臺幣(下同)1,350萬元抵押債權存在,然為被上訴人所否 認,上訴人如不訴請確認,其對系爭房地之抵押權所得主張之權利即無法確定行使之,不得謂其在私法上之地位無受侵害之危險,則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 此項危險,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准予提起。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辦理解除訴外人林志昇限制出境乙事,於民國(下同)82年2月10日書立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表明願將被上訴人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予上訴人,以擔保訴外人林志昇於行政救濟後如期繳納7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欠款,並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將其所有系爭房地所有權全部,以權利存續期間不定期、債務清償日期不定期、無利息、無違約金等內容,設定金額為1,350萬元之抵押權予上訴人,足見被上訴人業已承擔訴外人林志昇積欠上訴人之稅捐債務。但訴外人林志昇積欠74年度綜合所得稅款1,707萬4,970元,已逾稅款繳納期限,業經上訴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臺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在案,顯 見已該當前揭同意書所載行政救濟後之要件,亦屬抵押權設定書內所載,債務清償日期不定期、權利存續期限不定期等情事,已皆告確定,被上訴人應就抵押權設定 金額1,350萬元之範圍內負清償之責任,因此上訴人即對被上訴人有1350萬元之擔保債權,求為判命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有系爭房地所有權全部之抵押 權,有1,350萬元抵押債權存在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4小段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7,510分之150,及其上同段第1238號建號即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4段258號14樓所有權全部之抵押權,有1,350萬元之抵押債權存在。
三、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簽署之系爭同意書系載明:「本人甲○○同意提供本人名下房屋……設定給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做為林君申請擔保7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行政救濟後如期繳納」,所謂「擔保……如期繳納」,僅系說明林志昇如屆期未清償,被上訴人有促成林志昇繳納之義務而已,並無被上訴人同意承擔該稅捐債務之意思;又上訴人主張抵押權具有從屬性,惟其所主張之抵押權所從屬之債權為上訴人對訴外人林志昇之 債權,並無從逆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必有債權存在。另「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第2款:「依本辦法限制出境者,有左列情形之 一時,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應即依其限制出境程式,報請財政部或該管法院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解除其限制出境:……二經向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依法提供欠稅 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其所稱之「提供相當之擔保」,與「債務承擔」在法理上之法律效果顯屬有異,上訴人援此主張被上訴人有承擔訴外人林志昇對上訴人稅捐債務,亦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原審重訴更一字卷19頁正、反面):
(一)被上訴人於82年2月10日出具系爭同意書予上訴人,表明願將被上訴人所有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權予上訴人,以擔保訴外人林志昇於行政救濟後如期繳納7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欠款。
被上訴人並於82年4月20日將系爭房地所有權全部,以權利存續期間不定期、債務清償日期不定期、無利息、無違約金等內容,設定金額為1,350萬元之抵押權予上訴人。上訴人因此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解除訴外人林志昇之出境限制,有同意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稽徵所函文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見原審重訴字卷7-10、15頁)。
(二)訴外人林志昇積欠74年度綜 合所得稅款1,707萬4,970元,經上訴人於78年12月16日開徵稅捐,惟林志昇未於繳納期限即78年12月25日前繳納。林志昇又於79年5月 23日申請復查,歷經行政救濟程式後,於88年3月3日經行政院駁回其再訴願申請,因林志昇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告確定。上訴人於90年7月20日移送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所屬臺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五、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第2款之規定,書立系爭同意書並提供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權予上訴人,系承擔訴外人林志昇積欠上訴人之稅捐債務,故兩造間有系爭房地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抗辯系爭同意書僅系說明林志昇如屆期未清償,被上訴人有促成林志昇繳納之義務,被上訴人並未承擔訴外人林志昇積欠上訴人之稅捐債務等語。是本件爭點在於被上訴人是否承擔訴外人林志昇積欠上訴人之稅捐債務?爰析述如下:
(一)上訴人主張依照被上訴人書立系爭同意書之背景資料、內容,及系爭房地抵押權設定契約內容,可知被上訴人有承擔訴外人林志昇稅捐債務之意云云。
(二)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 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舍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意旨 參照)。又債權之擔保制度,有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之分,前者如並存的債務承擔,後者如抵押權。複按經向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 者,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應即依其限制出境程式,報請財政部或該管法院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解除其出境限制,「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 法」第5條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同意書全文為:「本人甲 ○○同意提供本人名下房屋(坐落於臺北市○○路○段258號14樓)設定給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做為林君申請擔保7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行政救濟後如期繳 納」等語(見原審重訴字卷7頁),依其意義已明確表示被上訴人提供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權予上訴人,以擔保林志昇於行政救濟後如期繳納74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僅系提供設定抵押權而言;此外遍觀全文並無任何關於被上訴人願承擔林志昇積欠上訴人稅捐債務之文字記載,則依系爭同意書所載,並不能認證明被上訴人有承擔林志昇稅捐債務之意思。又被上訴人書立系爭同意書之目的,在於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解除林志昇之出境限制,既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就該款亦僅規定「提供相當之擔保」,並未限定所提之擔保為物保或人保,再與前開被上訴人所書立之系爭同意書內容綜合觀之,應認被上訴人為解除林志昇之出境限制所書立之系爭同意書,僅在於提供系爭房地以供林志昇履行稅捐債務之擔保,其法律性質為物權之擔保,並無上訴人所稱屬人保性質之債務承擔意思至明。
(四)次按稱抵押權者,謂對於債務人或第 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民法第860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雖經登記,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於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 仍得爭執之,非可謂抵押權一經登記,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屬存在於抵押物提供人。經查兩造雖訂立系爭房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見原審重訴字卷8-9頁),惟 其性質為物權契約,系約定兩造間以系爭房地為上訴人(即債權人)與被上訴人(即債務人)間存在之債務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權之物權意思表示合致存在,惟該物權 契約實無從證明兩造間有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或被上訴人有承擔訴外人林志昇積欠上訴人之稅捐債務之意思;是上訴人以抵押權業經登記及抵押權之從屬性主張被上訴人承擔訴外人林志昇之稅捐債務而為債務人云云,尚不足取。
(五)此外,上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有何承擔林志昇稅捐債務之意思,是上訴人依據系爭同意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記載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第2款之規定,主張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云云,自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承擔訴外人林志昇之稅捐債務, 為不可采。從而,上訴人請求確認對被上訴人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4小段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7,510分之150,及其上同段第1238號建物即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4段258號14樓所有權全部之抵押權,有1,350萬元之抵押債權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 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鳳仙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注)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附注: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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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林志昇動機不純~ d先生的來信: 林志昇「不拿ROC流亡政府護照出境」,真正原因只有一個: 「欠稅逃稅,出境權利被暫時剝奪」。純屬個人違法,與台灣地位無涉。  ★全文Here★

