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騙徒林志昇「以謊言為根基,用經營補習班加上採取老鼠會的模式在經營台灣民政府組織發展與法理運動」~2006年來的支持林志昇論述歷程的一種切身體驗的點滴記載。
(二). 揭發說謊話的騙子林志昇公然欺騙說他沒有中國太太~我對黃育旗先生的致歉。
這是去(2010)年10月,黃育旗先生對我說的一段話。在我瞭解林志昇的真實騙徒之可惡後,我在自我檢討中再次重讀的一段他曾給過我的話。
讀到這段文字,讓我很感到當初我因不能瞭解到黃育旗先生說這句話的用心與智慧,反而我卻當時無法及時能夠清醒的對自我與對林志昇的所做所為嚴厲的檢驗,而一味為的以凡是對林志昇的攻擊就是敵對的心態,以愚蠢與愚忠的方式,以為他擦屁股的護主心態與甚至於以硬凹的的巧辯在為林志昇的被指控的事情在替他解危,並對黃育旗先生冒犯有加,的這種行為,在瞭解真相後的現在,感到非常的羞愧與對不起黃育旗先生。黃先生可以說是我因為護衛林志昇而對他冒犯最激烈的一位,因為事後證明他對林志昇的質疑是對的,雖然有些許差異但也幾乎是全是事實。
林志昇是黃育旗與李常政的舊合作夥伴,他們因理念分歧致已分道揚鑣。黃育旗先生因瞭解林志昇做法與背景真相,去年10月左右再度勇敢踏出來揭發台灣民政府(林志昇)假護照與林志昇他之具中國婚姻骨肉複雜關係。此事林志昇主動提供我虛假的資料聲明給我,極口否認,並利用我幾年來的一慣的替他維護解危的對他不顧我自我利害敢為他得罪人的死忠,當然是希望我為他維護。 在我被林志昇誤導,不明真相與幾年來對林志昇所提倡法理認同進而為其宣傳並被主動列入成員後,因錯誤對他的為人真實的缺乏認識所騙,在事實上是以採極為愚蠢的做法與愚忠的做人原則下,把我因無法證實的他人對他的指控,極力為他反駁,造成了對黃育旗先生那麼多的冒犯。
幸而經黃育旗先生的寬容大量,能原諒我,不計較我的錯誤。
----------------------------------------------------------------------
「舉出具體事證,只有證據才能還原事實」,這是黃育旗 先生過去對林志昇與我的要求,也是我本著:「誠信、尊嚴&保障」原則與林志昇攤牌的要求,也是我自我的要求,更是我勇敢的公布林志昇與其所領導的台灣民政府之真相,希望不要再有人繼續為他受騙的自我要求。
林志昇一路欺騙的行為與以欺騙「台灣民政府受到美國的承認支持與台灣美國軍事政府的存在,而林志昇博士是美國圈定之代表並為連絡對象…」,此虛假欺騙之說乃林志昇「用經營補習班加上採取老鼠會的模式在經 營台灣民政府組織發展與法理運動」之根基奧妙之所在,已經被我以「舉出具體事證,只有證據才能還原事實」的攤牌之戰後,徹底證實完全是謊言,過去我及很多任所支持的台灣民政府,在林志昇的耍弄下,原來是提不出證據的老鼠會賣假官的騙局。
迄今,林志昇與何瑞元自2005年起,依其對外所稱:係受李登輝所託,要他們嘗試把國際戰爭法套進來以尋找台灣法理真正地位之真相所經一再檢驗修正並被林志昇定位的最終台灣法理地位:「日屬美佔」仍然是我所認同,且我無法自我反駁的唯一論述。但是林志昇所領導的「台灣民政府」卻並非法理上唯一或唯我獨尊的「台灣民政府」。正確的法理真理與真相只能一個,並得以唯我獨尊,但「台灣民政府」的成立卻可以一個又一個的成立或瓦解。沒有走正道領袖領導的「台灣民政府」,就不可能成為受到大多數台灣人接受的「台灣民政府」。不受大多數台灣人接受的「台灣民政府」,就不可能受到美日的承認與支持。
雖然林志昇與何瑞元發現的法理與台灣「日屬美佔」定位,個人認為完全正確,也是林志昇對台灣人最偉大的貢獻,讓人感謝。但是因他不斷的以不停的重大說謊與不實在的問題重重的操作經營模式,就像一為經常不注重衛生、不負責任的廚師讓一駝老鼠尿倒進一鍋飯共煮一樣,食米已經與一團老鼠尿共同結合煮進去,完全不能再食用一樣。台灣人民必須要另行委託一位新的有責任有衛生的廚師重新另外煮出一鍋飯一樣。只有寄望於未來看能不能產生另一個能走正路的領袖的出現,再他領導下,依據戰爭法重新成立一個能受堅強大多數台灣人所接受支持認同的新的「台灣民政府」,團結起來形成力量,爭取美國的支持承認,以爭脫美國與流亡政府的兩格狼狽為奸的對台灣人剝削的殖民統治。
為了贖罪,也是為感謝黃育旗 先生的大德不記小人過。我銘謝黃育旗 先生的希望不要再有人繼續受騙的鼓勵,將此以關於林志昇惡意公然說謊欺騙他沒有中國太太的主題,提出證據,拆穿林志昇的騙術嘴臉,讓台灣人與林志昇其追隨者與支持者能及時認清他的面目,做為我會陸續推出探討林志昇與其所領導的「台灣民政府」各不同問題的第一個主題。
在我還未提出後續各篇櫻川武藏受騙懺悔錄之前有我的朋友陳保羅博士對我提出質疑:
「櫻川武藏 矛盾種種。其聲稱林博士還原了法理真相為台重大貢獻,又聲稱
“以謊言為根基”,不是矛盾指控嗎」﹖
對此質疑,這是我對他的答覆:
----------------------------------------------------------------
(法理)與(TCG組織)是兩回事。
(法理正確)並不見得 (TCG的經營手段與與經營者所採的欺騙TCG的事)是正確。
可以(法理正確),但是 (TCG的經營手段與與經營者所採的欺騙TCG的事)是不正確。
但是 (TCG的經營手段與與經營者所採的欺騙TCG的事)是不正確,已經在預告文說了前言。
你就等其他下回內容吧。
我隨便說一件可能也不完全相同的事為例吧:
做原子彈的理論知識正確,故人人由材料的話可以依法製造出原子彈。
但假如沒有材料(美國的支持)可以把原子做出來嗎?然後騙說有原子彈材料,可以製造原子彈,就像沒有美國的支持騙有,開始以老鼠會的模式賣假官來搞老鼠會的經營模式來騙人入會,先騙說5000元可做官,進去後又要交20000元參加另一班才可當官,不參加不交20000元的由參加的人取代官位,這不是老鼠會賣假官嗎?
你不要太急,慢慢看後續的內容吧。 ~~~~~~~~~~~待續~~~~~~~~~~~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