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台灣前途由全體台灣人民決定」到「台灣人民自決」(三)
I.本文主旨
II.本文摘要
III. 「台灣建州運動」的主張
IV.日清甲午戰爭與「馬關條約 」
V. 美英「大西洋憲章」
VI. 美日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國方面對台灣的主張
VII. 「開羅公報」(「開羅聲明」)、「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書 」
VIII. 代表盟軍接管台灣的中國佔領當局片面宣佈台灣主權屬於中國
IX. 1940年代末與1950年代有關「台灣人民自決」之發言
X. 台灣關係法
XI. 台灣本地與海外台灣人組織與民進黨的主張
XII. 「人民自決原則」能否適用在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身上
XIII. 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之法源與依據
XIV. 台灣的民調與台灣統治當局最高領導人之發言
XV. 美國國會之決議
XVI. 國會中關於「台灣人民自決」的另一種聲音
XVII. 華府在「兩岸中國人同意或自行解決」與「必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之間投機性與權宜性地游移
XVIII. 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舉辦的公投
XIX. 「台灣建州運動」對已有及還沒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台灣住民之呼籲
XX. 「台灣建州運動」對美國政府之呼籲:在「維持現狀」下,讓台灣逐步朝「加入美國」過渡
II.本文摘要
III. 「台灣建州運動」的主張
IV.日清甲午戰爭與「馬關條約 」
V. 美英「大西洋憲章」
VI. 美日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國方面對台灣的主張
VII. 「開羅公報」(「開羅聲明」)、「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書 」
VIII. 代表盟軍接管台灣的中國佔領當局片面宣佈台灣主權屬於中國
IX. 1940年代末與1950年代有關「台灣人民自決」之發言
X. 台灣關係法
XI. 台灣本地與海外台灣人組織與民進黨的主張
XII. 「人民自決原則」能否適用在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身上
XIII. 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之法源與依據
XIV. 台灣的民調與台灣統治當局最高領導人之發言
XV. 美國國會之決議
XVI. 國會中關於「台灣人民自決」的另一種聲音
XVII. 華府在「兩岸中國人同意或自行解決」與「必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之間投機性與權宜性地游移
XVIII. 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舉辦的公投
XIX. 「台灣建州運動」對已有及還沒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台灣住民之呼籲
XX. 「台灣建州運動」對美國政府之呼籲:在「維持現狀」下,讓台灣逐步朝「加入美國」過渡
XVII. 華府在「兩岸中國人同意或自行解決」與「必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之間投機性與權宜性地游移
在1972年2月28日 尼克森政府與北京政府的「第一份上海公報」中,美國單方面聲明:「美國重申它希望台灣問題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 (The US side declared: ------------- It reaffirms its interest in a peaceful settlement of the Taiwan question by the Chinese themselves. -------------)。
雷根政府與北京政府於1982年8月17日 簽署「第二份上海公報」,即「八一七公報」,但在同一天,雷根總統又發表一份聲明,雷根表明:「台灣問題是台灣海峽兩岸中國人自己要解決的問題,我們不會干預此事,也不會因此事而侵害台灣人民的自由選擇或對他們施壓,同時我們始終關切和希望(台灣問題的)任何解決方案都必須是和平的」 (The Taiwan question is a matter of the Chinese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to resolve. We will not interfere in this matter or prejudice the free choice of, or put pressure on, the people of Taiwan in this matter. At the same time, we have an abiding interest and concern that any resolution be peaceful.)。雷根總統在這項聲明中,似乎是要同時討好北京政權及台灣人民,因為他一方面表明「台灣問題要由台海兩岸的中國人來解決」,但另一方面又表明「台灣人民的自由選擇不受侵害」。
1999年7月9日,李登輝總統發表「特殊兩國論」後,北京對台威脅又加劇,台海情勢又增溫,柯林頓政府表明「一個中國」政策,不支持李登輝政府的新立場,但在台海兩岸對話之部分,美國表示:「美國不調停------------美國拒絕對任何一方施壓,由於台灣是民主政體,台海兩岸之間的任何安排最終需為台灣人民所接受」(ultimately have to be acceptable to the Taiwan public.)。
2000年,台灣舉行總統大選,2月21日 ,北京發表「一個中國原則及台灣問題」白皮書,對台灣加以戰爭的威脅。柯林頓政府表示,「我們將繼續拒絕以使用武力的手段來處理北京和台灣之間的問題,我們也要繼續絕對清楚地表明,台灣與北京之間的問題必須和平解決,並獲得台灣人民同意」。(We'll continue to reject the use of forces as a means to resolve the Taiwan question. We'll also continue to make absolutely clear that the issues between Beijing and Taiwan must be resolved peacefully and with the assent of the people of Taiwan .)