控告美國政府案三審三度法院唯一的判決就是: 『控訴要求被拒絕』

該控告美國政府案三審三度法院唯一的判決就是:
『控訴要求被拒絕』
(Petition DENIED)。

根據美國政府所做法庭中之官方聲明關於「美國與台灣的法理地位關係」的立場,以及美國聯邦三級法院的判決確認關於「美國與台灣的法理地位關係」之認定是屬美國行政部門的權責,美國法院無權置喙之事實,本控美案之結果證明:「主張根據已經被證明是錯誤的被曲扭的國際法理論點、與藉由採取荒唐司法控告手段,妄想要追溯根據已經是過去式、且已經處置完畢的《舊金山和平條約》逼迫美國或日本政府以達到所謂『日屬美佔』的胡說八道的法理地位謬論、與所謂根本不曾存在的“台灣美國軍事政府”可以把台灣政權轉移給詐騙集團的這些有如經神病瘋子似的假夢想成真的企圖,已經完全破滅」。任何再主張所謂『日屬美佔』與“台灣美國軍事政府”可以把台灣政權轉移給詐騙集團的胡說八道都是屬金光黨詐騙行為。

騙子林志昇/何瑞元公然公開欺騙其成員支持者與台灣人:
「何瑞元是美國政府代表」(影片時間01:11起與08:26起)
其他的共犯詐騙者有: 「美國軍事政府代表」: 鄧芬慧(蝶衣)
 (影片時間00:37起) 與蔡明法(影片時間01:00起);「日本國政府代表」: X添生 (影片時間01:24起) ...
何瑞元假冒是美國政府代表身份致詞的影片請參見youtube的影片:
Raising The American Flag over Taiwan July 23, 2011 Taoyuan, Taiwan-02
 (補充說明證據資料A)
● 95. 騙騙騙~ 何瑞元與林志昇等偽冒「美國政府代表」之名義行騙被揭穿~
騙騙騙~ 何瑞元與林志昇等偽冒「美國政府代表」之名義行騙被揭穿~

Raising The American Flag over Taiwan July 23, 2011 Taoyuan, Taiwan-01
http://www.youtube.com/watch?v=kvljjIa3eZg


---------- 轉寄的郵件 ----------

From: 黃文根<a1017688@xxxxxxxxxx>
Date: 2013/5/18
Subject: RE: 何老師瑞元美國代表:我們都在等你的回答… RE: 講話的 "建設性" . . . . . 到底,台灣該怎麼走?
To: RK_郭建國 , "RWH (Taipei)" , AIT美國在台協會
Cc: 蔡 明法 , 蔡 吉源 , 林德興 ,  , Nihon Zone , Lin Roger <rogerlin.tw@hotmail.com>, sone 憲昭, 林 剛熊 , 張 文彥 , 永承 林 , 游耀璋 "\"林 志政

那些升旗的國中生 是我叫的是桃園蘆竹鄉南崁國中體育班共12人 那時我是台北州長 黃文根被其蒙蔽利用ㄦ後發現ID卡是它隔壁1樓印製我質疑它 它很不爽 就把台北州又分為新竹州說是美國的意見我成新竹州長 過年後林志昇又找總理及議長叫我擔任中央情報局長也是美國人安排 真他媽

給 蔡明法與蔡吉源 兩位先生 的提醒: 與林志昇徹底切割畫清界線,堅持台獨建國目標才是正途。

與林志昇徹底切割畫清界線,堅持台獨建國目標才是正途。
(Said By: 台獨之女)
給 蔡明法與蔡吉源 兩位先生 的提醒:

原組織架構在林志昇賊頭手頭中。
原組織總部與地方賊窩在林志昇手頭中
林志昇胡說八道謬論是林賊的詐騙金鋼經亦在林賊手中,
你們要以
[台灣政府] 與[台灣民政府]對抗,
在沒有新設置的
[台灣政府] 總部的建築聚會場所,
在
沒有新調整的組織架構建制宣告,在沒有新的論述可以符合真實傳統與現代國際法、戰爭法、舊金山和約、與戰後日本投降與被佔領文件命令以及不願意面對美國政府的對台政策與聲明,
在沒有聲明原林志昇聲稱受到美國CIA等之指控乃是詐騙,
還在迷失在根本從未成立與不曾建立之美國軍事政府佔領之虛假神話,
還不願意清醒把自己從欺騙有美國政府支持及虛假的即將自美國接受政權的騙局解脫,
還不願意把詐騙美國政府核發印製"台灣政府ID卡"的騙局揭發,
或還想繼續詐欺出售自己印的
"台灣護照",
則無論是叫[台灣政府] 或叫[台灣民政府]什麼名稱組織,
都是詐騙集團,註定被台灣人民唾棄,
跟林志昇這個惡毒的大騙子沒有什麼不同。

不如回到以根據人民自決之符合國際法規定,
推動台灣獨立建國的路線。

清醒吧~
蔡明法,蔡吉源等先生。
不知這樣做,你們會讓林志昇賤踏的很慘,
你們鬥不過林賊的。
慎思之~

所謂「台灣美國軍事政府」根本不曾建立過與存在過,
任何主張台灣是美國的「佔領下、管轄中、或主權上」領土者都是欺騙人的胡說八道。
著者: 櫻川武藏 2013年5月9日 初稿
林志昇拿假的美國政府(CIA、國安會、司法部、歐巴馬弟弟、...一大堆)對他支持,與拿不存在的美國軍事政府USMG騙說正在佔領台灣中,以及胡說八道曲扭的國際/戰爭法來欺騙愚蠢的台灣人。抽開假的美國支持,虛的USMG與面對真正的國際/戰爭法條文,林志昇與賊幫組織所說的所做的什麼都不是,唯一真實的就是欺騙。