在1998年5月20日及1999年4月14日 ,國務院亞太事務副助卿謝淑麗 (Susan Shirk) 在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作證,她表示「台灣前途要由兩岸自行解決,美國不採取特定立場」、「台海關係的未來是北京與台北要和平解決的問題」,這種承襲自過去歷任政府的標準說詞後來又被小布希政府承襲,這主要原因是陳水扁政權開始挑戰美國政府的「台灣不獨」的政策。美國因為全力反恐,必須穩住台海局勢,所以藉此說壓制「台獨議程」或「台灣正常化議程」,另外,中國逐步崛起,美國此說似乎有承認中國在台灣前途解決一事也有發言權的意味,不過此事非同小可,對台灣人民的利益影響甚大,需要長期觀察,才能做出結論。
2004年3月10日,國家安全顧問萊斯在肯塔基州路易斯維爾大學演說時表示,台海兩岸問題最終將用「每個人都可接受的方式」 (acceptable to everyone) 解決。
2005年3月14日,中國通過所謂的「反分裂國家法」,企圖以立法的手段,來為武力犯台提供法源。美國眾議院乃於2005年3月16日 針對該法,通過一項決議案,要求小布希政權重申「台灣前途必須和平解決,且應得到台灣人民同意」的政策與立場。
針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的「終極統一論」,陳水扁總統於2006年2月7日 表示:台灣前途由台灣的兩千三百萬人決定。但美國國務院亞太事務助卿希爾 (Christopher R. Hill) 則於2月9日 建議台灣當局,仔細讀讀美國國務院最近重新公佈的一份台海政策書面聲明,他指出該聲明的第二段:(台海兩岸)應以「兩岸人民都能接受的方式」 (in a manner that is acceptable to the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來和平化解歧見。在這之前,小布希的政府官員曾在2004年5月回應陳水扁總統第二任就職演說、2004年10月回應陳水扁的雙十演說、及2005年2月回應扁宋會的「十點結論」時,均提及台海問題的解決「必須得到兩岸人民同意」。
2008年5月15日,美國國務院副卿奈葛澎 (John D. Negroponte) 在參院外交委員會中作證,他表示,台海兩岸的分歧要依據「兩岸人民的願望」(the wishes of the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Strait) 和平解決。
大體而言,美國政府的國安官員及外交官員在對台灣問題解決一事發言時,交叉使用「台灣人民可以接受的方式」、「兩岸中國人都能接受的方式」、「每個人都能接受的方式」、「必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由兩岸人民同意」這些說法或修辭,美國政府根據台海情況的變化,來定義美國的國家利益,並因而彈性調整它的發言,但美國政府的發言萬變不離其宗,總是圍繞在「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或「和平解決台海爭端」的最高指導原則上,行事也在服務「維持台海現狀」的最高利益上打轉。
國際政治是十分現實而殘酷的,台灣人民向美國爭取自決權之行使這條路還是崎嶇而艱難的,雖然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斷,在敦促美國讓台灣人民行使自決權一事上,建州派要比獨派或統派容易達成目標。對美國而言,台灣具有如此巨大的安全與戰略利益,偏偏台灣的獨派與統派的力量又如此之強,因此,我們不難想見,美國基於台灣人民公投的結果難以逆料與控制的考量,故而難以考慮或放心地把台灣主權歸屬議題交付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
XIX. 「台灣建州運動」對已有及還沒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台灣住民之呼籲
在1972年2月28日 尼克森政府與北京政府的「第一份上海公報」中,美國單方面聲明:「美國重申它希望台灣問題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 (The US side declared: ------------- It reaffirms its interest in a peaceful settlement of the Taiwan question by the Chinese themselves. -------------)。
雷根政府與北京政府於1982年8月17日 簽署「第二份上海公報」,即「八一七公報」,但在同一天,雷根總統又發表一份聲明,雷根表明:「台灣問題是台灣海峽兩岸中國人自己要解決的問題,我們不會干預此事,也不會因此事而侵害台灣人民的自由選擇或對他們施壓,同時我們始終關切和希望(台灣問題的)任何解決方案都必須是和平的」 (The Taiwan question is a matter of the Chinese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to resolve. We will not interfere in this matter or prejudice the free choice of, or put pressure on, the people of Taiwan in this matter. At the same time, we have an abiding interest and concern that any resolution be peaceful.)。雷根總統在這項聲明中,似乎是要同時討好北京政權及台灣人民,因為他一方面表明「台灣問題要由台海兩岸的中國人來解決」,但另一方面又表明「台灣人民的自由選擇不受侵害」。
1999年7月9日,李登輝總統發表「特殊兩國論」後,北京對台威脅又加劇,台海情勢又增溫,柯林頓政府表明「一個中國」政策,不支持李登輝政府的新立場,但在台海兩岸對話之部分,美國表示:「美國不調停------------美國拒絕對任何一方施壓,由於台灣是民主政體,台海兩岸之間的任何安排最終需為台灣人民所接受」(ultimately have to be acceptable to the Taiwan public.)。
2000年,台灣舉行總統大選,2月21日 ,北京發表「一個中國原則及台灣問題」白皮書,對台灣加以戰爭的威脅。柯林頓政府表示,「我們將繼續拒絕以使用武力的手段來處理北京和台灣之間的問題,我們也要繼續絕對清楚地表明,台灣與北京之間的問題必須和平解決,並獲得台灣人民同意」。(We'll continue to reject the use of forces as a means to resolve the Taiwan question. We'll also continue to make absolutely clear that the issues between Beijing and Taiwan must be resolved peacefully and with the assent of the people of Taiwan .)