林志昇欺騙台灣在美國軍事政府佔領中,其詐騙組織受美國承認而成為台灣的合法政府。但真相是負責佔領大日本帝國領土的是「同盟國佔領日本軍事政府GHQ/SCAP」不是美國,與不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而所謂「台灣美國軍事政府」根本不曾建立過與存在過。
GHQ/SCAP頒發《同盟國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指派代表各同盟國成員國的有代表各國身份的盟軍受降代表分別佔領大日本帝國轄下的領土不是美國一國佔領大日本帝國領土。而台灣並不是由與被美國所佔領。此規定在
《同盟國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一號》第一條:
1.  茲遵奉天皇之指示,並根據所有日本軍隊應向同盟國盟軍最高統帥投降之天皇敕命,帝國大本營特此下令所有日本國內外之司令官,應促使在其指揮下之日本軍隊與受日本管制之軍隊,立刻停止戰鬥行為,放下武器,停駐在其現時所在位置,並依如下列所述合眾國、中華民國、聯合王國暨大英帝國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等各同盟國盟軍之執行代表司令官,或另依同盟國盟軍最高統帥可能進一步所指派之盟軍司令官,分別向其等無條件投降。除同盟國盟軍最高統帥另有變更之詳細規定者外,應與指定之盟軍司令官迅速取得連繫,並完全立即執行其命令。
佔領大日本帝國轄下的領土的是同盟國,由「同盟國佔領日本軍事政府GHQ/SCAP」頒佈《同盟國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一號》所指派各盟軍受降代表負責佔領,包括:
1. 具中國代表身份的盟軍受降代表蔣介石委員長被指派佔領:
支那(滿洲除外),福爾摩莎及北緯16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在此境內之日本高級指揮官及所有陸、海、空軍與附屬部隊應向蔣介石委員長投降。(第一條a款)
2. 具蘇聯代表身份的盟軍受降代表蘇維埃遠東軍最高總司令官被指派佔領:
滿洲,北緯38度以北之高麗及庫頁島。在此境內日本高級指揮官及所有陸、海、空軍與附屬部隊應向蘇維埃遠東軍最高總司令官投降。(第一條b款)
3. 具(英國)或(澳洲)代表身份的盟軍受降代表(東南亞戰區司令部最高盟軍統帥蒙巴頓)或(澳大利亞軍隊之司令官)被指派佔領:
安達曼群島、尼科巴群島、緬甸、泰國、北緯16度以南之法屬印度支那、馬來亞半島、婆羅洲、荷屬印度尼西亞、新幾內亞、俾斯麥群島及所羅門群島。在此境內之日本高級指揮官及所有陸、海、空軍與附屬部隊應向(東南亞戰區司令部最高盟軍統帥或澳大利亞軍隊之司令官投降;而蒙巴頓與澳軍司令官間之確實受降負責區域範圍之劃分,待由其等自行商定安排後,本款詳細內容再另由同盟國盟軍最高統帥規定之)。(第一條c款)
4. 具美國代表身份的盟軍受降代表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被指派佔領:
日本國所託管統治各島嶼、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及其他太平洋諸島嶼。在此境內之日本高級指揮官及所有陸、海、空軍與附屬部隊應向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投降。(第一條d款)
5. 具美國代表身份的盟軍受降代表美軍太平洋區最高司令官被指派佔領:
日本本島與臨近諸小島,北緯三十八度以南之高麗及菲律賓。在此境內之帝國大本營、日本高級指揮官及所有陸、海、空軍與附屬部隊應向應向美軍太平洋區最高司令官投降。(第一條e款)
第二次世界大戰已結束、終戰SFPT和約已簽署生效,戰爭處置告一段落,佔領日本的盟軍依《舊金山和平條約》 第 三章【安全】第6 條【佔領結束】第a款之有關同盟國軍隊結束對日本帝國之佔領結束之規定,在負責佔領大日本帝國領土(含台灣)的「同盟國佔領日本軍事政府GHQ/SCAP」 已依SFPT規定、並據頒發的GHQ/SCAP一般命令第十號之命令已在1952年4月28日正式撤銷結束不復存在成為過去式的歷史名稱。同時依SFPT條約規定簽署生效後的90天起,也就是自1952年7 月28日起,蔣介石為同盟國佔領台灣之盟軍受降代表身份已經亦自動消失,蔣介石變成為違反終戰和約規定的非法霸佔台灣的土匪軍隊與集團迄今。
所謂「台灣美國軍事政府」根本不曾建立過與存在過。




蔣介石集團根據「「同盟國佔領日本軍事政府GHQ/SCAP同盟國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於1945年9月2日頒布《同盟國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一號》第一條a款規定指派其為負責佔領日本領土福爾摩莎與澎湖群島(還包括佔領滿州除外的中國戰區以及東南亞戰區的北緯16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的「同盟國受降代表」。
因 此蔣介石是被同盟國合法指派佔領台灣的。 1945年10月25日蔣介石集團在台北成立佔領台灣的蔣介石軍事政府(台灣長官公署+警備總部)才是真正的佔領台灣的軍事政府。1949年10月1日原 支那的蔣介石「中華民國」國家 已被中國共產黨滅亡,另建立新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已下台的不具「中華民國」總統或任何職位的蔣介石集團,1949年底起在其以「同盟國受降代表」 所佔領的原當時還屬日本領土的日本台灣另建立一自稱「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統治政權,並把原「台灣長官公署」撤銷,被「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統治政權 結合取代,繼續統治其同盟國委指派他代表受降的同盟國之對日本佔領地台灣與澎湖群島。但隨著1952年4月28日「同盟國佔領日本軍事政府GHQ/SCAP」的撤除,自1952年7 月28日起,蔣介石為同盟國佔領台灣之盟軍受降代表身份已經亦自動消失,蔣介石變成為違反終戰和約規定的非法霸佔台灣的土匪軍隊與集團迄今。

根據上述GHQ/SCAP頒發《同盟國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一號》指派佔領大日本帝國轄下不同部份領土之盟軍受降代表之名細,佔領大日本帝國轄下領土台灣的負責受降佔領的同盟國代表不是美國,而是已合法佔領變非法霸佔的蔣介石委員長。
GHQ/SCAP頒發《同盟國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一號》的第一條第f款規定:
f. 上述各被指派的司令官為經授權的惟一「同盟國」受降代表,所有日本軍隊之投降應只許向彼等同盟國受降代表或向其所指定的代表為之。
f. The above indicated commanders are the only representatives of the Allied Powers empowered to accept surrenders and all surrenders of Japanese Forces shall be made only to them or to their representatives.


因 此,縱然在福爾摩莎此境內之日本高級指揮官及所有陸、 海、空軍與附屬部隊不向蔣介石委員長投降而改向美國軍隊投降,則就會變成是違反《同盟國盟軍 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一號》第一條a款的抗命戰犯罪行為。林志昇與何瑞元等人欺騙台灣人稱「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台灣在美國軍事政府的佔領中」是徹底 的胡說八道欺騙謬論,以為台灣人不知歷史、以及看不懂《同盟國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一號》與《舊金山和平條約》 。
美國政府已經一再明確聲明其官方政策之不承認「台灣是美國的佔領下、管轄中、或主權上的領土」的立場,並表明此主張完全沒有任何歷史、或法理與法律的依據。
2009年2月5日美國政府在【林志昇等訴求美國民護照案】(案號:1:06-cv-01825-RMC,Roger C.S. Lin, et al., Appellants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的聯邦上訴法庭辯論庭中,把「台灣的法理地位完全與美國沒有關係」的事實聲明的再清楚不過了。根據美國政府的聲明立場,:
美國不是台灣的佔領國。美國不但無 法對台灣行使實際支配控制管轄權,而且美國絕對不是台灣的法理主權國,美國並沒有台灣的法理主權;依據《國際法》與《戰爭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美國當然不但過去而且現在都不是台灣的佔領國。