在1998年5月20日及1999年4月14日 ,國務院亞太事務副助卿謝淑麗 (Susan Shirk) 在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作證,她表示「台灣前途要由兩岸自行解決,美國不採取特定立場」、「台海關係的未來是北京與台北要和平解決的問題」,這種承襲自過去歷任政府的標準說詞後來又被小布希政府承襲,這主要原因是陳水扁政權開始挑戰美國政府的「台灣不獨」的政策。美國因為全力反恐,必須穩住台海局勢,所以藉此說壓制「台獨議程」或「台灣正常化議程」,另外,中國逐步崛起,美國此說似乎有承認中國在台灣前途解決一事也有發言權的意味,不過此事非同小可,對台灣人民的利益影響甚大,需要長期觀察,才能做出結論。
2004年3月10日,國家安全顧問萊斯在肯塔基州路易斯維爾大學演說時表示,台海兩岸問題最終將用「每個人都可接受的方式」 (acceptable to everyone) 解決。
2005年3月14日,中國通過所謂的「反分裂國家法」,企圖以立法的手段,來為武力犯台提供法源。美國眾議院乃於2005年3月16日 針對該法,通過一項決議案,要求小布希政權重申「台灣前途必須和平解決,且應得到台灣人民同意」的政策與立場。
針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的「終極統一論」,陳水扁總統於2006年2月7日 表示:台灣前途由台灣的兩千三百萬人決定。但美國國務院亞太事務助卿希爾 (Christopher R. Hill) 則於2月9日 建議台灣當局,仔細讀讀美國國務院最近重新公佈的一份台海政策書面聲明,他指出該聲明的第二段:(台海兩岸)應以「兩岸人民都能接受的方式」 (in a manner that is acceptable to the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來和平化解歧見。在這之前,小布希的政府官員曾在2004年5月回應陳水扁總統第二任就職演說、2004年10月回應陳水扁的雙十演說、及2005年2月回應扁宋會的「十點結論」時,均提及台海問題的解決「必須得到兩岸人民同意」。
2008年5月15日,美國國務院副卿奈葛澎 (John D. Negroponte) 在參院外交委員會中作證,他表示,台海兩岸的分歧要依據「兩岸人民的願望」(the wishes of the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Strait) 和平解決。
大體而言,美國政府的國安官員及外交官員在對台灣問題解決一事發言時,交叉使用「台灣人民可以接受的方式」、「兩岸中國人都能接受的方式」、「每個人都能接受的方式」、「必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由兩岸人民同意」這些說法或修辭,美國政府根據台海情況的變化,來定義美國的國家利益,並因而彈性調整它的發言,但美國政府的發言萬變不離其宗,總是圍繞在「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或「和平解決台海爭端」的最高指導原則上,行事也在服務「維持台海現狀」的最高利益上打轉。
國際政治是十分現實而殘酷的,台灣人民向美國爭取自決權之行使這條路還是崎嶇而艱難的,雖然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斷,在敦促美國讓台灣人民行使自決權一事上,建州派要比獨派或統派容易達成目標。對美國而言,台灣具有如此巨大的安全與戰略利益,偏偏台灣的獨派與統派的力量又如此之強,因此,我們不難想見,美國基於台灣人民公投的結果難以逆料與控制的考量,故而難以考慮或放心地把台灣主權歸屬議題交付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
XIX. 「台灣建州運動」對已有及還沒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台灣住民之呼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