以上這封信是美國國務院在2006年4月24日對一位致函給美國國會眾議員Mr.Richard Pombo主張「台灣是美國領土」的住美國北加州Danville市的 Mr. Ferdinand K. Chen (陳光博,舊金山灣區台灣商會第十六屆顧問,曾任北美洲台灣商會联合總會第18屆總會長會長,見註1)所做的正式答覆信。美國國務院的信中明確答覆指出: 「胡亂臆測推論『台灣可能是美國一塊領土』的立論是完全廻異背離美國的官方政策,完全沒有任何歷史、或法理與法律的依據」。( Conjecturing that Taiwan might be a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a position that differs from our official policy and that has no historical or legal basis.  )。
很清楚的,美國政府對台灣海峽兩岸地區政策的至高無上的目標就是要保衛和平與促進這個地區的穩定,因此,美國政府絕對不會承認、或支持、或回應林志昇這個邪惡詐騙組織的任何主張與訴求。
美 國政府各單位人員更不可能擅自違反美國政府的至高政策,或冒然違反美國的法律與從事危害美國國家的核心利益(確保台灣海峽兩岸地區的和平與穩定),膽敢暗 中出面與林志昇這個邪惡的詐騙組織進行接觸、會商、暗中交易、交辦任務與勾結互動;惶論美國政府會出面替林志昇設立駐美辦公室、暗中給予撥款、背地替他在 美印製玩具身分證卡片,與違法出面核發給這個林志昇邪惡詐騙組織發行旅行證件的這些違反美國法律規定的行事;或是美國有權、與即將準備將台灣政權交給林志 昇統治的這種違反國際法律與美國法令,違反美國國家利益與政府政策,且絕對不會被台灣鄰近國家與國際社會所接受的片面侵略戰犯行為。
因此任何主張台灣是美國的「佔領下、管轄中、或主權上」領土者都是欺騙人的胡說八道;任何聲稱有美國政府有關單位與之接觸、交辦、核准與支持的騙子林志昇以及其幫凶詐欺共犯的說詞,都是屬於假冒美國政府之名的惡毒詐騙行為。


註1:陳光博(Ferdinand K. Chen) 現為在Danville, CA之Fidt Investment LLC的負責人 ,也是下列 Chensons Investment Co.(San Ramon, CA),Chenway Property Corporation(Danville, CA)與F I D T International Co, Inc.(Danville, CA )等已經停止營運之私人產業與投資公司的負責人 。

果然一定會有好戲看頭的事情要發生

果然一定會有好戲看頭的事情要發生。

130429 台灣(民)政府 人事令 
原 台灣(民)政府 駐美東代表 林德興 先生 另有職務,應予免職。
原 台灣(民)政府 駐美聖地牙哥宣達團團長 謝錫銘 先生另有職務,應予免職。
原 台灣(民)政府 高雄州州長 王寶億 女士 另有任用,改任 國策委員。
原 台灣(民)政府 高砂委會副參議議長 嗄凱 另有任用,改任 高雄州州長。
原 台灣(民)政府 宜花東州州長 林長吉 另有任用,改任國策委員。
原 台灣(民)政府宜花東州副州長 曾鉉盛 先生 另有任用,改任宜花東州州長。
原 台灣(民)政府 國務總理 蔡吉源 先生 請辭,應予照准。 
台灣(民)政府  主           席   曾根 憲昭
台灣(民)政府  參 議 院  長   張    文彥
台灣(民)政府  國安聯席會   林     志昇

這個精彩~
看來演變分裂成兩個組織:
1. 蔡吉源"總理"代表的[台灣政府]
2. 林冬瓜一手包天掌控的詐騙賊組織: [台灣民政府]
這個精彩~

看來演變分裂成兩個組織

一定會有好戲看頭的事情要發生

Dear All:
130425台灣(民)政府 聲明
針對0425美國華盛頓國際記者俱樂部記者會,台灣(民)政府部分成員脫稿宣布:「成立台灣政府」,這是嚴重錯誤的宣告,台灣(民)政府予以嚴重警告並處分。
台灣(民)政府鄭重宣告正確的聲明應該是:「在台灣民政府架構下,『台灣政府』正式成立,開始運作,並加入國際社會組織。」

台灣(民)政府    主       席              曾根 憲昭
台灣(民)政府    參議院長              張     文彥
台灣(民)政府    國安參謀聯席會    林    志昇

針對以上這則賊組織的聲明,顯然林志昇已自覺玩改名[台灣政府]的遊戲已經採到法律從事判亂犯罪與言論自由之邊緣紅線,所以馬上發表聲明自清與撇開關係。
難到這張圖,這份文宣也是脫稿宣布的嗎?一定會有好戲看頭的事情要發生。

鑲著雙星閃閃CHINESE的[淋痔牲冥症腐]已經向北京公開傳達:

這個支那共產黨臥底陰溝鼠企圖分化台灣人團結建國的林志昇已經公開對外顯示:林志昇與他們是中國人(CHINESE),
中國是他們的祖國,

tcg是中國人的(CHINESE),
林志昇與tcg全程背靠CHINESE,中國是林志昇與tcg的祖國靠山。

林志昇已經向北京公開傳達:
『2012年"台灣民政府"忘年會』是:
[「2012」 是
 "台灣民政府"  「忘」 記台灣自主獨立之 「年」,「會」有中國的當靠山。]

----------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 John Hsieh <John.Hsieh.B9EC@xxxxxxxx>
日期: 2013年1月4日上午1:31
主旨: RE: [GlobalForumIntl] Re: TCG Chinese? 站在中國舞台的台灣民政府
收件者: "GlobalForumIntl@yahoogroups.com" <GlobalForumIntl@yahoogroups.com>


真的好奇怪喔!
把中國踩在腳下的台灣民政府忘年會
這麼簡單的事都不懂?
真的好奇怪喔!
是嗎?
踩了?還是靠了?
我們且來看圖識字事實它是會說話的
現場佈置以中國為背景拿中國當靠山
而且還鑲著令人耀眼閃閃發亮的雙星
星星相映心心相應眾星拱月圍繞北京
並非如林所言把中國拿來踩在腳底下

忘年會=\=望年會
想忘記什麼?
不希望什麼?
真的好奇怪喔!

John

 From: GlobalForumIntl@yahoogroups.com [mailto:GlobalForumIntl@yahoogroups.com] On Behalf Of Lin Roger
Sent: Wednesday, January 02, 2013 9:54 PM
To: globalforumintl@yahoogroups.com
Subject: RE: [GlobalForumIntl] Re: TCG Chinese? 站在中國舞台的台灣民政府 
把中國踩在腳下的台灣民政府忘年會
這麼簡單的事都不懂 
?
好奇怪喔 
!

林 

 


鑲著雙星閃閃CHINESE的[淋痔牲冥症腐]

果然如此~
抱共產黨大腿10年的台奸中統爪耙騙子林志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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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受騙情猶可原諒,因為不知道,現在明明知道,還跟他繼續騙下去或甘願被騙下去,那就不可原諒。企圖獲取權位與巨大利益的別有用心者會繼續參與共同狼狽為奸眛著良知企圖詐騙社會大眾者,豈有良知可言!

台灣民政府:站在雙星閃閃的中國舞台 

台灣海外網於2013年1月1日,登載一則由台灣民政府於2012年年底,舉辦的年度大會『望年會』。 
台灣民政府望年會宣言:只有臺灣自治建國、沒有2016年『總統』選舉 12-31-2012。
會中台灣民政府要員,向與會大眾宣佈,快則一年慢則兩年,台灣民政府將取得台灣的執政權。

該會的宣言受到與會大眾熱烈地支持和響應
台灣的未來似乎充滿了自我當家做主的希望
民政府向社會所傳遞的當前台灣國際地位是
台灣主權『日屬美佔』目前歸日本天皇擁有
台灣人民是永遠效忠於日本天皇的一等公民

只是在望年會中我們所看到的事實卻是
台灣民政府要員站立在中國的雙星舞台
舞台中央只寫著斗大的CHINESE
卻看不到他們所強調的日本美國或台灣
它似乎在告訴所有台灣海內外的追隨者
TCG是鑲著雙星閃閃CHINESE
而不是Japanese, American 或Taiwanese 
連日來台灣海外網的讀者群們不禁地追問:
Is TCG Chinese?
台灣鄉情關懷會會長:謝鎮寬 Jan2, 2013 於加州海沃

-----Original Message-----
From: pehlengsi@xxxxxxxxxxx
Sent: Thu, 3 Jan 2013 15:27:28 +0800
To: john.hsieh.b9ec@xxxxxxxx, shihmachun@xxxxxxxxx, sunscrivenor@xxxxxxxx, guavalove@xxxxxxxx chengkuangchen@xxxxxxxxxxx
Subject: Fwd: [GlobalForumIntl] Re: TCG Chinese? 站在中國舞台的台灣民政府
他的作為,不脫我的解讀(完結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